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傳義大全卷十八,明胡廣等撰
傳:鼎序卦: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。鼎之為用,所以革物也。變腥而為熟,易堅而為柔,水火不可同處也,能使相合為用而不相害,是能革物也,鼎所以次革也。為卦上離下巽,所以為鼎,則取其象焉,取其義焉。取其象者有二:以全體言之,則下植為足,中實為腹,受物在中之象,對峙於上者耳也,橫亘乎上者鉉也,鼎之象也;以上下二體言之,則中虛在上,下有足以承之,亦【一无亦字】。鼎之象也。取其義,則木從火也。巽,入也,順從之義,以木從火,為然之象。火之用,唯燔與烹,燔不假器,故取烹象而為鼎,以木巽火,烹飪之象也。制器取其【一作諸】。象也,乃象器以為卦乎?曰:制器取於象也,象存乎卦,而卦不必先器,聖人制器,不待見卦而後知象,以衆人之不能知象也,故設卦【一无卦字】以示之卦器之先後,不害於義也。或疑鼎非自然之象,乃人為也。曰:固人為也,然烹飪可以成物,形制如是則可用,此非人為,自然也。在井亦然。器雖在卦先,而所取者乃卦之象,卦復用器以為義也。
○朱子曰:鄭少梅說易象亦有是者,如鼎卦分明是鼎之象。
○兼山郭氏曰:聖人名卦必以道,獨井、鼎以器者,道、器一也。由道可見器,由器可推道也。
○雙湖胡氏曰:易六十四卦,取象凡三,頤、井、鼎是也。頤則象在卦先,井、鼎則制器必在卦後。卦,伏羲所作。凡天下之器,寧有先於卦者乎?鼎以形言,則足、腹、耳、鉉已具;以質言,則乾、兌皆金,巽亦兌金反體。又有巽木、離火、兌水,以致烹飪之用,而巽雞、乾亥、豕犬、坤牛、兌羊、離雉、黿鼉之屬,亦皆足充鼎之實,而成其致養之功矣。
○雲峯胡氏曰:人所需者飲食,飲食所需者鼎與井。革茹毛而為火食,包羲有取於鼎也尚矣。後世制器,尚易之象,而伏羲畫井、鼎之象,則已取諸井、鼎之器矣。
鼎,元吉,亨。
傳:以卦才言也。如卦之才可以致元亨也,止當云元亨,文羨吉字。卦才可以致元亨,未便有元吉也。彖復止云元亨,其羨明矣。
《本義》:鼎,烹飪之器。為卦下隂為足,二三四陽為腹,五隂為耳,上陽為鉉,有鼎之象。又以巽木入離火而致烹飪,鼎之用也,故其卦為鼎。下巽,巽也。上離為目,而五為耳,有内巽順而外聰明之象。卦自巽來,隂進居五,而下應九二之陽,故其占曰元亨。吉,衍文也。
雙湖胡氏曰:卦辭元亨之占凡四,大有、蠱、升、鼎是也。自元亨外无餘辭,唯大有與鼎。大有以一隂有五陽,而為大亨。鼎有天下之重器,其占固宜與大有同矣,又非蠱、升所可同日語也。若常人占得二卦,隨其高下,亦有元亨之義。
○雲峯胡氏曰:大有與鼎,卦名。下直言元亨,孔子以卦才言之。文王之初意,謂大有六五虚中在上,而能有衆陽之大,所以大亨。鼎變生而熟,化剛而柔,水火不同處,而能使相為用,可以養人,亨亦大矣。
彖曰:鼎,象也。
傳:卦之為鼎,取鼎之象也。鼎之為器,法卦之象也【一作法象之器也】。有象而後有器,卦復用器而為義也。鼎,大器也,重寶也,故其制作形模,法象无嚴。鼎之名正也,古人訓方,方實正也。以形言,則耳對植於上,足分峙於下,周圓内外,高卑厚薄,莫不有法而至正,至正然後成安重之象。故鼎者,法象之器,卦之為鼎,以其象也。
