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清]沈起元撰《周易孔义集说•卷二》

[清]沈起元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(清)沈起元撰《周易孔義集說•卷二》

䷅【坎下乾上】

中爻離巽。

邱行可曰:訟字從言從公,言出于公則為訟,不公則為誣為詐,非訟也。

○熊與可曰:乾坎互巽,離有家人卦,故訟每起于家人,風火鼓扇而天水違行。

○張中溪曰:人有爭,不能直之于私,故言于公也。
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彖傳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孔仲達曰:窒,塞也。惕,懼也。凡訟之體,不可妄興,必有信實,被物止塞,而能惕懼,中道而止,乃得吉也。若終竟訟事,雖復窒惕,亦有凶也。剛來而得中,輔嗣必以為九二者,凡上下二象,得于下象者,則稱來。且凡云來者,皆據異類而來。九二在二隂之中,故稱來。

○劉長民曰:剛來,謂二性本剛直好勝而訟也。來居柔,能屈其性也。處中位,不失中道也。

○《程傳》:剛自外來而成訟,則二乃訟之主也。據卦辭,二乃善也。爻則以自下訟上為義,所取不同也。

《本義》:訟,爭辨也。上乾下坎,乾健坎險,上剛以制其下,下險以伺其上,又為内險而外健,又為已險而彼健,皆訟之道也。九二中實,上无應與,又為加憂,當下卦之中,有有孚而見窒,能懼而得中之象。上九過剛,居訟之極,有終極其訟之象。九五剛健中正,以居尊位,大人之象。以剛乘險,以實履陷,不利涉大川之象。

○語録:九二正應在五,五亦陽,故窒。

○項平甫曰:曲直未得,故窒。勝負未明,故惕。

○林黄中曰:需、訟皆有坎,故有孚同。坎在上而進不陷,故需曰光亨。坎在下而光自掩,故訟曰窒惕。

○鄭東谷曰:坎三爻惟二剛而无應,窒于二隂之間。窒生訟,訟生惕,雖窒惕也,然二剛而得中,有孚之象。有孚而中,則不極于訟,有吉義焉。

○胡雲峯曰:天子主諸侯,有司主士庶,訟非特士庶之爭。

○來矣鮮曰:中爻巽木,下坎水,本可涉大川,但三剛在上,陽實隂虚,遇巽風舟重,遇風則舟危矣。舟危豈不入淵?

○何玄子曰:以窒故訟,以惕故不終。訟,

:中吉,傳以得中釋之,蓋惟得中,故能中止。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象傳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王輔嗣曰:處訟之始,訟不可終,故不永所事,然後吉。

○劉長民曰:初雖應四,而體惟相違,故亦為訟。四以剛處柔,能變其志,而不成訟,故終吉。

○《程傳》:以柔居下,不能終極其訟者也。以上有應援,故雖小有言,終得吉。在訟而相應相與者也,故初于四獲其辯明。

○張紫巖曰:互離在前,離明為其辯明。

○項平甫曰:此終吉者,在訟為不終,在人為有終。

○楊慈湖曰:訟之初未深,小有言而已。

○沈守約曰:坎變為兌,兌為口,小有言象。

○楊誠齋曰:才弱者有慚忿而无遂心,位下者有微愬而不敢于大訟,故雖有言而小。

○胡雲峯曰:初不曰不永訟,而曰不永所事,事之初猶冀其不成訟也。小有言,我不能已也。

○沈克齋曰:永字象水長流不已,初在坎下,坎水不能出而長流,故為不永。
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
象傳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荀慈明曰:下與上爭,即取患害,如掇拾小物也。二者下體之君,君不爭,則百姓無害。

○《程傳》:二五相應之地,而兩剛不相與相訟者也。九二以剛處險,為訟之主,乃與五為敵。五以中正居尊位,其可敵乎?是為訟而義不克也。

○朱漢上曰:以不正而訟中正,不可也,况以臣訟君乎?歸者,二自五而反。逋者,失位而竄。坎為隱伏,竄也。

○項平甫曰:一家好訟,百家受害。言三百戶无眚,見安者衆也。

○張紫巖曰:事固有下訟上者乎?曰:臣不能自節以禮義,而區區欲必伸其志,于道不遜,于天不順,有致訟之理,而刑罰所由加也,是謂自貽伊戚,曰患至掇云。聖人著此訓,明君臣之間,道貴同,不同則疑,疑則爭,爭則亂。

○沈守約曰:坎而為坤,乾居其上,君臣之象。卦變為否,上下不交,訟象。坤,順也,知義不可避險而逃,不失其順,不克訟之象。

○鄭東谷曰:成卦各有所主,所以訟者,二實為之。初三雖同,險體蓋附之也。是以初與三有終吉之義,而以訟之必不勝者寓于二焉。

○蘭惠卿曰:二為遠臣大夫之位,古者大夫食二百八十八人之禄三百戶,其舉全數乎?

