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明]胡广等敕纂《周易传义大全•卷三》

[明]胡广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明]胡廣等敕纂《周易傳義大全•卷三》

傳:訟序卦: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。人之所需者,飲食既有所須,爭訟所由起也,訟所以次需也。為卦乾上坎下,以二象言之,天陽上行,水性就下,其行相違,所以成訟也;以二體言之,上剛下險,剛險相接,能无訟乎?又人内險阻而外剛強,所以訟也。

○建安丘氏曰:訟字從言從公,言出於公則為訟,不公則為誣為詐,非訟也。

○雲峰胡氏曰:屯蒙之後,繼以需訟。需由於屯世,不屯无需;訟由於蒙人,不蒙无訟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卦辞:
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【窒,張栗反】。

傳:訟之道,必有其孚實。中无其實,乃是誣?凶之道也。卦之中實,為有孚之象。訟者,與人爭辯,而待決於人。雖有孚,亦須窒塞未通,不窒則已明无訟矣。事既未辯,吉凶未可必也,故有畏惕。中吉,得中則吉也。終凶,終極其事則凶也。

○厚齋馮氏曰:有孚而窒焉,故訟。訟而未明,則惕

潜齋胡氏曰:曲直未明,故窒。勝負未明,故惕。中吉,虞、芮之相遜是也。終凶,雍子納賂而蔽罪邢侯是也。

【原文】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傳:訟者,求辯其曲直也,故利見於大人。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決所訟也。訟非和平之事,當擇安地而處,不可䧟於危險,故不利涉大川也。

《本義》訟,争辯也。上乾下坎,乾剛坎險,上剛以制其下,下險以伺其上,又為内險而外健,又為已險而彼健,皆訟之道也。九二中實,上无應與,又為加憂,且於卦變自遯而來,為剛來居二,而當下卦之中,有有孚而見窒,能懼而得中之象。上九過剛,居訟之極,有終極其訟之象。九五剛健中正,以居尊位,有大人之象。以剛乘險,以實履䧟有不利涉大川之象。故戒占者必有爭辯之事,而随其所處為吉凶也。

○朱子曰:訟,攻責也。如今訟人攻責其短,而訟之自訟,則反之於身亦如此。

○盤澗董氏曰:九二中實為有孚,坎險為窒,坎為加憂,為惕。九二居下卦之中,故曰有信而見窒,能懼而得中也。終凶,盖取上九終極於訟之象。利見大人,盖取九五剛健中正居尊之象。不利涉大川,又取以剛乘險,以實履䧟之象。此取義不一也。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,此特其一例也。先生嘗曰:卦辭如此,辭極齊整。蓋所取諸爻義,皆與爻中本辭協。亦有雖取爻義,而與爻本辭不同者,此為不齊整處是也。

○雲峰胡氏曰:需、訟二卦,皆以坎之中實為主。特需之坎在上,為光為亨;訟之坎在下,為窒為惕。窒惕者,光亨之反也。

《本義》謂:涉川尤貴於能待。就需待之義說利涉,以剛乘險,以實履䧟;就爭訟之危說不利涉,其義精矣。大扺能安其分,則為需以相待;不能安其分,則為訟以相持。故需卦辭有吉无凶,有利无不利。於訟則曰如是而吉,如是而凶,如是而利,如是而不利。别白言之,所謂随其所處為吉凶者也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彖传:
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。【公言】

傳:訟之為卦,上剛下險,險而又健也。又為險健相接,内險外健,皆所以為訟也。若健而不險,不生訟也。險而不健,不能訟也。險而又健,是以訟也。

《本義》:以卦德釋卦名義。

○嵩山晁氏曰:上以剛陵下,下不險則未必訟;下以險䧟上,上不剛則未必訟。外健而内不險,未必生訟;内險而外不健,未必能訟。

○雲峰胡氏曰:上下以分言,本不當訟;上剛以勢陵下也,下險其情始不可測矣。以一人言,内險而外健;以二人言,已險而彼健也。

【原文】訟,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

傳:訟之道固如是。又據卦才而言,九二以剛自外來而成訟,則二乃訟之主也。以剛處中,中實之象,故為有孚。處訟之時,雖有孚信,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,不窒則不成訟矣。又居險䧟之中,亦為窒塞惕懼之義。二以陽剛自外來而得中,為以剛來訟而不過之義,是以吉也。卦有更取成卦之由為義者,此是也。卦義不取成卦之由,則更不言所變之爻也。據卦辭,二乃善也,而爻中不見其善。蓋卦辭取其有乎得中而言,乃善也。爻則以自下訟上為義,所取不同也。