○縉雲馮氏曰:六十四卦皆象,而鼎獨言象。孔穎逹曰:鑄金為之,而有法象也。
○鄱陽董氏曰:子夏傳云:初分趾也,次實腹也,中虚耳也,上剛鉉也,故曰鼎象也。
【原文】以木巽火,亨飪也。聖人亨以享上帝,而大亨以養聖賢【亨,普庚反。飪,入甚反】。
傳:以二體言,鼎之用也,以木巽火,以木從火,所以亨飪也。鼎之為器,生人所賴至切者也。極其用之大,則聖人亨以享上帝,大亨以養聖賢。聖人,古之聖王,大言其廣。
《本義》以卦體二象釋卦名義,因極其大而言之。享帝貴誠,用犢而已。養賢則饔飱牢禮當極其盛,故曰大亨。
○開封耿氏曰:巽乎水而上水者,非井也。井,汲引之用也。以木巽火者,非鼎也。鼎,烹飪之用也。
○中溪張氏曰:鼎者,所以制器而取象也。以木巽火,巽,入也。木入火,然則可以成烹飪之用。聖人制器,豈自為口體之奉而已。享上帝尚質,故止曰亨。養聖賢貴豐盛,故曰大亨。
○節齋蔡氏曰:亨飪不過祭祀、賓客二事,而祭之大者,无出於上帝。賓客之重者,无過於聖賢。
○雲峯胡氏曰:剥曰觀象也,即畫是象。此曰鼎象也,又於畫中取器之象。享帝養聖賢,鼎之用莫大於此矣,故極言之。
【原文】巽而耳目聰明,柔進而上行,得中而應乎剛,是以元亨【上時掌反】。
傳:上既言鼎之用矣,復以卦才言,人能如卦之才,可以致元亨也。下體巽,為巽順於理,離明而中虛於上,為耳目聰明之象。凡離在上者,皆云柔進而上行。柔在下之物,乃居尊位,進而上行也。以明居尊而得中道,應乎剛,能用剛,陽之道也。五居中,而又以柔而應剛為得中道,其才如是,所以能元亨也。
《本義》:以卦象、卦體、卦變釋卦辭。
○西溪李氏曰:下巽上離,離為目,五為鼎耳,故曰巽而耳目聰明。
○中溪張氏曰:上體離也,離為目,而兼耳言之者,盖以六五為鼎耳而取也。五以柔進而上行,得上卦之中,而下應九二之剛,是以能大善而亨通也。
○雲峯胡氏曰:柔進而上行,得中而應乎剛,雖與睽同,然在鼎則巽巽也。上離為目,而五為耳,有内巽順而外聰明之象。在睽則說而麗乎明,與巽而耳目聰明者不同。故彼特曰小事吉,此則元亨,雖其時之不同,亦其德之異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木上有火,鼎,君子以正位凝命。
傳:木上有火,以木巽火也,亨飪之象,故為鼎。君子觀鼎之象,以正位凝命。鼎者,法象之器。其形端正,其體安重,取其端正之象,則以正其位,謂正其所居之位。君子所處,必正其小。至於席不正不坐,毋跛毋倚,取其安重之象,則以凝其命令,安重其命令也。凝,聚止之義,謂安重也。今世俗有凝然之語,以命令而言耳,凡動為皆當安重也。
○朱子曰:正位凝命,恐伊川說得未然。此言人君臨朝,也須端莊安重,一似那鼎相似,安在這裏不動,然後可以凝住。每天之命,如所謂協于上下,以承天休。
○童溪王氏曰:夫鼎之為器也,其形端正,其體鎮重,其用日新。故鼎之奠於此也,而木上之火亦凝然於此,而後烹飪之功見焉。君子之觀此象也,則亦正其位而已矣。其位既正,其命令遂於此而凝焉。如木火之凝然於鼎也,則造化之功亦於此見矣。盖木火相資以成造化,有凝命之象。凝,聚也。中庸曰:苟不至德至道,不凝焉。予亦曰:苟不木火,鼎之用不凝焉。然則鼎之用不凝,則鼎也者,无用之器也。君子之命不凝,則位也者,亦豈非无用之器乎?
