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:噬嗑序卦: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旣有可觀,然後有來合之者也,噬嗑所以次觀也。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口中有物間之,齧而後合之也。卦上下二剛爻,而中柔外剛中虛,人頤口之象也。中虛之中,又一剛爻,為頤中有物之象。口中有物,則隔其上下不得嗑,必齧之則得嗑,故為噬嗑。聖人以卦之象,推之於天下之事,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,在天下則為有強梗或讒邪間隔於其間,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【一无也字】當用刑法,小則懲戒,大則誅戮,以除去之,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。凡天下至于一國一家,至于萬事,所以不和合者,皆由有間也,无間則合矣。以至天地之生,萬物之成,皆合而後能遂。凡未合者,皆為間也。若君臣父子親戚朋友之間,有離貳怨隙者,蓋讒邪間於其間也,除去之則和合矣。故間隔者,天下之大害也。聖人觀噬嗑,【一作囓合】之象。推之於天下萬事,皆使去其間隔而合之,則无不和且治【一作洽】矣。噬嗑者,治天下之大用也。去天下之間,在任刑罰,故卦取用刑為義。在二體明照而威震,乃用刑之象也。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傳:噬嗑亨,卦自有亨義也。天下之事,所以不得亨者,以有間也。噬而嗑之,則亨通矣。利用獄,噬而嗑之之道,宜用刑獄也。天下之間,非刑獄何?以【一作不可以】去之。不云利用刑,而云利用【一无利用字】獄者,卦有明照之象,利於察獄也。獄者,所以究察情偽,得其情則知為間之道,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。
《本義》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有間者,齧而合之也。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,頤口之象。九四一陽間於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,故為噬嗑。其占當得亨通者,有間故不通。齧之而合,則亨通矣。又三陰三陽,剛柔中半,下動上明,下雷上電,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,以至於五而得其中。是知以陰居陽,雖不當位,而利用獄。蓋治獄之道,惟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。故筮得之者,有其德則應其占也。
○龜山楊氏曰:噬嗑,除間之卦也。除間以刑為用,故利用獄。獄者,所以治間而求其情也。治而得其情,則刑之而天下服矣。故不言利用刑,而曰利用獄也。
○隆山李氏曰:噬嗑,震下離上,震雷離電。天地生物,有為造物之梗者,必用雷電擊摶之。聖人治天下,有為民之梗者,必用刑獄斷制之。故噬嗑以去頤中之梗,雷電以去天地之梗,刑獄以去天下之梗也。
○雲峰胡氏曰:凡物不合,由有間也。必噬而後嗑,嗑而後亨。不曰利用刑,而曰利用獄者,先之以電之明,而雷從之也。電之明,所以察獄也。雷之威,所以決獄也。雷電有時,獄之用亦有時,不至如頤中有物強梗者為之間,獄豈宜用哉?旣明且威,又柔且中,治獄之道也。不如是,獄豈用哉?。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《本義》:以卦體釋卦名義。
○童溪王氏曰:易之立卦,其命名立象,各有所指。鼎、井、大過、棟橈、小過、飛鳥,若此類者,遠取諸物也。艮、背、頤、頤、噬嗑、頤中有物,若此類者,近取諸身也。
【原文】噬嗑而亨。
傳:頤中有物,故為噬嗑。有物間於頤中,則為害。噬而嗑之,則其害亡,乃亨通也,故云噬嗑而亨。
