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:剝序卦:賁者,飾也。致飾然後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剝。夫物至於文飾,亨之極也。極則必反,故賁終則剝也。卦五隂而一陽,隂始自下生,漸長至於盛極,羣隂消剝於陽,故為剝也。以二體言之,山附於地,山高起地上,而反附著於地,頹剝之象也。
剝,不利有攸往。
傳:剝者,羣隂長盛,消剝於【一无於字】陽之時,衆小人剝喪於【一无於字】君子,故君子不利有所往,唯當巽言晦迹,隨時消息,以免小人之害也。
《本義》:剝,落也。五隂在下而方生,一陽在上而將盡,隂盛長而陽消落,九月之卦也。隂盛陽衰,小人壯而君子病。又内坤而外艮,有順時而止之象,故占得之者,不可有所往也。
○雲峯胡氏曰:剝,落之也。五隂剥一陽,欲落之以至於盡也。否三隂三陽,隂陽猶相等,且曰不利君子貞。剝五隂而一陽,小人盛而君子孤,如之何可有所往哉?雖然,陽無可盡之理也,一變而後利有攸往也。
○臨川吴氏曰:以卦體而言,則隂長以至五,僅存一陽,再往則幷一陽消之矣,故不宜有往。以占者而言,則小人極盛之時,當順時而止,不可以有所往也。
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
《本義》:以卦體釋卦名。義言柔進于陽,變剛為柔也。
○建安丘氏曰:自一柔變剛而為姤,再變遯,三變否,四變觀,五變剝,更進則盡變而卦為純坤矣。聖人於姤言柔遇剛者,姤相邂逅之謂也。此言柔變剛變,則盡反其所為。君子悉為小人,天下之事有不忍言者,故遇可為也,變不可為也。
【原文】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【長,丁丈反】。
傳:剝,剝也,謂剝落也。柔變剛也,柔長而剛變也。夏至一隂生而漸長,一隂長則一陽消。至於【一无於字】建戌,則極而成剥,是隂柔變剛陽也。隂,小人之道方長盛,而剝消於【一作剛】陽,故君子不利有所往也。
○建安丘氏曰:剝之柔變剛,言小人長,則復之剛反為君子長可知矣。
○隆山陳氏曰:夬彖曰剛決柔,而剝曰柔變剛,何也?曰:此君子小人之辨也。君子剛明果斷,小人隂賊險很。君子之去小人,聲其罪,與天下共棄之,名正言順,故曰決。小人之欲去君子,辭不順,理不直,必萋斐浸潤以侵蝕之,使之日消月鑠而不自知,故曰變。一字之間,君子小人之情狀皦然矣。
【原文】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傳:君子當剝之時,知不可有所往,順時而止,乃能觀剝之象也。卦有順止之象,乃處剝之道,君子當觀而體之。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。君子存心消息盈虚之理,而能順之,乃合乎天行也。理有消衰,有息長,有盈滿,有虚損。順之則吉,逆之則凶。君子隨時敦尚,所以事天也。《本義》:以卦體、卦德釋卦辭。
○建安丘氏曰:剥言不利有攸往,則曰順而止。復言利有攸往,則曰以順行。於柔長而戒之使止者,所以憂小人之進。於剛長而勉之使行者,所以喜君子之來。觀聖人利不利之辭,則知其為君子發也。
○雲峯胡氏曰:凡卦畫皆象也,皆當觀也。於剝獨言之者,為處變君子言也。消息盈虚四字,皆為陽言。復者陽之息,姤者陽之消,乾者陽之盈,坤者陽之虚。剝五隂而一陽,則陽之消而至於虚者也。其變也大矣,然亦天行也。故剥曰天行,復亦曰天行。
○隆山李氏曰:消息盈虚,乃時運之使然。君子尚之,與時偕行。雖處剥之時,而不至於咨嗟戚憂,而變其所守者,知其後之必復,而屏心寧耐以待之也。不然,心憤羣隂之進,盡力以抗之,則必激起其蠆尾之毒,甘受其摧剥糜爛之禍,而不可救藥矣。