《本義》:鼎,重器也,故有正位凝命之意。凝,猶至道不凝之凝,傳所謂協于上下,以承天休者也。
○平庵項氏曰:鼎之木上有火,猶井之木上有水,非井鼎本形,特象之耳。草木皆具水火之氣,其生也,水氣升於上,水至木杪,則為滋液,象井泉之上出也。其成也,火氣見於上,火至木杪,則為華實,象鼎氣之上蒸也。君子觀井象,則當務民於下,以豐其液。觀鼎象,則當恭己於上,以凝其氣。存神以息氣,人所以凝壽命。中心无為,以守至正,君所以凝天命。火之光雖在木上,而其命必藏於木,木盡則火亡矣。正位象離,離為聽政之位。凝命象巽,巽為命。
○東谷鄭氏曰:革以改命,鼎以凝命。知革而不知鼎,則天下之亂滋矣。
○建安丘氏曰:革者,變也。聖人於革,凡四言改命,而受革以鼎,鼎象又以凝命言之,蓋凝其已改之命也。以鼎繼革,所以示變革之後,當端重以守之,其旨微矣。
○雲峯胡氏曰:釋者皆以命為命令,《本義》獨以為天命。鼎之器正,然後可凝其所受之實。君之位正,然後可凝其所受之命。正者,端莊安重之謂也。
初六:鼎顛趾,利出否,得妾以其子,无咎【出,尺逐反,又如字。否,音鄙】。
傳:六在鼎下,趾之象也。上應於四,趾而向上,顛之象也。鼎覆則趾顛,趾顛則覆其實矣,非順道也。然有當顛之時,謂傾出敗惡,以致潔取新,則可也。故顛趾利在於出否。否,惡也。四近君大臣之位,初在下之人而相應,乃上求於下,下從其上也。上能用下之善,下能輔上之為,可以成事功,乃善道。如鼎之顛趾,有當顛之時,未為悖理也。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六隂而卑,故為妾。得妾,謂得其人也。若得良妾,則能輔助其主,使无過咎也。子,主也。以其子致其主於无咎也。六隂居下,而卑巽從陽,妾之象也。以六上應四為顛趾,而?此義。初六本无才德可取,故云得妾,言得其人則如是也。
《本義》:居鼎之下,鼎趾之象也。上應九四,則顛矣。然當卦初,鼎未有實,而舊有否惡之積焉。因其顛而出之,則為利矣。得妾而因得其子,亦由是也。此爻之象如此,而其占无咎,蓋因敗以為功,因賤以致貴也。
《或問》:鼎顛趾,利出否,无咎。據此爻,是凡事須用與他翻轉了,却能致利。
○朱子曰:不然,只是偶然如此。此本是不好底爻,却因禍致福,所謂不幸中之幸。蓋鼎顛趾本是不好,却因顛仆而傾出鼎中惡穢之物,所以反得利而无咎,非是故意欲翻轉鼎趾而求利也。得妾以其子,得妾是无緊要,其重却在以其子處。顛趾,利出否。伊川說是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彼謂子為王公在喪之稱者,恐不然。
○臨川吳氏曰:否,不善之物,謂鼎中之穢惡也。當鼎之初,未實牲體,正當洗濯之時,顛其趾以傾出其穢惡,故趾雖顛而於出否則為利也。
○雙湖胡氏曰:初位之剛,六爻之柔,以初得六,得妾之象也。爻不正,故稱妾。下巽伏震,長子之象也。主器有人,无咎之道也。
○雲峯胡氏曰:此爻象中取象顛趾,非利出否則為利。得妾未為重,有子則可重矣。隂柔在下,於鼎為趾象,於人則又為妾象。鼎偶顛趾而有出否之利,是因敗以為功也。又因得妾而遂有得子之慶,是因賤以致貴也。天下事固自有偶如此者,非可有心以致之也。
○西溪李氏曰:全體一鼎,分上下體為二鼎。上體之鼎有兩耳而无足,故九四之鼎折足。下體之鼎有足而无耳,故九三之鼎耳革。六爻皆取鼎象,故曰鼎象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鼎顛趾,未悖也。
傳:鼎覆而趾顛,悖道也。然非必為悖者,蓋有傾出否惡之時也。
【原文】利出否,以從貴也。
傳:去過而納新,瀉惡而受美,從貴之義也。應於四上,從於貴者也。
《本義》:鼎而顛趾,悖道也。而因可出否以從貴,則未為悖也。從貴謂應四,亦為取新之意。