○建安丘氏曰:頤卦初上二爻皆陽,其間四爻皆陰,有頤口之象。噬嗑變六四而為九四,則為頤中有物之象。去其所謂物者,合則无間矣,故曰噬嗑。夫噬嗑乃賁之反對,皆頤中有物之象。噬嗑得頤之下動,則四九為梗。賁得頤之上止,則九三為梗。上止而下不動,則无可合之理。上止而下動,則有噬而合之之象。噬嗑而亨,乃噬去強梗,无所間隔,而自亨通也。
【原文】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
傳:以卦才言也。剛爻與柔爻相間,剛柔分而不相雜,為明辨之象。明辨,察獄之本也。動而明,下震上離,其動而明也。雷電合而章,雷震而電耀,相須竝見,合而章也。照與威竝行,用獄之道也。能照則无所隱情,有威則莫敢不畏。上旣以二象言其動而明,故復言威照竝用之意。
○龜山楊氏曰:剛在下則動,柔在上則明,動而明也。初未章,合而後章。
○進齋徐氏曰:剛柔分,未噬之象。動而明,方噬之象。雷電合而章,已噬之象。猶噬物然,噬則頤分,嗑則頤合也。
【原文】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【上時掌反】。
傳:六五以柔居中,為用柔得中之義。上行,謂居尊位。雖不當位,謂以柔居五為不當。而利於用獄者,治獄之道,全剛則傷於嚴暴,過柔則失於寛縱。五為用獄之主,以柔處剛而得中,得用獄之宜也。以柔居剛為利用獄,以剛居柔為利否?曰:剛柔,質也。居,用也。用柔非治獄之宜也。
漢上朱氏曰:六五柔中,雖不當位,施之用獄,則无若柔中之為利矣。或曰:柔足以用獄乎?曰:為人君止於仁,不以剛斷稱也。
○龜山楊氏曰:古之治獄,吏以獄成告于正,正聼之。正以獄成告于大司寇,司寇聼之棘木之下。大司寇以獄成告于王,王命三公參聼之。三公以獄成告于王,王三宥之而後制刑。此以柔用之意也。
《本義》以卦名、卦體、卦德、二象、卦變釋卦辭。
○朱子曰:彖辭中剛柔分以下,都掉了頤中有物,只說利用獄。爻各自取義,不說頤中之物。問:易中言剛柔分兩處,一是噬嗑,一是節,此頗難解。曰:據某所見,只是一卦三陰三陽,謂之剛柔分,分猶均也。又問:易中三陰三陽卦多,獨於此言之,何也?曰:偶於此言之,其他卦别有義。又曰:剛柔分,語意與日夜分同。
○雲峰胡氏曰:卦辭云噬嗑亨,彖傳加一而字,謂必噬嗑之而後亨也。此以卦名釋辭。
○臨川吳氏曰:剛柔分,動而明,言未嗑之前,以噬而致亨;雷電合而章,言旣噬之後,以嗑而致亨。此二句解噬嗑亨也。柔自六四上行至五,雖不當位,然以柔居剛,為以剛濟柔而不過於柔,治獄所宜也。結之以利用獄也四字者,此兩句解利用獄也。噬嗑而亨,何事不利?而獨利用獄者,六五以柔在上,才不當位,不足以致大利,獨以柔得中,利於用獄而已。
○雲峰胡氏曰:動不如雷,不能斷獄;明不如電,不能察獄。不柔則失之暴,柔而不中則失之縱,甚言用獄之難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傳:象无倒置者,疑此文互也。雷電相須竝見之物,亦有嗑象。電明而雷威,先王觀雷電之象,法其明與威,以明其刑罸,飭其法令。法者,明事理而為之防者也。
《本義》:雷電,當作電雷。
《或問》:諸卦象皆順說,獨雷電噬嗑倒說,何邪?
○朱子曰:先儒皆以為倒寫,二字相似,疑是如此。
○中溪張氏曰:蔡邕石經本作電雷。
○臨川吳氏曰:明者,辨别精審之意。勅者,整飭嚴警之意。明象電光,勅象雷威。罸者,一時所用之法。法者,平日所定之罸。一時所用之允當者,示平日所定之信必也。故明其罸,所以勅其法。
○進齋徐氏曰:明罸者,所以示民而使之知所避。勅法者,所以防民而使之知所畏。此先王忠厚之意也,未至折獄致刑處,故與豐象異。然罸之當避,人猶有冒法而為之。法之可畏,猶有犯法不顧者。先王不得已而後用刑焉。
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【校音教】。
傳:九居初最下,无位者也。下民之象,為受刑之人。當用刑之始,罪小而刑輕。校,木械也,其過小,故屨之於足,以滅傷其趾。人有小過,校而滅其趾,則當懲懼,不敢進於惡矣,故得无咎。繫辭云:小懲而大誡,此小人之福也。言懲之於小與初,故【一有後字】得无咎也。初與上无位,為受刑之人,餘四爻皆為用刑之人。初居最下,无位者也。上處尊位之上,過於尊位,亦无位者也。王弼以為无陰陽之位,陰陽係於奇偶,豈容无也?然諸卦初上不言當位,不當位者【一作不言位當,不當者】。蓋初終之義為大,臨之初九則以位為正。若需上六云不當位,乾上九云无位,爵位之位,非陰陽之位也。
