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飭法。
注:雷電噬嗑。威而明也。先王謂乾上離為明。坎為罰。為法。飭。正也。上之三折獄。故以明罰飭法。
疏:雷為威。電為明。雷電合而章。是威而明也。上本乾也。乾為先為王。故先王謂乾。上體離。互坎。故離為明。坎為罰。為法。飭。古敕字。古又作飾。雜卦曰:蠱則飾也。高誘呂氏春秋注云:飾讀為敕。敕。正也。王弼從俗作敕。非也。上之三得正而折四獄。故以明罰飭法也。
屨校滅止不行也。
注:否坤。小人以陰消陽。其亡其亡。故五變滅初。坤殺不行也。噬膚滅鼻乘剛也。
注:乘初剛。遇毒位不當也。
注:不正故遇毒。利艱貞吉未光也。
注:為五陰所弇。故未光。貞厲無咎得當也。
注:變之正。故得當。何校滅耳聰不明也。
注:坎為聰。離為明。坎滅則離壞。故聰不明。
疏:否坤至行也
○此虞義也。系下說此爻曰:小征而大誡。此小人之福也。小人謂否初。故云否坤。小人否本消陽之卦。九五曰:其亡其亡。謂消四及五。今五下滅初。坤殺不行。故無咎也。
○乘初剛
○二無應於上而沒。坎下又乘初剛。凡柔乘剛皆不利。以其得正。故無咎也。
○不正故遇毒
○遇毒猶遇罪。謂悔吝之類。參同契曰:纖介不正。悔吝為賊是也。
○為五至未光
○凡陽為陰弇。皆曰未光。屯萃之九五是也。四弇於五。故曰未光。
○坎為至不明
○聰屬耳。明屬目。故坎為聰。離為明。上滅坎則離體亦壞。故云聰不明。鄭氏云:目不明。耳不聰是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