【原文】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

傳:訟非善事,不得已也,安可終極其事?極意於其事則凶矣,故曰不可成也。成謂竆盡其事也。

【原文】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

傳:訟者,求辯其是非也。辯之當,乃中正也。故利見大人,以所尚者中正也。聽者【一有或字非其人,則或不得其中正也。中正大人,九五是也。

楊氏曰:虞、芮爭田之訟,必欲見文王,故其訟之理決。鼠牙雀角之誠偽,必欲見召伯,故其訟之理明。為聽訟之大人者,不尚中正,可乎?

【原文】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傳:與人訟者,必處其身於安平之地,若蹈危險,則䧟其身矣,乃入于深淵也。卦中有中正險䧟之象。

《本義》:以卦變、卦體、卦象釋卦辭。

○朱子曰:訟卦變自遯而來,為剛來居二,此是卦變中二爻變者。蓋四陽二隂自遯來者十四卦,訟即初變之卦,剛來居二,柔進居三,故曰剛來而得中。

○進齋徐氏曰:天下唯剛者訟,柔者不訟,以險而遇健,所以訟也。二以剛中則為有孚,但二五剛敵而不相應,上下猶有窒塞之情,必因其窒塞而懷吾怵惕憂懼之心,不過於訟則為吉,以其剛來而得中也。訟卦下體本艮,今九自三來,居於下卦之中而成訟,故得訟之中吉。終極而成則凶,故又以不可成戒之。

○建安丘氏曰:剛來而得中,此卦變也。易中言卦變始於此,剛自上而反下為來,柔自下而升上為往為進。凡卦中言剛柔上下之往來者,多三隂三陽之卦,謂内外兩體之變也,如噬嗑、賁之類是也。有四陽二隂四隂二陽之卦,亦言剛來柔進者,謂上下一爻之變也,如訟、晉之類是也。聖人之言卦變,於此見其兩端焉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象传:

【原文】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傳:天上水下,相違而行,二體違戾,訟之由也。若上下相順,訟何由興?君子觀象,知人情有爭訟之道,故凡所作事,必謀其始。絶訟端於事之始,則訟无由生矣。謀始之義廣矣,若慎交結、明契券之類是也。

《本義》:天上水下,其行相違,作事謀始,訟端絶也。

○龜山楊氏曰:天左旋而水東注,違,行也。作事至於違行而後謀之,則无及矣。

○雲峯胡氏曰:凡事有始有中有終,訟中吉終凶,然能謀於其始,則訟端既絶,中與終不必言矣。

○平菴項氏曰:乾陽生於坎水,坎水生於天一,乾、坎本同氣而生者也。一動之後,相背而行,遂有天淵之隔。由是觀之,天下之事,不可以細微而不謹也,不可以親暱而不敬也。禍難之端,夫豈在大?曹、劉共飯,地分於匕筯之間;蘇、史滅宗,忿起於笑談之頃。謀始之誨,豈不深切著明乎?

○丹陽都氏曰:天為三才之始,水為五行之始,君子法之,作事謀始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初六: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傳:六以柔弱居下,不能終極其訟者也。故於訟之初,因六之才,為之戒曰:若不長永其事,則雖小有言,終得吉也。蓋訟非可長之事,以隂柔之才,而訟於下,難以吉矣。以上有應援,而能不永其事,故雖小有言,終得吉也。有言,災之小者也。不永其事,而不至於凶,乃訟之吉也。

○蘭氏廷瑞曰:六爻唯初與三隂柔而不爭,故不言訟。

○臨川吳氏曰:柔弱居下,不能終訟,故曰不永所事。雖有言語之傷,而終則吉也。與終凶之終不同。

《本義》:隂柔居下,不能終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○朱子曰:此爻是隂柔之人,也不會十分與人訟,那人也無十分傷犯底事,但只略去訟,才辯得明便止,所以曰終吉。

○臨川吳氏曰:不永所事,此邵子所謂意象也。

○雲峰胡氏曰:不曰不永訟,而曰不永所事,事之初猶冀其不成訟也。小有言與需不同,需有言,近坎也,人不能不小有言也。此之小有言,坎也,我不得已而小有言也。又曰:終凶者,上九在訟為終,在人為不終。終吉者,初六在訟為不終,在人為有終。