【原文】象曰:山附于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
傳:艮重於坤,山附於地也。山高起於地,而反附著於地,圮剝之象也。上,謂人君與居人上者,觀剝之象,而厚固其下,以安其居也。下者,上之本,未有基本固而能剝者也。故上【一作山】之剝,必自下,下剝則上危矣。為人上者,知理之如是,則安養人民,以厚其本,乃所以安其居也。書曰:民惟邦本,本固邦寧。
○朱子曰:厚下者,乃所以安宅,如山附於地,唯其地厚,所以山安其居而不摇。人君厚下以得民,則其位亦安而不摇,猶所謂本固邦寧也。
○雲峯胡氏曰:不曰君子而曰上,上指一陽,下指五隂也,隂陽之分明矣。厚下,坤地象。安宅,艮土象。
○節齋蔡氏曰:卦以下剝上取義,乃小人剝君子也。象以上厚下取義,乃人君厚生民也。下剝上者,成剝之義。上厚下者,治剝之道也。
○厚齋馮氏曰:以上下厚薄取象,而不以隂陽消長為義,此聖人用卦之微權也。
初六:剝牀以足,蔑貞,凶。
傳:隂之剝陽,自下而上,以牀為象者,取身之所處也。自下而剝,漸至於身也。剝牀以足,剝牀之足也。剝始自下,故為剥足。隂自下進,漸消蔑於【一无於字】貞正,凶之道也。蔑,无也,謂消亡於正道也【一作消亡正道也,一作消亡於正道】。隂剝陽,柔變剛,是邪侵正,小人消君子,其凶可知。
《本義》:剝自下起,滅正則凶,故其占如此。蔑,滅也。
○節齋蔡氏曰:牀者,人之所安,其體則上實下虚,故取以象。剝足在下,又取以象初。
○臨川吴氏曰:五月姤之一隂,始消一陽於下,猶剝牀而先及其足也。
○雲峯胡氏曰:正道,天地間不可一日无也。方其剥之自下,未至於滅貞也,而曰蔑貞則凶,戒小人之辭也。
○隆山李氏曰:剝卦隂爻凡五,六三舍羣隂以應上九,故无咎。六五率羣隂以受制於陽,故无不利。若初六、六二、六四,則居剝之世,專以隂剝陽者,故三爻皆因剝牀而凶。聖人雖於隂類當長之時,猶不許小人之害君子,其戒昭然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傳:取牀足為象者,以隂侵沒陽於下也。滅,沒也。侵滅正道,自下而上也。
六二:剝牀以辨,蔑貞,凶。
傳:辨,分隔上下者,牀之幹也。隂漸進而上,剝至於辨,愈蔑於正也,凶益甚矣。
《本義》:辨,牀幹也,進而上矣。
《或問》:初與二蔑貞凶,是以隂蔑陽,以小人蔑君子之正道,凶之象也。不知只是陽與君子當之,則凶為復,隂與小人亦自為凶。
○朱子曰:自古小人滅害君子,終亦有凶,但此爻象只說陽與君子之凶也。
○孔氏曰:辨,謂牀身之下、足之上分辨處也。
○雲峯胡氏曰:剝自下起,剝牀以辨,進及上矣。然二隂為遯,猶未至於蔑貞,辭與初同,亦戒之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傳:隂之侵剝於【一作剛】。陽得以並盛,至於剝辨者,以陽未有應與故也。小人侵剝君子,若君子有與,則可以勝小人,不能為害矣。唯其无與,所以被蔑而凶。當消剝之時,而无徒與,豈能自存也。言未有與,剝之未盛,有與猶可勝也,示人之意深矣。《本義》言未大盛。
○雲峯胡氏曰:《程傳》言陽未有與,《本義》言隂未有與,二隂猶未至於五隂之盛也。
六三:剝之无咎。
傳:衆隂剝陽之時,而三獨居剛應剛,與上下之隂異矣。志從於正,在剥之時,為无咎者也。三之為可謂善矣,不言吉,何也?曰:方羣隂剝陽,衆小人害君子,三雖從正,其勢孤弱,所應在无位之地,於斯時也,難乎免矣,安得吉也?其義為无咎耳。言其无咎,所以勸也。《本義》:衆隂方剥陽,而已獨應之,去其黨而從正,无咎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則得无咎。
○建安丘氏曰:剝下五隂,皆剝陽者,而三處其中,獨與上應,不忍黨邪以害正,是小人而知有君子也,故在剥之時為无咎。