《本義》:初上无位,為受刑之象。中四爻為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又在卦下,故為屨校滅趾之象。止惡於初,故得无咎。占者小傷而无咎也。
漢上朱氏曰:周官掌囚下罪桎。桎,足械也。械亦曰校。
○臨川吳氏曰:屨謂著於其足,如納屨然。校,足械也。
○雲峰胡氏曰:趾乃人之所用以行者,屨校滅趾,懲之於初,使不得行,乃小人之福也。小人受刑,而所傷者尚小,故曰无咎。
○誠齋楊氏曰:屨校不懲,必至何校。滅趾不戒,必至滅耳。初九之小人,能懲於薄刑,止其惡而不行,則不貽上九惡積罪大之凶禍矣。
【原文】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傳:屨校而滅傷其趾,則知懲誡而不敢長其惡,故云不行也。古人制刑,有小罪則校其趾,蓋取禁止其行,使不進於惡也。
《本義》:滅趾,又有不進於惡之象。
雲峰胡氏曰:下卦為震滅趾,使其不敢如震之動也,動則進於惡矣。
六二:噬膚,滅鼻,无咎。
傳:二應五之位,用刑者也。四爻皆取噬為義,二居中得正,是用刑得其中正也。用刑得其中正,則罪惡者易服,故取噬膚為象。噬齧人之肌膚,為易入也。滅,没也,深入至没其鼻也。二以中正之道,其刑易服,然乘初剛,是用刑於剛強之人。刑剛強之人,必須深痛,故至滅鼻而无咎也。中正之道,易以服人,與嚴刑以待剛強,義不相妨。
○厚齋馮氏曰:膚,皮之表也。噬者,治獄之人。膚肉,腊胏肉也。爻取噬為治獄之象,又取膚為獄囚之象。二之滅鼻无咎者,指治獄也。初之无咎,囚可无咎也。二、三、五之无咎,囚不得而咎之也。中四爻,治獄者也。初、上,囚之始惡怙終者也。
《本義》:祭有膚鼎,蓋肉之柔脆,噬而易嗑者。六二中正,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。然以柔乘剛,故雖甚易,亦不免於傷滅其鼻。占者雖傷,而終无咎也。
○涑水司馬氏曰:噬嗑,食也,故以食物明之。
○臨川吳氏曰:膚者,豕腹之下柔軟无骨之肉。古禮别實于一鼎,曰膚鼎。
○雲峰胡氏曰:噬而言膚腊胏肉者,取頤中有物之象也。各爻雖取所噬之難易而言,然因各爻自有此象,故其所噬者,因而為之象耳。六二柔而中正,故所治如噬膚之易入。但初剛未服,反不能无傷。然始雖有傷,終而无咎,是初之剛終可服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傳:深至滅鼻者,乘剛故也。乘剛乃用刑於剛強之人,不得不深嚴也。深嚴則得宜,乃所謂中也。
六三:噬腊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。【腊音昔】。
傳:三居下之上,用刑者也。六居三,處不當位,自處不得其當,而刑於人,則人不服,而怨懟悖犯之,如噬齧乾腊堅韌之物,而遇毒惡之味,反傷於口也。用刑而人不服,反致怨傷,是可鄙吝也。然當噬嗑之時,大要噬間而嗑之,雖其身處位不當,而強梗難服,至於遇毒,然用刑非為不當也。故雖可吝,而【一无而字】亦小噬而嗑之,非有咎也。
《本義》:腊肉,謂獸腊全體骨而為之者,堅韌之物也。陰柔不中正,治人而人不服,為噬腊遇毒之象。占雖小吝,然時當噬嗑,於義為无咎也。
○朱子曰:六三噬腊肉遇毒,是所噬者堅韌難合。三以陰柔不中正而遇,此所以遇毒而小吝。然此亦是合當治者,但難治耳。治之雖小吝,終无咎也。
○節初齊氏曰:周禮:腊人掌田獸之脯。注:薄物為脯,小物全乾為腊。
○雲峰胡氏曰:肉因六柔取象,腊因三剛取象。三至五互坎,坎有毒象,師有坎,故釋彖亦曰毒。六二柔居柔,故所噬象膚之柔。六三柔居剛,故所噬象腊肉。柔中有剛,三比之二,難矣。然三遇毒,二亦滅鼻,甚言刑之不可輕用也。二、三皆无咎,而三小吝者,中正不中正之分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傳:六三【一无三字】以陰居陽,處位不當。自處不當,故所刑者難服,而反毒之也。