○誠齋楊氏曰:六以才弱而位下,才弱者有慙忿而无遂心,故雖訟而不永。位下者敢於微愬,而不敢於大訟,故雖有言而小。不永則易收,小言則易釋,所以終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

傳:六以柔弱而訟於下,其義固不可長永也。永其訟,則不勝而禍難及矣。又於訟之初,即戒訟非可長之事也。

【原文】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傳:柔弱居下,才不能訟,雖不永所事,既訟矣,必有小災,故小有言也。既不永其事,又上有剛陽之正,應辯理之明,故終得其吉也。不然,其能免乎?在訟之義,同位而相應,相與者也,故初於四為獲其辯明。同位而不相得,相訟者也,故二與五為對敵也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九二:
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,人三百戶,无眚。【逋,補吴反。眚,生領反】。

傳:二五相應之地,而兩剛不相與相訟者也。九二自外來,以剛處險,為訟之主,乃與五為敵。五以中正處君位,其可敵乎?是為訟而義不克也。若能知其義之不可,退歸而逋避,以寡約自處,則得无過眚也。必逋者,避為敵之地也。三百戶,邑之至小者,若處強大,是猶競也,能无眚乎?眚,過也,處不當也,與知惡而為有分也。

《本義》:九二陽剛,為險之主,本欲訟者也。然以剛居柔,得下之中,而上應九五,陽剛居尊,勢不可敵,故其象占如此。邑人三百戶,邑之小者,言自處卑約,以免災患。占者如是,則无眚矣。

○朱子曰:九二正應在五,五亦陽,故為窒塞之象。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,何故不言二百戶?以其有定數也。今解者却要牽強,故只得說小邑。某嘗以為易有象數者以此。聖人之象,便依樣子,今不可考。王弼說得意忘象,是要忘了這象。伊川又說假象,是只要假借此象。今看得不解恁地,全無那象,只是不可知,只得且從理上說。

○節齋蔡氏曰:克,能也,位柔故不克。逋,逃也,隐兩柔之中有逋象。邑内地退處卑小,故无眚。

○雲峰胡氏曰:九二、九四皆以剛居柔,故皆不克訟。但九四居健體之初,非能用其健者。九二為險體之主,則本欲用其險者。

《本義》謂:其本欲訟,蓋誅其心而言之也。但以九五勢不可敵,故從而退避省約。然則二之不克訟,非不能也,勢不可也,故僅可以无眚焉耳。

○進齋徐氏曰:退處卑小,示屈服之意也。苟猶據大邑,雖曰退聽,跡尚可疑。如都城百雉,足以偶國,臧武仲據防請後,豈理也哉!

○雙湖胡氏曰:六爻自五君位外,上不足言。初、三、四吉,二僅无眚者,以犯分於先不克而後逋竄,非本无訟上之心也。易於君臣之分,其嚴矣哉!

【原文】象曰:不克訟,歸逋,竄也。

傳:義既不敵,故不能訟,歸而逋竄,避去其所也。

【原文】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【掇,都活反】。

傳:自下而訟其上,義乖勢屈,禍患之至,猶拾掇而取之,言易得也。

《本義》:掇,自取也。

○平庵項氏曰:上兩句皆是爻辭,下兩句方是象傳:如需之上六象傳句法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六三:
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

傳:三雖居剛而應上,然質本隂柔,處險而介二剛之間,危懼非為訟者也。祿者,稱德而受食。舊德,謂處其素分。貞,謂堅固自守。厲終吉,謂雖處危地,能知危懼,則終必獲吉也。守素分而无求,則不訟矣。處危,謂在險而承乘皆剛,與居訟之時也。

進齋徐氏曰:聖人於初、三兩柔爻,皆係之以終吉之辭,所以勉人之旡訟也。苟知柔而不喜訟者終吉,則知剛而好訟者終凶矣。

【原文】或從王事,无成。

傳:柔從剛者也,下從上者也。三不為訟,而從上九所為,故曰或從王事。无成,謂從上而成,不在已也。訟者,剛健之事,故初則不永,三則從上,皆非能訟者也。二爻皆以隂【一作處柔不終而得吉,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,訟以能止為善也。