○梅巖袁氏曰:剝雖小人之事,以近陽為善,以有應於陽次之。近陽者,六五是也,故可以治剝。有應者,此爻是也,故不為剝。
○雲峯胡氏曰:剝之三即復之四,復六四在五隂中,獨與初應,而不許以吉。剝六三在五隂中,獨與上應,而許以无咎,何也?曰:復,君子之事,明道不計功,不以吉許之可也。剝,小人之事,小人中獨知有君子,不以无咎許之,則无以開其補過之門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傳:三居剝而无咎者,其所處與上下諸隂不同,是與其同類相失,於處剝之道為无咎,如東漢之呂強是也。
《本義》:上下謂四隂。
○雲峯胡氏曰:六三居四隂中,而獨與一陽所失者隂,是其失乃所以為得也。
六四:剝牀以膚,凶。
傳:始剝於牀足,漸至於膚。膚,身之外也,將滅其身矣,其凶可知。隂長已盛,陽剝已甚,貞道已消,故更不言蔑貞,直言凶也。
《本義》:隂禍切身,故不復言蔑貞,而直言凶也。
○白雲郭氏曰:六四上體,居牀之上,則膚矣。
○臨川吳氏曰:初為牀足,二為牀辨,三為牀上人所卧處。四,人之身也,非牀也。非牀而曰剝牀,以膚言剝牀,而上及於人之肌膚也。
○建安丘氏曰:剝道已成,故直言凶,而不言蔑貞也。
○雲峯胡氏曰:《本義》曰:蔑貞則凶。盖猶許其不蔑貞,則猶未至於凶也。剥而及膚,小人豈不欲蔑貞哉?然正道終不可得而蔑,故不言蔑貞,而直言凶,亦豈獨君子之凶哉?
【原文】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傳:五為君位,剝己及四,在人則剝其膚矣。剝及其膚,身垂於亡矣。切近於災禍也。
○龜山楊氏曰:剝牀以足以辨,剝其所安而已。六四則剝及膚矣,其為災也,不切近乎?
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傳:剝及君位,剝之極也,其凶可知。故更不言剝,而别設義以開小人遷善之門。五,羣隂之主也。魚,隂物,故以為象。五能使羣隂順序,如貫魚然,反獲寵愛於在上之陽,如宫人則無所不利也。宫人,宫中之人妻妾侍使也。以隂言,且取獲寵【一作親】。愛之義。以一陽在上,衆隂有順從之道,故發此義。
《本義》:魚,隂物。宫人,隂之美而受制於陽者也。五為衆隂之長,當率其類受制於陽,故有此象。而占者如是,則无不利也。
進齋徐氏曰:六五以柔居中,為羣隂之長,總率羣隂順序以聽於陽,有后妃以宫人備數進御於君之象。
○平菴項氏曰:六五君位,五為王后,與君同處。四為夫人,佐后者也。三為九嬪,以主九御,下卦之長也。二為世婦,初為御妻。
○臨川吳氏曰:宫人,衆妾也。以之者,后也。后為宫人之主,五統羣隂,如后統衆妾。衆隂戴陽,如后以衆妾進御於主,而獲寵愛之象。隂長消陽,至五極矣,不可以再長也。一陽在上,非可剥者,故取羣隂順承一陽為義。六三應上九而寜失羣隂之心,六五比上九而率羣隂以求一陽之 寵一陽之功大矣。天道之不可一日无陽,世道之不可一日无君子者,此也。
○雲峯胡氏曰:剝五不取君位,如坤、遯、明夷、歸妹、旅,皆非君所處也。剝而至於五,是為剝之極,故五不取剝義,别設為貫魚宫寵之象,所以開小人改過遷善之門也。五為羣隂之尊,能率其類受制於陽,无不利矣。剝牀自足而辨而膚,隂以次而剝陽也。后以宫人備數進御於君,望前先卑,望後先尊,亦以次而承陽。聖人至是則戒之曰:與其以次剝陽而至於凶,孰若以次承陽之為利哉?彖曰不利有攸往,為君子戒也。此曰无不利,為小人勉也。
○建安丘氏曰:遯、剝皆隂長之卦,遯隂長而猶微,可制也。在遯之九三,言陽制隂之道,故曰畜臣妾,吉。剝隂長而已極,不可制矣。故不復言陽之制隂,而言隂之從陽,是以六五曰貫魚以宫人。 寵畜隂之權在陽,則告陽以制隂之道;剝陽之權在隂,則教隂以從陽之道。聖人於隂長之卦,其委曲為君子謀者如此。
【原文】象曰:以宮人寵,終无尤也。
傳:羣隂消,【一无消字】剝於【一无於字】陽以至於極,六五若能長率羣隂,駢首順序,反獲寵愛於陽,則終无過尤也。於剝之將終,復發此義,聖人勸遷善之意,深切之至也。