○建安丘氏曰:鼎而顛倒其趾,似悖理矣。然物忌顛覆,惟鼎則以顛覆而除惡,故亦未為悖也。
○白雲郭氏曰:從貴者否為賤,而潔新為貴也。
九二:鼎有實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
傳:二以剛實居中,鼎中有實之象。鼎之有實,上出則為用。二陽剛,有濟用之才,與五相應,上從六五之君,則得正而其道可亨。然與初密比,隂從陽者也。九二居中而應中,不至失正,己雖自守,彼必相求,故戒能遠之,使不來即我,則吉也。仇,對也。隂陽相對之物,謂初也。相從則非正而害義,是有疾也。二當以正自守,使之不能來就己,人能自守以正,則不正不能【一有以字】就之矣,所以吉也。
《本義》:以剛居中,鼎有實之象也。我仇,謂初。隂陽相求而非正,則相陷於惡而為仇矣。二能以剛中自守,則初雖近,不能以就之矣。是以其象如此,而其占為如是,則吉也。
進齋徐氏曰:怨耦曰仇,不善之匹也。謂二五為正應,而密比初柔,隂陽相匹而非正,是初為我仇也。卽,就也。初自顛趾,有疾也。不能就二,是我仇有疾,不我能卽也,故吉。
○雲峯胡氏曰:鼎諸爻與井相似,井以陽剛為泉,鼎以陽剛為實。井九二有泉象,下比初六,則有射鮒之象。鼎九二有實象,下比初六,則有我仇之象。井初為泥,二視之為鮒。鼎初為否,二視之為疾。皆隂惡之象也。井二无應,故其功終不上行。鼎二有應,而能以剛中自守,故初雖近,不能就之而吉。
【原文】象曰:鼎有實,慎所之也;
傳:鼎之有實,乃人之有才業也。當慎所趍向,不慎所往,則亦陷於非義。二能不䁥於初,而上從六五之正應,乃是慎所之也。
雷氏曰:慎所之者,物各有量,可中不可過,不自知止,猶往求之,則至傾覆而喪所有矣。
【原文】我仇有疾,終无尤也。
傳:我仇有疾,舉上文也。我仇對己者,謂初也。初比己而非正,是有疾也。既自守以正,則彼不能即我,所以終无過尤也。《本義》有實而不慎【一作謹】。其所往則為仇所卽,而陷於惡矣。
九三: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。方雨虧悔,終吉【行,下孟反。塞,悉則反】。
傳:鼎耳,六五也,為鼎之主。三以陽居巽之上,剛而能巽,其才足以濟務。然與五非應而不同,五中而非正,三正而非中,不同也,未得於君者也。不得於君,則其道何由而行?革變革為【一作謂】。異也。三與五異而不合也,其行塞,不能亨也。不合於君,則不得其任,无以施其用。膏,甘美之物,象禄位。雉指五也,有文明之德,故謂之雉。三有才用而不得六五之祿位,是不得雉膏食之也。君子藴其德,久而必彰,守其道,其終必亨。五有聰明之象,而三終上進之物,隂陽交暢則雨,方雨且將雨也。言五與三方將和合,虧悔終吉【一无此二字】謂不足之悔【一再有不足之悔字】,終當獲吉也。三懷才而不偶,故有不足之悔,然其有陽剛之德,上聰明而下巽正,終必相得,故吉也。三雖不中,以巽體,故无過剛之失。若過剛,則豈能終吉。
○林氏栗曰:上无正應,而承乘皆剛,故有行塞之象。
○兼山郭氏曰:凡物之行以足,獨鼎待鉉,故以耳,耳革則行塞矣。
○進齋徐氏曰:雉,離象。膏爻,柔象。謂六五亦以鼎實取象。三以陽剛之才,而居巽之上,其才足以有濟,而於六五无相遇之道,有革異之情,故其行則不通,於雉膏則不食,猶人有才德而不為時用,不得君之祿而食之也。方雨,虧悔,終吉。雨,隂陽和合而成。方雨,且將雨也。虧,失也。三懷才不遇,有不足之悔。然五有聰明之德,三終上進之物,方將和合而相得,始雖有不足之悔,而終獲相遇之吉也。
《本義》:以陽居鼎腹之中,本有美實者也。然以過剛失中,越五應上,又居下之極,為變革之時,故為鼎耳方革,而不可舉移。雖承上卦文明之腴,有雉膏之美,而不得以為人之食。然以陽居陽,為得其正,苟能自守,則隂陽將和,而失其悔矣。占者如是,則初雖不利,而終得吉也。
《或問》:鼎耳革是如何?
