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孔義集說卷十二
光祿寺卿沈起元撰
下經
䷪【乾下兑上】
中爻重乾。
《程傳》澤,水之聚也,乃上于至高之處,有潰決象。五陽在下,長而將極,一陰在上,消而將盡,衆陽決去一陰,所以為夬也。
夬,揚于王庭,孚號有厲,告自邑,不利即戎,利有攸往。彖傳夬,決也,剛決柔也。健而說,決而和。揚于王庭,柔乘五剛也。孚號有厲,其危乃光也。告自邑,不利即戎,所尚乃窮也。利有攸往,剛長乃終也。
孔仲達曰:王庭,百官所在之處。君子決小人,故可顯然發揚決斷之,示至公而无私隱。耑用威猛,以此即戎,便為尚力取勝,即是決而不和,其道窮矣。
○王介甫曰:柔乘五剛,上六乘九五之剛。衆陽比五親決,五為王位,故曰揚于王庭。決去柔邪,當先明信其法,宣其號令。一小人猶在上,故須常懷危厲,故曰危乃光也。
○《程傳》:下健上說,是健而能說,決而能和,決之至善也。兌說為和,柔居五剛之上,猶為乘陵之象。當顯揚其罪于王朝大庭,使衆知善惡,盡誠信,以命其衆,而知有危懼,則君子之道,无虞而光大也。聖王誅亂,必先修已,舜之敷文德是也。
○游廣平曰:揚于王庭,誦言于上也。孚號,誕告于下也。告自邑,自近而及遠也。
○《本義》:夬,陽決陰也。三月之卦,以五陽決一陰,必猶有危厲,不可安肆。又當先治其私,而不可耑尚威武,則利有所往也。以一小人加于衆君子之上,是其罪也。剛長乃終,謂一變即為純乾。語錄,孚號、惕號、无號,取象之義。兌為口,故多言號也。
○耿希道曰:植德莫如滋,除惡莫如盡,故一柔已窮而猶決,五剛已盛而猶利往也。
○張紫巖曰:无怒之之心曰說,有生之之意曰和,此中正之道也。然後能除大害,譬如治病,使疾去而元氣无損。
○朱漢上曰:決而不失其和,非亢暴忿疾,以力勝之,決之至善也。五得尊位,體兌,兌為口。訟言于王庭,與衆君子共去之。一柔未去有危道,其危猶曰其亡,則決小人之道光矣。光謂與衆棄之,若隱其誅,如唐去李輔國,則不光矣。
○郭白雲曰:有乾之健,故能決;有兌之說,故能和。小人既決,天下說而和,四罪而天下咸服,剛長乃終,必夬之義也。
○李隆山曰:上六雖處至窮之勢,然九五與之比,九三與之應,九四與之同體,其與之敵者,初九、九二耳。又遠于上,雖欲決之,勢所不及,故曰有厲,曰有戎有凶。有者,不必然之辭。五陽相信,知其危而戒之,斯有萬全之勢,无一跌之虞。
○項平甫曰:其危乃光,與中未光相應;不利即戎,與暮夜有戎相應;剛長乃終,與終有凶相應。
○李西溪曰:一陰在五陽之上,小人據尊位而在君側,其巧詐之深未易動,故揚于王庭,使人主明知其為小人;號令于衆,使舉朝皆知其為小人;告于邑,使舉國皆知其為小人;舉兵誅之,惡在君側,其勢不順,故不利即戎。
○胡雲峯曰:陰勢雖微,蔓或可滋,窮或為敵,不可于小人道衰之時忘戒懼也。小人有一人之未去,猶足為君子之憂;人欲有一分之未盡,猶足為天理之累。
○吳敬齋曰:復,利有攸往,譬如平地之一簣,故喜其進而曰剛長也。夬,利有攸往,譬如九仭之尚虧一簣,故恐其止而曰剛長乃終也。
○華霞峰曰:決之象,從澤順而排之,因其勢而利導之。若決澤而使之流通,決之善也。然有潰決之憂,不得其道,則潰決四出,而泛濫為害矣。
初九:壯于前趾,往不勝為咎。
象傳:不勝而往,咎也。
王輔嗣曰:居健之初,為決之始,宜審其策,以行其事。往而不勝,宜其咎也。不勝之理,在往前也。
○《本義》:前,猶進也。當決之時,居下任壯,不勝宜矣。語類與大壯初爻同,此卦大率似大壯。
○沈守約曰:卦變為大過,本末弱也。往而不勝其任,則有敗撓之凶。
○朱漢上曰:夬自大壯積之,在大壯時,四剛已壯,長而至于五剛,則初九壯于前,大壯之趾也。无應不可先動,不曰凶者,陰將盡也。
○王童溪曰:九以剛動之才,居夬之初,唱決柔之謀者也。壯于前趾,居衆動之先,先衆而動之象。
○毛伯玉曰:勝在往前者,兵法也,必往之道也。往不勝為咎者,遠慮也,所以戒其往也。
○潘天錫曰:陰在高位,初欲決之,猶布衣論權臣,不量力之甚。
○胡潛齋曰:京房欲去恭、顯,劉蕡欲去宦官,而卒困于恭、顯、宦官,此往不勝之咎。
九二:惕號,莫夜有戎,勿恤。
象傳:有戎勿恤,得中道也。
蘇子瞻曰:戎,上六也。惕號,莫夜警也。有戎勿恤,静也。能静而不忘警,能警而不用,得中道矣。與大壯九二貞吉同,故皆稱其得中。
○《程傳》:處中居柔,不為過剛,能知戒備,處夬之至善也。内懷兢惕,而外嚴戒號,雖莫夜有兵,亦可勿恤矣。
○張子:警懼申號,能孚號而有厲也。以必勝之剛,決至危之柔,能自危厲,有戎何恤?