○馮厚齋曰:此卿大夫有位者之訟也。

○熊梅邊曰:訟之得名,正以二居險中,卦辭之有孚窒為二而發,以下訟上,凶患可知。惟其居中有孚窒,塞而能惕,故能歸逋而無眚。

○俞石澗曰:既逋,則近己者無連坐之患,故曰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
○來矣鮮曰:坎為眚,變坤則无眚矣。

: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鄭康成以為三百戶,言至薄也。王輔嗣註:邑過三百,竄而據強,災未免也。傳義皆用其說。愚謂逋竄之後,尚恐據強為災,則百戶句意乃更深一層,何以象傳畧之?蓋以下訟上,罪同叛逆,必取誅滅,不止一身一家。傳所謂患者,此也。宜從荀氏為直截。
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
象傳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虞仲翔曰:道无成而代有終,坤三同義也。

孔仲達曰:六三以隂柔順承上九,居爭訟之時,處兩剛之間,貞正自危,柔體不爭,係應在上,故終吉。

○《程傳》:三雖居剛而應上,然質本隂柔,處險而介兩剛之間,危懼非為訟者。貞,謂堅固自守。厲終吉,謂雖危地能知危懼,則終必獲吉。柔從剛,下從上,三不為訟,而從上九所為,或從王事。无成,謂從上而成,不在己也。

○王童溪曰:訟者,剛健之事,非柔順者所能為,故初與三皆云終吉。然初之終吉,即其初而知其終之有吉也。三之終吉,居其終而安享,是終吉也。貞固自守,而无九二、九四上下之交焉,則雖處危險之極而終吉,故訟之六爻不言訟,惟三為然。

○張紫巖曰:位在坎上,有互離體,變坎險為離明。

○項平甫曰:舊德,坤也。坤之中爻,動而成坎,初六、六三,皆舊爻也。曰貞,曰或從王事无成,皆六三舊辭,故聖人引之以實其義,所以發凡起例,使人知三百八十四爻,皆乾、坤之舊也。六三為上所訟,上終訟之人,不可與辯。三貞守舊德,含章不變,自无訟理。或不幸而與爭王事,則明其事理,而讓其成功,以存從上之體。從上吉,謂從上九也。初以訟為所事,三之王事,亦爭辯之事爾。

○熊梅邊曰:坤六三亦曰或從王事无成,而曰有終者,以地道代有終也。此不曰有終者,訟不可終也。訟以中止為吉,无成乃所以為有終,所以為中吉。

○龍麟洲曰:以離明體,上承乾君,有從王事象。巽為不果,有无成象。

○唐凝菴曰:舊德,以坤從乾之舊德也。

:舊德,坤順之德也。順則不訟,何吉如之?故傳以從上為舊德,其義顯矣。
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
象傳:復即命渝,安貞不失也。

虞仲翔曰:失位故不克訟。渝,變也。變而成巽,巽為命,故即復命。渝,動而得位,故安貞吉。

○《程傳》:陽剛而居健體,不得中正,本為訟者。初正應而順從,非與訟者无與為敵,其訟无由而興,故不克訟。又居柔應柔,亦能止之義。命為正理,失正理為方命,故以即命為復。夫剛健而不中正,則躁動,故不安。處非中正,故不貞,所以好訟。若義不克訟而不訟,反就正理,變其不安貞為安貞,則吉矣。

○朱漢上曰:克其剛強欲訟之心,而與初相應,相應則情義相得,各復其所,何訟之有?各復其所者,復即命也。九四處柔體離巽,柔巽故无狠怒,明則知可否,斯九四所以能復歟?巽為命,為號令。陸績曰:訟之復,乾變為巽。

○項平甫曰:九四變為六四,則以柔居柔,既安且正,長无好訟之失矣,故曰復即命。渝,安貞不失也。此亦以渝字發,逐爻自變為四千九十六卦之例也。

○胡雲峯曰:四之不克訟,與九二不同。九二坎體,其心本險。九四乾體,其心能安乎天理之正,故吉。然曰歸曰渝,皆知反者。九二識時勢,能反而安其分之小。九四明義理,能變而安于命之正。

潘去華曰:訟非善事,四何以能變而安貞?在乾陽一惕間也。故前念之悔,即為後念之貞。競心之忘,即道心之正也。

九五:訟元吉。

象傳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王子邕曰:以中正之德,齊乖爭之訟,元吉也。

王輔嗣曰:用其中正,以斷枉直,中則不過,正則不邪。

○沈守約曰:乾變為離,大明中天,幽枉必達。

○趙汝楳曰:大人在上,平諸侯萬民之訟,至于讓畔讓路而息爭,吉孰大焉。

○觀彖有大人之德,故未訟則感之而化,已訟則就之而直。
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象傳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王輔嗣曰:處訟之極,以剛居上,訟得而勝者也。以訟受錫,榮胡可保?故終朝之間,褫帶者三也。

○項平甫曰:上本乾之亢龍,以剛終訟,于法當凶,自无勝理。以三從之,故有或來之錫,言出于望外也。

○沈守約曰:爻變為兑,兑為口,健極而尚口,終訟之象。兑,澤也,天而為澤,錫命之象。卦變為困,尚口乃窮也。

○胡雲峯曰:或,設若也,非必之辭。鞶帶命服,以錫有德,非以賞訟,豈有必得之理?甚言訟不可終也。

○來矣鮮曰:離日居下,卦終之象。坎為盜,褫奪之象。

焦弱侯曰:康成注以褫為拕,言與小象合。不知孔子正發明言外之意,以為雖不見奪,亦不足敬也。

○龍麟洲曰:上與六三撰離中爻,故曰鞶帶,身之文也。外實中虚,皆離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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