○平庵項氏曰:坤六三雖无成而有終,但不敢為倡而已。訟六三止云无成,則始終皆无矣。

○進齋徐氏曰:王事即訟事,无成即彖之訟不可成也。《本義》食,猶食邑之食,言所享也。六三隂柔,非能訟者,故守舊居正,則雖危而終吉。然或出而從上之事,則亦必无成功。占者守常而不出,則善也。

雲峰胡氏曰:食舊德,與位乎天德語同。位必稱德而居,故寧德過其位,毋位過其德。食必稱德而食,故寧德浮于食,毋食浮于德。食,猶食邑之食。九二,邑人三百戶,食之最約者也。二剛險,本欲訟者,能退處於分之小,僅可无眚。三隂柔,本不能訟者,能安守其分之常,雖厲猶吉。謂之貞者,守常則為貞,不守常非貞也。曰貞,曰或從王事,无成,與坤六三爻辭同。此獨不曰有終者,三,下卦之終也。在坤之三而或出,始雖无成,而後猶可以有終。在訟之三而或出,但見其无成而已,訟固非可終者。

《本義》曰:占者守常而不出,則善矣。蓋守常而或出,則非貞能守者矣,深戒之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傳:守其素分,雖【一无雖字】從上之【一无之字所為,非由已也,故无成而終得其吉也。

《本義》:從上吉,謂隨人則吉,明自主事則无成功也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九四:
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【渝,以朱反】。

傳:四以陽剛而居健體,不得中正,本為訟者也。承五履三,而應【一有於字初、五君也,義不克訟。三居下而柔,不與之訟。初正應而順從,非與訟者也。四雖剛健欲訟,无與對敵,其訟无由而興,故不克訟也。又居柔以應柔,亦為能止之義。既義不克訟,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,復即就於命,革其心,平其氣,變而為安貞,則吉矣。命謂正理,失正理為方命,故以即命為復也。方,不順也。書云:方命圯族。孟子曰:方命虐民。夫剛健而不中正,則躁動,故不安。處非中正,故不貞。不安貞,所以好訟也。若義不克訟而不訟,反就正理,變其不安貞為安貞,則吉矣。

東萊呂氏曰:以九居四,是剛強之人,處不中正之地,本好訟者也。然所承者五,五至尊而不敢與之訟;所履者三,三至柔而不至於生訟;所應者初,初既相應,亦非與之為訟者也。左右前後,皆无可者,雖有好訟之心,略不得騁,則其心必自還而歸善,故曰復即命。命,正理也。好訟之心,既无所施,則必復就於正理,渝變而為善也。譬如水之泛溢,欲擊東岸,而其岸堅而不可動;欲擊西岸,而其岸又堅而不可動,則必循循歸于故道矣。心之所之,只有善惡兩件,於惡既不得騁,不之於善,將何之乎?

《本義》:即,就也。命,正理也。渝,變也。九四剛而不中,故有訟象。以其居柔,故又為不克,而復就正理,渝變其心,安處於正之象。占者如是則吉也。

○括蒼龔氏曰:二與五訟,四與初訟,其與為敵者,強弱不同,而皆曰不克者,盖二以下訟上,其不克者勢也。四以上訟下,其不克者理也。二見勢之不可敵,故歸而逋竄。四知理之不可渝,故復而即命。二四皆剛居柔,故能如此。

○雲峰胡氏曰:命有指理言者,有指氣言者。否九四曰有命,指氣言也。此曰即命,指理言也。皆上乾,故皆曰命。四之不克訟,與二不同。九二坎體,其心本險。九四乾體,其心能安乎天理之正。然曰歸曰渝,皆知反者。九二識時勢,能反而安其分之小。九四明義理,能變而安於命之正。聖人不貴无過,而貴改過,又如此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復即命渝,安貞,不失也。

傳:能如是,則為无失矣,所以吉也。

○建安丘氏曰:二沮於勢,四屈於理,此二之美所以止於无眚,而四之貞吉所以為不失也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九五:

九五:訟,元吉。

傳:以中正居尊位,治訟者也。治訟得其中正,所以元吉也。元吉,大吉而盡善也。吉,大而不盡善者有矣。

《本義》:陽剛中正以居尊位,聼訟而得其平者也。占者遇之,訟而有理,必獲伸矣。

○瀘川毛氏曰:使小民无爭,安用有司?使諸侯无爭,委裘可也。然則天下不能无爭者,勢也。所以利見大人者,利其主之也。又曰:九五乃聽訟之主,刑獄之官,皆足以當之,不必專謂人君。然人君於訟之大者,如刑獄,亦豈得不聽?攷之王制、周官,盖可見矣。所謂罔攸兼于庶獄,獄事之小,不必聼者也。又曰:朱子謂筮者遇之,訟而有理,必復伸矣,如此乃无滯礙。盖訟者遇此爻,則為利見大人之中正,曲直必定,乃所謂元吉也。

○雙湖胡氏曰:九五聽訟之主,訟元吉,亦為占者人有正直之事。遇此聽訟之人,自有元吉之道。

○雲峰胡氏曰:九五剛健中正,聼訟必得其平。然古人不貴聽訟,而貴无訟。初不永訟,三不訟,四、二不克訟,在下皆无訟,此九五所以於訟為元吉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傳:中正之道,何施而不元吉?

《本義》:中則聽不偏,正則斷合理。

東萊呂氏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九五,聽訟者也。訴訟之繁,多至千百,聼訟者欲其盡善而咸吉,苟件件尋一道理以應之,則亦不勝其勞矣。殊不知聽訟所以能盡善而咸吉者,本无多術,只是一箇中正待之而已。

○中溪張氏曰:九五出而聼天下之訟,惟中則無偏聽之病,惟正則無私繋之失。舉天下之事,是非曲直,一以中正之道裁之,訟其決矣,此所以大吉。彖曰尚中正,象曰以中正,則知人君之聽訟,當以中正為主也。獄訟之歸,舜、虞、芮之質文,九五有之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上九:
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【禠敕紙,反

傳:九以陽居上,剛健之極,又處訟之終,極其訟者也。人之肆其剛強,竆極於訟,取禍喪身,固其理也。設或使之善訟,能勝竆極不已,至於受服命之賞,是亦與人仇爭所獲,其能安保之乎?故終一朝而三見褫奪也。

《本義》:鞶帶,命服之飾。褫,奪也。以剛居訟極,終訟而能勝之,故有錫命受服之象。然以訟得之,豈能安久?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。其占為終訟无理,而或取勝,然其所得,終必失之,聖人為戒之意深矣。

○南軒張氏曰:以六三對上九,剛柔不敵矣。故六三但食舊德,而上九錫之鞶帶焉。

○兼山郭氏曰:鞶帶,大帶也。男子鞶帶,婦人帶絞,盖爵命之服,非以賞訟。

○雲峯胡氏曰:或,設若也,非必之辭。上九過於剛,設若訟勝而得鞶帶,終朝且三禠之,况鞶帶命服,以錫有德,非以賞訟也。豈有必得之理?甚言訟之不可終也。

○平庵項氏曰:上九以剛居柔,可以不克訟矣。而在訟之終,居高用剛,不勝不已,此終訟之凶人也。

○厚齋馮氏曰:初六、上九不能无訟,明矣。而初不言訟,杜其始也;上不言訟,惡其終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傳:竆極訟事,設使受服命之寵,亦且不足敬而可賤惡,况又禍患隨至乎?

○盤澗董氏曰:觀訟一卦之體,只是訟不可成。初只不永所事,九二不克訟,六三守舊居正,非能訟者。九四不克訟,而能復就正理,渝變心志,安處於正。九五聼訟,元吉,上九雖有鞶帶之錫,而不免終朝之三褫,首尾皆是不可訟之意。故彖曰:終凶,訟不可成。此即《本義》所指卦體者是也。

○建安丘氏曰:以六爻言之,則上乾三爻與下坎三爻,訟也。九五居尊,為聼訟之主,故訟元吉。餘五爻則皆訟者也。然天下之人,惟剛者訟,柔者不訟。初與三,柔也,故初不永所事而終吉,三食舊德而終吉。二、四、上,剛也,二與五對,揆勢不敵而不訟;四與初對,顧理不可而不訟。亦以其居柔,故二无眚而四安貞也。獨上九處卦之竆,下與三對,柔不能抗,故有錫鞶帶之辭焉。然一日三褫,辱亦甚矣。訟之勝者,何足敬乎?

周易傳義大全卷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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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资料录入】:丁不二

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

【再次点校】:暂无

【负责版主】:待申请

【点校底本】:《欽定四庫全書》第二十八册經部二十二(文渊阁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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