○朱漢上曰:二動成離目,巽多白眼,惕懼之象。巽風為號,日在兌之下,莫也。巽為入,日入于地,莫夜也。離為戈兵,戎也。我得中道,行之以正,千萬人往矣,况窮寇乎?
○郭白雲曰:惕,知懼也。號,明戒也。有備則无患。大壯以初九、九三用壯,而二則貞吉,皆與夬同。惕號,鄭氏音作號呼者,非其義也。
○李西溪曰:小人罪彰,利在為亂,故有有戎之象。九二不可啓兵端,但勿恤,其計不行矣。
○趙汴水曰:勿恤者,九之剛能前定,二之柔能敬謹,此中道也。
○梁孟敬曰:五以陽居尊位,決陰者也。二與五應,居柔得中,助五以決陰者,二也。
按:蘇氏以惕號莫夜為句,有戎勿恤為句,與象傳合,宜從之。且有戎之意,仍可蒙上而言也。
九三:壯于頄,有凶。君子夬夬,獨行遇雨,若濡,有慍,无咎。
象傳:君子夬夬,終无咎也。
荀慈明曰:九三體乾,乾為君子,三五同功,二爻俱欲決上,故曰君子夬夬。獨行謂獨上,與陰相應,故遇雨。
○王介甫曰:頄在上而見于外,九三乾體之上,剛亢外見。夬夬者,必乎夬之辭,應乎上六,疑于汚也,故曰若濡。君子之所為,衆人固不識,若濡則有慍之者矣。和而不同,有夬夬之志焉,何咎之有?
○《本義》:温嶠之于王敦,其事類此。語錄:九三雖與上六為應,而以陽居陽,有能決之象,故壯于頄則有凶,而和柔以去之則无咎。
○沈守約曰:在夬而善處嫌疑之地者也,有凶非必凶也,戒也。乾,健也,變而為兌,說也。健而說,所以能決。
○朱漢上曰:頄,頰間骨,兌澤下流遇雨也。上六兌三,動復成兌,乾為衣而遇兌澤霑濡也。巽多白眼,上視而不說,愠也。
○鄭東谷曰:夬決之時,雖當揚于王庭,若三與上應,應則相疑。故三之處夬,當委曲致慮,捨其朋而獨行,恃吾之朋而往迫之,窮則變矣。遇雨相應而和,如受其汚,衆皆疑我之不決,而吾心期于必決,故終无咎。平、勃之決諸呂,盖得是理。三與五任夬之責,而又純陽,皆言夬夬。
○王童溪曰:九三、上六之應,應之者,決之也,如明夷九三之于上六也。九三以陽居陽,又處健極,與小人居相應之地,疾惡之心見于顔面,而不知濟之以和悅小人,我疑則君子禍至,故有凶。夬夬,夬之至,以和悦之道而濟,是夬夬應之,乃所以決之,則其遇雨又何嫌焉。
○馮厚齋曰:夬分二體為象,故三在下卦上為頄,四在上卦下為臀。
○蔡節齋曰:雨,上也。若濡不至,為雨所濡也。
○俞石澗曰:夬之五陽皆君子,今獨稱九三為君子,明其不為小人之黨也。遇者不期而會,非其本心。
○何玄子曰:健而說,決而和,故曰遇雨。
九四:臀无膚,其行次且,牽羊悔亡,聞言不信。
象傳:其行次且,位不當也。聞言不信,聰不明也。
李氏鼎祚曰:兌為羊,四五體兌,四為臀,以陽居之,故无膚。
○《本義》:以陽居陰,不中不正,居則不安,行則不進。
○張紫巖曰:羊取剛進觸物,為義次且,何哉?盖斷大事,決大議,非剛中者莫能。周公大告邦君,卿士罔不反曰艱大,所見不同,非懷奸者,故无凶咎悔吝。
○鄭亨仲曰:膚,陰柔之物,故噬嗑、剝言膚,皆陰爻。
○沈守約曰:三陽健進,而四處兌,始以塞其路,位既不當,懼侵而傷,居之不安,臀无膚也。一陰在上,四以同體,居陰趨下,无志于決,迫于衆陽,進非得已,其行次且也。不與衆陽同志,宜有悔矣。惟強勉而前,以輔于五,乃免于悔。牽羊,悔亡也。盖居兌之下,兌為毁折,變而為坎,坎為血卦,臀无膚。象卦變為需,險在前,兌體本弱,險又在前,行次且。象兌羊而險阻之,牽羊象。坎為耳而兌塞之,聰不明象。
