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9卦-坎卦䷜坎卦为水[坎下坎上]-[清]惠棟撰《周易述•卷四》

| 易经注解| 2023-04-15 00:43:52| 0

29-坎卦䷜坎卦为水(坎下坎上-(清)惠棟撰《周易述•卷

坎卦䷜【坎下坎上】

八純卦象水,消息冬至

習坎,有孚,

注:乾二五之坤。與離旁通。于爻觀上之二。習。重也。孚。信。謂二五。

維心亨。

注:坎為心。乾二五旁行流坤。陰陽會合。故亨。

行有尚。

注:行謂二。尚謂五。二體震為行。動得正。故行有尚。往有功也。

疏:乾二至二五

此虞義也。坎離自乾坤來。乾二五之坤成坎。與離旁通。若從四陰二陽之例。則觀之上爻之二。故云于爻觀上之二。習坎重險。故云習重也。虞謂習為常。于象義不協。故易之也。孚。信。釋詁文。二五剛中。故孚信謂二五。虞氏謂水行往來。朝宗于海。不失其時。如月行天。故習坎有孚也。

坎為至故亨

此虞義也。說卦坎為極心。故為心。乾二五之坤成坎。坎水流坤。故旁行流坤。乾交于坤。陰陽會合。故亨也。

行謂至功也

此虞義也。行謂二。尚與上通。二上與五。故尚謂五。二體震為行。謂互震也。二失位。動得正應五。行有尚。往有功也。彖傳文。

【原文】初六:習坎,入于坎窞,凶。

注:在重坎之家。故曰習坎。坎為入。坎中小穴稱窞。初以陰居下。故入于坎窞凶。

【原文】九二:坎,有險,求小得。

注:陽陷陰中。故有險。陰稱小。二據初陰。故求小得。

【原文】六三:來之坎坎,險且枕,入于坎窞,勿用。

注:在內曰來。往來皆坎。故來之坎坎。枕。止也。艮為止。三失位乘二則險。承五隔四故險且枕。居上坎之下。故入于坎窞。勿用者。誡上也。

【原文】六四:樽酒,簋貳,用缶,納約自牖,終无咎。

注:震主祭器。故有尊簋。坎為酒。貳。副也。禮有副尊。坤為缶。故貳用缶。內。入也。坎信為約。艮為牖。薦信于鬼神。奠于牖下。故內約自牖。得位承五。故無咎。

【原文】九五:坎不盈,祗既平,无咎。

注:盈。溢也。艮為止。謂水流而不盈。坎為平。艮止坤安。故禔既平。得位正中。故無咎。【原文】上六係用徽纆,寘于叢棘,三歲不得,凶。

注:繫。拘也。巽為繩。坤為黑。故為徽纆。置。示也。坎為叢棘。艮為門闕。門闕之內有叢木。是天子外朝左右九棘之象也。應在三。三體比匪人。故縛以徽纆。示于叢棘而使公卿以下議之。害人者加明刑。任之以事。上罪三年而舍。中罪二年而舍。下罪一年而舍。不得者謂不能改而不得出獄。艮止坎獄。乾為歲。曆三爻。故三歲不得凶。

疏:在重至窞凶

卦名習坎。故云在重坎之家。坎為入。坎中小穴稱窞。皆虞義也。字林曰:窞。坎中小坎也。初本陰爻而又在下。陰稱小人。于坎窞之象失位無應。故凶也。

陽陷至小得

此虞義也。說卦曰:坎。陷也。乾二之坤二。是陽陷陰中。故有險。陽大陰小。故陰稱小。初陰也。二據初陰。故求小得謂得初。

在內至上也

在外曰往。在內曰來。易例也。言內則有外之辭。往來皆坎。故來之坎。坎。人臥以枕薦首則止。故云枕止也。互艮。艮為止。三以陰居陽。故失位。二坎有險。故乘二則險。陸績雲。枕有閡礙之貌。三上承五隔于六四。故險且枕。此上虞義也。以坎接坎。三居上坎之下。故入于坎窞。乾鑿度。坤三不正為小人。小人勿用。應在上。故誡上勿用也。

震主至無咎

此虞義也。序卦曰:主器者莫若長子。謂主祭器。故震主祭器。尊。簋。缶皆祭器也。祭尚玄水。坎水為酒。貳。副也。注酒于尊中曰副。周禮酒正云:大祭三貳。中祭再貳。小祭壹貳。

鄭彼注云:貳。副益之也。弟子職曰:周旋而貳。故云禮有副尊。坤器為缶。義見比卦。坎為入。入內同物。故云內入也。坎為信約者。約。信也。故坎信為約。虞以四陰小。故約非其義。故易之也。隱二年春秋傳曰:苟有明信。澗谿沼沚之芼。蘋蘩荇藻之菜可薦于鬼神。是薦信于鬼神之事。坤為鬼。乾為神也。詩采蘋曰:于以奠之。宗室牖下。毛傳云:奠于牖下。是內約自牖之義也。四得位上承九五。故有是象而無咎也。

盈溢至無咎

此虞義也。水泛溢為盈。故云盈溢也。體坎互艮。坎流艮止。故流而不盈。水性平。故坎為平。京房許慎皆云禔安也。坤卦辭云:安貞吉。故艮止坤安。既安且平。水之德也。五得位得中。故其象雖不盈而有安平之德為無咎也。

繫拘至得凶

此鄭虞九家義也。隨上六曰:拘繫之。故云繫拘也。巽為繩。觀巽也。坤為黑。說卦文。虞云:徽纆。黑索也。巽繩坤黑。故云徽纆。示。置也者。詩鹿鳴曰:示我周行。鄭箋云:示當為置。禮記中庸曰:治國其如示諸掌乎。鄭注云:示讀如置之河之乾之置。是示。置。置三字同物。故劉表。張璠或作示。或作置也。坎為叢棘。九家說卦文。艮為門闕。說卦文。周禮秋官。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。左九棘。孤卿大夫位焉。右九棘。公侯伯子男位焉。外朝在皋門之內。故云門闕之內有叢木。是天子外朝左右九棘之象也。朝上又云左嘉石平罷民焉。右肺石達窮民焉。鄭氏謂。罷民。邪惡之民也。上應在三。二動三體。比匪人。有邪惡之罪。故縛以徽纆。示於叢棘。鄭氏謂。外朝者所以詢事之處。故使公卿以下議之。劉表亦云:眾議于九棘之下也。害人者加明刑已下至下罪一年而舍。皆秋官司圜文也。

鄭彼注云:明刑。書其罪惡于大方版。著其背。任之以事。若今時罰作。舍。釋之也。司圜又云: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。故不得者謂不能改而不得出獄。艮止坎獄。言止于獄也。乾為天。天數十二。歲有十二月。故乾為歲。三之上曆三爻為三歲。三歲不改則不得出獄。出獄則殺。故凶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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