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[震下离上]-[清]惠棟撰《周易述•卷三》

| 易经注解| 2023-04-15 00:41:20| 0

21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-(清)惠棟撰《周易述•卷

噬嗑䷔【震下离上】

巽宮五世卦,消息十月

【原文】噬嗑,亨,利用獄。

注:否五之初。頤中有物曰噬嗑。五之初。剛柔交。故亨。坎為獄。艮為手。離為明。四以不正而係于獄。上當之。三蔽四成豐。折獄致刑。故利用獄。坤為用也。

疏:卦自否來。九五之坤初。二陽四陰。外實中虛。頤象也。九四以不正閒之。象頤中有物。彖傳曰:頤中有物曰噬嗑。物謂四也。噬。嚙也。齧而合之。故曰噬嗑。乾剛坤柔。乾五之坤初。坤初之乾五。剛柔交。故亨也。九家說卦曰:坎為律。為叢棘。叢棘獄也。故坎為獄。折獄從手。故艮為手。離為日。故為明。四體坎。以陽居陰而在坎中。故係于獄。蔽。斷也。虞注豐彖曰:豐三從噬嗑。上來之三折四于坎獄中而成豐。故君子以折獄致刑。噬嗑所謂利用獄者。此卦之謂。是虞合兩卦以發明折獄之義。坤為器。故為用。此兼虞義也。

【原文】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

注:屨。貫。校。械。止。足也。坎為械。初為止。坤初消陽。五來滅初。故屨校滅止。震懼致福。故無咎。

【原文】六二:噬膚,滅鼻,无咎。

注:膚。脅革肉。艮為膚。為鼻。二無應于上。滅坎水中而乘初剛。故噬膚滅鼻。得正多譽。故無咎。

【原文】六三:噬腊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。

注:三在膚里。故稱肉。離日熯之為。坎為毒。應在上。故噬肉遇毒。失位承四。故小吝。與上易位。利用獄成豐。故無咎。荀氏以肉謂四也。

【原文】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注:肉有骨謂之胏。乾為金。離為矢。四惡人在坎獄中。上之三折四。故噬乾胏得金矢。艱。險。貞。正也。坎為險。四失位變之正。故利艱貞吉。

【原文】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
注:陰稱肉。位當離日中烈。故乾肉也。黃。中。厲。危也。變而得正。故無咎。

【原文】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
注:為五所何。故曰何校。五體坎為耳。上據坎。故何校滅耳。上以不正。陰終消陽。故凶。

疏:屨貫至無咎

乾寳注云:屨校。貫械也。以械為屨。故曰屨校。漢謂之貫械。後漢書李固傳云:渤海王調貫械上書是也。止與趾同。故云足。以械為屨。足沒械下。故云滅止。九家說卦曰:坎為桎梏。故為校。校即械也。伏義始作八卦。近取諸身。故此卦之義初為止。五為耳。卦本否也。故坤初消陽。乾五之初。是滅初。五來滅初體震。震彖傳曰:震來虩虩。恐致福也。震為征。小征大誡。故無咎。

膚脅至無咎

爻辭曰:膚曰肉。曰乾胏。曰乾肉。故知膚為脅革肉。案少牢饋食禮曰:雍人倫膚九實于一鼎。又云:膚九而俎亦橫載革順是也。艮為膚。為鼻。九家說卦文。二五皆陰。故云無應。體艮而在坎下。故云滅坎水中。又乘初剛。噬膚滅鼻之象也。以陰居二。二多譽。故云得正多譽而無咎也。

三在至四也

此虞義也。三體艮。艮為膚。三在膚裏。謂肉在膚理。故稱肉也。

說文曰:。乾肉也。從殘肉。日以晞之。馬氏曰:晞于陽而于火曰肉。故云離日熯之為。坎為多眚。故為毒。周語。單子曰:厚味實臘毒臘。籀文。肉久稱。味厚者為毒。久故噬肉遇毒。

乾鑿度曰:陰陽失位皆為不正其應。實而有之皆失義。鄭注云:陰有陽應。陽有陰應。實者也。既非其應。設使得而有之。皆為非義而得也。三陰上陽。此失義之應。上辠大惡極而三遇之。是遇毒也。四亦不正而三承之。故小吝。上來之三。是易位也。折四成豐。明罰飭法。故無咎也。荀氏以肉謂四者。謂三噬四。法當遇罪。故遇毒。義亦通也。

肉有至貞吉

肉有骨謂之胏。馬義也。離又為乾卦。故云乾胏。乾為金。說卦文。離為矢。馬。王。虞義也。周禮大司寇。禁民訟。入束矢。禁民獄。入鈞金。矢取其直。不直者入束矢。金能見情。無情者入鈞金。四離火。惡人而體坎。故在坎獄中而不服罪。若噬有骨之乾胏。上來之三折四成豐。故得金矢。四以陽居陰。故失位。無應于下而弇于五。故利艱貞吉也。

陰稱至無咎

五。陰也。故陰稱肉。五正離位。故云位當離日中烈為乾肉也。五陰居中。故為黃。位不當。故厲。變而得正。故無咎。象曰:得當也。此兼虞義。

為五至故凶

何讀為荷。上據五。故為五所何。曰何校。此荀義也。上為首。故五為耳。又體坎。坎亦為耳。荀氏謂據五滅坎。故何校滅耳也。卦本否也。五上不正。無德以休之。滅坎體剝。陰終消陽。惡積而不可弇。罪大而不可解。故凶。魏河南尹李勝以屨校滅趾為去足刖刑。若然。何校滅耳為大辟之刑。義或然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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