○項平甫曰:九四一爻,卻與大壯不同。大壯之四,震體尚進,進則成夬,故曰壯于大輿之輹。夬之四,兌體悅陰,而迫于三陽,不能自決,進退之間,故曰臀无膚,其行次且。
○張舜元曰:本爻變為坎,兌為口,坎為耳,變故聞言,終不成坎,故不信。
○趙復齋曰:夬之四,說上六而不決,姤之三,望初六而不去,同體故也。
○趙汴水曰:言如揚庭孚號,係于兌體,遲疑不斷,雖聞羣剛之告戒,而不之信。
○吳草廬曰:羊羣行九四,兌之下,畫羊之在後者。九五,兌之中,畫羊之在前者。九五陽長之主,如羊羣之在前,四在五後,牽聨而進以決柔,則悔亡,此勉其進也。
○來矣鮮曰:凡易中言臀者,皆坎也。坎為溝瀆,臀之象,乾為言,乃前若自邑之言,變坎為耳痛,故云聞言不信。
九五:莧陸夬夬,中行无咎。
象傳:中行无咎,中未光也。
王輔嗣曰:草之柔脆,決之至易。
○《本義》:莧陸,今馬齒莧,感陰氣之多者。九五為決之主,而切近上六之陰,如莧陸然。若決而決之,而又不為過暴,合于中行,則无咎矣。
○朱漢上曰:震為蕃鮮,兌為澤莧。蕢,澤草也,葉柔根小。陸,商陸,亦澤草也,葉柔根堅。
○鄭東谷曰:莧陸,本草云一名商陸。其根至蔓,雖盡取之,而旁根復生,小人之類難絶如之。
○王童溪曰:九五決柔之主,既以陽德居陽位,又藉衆陽之助,往決一柔,宜若易然,故有莧陸夬夬之象。健而說,決而和者,決之善也,故必中行而後无過咎。若有剛過之失,而无說和之善,則雖勝一小人,揆之中道,未為光大。九五剛而中者,謂五陽之勢強盛,故戒其或過。九三以陽居陽,而處乾健之極,九五以陽居陽,而藉衆陽之助,故曰夬夬。
○丘行可曰:凡陽之決陰,遠則不能相及,唯比與應當之。
○胡雲峯曰:初陽位在下,不能決,三五陽位當決者也,故皆曰夬夬。五當可決之位,勢易于三三,唯夬夬即可以无咎。五之夬夬,或失之過暴,則猶為有咎也。夬三月卦,莧始生之時,姤五月卦,瓜始生之時,故以取象。
○熊梅邊曰:莧陸,馬、鄭、王皆作一物,近有音莧為完者,太鑿。
按:夬彖曰:有厲,告自邑,不利即戎。彖傳曰:決而和,其危乃光。聖人去小人,不尚剛壯如此。九三以陽居陽,既戒其壯頄,而以遇雨若濡為无咎。九五居中得正,无壯頄之凶。然以剛長之極,互體重乾,決陰于近,視如摧枯,故特明其中行无咎,亦慮其過剛,而以中和之道,劑其剛強之過。未光即其危乃光之光,正以剛之極夬之易,恐失有厲其危之儆。且以五陽決一陰,即如莧陸之易,亦未足為功,故曰未光也。諸儒以應比之故,重為三五咎。詳玩兩言,夬夬乃本爻純陽之象,非戒辭。所為咎者,正慮剛過為咎,似无應比為累之象。
俞石澗云:宋成曰:詳註驗經,誤增中字。
上六:无號,終有凶。
象傳:无號之凶,終不可長也。
《本義》:小人居窮極之時,黨類已盡,无所號呼,終必有凶。
○沈守約曰:兌為口,而處于極號之象,變而為乾,陰消亡也。
○郭白雲曰:上六當五剛進決之時,不可苟免,不可長者。又言終凶之速也。
按:夬卦六爻,善者止於无咎,未有言吉亨者。聖人於窮極之陰,不敢忽如此。盖物窮則變,寇窮則挺,故六爻皆以過剛為戒,不以得勝為慶也。君子得時得勢,宜玩斯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