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[坤下艮上]-[清]惠棟撰《周易述•卷四》

| 易经注解| 2023-04-15 00:41:57| 0

23-剥卦䷖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-(清)惠棟撰《周易述•卷

元和惠棟撰

周易上經

剥卦䷖【坤下艮上】

乾宮五世卦,消息九月

【原文】剝,不利有攸往。

注:陰消乾也。與夬旁通。以柔變剛。小人道長。上往成坤。迷複。故不利有攸往。

疏:剝本乾也。陰消至五成剝。故云陰消乾也。夬陽決陰。剝陰剝陽。故與夬旁通。柔變剛。彖傳文。小人道長。否彖傳文。此傳亦云小人長也。陰消之卦大往小來。不利有攸往。謂上也。剝上反初為復。復剛長。故利有攸往。坤為迷。上往成坤為迷復。小人道長。故不利有攸往也。此兼虞義。

【原文】初六:剝牀以足,蔑貞,凶。

注:動成巽。巽木為床。初為足。坤消初。故剝床以足。蔑。無。貞。正也。失位無應。故蔑貞凶。

【原文】六二:剝牀以辨,蔑貞,凶。

注:指間稱辨。剝二成艮。艮為指。二在指間。故剝床以辨。無應在剝。故蔑貞凶也。

【原文】六三:剝之无咎。

注:眾皆剝陽。三獨應上。無剝害意。故無咎。

【原文】六四:剝牀以膚,凶。

注:辨上稱膚。艮為膚。以陰變陽。至四乾毀。故剝床以膚凶。

【原文】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
注:剝消觀五。巽為魚。為繩。艮手持繩貫巽。故貫魚也。艮為宮室。人謂乾五。以陰代陽。五貫乾為寵人陰得麗之。故以宮人寵。動得正成觀。故無不利。

【原文】上九:碩果不食,

注:艮為碩果。陽道不絕。故不食。

【原文】君子得,小人剝廬。

注:夬乾為君子。為德。坤為車。乾在坤上。故以德為車。小人謂坤。艮為廬。上變滅艮。坤陰迷亂。故小人剝廬也。

疏:動成至貞凶

說文曰:床。安身之坐者也。卦本乾也初。動成巽。巽為木。坤西南卦。設木于西南之奧。乾人藉之。床之象也。初在下。故為足。坤消乾自初始。故剝床以足。剝亦取象人身。初足二辨四膚。故參同契曰:剝爛肢體。消滅其形是也。詩大雅板曰:喪亂蔑資。毛傳云:蔑。無也。初陽在下。為貞為坤。所滅無應于上。故蔑貞凶也。此兼虞義。

指間至凶也

此虞義也。辨本作●。

說文曰:象獸指爪分別也。讀若辨。古文作●。古文尚書辨章辨秩。字皆作●。魏晉以後亂之。讀為平也。●在指間分別之象。故讀為辨。辨亦別也。剝二成艮。艮為指。說卦文。二體艮在指間。故剝床以辨。鄭氏謂足上稱辨。近取諸身。初為足。二在足上。義亦通也。陰消至五。故無應在剝五陽為正消五。故蔑貞凶也。

眾皆至無咎

此荀義也。周語曰:人三為眾。自三以上皆曰眾也。卦有五陰。故眾皆剝陽。三雖不正。獨與上應。故云三獨應上。陰陽相應則和。故無剝害意而言剝無咎也。

辨上至膚凶

此虞義也。辨在指間。不可言膚。四在上體。故云辨上稱膚。陰消之卦自遯至觀體巽。故巽為床。至剝皆體艮。故艮為膚。消至四而乾之上體壞。故云以陰變陽。至四乾毀也。乾為人。王肅曰:剝床盡以及人身。為敗滋深。故曰剝床以膚凶也。

剝消至不利

此虞義也。消觀五為剝。故云剝消觀五。巽謂觀巽也。

郭璞洞林曰:魚者震之廢氣也。巽王則震廢。故巽為魚。又巽多白眼。故為魚也。巽為繩。說卦文。艮為手。消巽成艮。故云艮手持繩貫巽為貫魚也。艮為門闕。門闕宮象。故為宮室。乾為人。故人謂乾五。觀巽為床。床第不踰閾。宮人之象。故取義于宮人。陰消之卦。故以陰代陽。陰至于五。通于天位。故云五貫乾為寵人。承君之寵陰得麗之。故以宮人寵。乾鑿度所謂陰貫魚而欲承君子是也。五失位動得正成觀。故無不利也。

艮為至不食

碩與石同。艮為石。為果蓏。故為碩果。此虞義也。白虎通曰:陽道不絕。陰道有絕。十月純坤。謂之陽月。文言釋坤上六曰:為其兼於陽。此陽道不絕之義也。卦本乾也。虞氏謂三已後位有頤象。頤中無物。故不食。此解食義也。乾為木果。謂上九也。艮之碩果亦指上也。剝之上即復之初。窮上反下。故在上為木果。在下為萌牙。

乾鑿度曰:剝當九月之時。陽氣衰消而陰終不能盡陽。小人不能決君子。此碩果所以不食也。

夬乾至廬也

此虞義也。夬乾謂旁通也。應在三。君子謂乾三。乾為德。故夬乾為君子。為德。坤為大輿。故為車。本或作輿也。禮運曰:天子以德為車。乾在坤上。乾德坤車。故以德為車也。消乾小人長。故小人謂坤。艮為舍。乾為野。舍在野外。廬之象。上變則艮滅為純坤。坤為迷為亂。小人剝廬之象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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