○誠齋楊氏曰:六三以柔弱之才,居剛決之位,比弱於齒,而噬夫堅者也,能不遇毒乎?故曰位不當也。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【乾,音干。胏,美緇反】。
傳:九四居近君之位,當噬嗑之任者也。四已過中,是其間愈大,而用刑愈深也,故云噬乾胏。胏,肉之有聯,【一无聯字】骨者,乾肉而兼骨,至堅難噬者也。噬至堅而得金矢,金取剛,矢取直。九四陽德剛直,為得剛直之道。雖用剛直之道,利在克艱其事,而貞固其守,則吉也。九,【一无九字】四剛而明體,陽而居柔。剛明則傷於果,故戒以知難;居柔則守不固,故戒以堅貞。剛而不貞者有矣,凡失剛者,皆不貞也。在噬嗑四為最善。
○龜山楊氏曰:九四合一卦言之,則為間者也;以六爻言之,則居大臣之位,任除間之責者也。
○建安丘氏曰:噬嗑惟四、五兩爻,能盡治獄之道。彖以五之柔為主,故曰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利用之言,獨歸之五,而他爻不與焉。爻以四之剛為主,故曰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吉之言,獨歸之四,而他爻謂之无咎也。主柔而言,以仁為治獄之本;主剛而言,以威為治獄之用。仁以寓其哀矜,威以懲其奸慝,剛柔迭用,畏愛兼施,治獄之道得矣。
○雙湖胡氏曰:以全體言,九四為一卦之間,則受噬者在四。卦辭利用獄,是刑四也。以六爻言,則受噬者在初、上,故初、上皆受刑。四反為噬之主,與三陰爻同噬初、上者也。卦言其位,則梗在其中;爻言其才,則剛足以噬,其取義故不同也。
《本義》:胏,肉之帶骨者,與胾同。周禮: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。九四以剛居柔,得用刑之道,故有此象。言所噬愈堅,而得聽訟之宜也。然必利於艱難正固則吉,戒占者宜如是也。
《或問》:古人獄訟要鈞金束矢之意如何?
○朱子曰:這不見得。想是詞訟時,便令他納此,教他无切要之事,不敢妄來。又問:如此則不問曲直,一例出此,則實有寃枉者,亦懼而不敢訴矣。曰:這箇須是大切要底事。古人如平常事,又别有所在,如劑石之類。
○周禮秋官: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,入束矢於朝,然後聽之。以兩劑禁民獄,入鈞金三日,乃致於朝,然後聽之。注:訟,謂以財貨相告者。造,至也。使訟者兩至,旣兩至,使入束矢,乃治之。不至,不入束矢,則是自服其不直者也。必入束矢者,取其直也。束矢,百矢也。獄,謂相告以罪名者。劑,今劵書。使獄者各齎劵書,旣兩劵書,使入鈞金,又三日,乃治之,重刑也。不劵書,不入金,則是亦自服不直者也。必入金者,取其堅也。三十斤為鈞。
○雲峰胡氏曰:胏,肉之帶骨者。骨因九取象,肉因四取象。離為乾卦,故為乾胏。腊肉,肉藏骨,柔中有剛。六三柔居剛,故所噬如之。乾胏,骨連肉,剛中有柔。九四剛居柔,故所噬如之。三遇毒,所治之人不服也。四得金矢,其人服矣。然必艱難正固,乃无咎。
【原文】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傳:凡言未光,其道未光大也。戒於【一作以】利艱貞,蓋其所不足也,不得中正故也。
○臨川吳氏曰:六二以所噬之易而有易心焉,故至滅鼻。九四則噬之難矣,戒以艱貞而後得吉,是其道之未光也。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傳:五在卦愈上,而為噬乾肉。反易於四之乾胏者,五居尊位,乘在上之勢,以刑於下,其勢易也。在卦將極矣,其為間甚大,非易嗑也,故為噬乾肉也。得黄金,黄,中色;金,剛物。五居中為得中道,處剛而四輔以剛,得黄金也。五无應,而四居大臣之位,得其助也。貞厲,无咎。六五雖處中剛,然實柔體,故戒以必正固而懷危厲,則得无咎也。以柔居尊,而當噬嗑【一作堅】之時,豈可不貞固而懷危懼哉!【一作忘危懼也】。
○建安丘氏曰:噬嗑三柔爻,皆用獄者也,而五最勝。五之位與二同,而五能噬乾肉,二但能噬膚者,二以柔居柔,而五以柔居剛,五之才勝乎二之才也。五之才與三同,而五得黄金,三不免遇毒者,三之柔不中,五之柔得中,五之位勝乎三之位也。六五之才之位,視二、三固有間矣,而爻辭但无咎,而不及九四之吉者,五之柔又不如四之剛也。然則欲盡噬嗑治獄之道,捨九四其何以哉!
