【原文】子曰:“小人不耻不仁,不畏不义,不见利不劝,不威不惩。小惩而大诫,此小人之福也。《易》曰:‘履校灭趾,无咎。’此之谓也。”“善不积不足以成名,恶不积不足以灭身。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,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,故恶积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。《易》曰:‘何校灭耳,凶。’”
【译文】老师说:“人格卑下的人没有羞愧之心没有道德观念,没有畏惧没有正义,不看到利益就不勤勉努力,不受到刑罚处理就不能在内心引起戒备,受到小的惩罚就会大为警惕,这些小人他们都相同。《易经》说:‘脚套上刑具掩盖了脚趾,无灾咎。’就是说的这个道理。好事做得不多就不能成为有名望的人,坏事做得不多就不能毁灭自身,小人认为小善去做也没有什么好处因而不去做,认为小恶做了也没有什么伤害因而不将这种坏习惯除去,因此坏事做多了就不能够掩盖,罪恶大了就不能够解脱。《易经》说:‘担负的刑具掩盖了耳朵,有凶险。’”
注释:“小人”人格卑下的人。诸葛亮《出师表》:“远小人。”
【简评】此段是系词中的唯一败笔:如将【履校】定位于【是对犯罪者的惩罚】,那么就不能说是【无咎】,无咎是没有灾祸或者没有错误,既然没有错误也没有灾祸为何要惩罚当事人,自相矛盾的解释。看来《系词》作者也没有读懂这句爻辞。应弃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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