○平菴項氏曰:剥之五隂,但用於午未申酉戌之月,亦在天道,未為不利也。若用於陽月,以侵發生之事,則為厲氣耳。此爻别明後宫之義,而象釋之曰終无尤者,以見小人但以此寵之,則終無害也。
○雙湖胡氏曰:易以天道明人事,卦至九月,五隂既長,謂觀九五不剥為隂,不可也。特聖人繫爻,不言隂剥陽,但言處剥之道,此便是扶陽抑隂,挽囬世道之意。雖然,亦卦爻本有此象,聖人因而發之,隂陽消長,固有自然之勢,人事之盡,自有轉移之妙也。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傳:諸陽消剝已盡,獨有上九一爻尚存,如碩大之果不見食,將見復生之理。上九亦【一作一,一作已】變則純隂矣。然陽无可盡之理,變於上則生於下,无間可容息也。聖人發明此理,以見陽與君子之道不可亡也。
或曰:剝盡則為純坤,豈復有陽乎?曰:以卦配月,則坤當十月。以氣消息言,則陽剝【一有盡字】為坤。陽【一有復字】來為復【一有然字】陽未嘗盡也。剝盡於上,則復生於下矣。故十月謂之陽月,恐疑其无陽也。隂亦然,聖人不言耳。隂道盛極之時,其亂可知。亂極則自當思治,故衆心願載於君子,君子得輿也。詩匪風下泉,所以居變風之終也。理既如是,在卦亦衆隂宗,陽為共載之象。小人剥廬,若小人則當剥之極,剝其廬矣,无所容其身也。更不論爻之隂陽,但言小人處剝極,則及其廬矣。廬取在上之象。
或曰:隂陽之消,【一作交】必待盡而後復生於下,此在上便有復生之義,何也?夬之上六何以言終有凶?曰:上九居剝之極,止有一陽,陽无可盡之理,故明其有復生之義,見君子之道不可亡也。夬者陽消隂,隂小人之道也,故但言其消亡耳,何用更言却有復生之理乎?
《或問》:十月何以謂之陽月?
○程子曰:十月謂之陽月者,陽盡恐疑於无陽也,故謂之陽月也。然何時无陽?如日有夜光之類。盖隂陽之氣有常存而不移者,有消長而无窮者。
○《或問》:伊川云:陽无可盡之理,剝於上則生於下,无間可容息也。變於上則生於下矣,乃剥、復相因之理。畢竟須經由坤,坤卦純隂无陽,如此則陽有斷滅也。何以能生於復?
○朱子曰:凡隂陽之生,一爻當一月,須是滿三十日,方滿得那腔子,做得一畫成。今坤卦非是無陽,陽始生甚微,未滿那腔子,做一畫未成,非是坤卦純隂使无陽也。然此亦不是甚深奥事,但伊川當時解不曾分曉道與人,故令人做一件大事看。
○自觀至剝三十日,剝方盡。日剥至坤三十日,方成坤。三十日陽漸長,至冬至方是一陽,第二陽方從此生。隂剥每日剝三十分之一,一月方剥得盡。陽長每日長三十分之一,一月方長得成一陽。隂剥時一日十二刻,亦每刻中漸漸剥全,一日方剥得三十分之一。陽長之漸亦如此。問:十月何以為陽月?曰:剥盡為坤,復則一陽生也。復之一陽不是頓然便生,乃是自坤卦中積來。且一月三十日,以復之一陽分作三十分,從小雪後便一日生一分,上面趲得一分,下面便生一分,到十一月半一陽始成也。以此便見得天地無休息處。
○雙峯饒氏曰:十月雖當純坤之月,而其序介乎剥、復二卦之間。以言乎前半月,則有剥而未盡之陽,小雪以前。以言乎後半月,則有復而方生之陽,小雪以後。剥之陽方盡於上,而復之陽已生於下矣。是烏得為无陽乎?知十月之非无陽,則四月之非无隂,亦可知矣。此隂陽消息之理,至精至微,自《程傳》始發之。然所言者其理耳,而未有以驗其氣數之必然也。朱子又 而推明之曰:是當以一爻分三十分隂陽,日進退一分。剝之陽剝於九月之霜降,而盡於十月之小雪。復之陽則生於小雪,而成於十一月之冬至。夬之隂決於三月之穀雨,而盡於四月之小滿。姤之隂則生於小滿,而成於五月之夏至。於是理與數合,然後知隂陽絶續之際,果無一息之間斷,而程子之言為益信矣。