○西溪李氏曰:九四以剛噬,六五以柔噬。以剛噬者,有司執法之公;以柔噬者,人君不忍之仁也。然猶貞厲則无咎,正如穆王訓夏贖刑,刑旣輕矣,猶曰朕言多懼是也。
《本義》:噬乾肉,難於膚而易於腊胏者也。黄,中色。金,亦謂鈞金。六五柔順而中,以居尊位,用刑於人,人无不服,故有此象。然必貞厲,乃得无咎,亦戒占者之辭也。
《或問》:九四利艱貞,六五貞厲,皆有艱難正固危懼之意,故皆為戒占者之辭。
○朱子曰:亦是爻中元自有此道理,大抵纔是治人,彼必為敵,不是易事。故雖是時位卦德,得用刑之宜,亦須以艱難正固處之。
○雲峰胡氏曰:乾因五取象,肉因六取象,噬膚、噬腊肉、噬乾胏,一節難於一節。六五噬乾肉則易矣。五,君位也,以柔居剛,柔而得中,用獄之道也,何難之有?然六三亦以柔居剛遇毒,何也?六三柔不中正,故噬之難而且遇毒。六五柔而得中,故噬之易而得黄金。九四金矢兼得,五獨得黄金,何也?獄訟而出金矢,已非尋常小小之訟,訟則出矢,獄則出金,訟為小,獄為大矣。四於獄訟兼得,大小兼理之也。五,君也,非大獄不敢以聞,書所謂罔攸兼於庶獄是也,故獨曰得黄金,蓋君臣之分如此。
【原文】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傳:所以能无咎者,以所為得其當也。所謂當,居中用剛,而能守正慮危也。
○中溪張氏曰:得當者,謂處剛而得中也。剛則不茹,中則不偏。五貞厲无咎者,其以是歟?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【何,何可反】。
傳:上過乎尊位,无位者也,故為受刑者。居卦之終,是其間大噬之極也。繋辭所謂惡積而不可揜,罪大而不可解者也。故何校而滅其耳,凶可知矣。何,負也,謂在頸也。
《本義》:何,負也,過極之陽,在卦之上,惡極罪大,凶之道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胡氏曰:居卦之極,罪之大者也。校加於首而没其耳,所以凶也。
○中溪張氏曰:上九居噬嗑之極,為用獄之終,是小人惡積罪大,怙終而不悛者也,故有何校滅耳之凶。
○雲峰胡氏曰:《本義》於初曰過小,於上則曰惡極。蓋過而不改,必流於惡。初能改過,是止惡於始,故曰无咎。上則怙惡於終,直曰凶矣。
【原文】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傳:人之聾暗不悟,積其罪惡以至於極。古人制法,罪之大者,何之以校?為其无所聞知,積成其惡,故以校而滅傷【一无傷字】其耳,誡聰之不明也。
《本義》:滅耳,蓋罪其聼之不聰也。若能審聽而早圖之,則无此凶矣。
雲峰胡氏曰:上卦為離,滅耳,言其不能如離之明也。明則能審聽而早圖之,无此凶矣。
○建安丘氏曰:噬嗑,去間之卦也,故六爻皆言用獄之事。初上无位,為受刑之人。初過小而在下,為用獄之始,故以屨校滅趾為象。上惡極而怙終,為用獄之終,故以何校滅耳為象。中四爻有位,為治獄之人。然卦才之剛柔不同,故所噬之難易亦異。六二以柔居柔,純乎柔者,故象為噬膚。膚,易噬之物也。六五以柔居剛,為剛柔得中,於象為噬乾肉。乾肉比膚則難矣。六三柔中有剛,故為噬腊肉。腊則有骨矣,比乾肉又難也。九四剛中有柔,故為噬乾胏。胏則骨大於腊,噬之最難者也。然二噬膚滅鼻,三噬腊遇毒,四噬乾胏艱貞,五噬乾肉貞厲者,皆言治獄之道,不可不謹也。至于占辭三爻无咎,四獨吉者,則治獄又以剛為尚也。柔豈去間之道哉?
周易傳義大全卷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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