○朱子曰:他與五不相應,五是鼎耳,鼎无耳,則移動不得。革是換變之義,他在上下之閒,與五不相當,是鼎耳變革了,不可舉移。雖有雉膏而不食,此是陽爻,隂陽終必和,故有方雨之吉。
○息齋余氏曰:鼎九三越五應上,故為耳革而行塞。然三五同功,亦有相合之理,故曰方雨虧悔。
○雲峯胡氏曰:井、鼎九三皆居下,而未為時用。井三如清潔之泉,而不見食。鼎三如鼎中有雉膏,而不得以為人食。然君子能為可食,不能使人必食。六五鼎耳,三與五不相遇,如鼎耳方變革,而不可舉移,故其行不通。然五文明之主,三上承文明之腴,必以剛正自守,五終當求之。方且如隂陽和而為雨,始雖有不遇之悔,終當有相遇之吉。井三所謂王明竝受其福者,亦猶是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鼎耳革,失其義也。
傳:始與鼎耳革異者,失其相求之義也。與五非應,失求合之道也。不中,非同志之象也。是以其行塞而不通。然上明而下才,終必和合,故方雨而吉也。
進齋徐氏曰:君臣以義合志也。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,則於義乖矣,故曰失其義也。
九四: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【折,之舌反。餗,送鹿反。形,一作刑。渥,一作剭,音屋】。
傳:四,大臣之位,任天下之事者也。天下之事,豈一人所能獨任?必當求天下之賢智,與之叶力。得其人,則天下之治可不勞而致也;用非其人,則敗國家之事,貽天下之患。四下應於初,初隂柔,小人不可用者也。而四用之,其不勝任而敗事,猶鼎之折足也。鼎折足,則傾覆公上之餗。餗,鼎實也。居大臣之位,當天下之任,而所用非人,至於覆敗,乃不勝其任,可羞愧之甚也。其形渥,謂赧汗也,其凶可知。繫辭曰:德薄而位尊,知小而謀大,力小而任重,鮮不及矣。言不勝其任也。蔽於所私,德薄知小也。
○節齋蔡氏曰:足,初也。餗,鼎實也。下應乎初,初趾方顛,故有折足之象。足折,則鼎覆而失其實矣。
○融堂錢氏曰:四近君,不中不正,下亦以不中不正應之,民心乖離,我所賴以立者撥矣。是鼎折足,覆公餗也。公餗不可只作飲食看,傾敗天祿,顛危宗社,此正欺君罔上不實之明驗矣。
○建安丘氏曰:鼎本以烹飪而致用,今乃至於折足而覆餗,則享上帝、養聖賢之具皆廢矣,宜其凶也。四處大臣之位,以剛居柔,下復應柔,力小不能任重,且所用非人,无以自輔,卒至敗人天下國家之事,而負君上之所託,亦何異乎鼎之折足而覆餗也。
《本義》:晁氏曰:形渥,諸本作刑剭,謂重刑也。今從之。九四居上,任重者也。而下應初六之隂,則不勝其任矣。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凶也。
○朱子曰:刑剭,班固使來。若作形渥,却只是澆濕渾身。