○建安丘氏曰:剥,爛也。復,反也。剥之上九變則為復之初九,自最高而最下,自剥爛而復生,故有碩果不食之象。木脱僵立,幾无一毫生意者,此純坤之象也。而生意已在其根矣,此自坤而復也。木末猶有碩大之果,不為人所食,則亦剥爛墜而已矣。墜則生之所起,果中有核,實也。核中有仁,仁也。仁則生矣,此自剥而復也。陽無可盡之理,故剥即為復,不必六自坤而復也。
《本義》:一陽在上,剝未盡而能復生。君子在上,則為衆隂所載。小人居之,則剝極於上,自失所覆,而无復碩果得輿之象矣。取象既明,而君子小人,其占不同,聖人之情,益可見矣。
○朱子曰:上九一陽在上,如碩大之果,人不及食而獨留。如君子在上,而小人皆載於下,則是君子之得輿也。然小人雖載君子,而乃欲自下而剝之,則是自剝其廬耳。盖唯君子乃能覆盖小人,小人必賴君子以保其身。今小人欲剥君子,則君子亡,而小人亦无所容其身,如自剥其廬也。且看自古小人欲害君子,到害得盡後,國破家亡,其小人曾有存活得者否?故聖人於。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小人剥廬,終不可用也。若人占得此爻,則為君子之所為者必吉,而為小人之所為者必凶矣。其象如此,而理在其中矣。
○小人剝廬,是說隂到這裏時,把他這些陽都剝了,此是自剝其廬舍,无安身己處。衆小人託這一君子為芘覆,若更剝了,是自剥其廬舍,便不成剥了。
○臨川吳氏曰:下五陽皆已剥,獨存一陽在上,如木之果實皆已落,獨一碩大之果不為人所食,而猶在木末。君子,謂一陽。坤為輿,五隂承載上九之一陽,如人之在車上。君子筮得此爻,則其象為得輿,而占亦如之。小人,謂上九變為柔也。一陽上覆五隂,有廬之象。奇變為偶,則如廬之破壞穿漏其上,而无以盖覆其下。故小人筮得此爻,則其象為剥廬,而占亦如之也。
○雲峰胡氏曰:艮為果蓏,艮上陽下隂,果陽而蓏隂。乾為木果,衆陽皆變而上獨存,有碩果不食象。果中有仁,天地生生之心存焉。此一陽也,在坤之月則剥之盡而復生,在此則剥未盡而能復生,指陽之性言也,故有取於碩果不食之象。碩果專以象言,得輿、剥廬兼象占而言。小人剝廬,亦戒辭也。牀,上之藉下以安者也。廬,下之藉上以安者也。始而剥牀,欲上失所安。今而剝廬,自失所安矣。自古小人欲害君子,亦豈小人之利哉?
【原文】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,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傳:正道消剥既極,則人復思治,故陽剛,君子為民所承載也。若小人處剥之極,則小人之竆耳,終不可用也。非謂九為小人,但言剥極之時,小人如是也。
○建安丘氏曰:剥者,言一陽在五隂之上,而為隂所剥也。故卦以上九為主,其曰碩果不食,幸一陽之存也。在下五隂爻,則有與乎陽者吉,無與乎陽者凶。六三應陽則无咎,六五承陽則无不利,以其有與乎陽也。餘三隂无陽可與,則皆謂之凶。然初六、六二去陽遠而剥未盡,故初蔑貞凶,二亦蔑貞凶也。至六四則已廹乎陽而剥極矣,故不言蔑貞,而直言凶也。
○雙湖胡氏曰:下四隂爻,雖因已成之卦繋辭,其實各原其初剥陽言之。盖卦本純乾也,初之蔑貞,其姤之時乎?二之蔑貞,其遯之時乎?但以剝陽為蔑貞,不以位論矣。三之无咎,其否之時乎?四之凶,其觀之時乎?五之以宫人寵,正當剝之時也。聖人既於觀四别取觀國之光義,而於剥五又取率羣隂以受制於陽為利焉。至上九直象之以不食之碩果,其扶陽抑隂之意,每如此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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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点校底本】:《欽定四庫全書》第二十八册經部二十二(文渊阁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