○雲峯胡氏曰:初顛趾,四應初,故有折足之象。初未有鼎實,故因顛趾而出否。四已有鼎實,故折足,則餗皆覆矣。否舊穢,餗取新者也。其形渥,諸家或以為其形赭汗,或以為霑濡之象,皆未足以見四之凶。如《本義》:則大臣居上任重,而信用隂柔之小人,必有重刑之凶,聞者懼矣。
○雙湖胡氏曰:按邵氏聞見後録云:王弼注鼎其形渥,凶,以為霑濡之形也。蓋弼不知古易形作刑,渥作剭,音屋。故新唐史元載贊用刑剭,亦周禮剭誅云。按元載以罪誅,贊云:易稱鼎折足,其刑剭,諒哉!周禮秋官司烜氏:軍旅修火禁,邦若剭誅。鄭司農云:屋誅,謂夷三族。屋讀如其形剭之剭,謂所殺不於市,而以適甸師氏者也。
○中溪張氏曰:初之顛趾,即四之折足也。初利而四凶,何也?曰:初在鼎下,未有實之鼎也。鼎未有實,則趾可顛,顛之所以有出否之利。四在鼎中,已有實矣。鼎既有實,則足不可折,折之則有覆餗之凶。其時位不同,故其吉凶亦異也。又顛與折異,顛則舍舊而圖新,折則鼎毁而用廢矣,折故凶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覆公餗,信如何也。
傳:大臣當天下之任,必能成天下之治安,則不誤。君上之所倚,下民之所望,與己致身任道之志,不失所期,乃所謂信也。不然,則失其職,誤上之委任,得為信乎?故曰信如何也。
《本義》:言失信也。
○中溪張氏曰:言其所信任之人,果如何也。
六五:鼎黃耳金鉉,利貞【鉉,玄典反】。
傳:五在鼎上,耳之象也。鼎之舉措在耳,為鼎之主也。五有中德,故曰黃耳。鉉,加耳者也。二應於五,來從於耳【一作五】者,鉉也。二有剛中之德,陽體剛中,色黃,故為金鉉。五文明得中而應剛,二剛中巽體而上應,才无不足也。相應至善矣,所利在貞固而已。六五居中,應中不至於失正,而質本隂柔,故戒以貞固於中也。
《本義》:五於象為耳,而有中德,故云黃耳。金,堅剛之物。鉉,貫耳以舉鼎者也。五虚中以應九二之堅剛,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則利在貞固而已。或曰:金鉉以上九而言,更詳之。
○朱子曰:六五金鉉,只為上已當玉鉉了,却下取九二之應來當金鉉,蓋推卦到這裏无去處了。
○童溪王氏曰:在鼎之上,受鉉以舉鼎者,耳也,六五之象也。在鼎之外,貫耳以舉鼎者,鉉也,上九之象也。
○厚齋馮氏曰:黃,坤土之中色。離之五再索於坤,而在上卦之中,故其色黃。又曰:自六五之柔言之,則上為金之剛;自上九之不變言之,則上為玉之粹。各象其物宜而已。
○雙湖胡氏曰:《程傳》及諸家多以六五下應九二為金鉉,《本義》從之。然猶舉或曰之說,謂金鉉以上九言,切謂鉉所以舉鼎者也,必在耳上方可貫耳。九二在下,其勢不可用,或說恐反為優。然上九又自謂玉鉉者,豈六五視上九則為金鉉,以上九自視則為玉鉉乎?金象以九爻取,玉象以爻位剛柔相濟取,皆未為不可也。王氏、馮氏之說,亦足以?六五不正而云利貞者,戒以貞則利也。
○雲峯胡氏曰:金鉉,《本義》存兩說。切謂鉉在上可以舉鼎,二剛在下可謂之金,不可謂之鉉,不若上之剛可謂之金鉉利貞。五質隂柔,故因占而為之戒。
【原文】象曰:鼎黃耳,中以為實也。
傳:六五以得中為善,是以中為實德也。五之所以聰明應剛,為鼎之主,得鼎之道,皆由得中也。
上九:鼎玉鉉,大吉,无不利。
傳:井與鼎以上出為用,處終鼎功之成也。在上,鉉之象。剛而溫者,玉也。九雖剛陽而居隂,履柔不極,剛而能溫者也。居成功之道,唯善處而已。剛柔適宜,動靜不過,則為大吉,无所不利矣。在上為鉉,雖居无位之地,實當用也,與他卦異矣。井亦然。
《本義》:上於象為鉉,而以陽居隂,剛而能温,故有玉鉉之象。而其占為大吉,无不利,蓋有是德,則如其占也。
○縉雲馮氏曰:陽剛在上,及物之功,全繫此爻。如舉鼎實以養人者,全在於鉉。陽剛无應,无所囘撓,如玉不變於火,故為玉。
○誠齋楊氏曰:鼎,法象之器也。初,鼎之足。二、三、四,鼎之腹。五,鼎之耳。上,鼎之鉉。承鼎在足,實鼎有腹,行鼎在耳,舉鼎在鉉。鼎至於鉉之舉,厥功成矣。
○西溪李氏曰:玉,和物也。鼎道貴和,得玉鉉,則隂陽和而鼎之功成矣。鉉,一也。五取金,上取玉,金剛而玉和。五體柔,故貴剛。上體剛,故貴和。離為火而鉉居之,金畏火而玉不畏火,故成鼎之功,以玉為貴也。
○雲峯胡氏曰:上九一陽横亘乎鼎耳之上,有鉉象。金剛物,自六五之柔而視上九之剛,則以為金鉉。玉具剛之體,上九以剛居柔,而又下得六五之柔,則以為玉鉉。鼎上爻與井皆以上出為功,故彼之占元吉,此之占則大吉,无不利。
○雙湖胡氏曰:易三象之卦,上爻皆吉。井有孚,元吉。鼎大吉,无不利。頤必利而後吉者,豈在于人必致其戒如是夫?
【原文】象曰:玉鉉在上,剛柔節也。
傳:剛而溫,乃有節也。上居成功致用之地,而剛柔中節,所以大吉,无不利也。井、鼎皆以上出為成功,而鼎不云元吉,何也?曰:井之功用皆在上出,又有博施有常之德,是以元吉。鼎以烹飪為功,居上為成德,與井異,以剛柔節,故得大吉也。
○建安丘氏曰:五與上之鉉一也,而有金玉之别,何歟?蓋金一於剛,玉則剛而能溫也。蓋五以柔中而受上之剛,故取金鉉而言。上九爻剛而位柔,剛柔有節,故取玉鉉而言。而象亦以剛柔節釋之也。又曰:鼎卦六爻,合而觀之,一鼎也。初畫耦而虚,在鼎之下為足。二、三、四畫奇而實,居鼎之中為腹。五畫耦而虚,在腹之上為耳。上畫奇而實,貫耳之上為鉉。初為足,故曰顛趾。二、三、四為腹,故曰有實,曰雉膏,曰公餗。五為耳,故曰黄耳。上為鉉,故曰玉鉉。此豈非全鼎之象乎?然初曰趾,四亦曰足者,以四應乎初,而四之足即初之趾也。上曰鉉,而五亦曰鉉者,以五附乎上,五之鉉即上之鉉也。五曰耳,而三亦曰耳者,則以三无應乎五,而有鼎耳革異之象。蓋易道變通不窮,義各有當也。
○雲峯胡氏曰:鼎與井皆以上出為功,初之顛趾,悖道也。因可出否,以從貴未悖,幸之之辭也。二有實而不慎所之,則為仇所即而陷於惡,戒之之辭也。三不知有六五之君,則為失義。四下應初六之小人,則為失信,皆責之之辭。唯五之中以為實,上之剛柔節與之之辭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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