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清]沈起元撰《周易孔义集说•卷六》

[清]沈起元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(清)沈起元撰《周易孔義集說•卷六》

周易孔義集說卷六

光禄寺卿沈起元撰

上經

䷔【震下离上】

中爻艮坎。

噬嗑。亨,利用獄。彖傳:頤中有物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則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李氏鼎祚曰:頤中有物曰噬嗑,謂九四互體,坎為法律,又為刑獄。四在頤中,齧而後亨,故利用獄。

○石守道曰:凡柔則言上行,剛則言來,柔下剛上,定體也。剛來,如訟、无妄、渙等,剛體本在上而來下。上行,如晉、睽、鼎、噬嗑等,柔體本在下,今居五為上行。

○《程傳》:卦外剛中柔,人頤口之象。中虚之中,又一剛爻,為頤中有物之象。必齧之則得嗑,故為噬嗑。凡天下至于一國一家,至于萬事,若君臣父子親戚朋友之間,有雑貳怨隙者,皆讒邪間于其間也。除去之,則和合矣。故間隔者,天下之大害。噬嗑者,治天下之大用。去天下之間,在任刑罰,故取用刑為義。在二體明照而威震,用刑之象也。

○噬嗑卦自有亨義,事所以不得亨者,以有間也。噬而嗑之,則亨通矣。獄者,所以究治情偽,得情則知為間之道,然後可以設防致刑。五為用獄之主,以柔處剛而得中,得用獄之宜也。

○趙復齋曰:頤外實中虚,囹圄之象。中有實焉,囚也。决而去之,獄賁空爾。此卦動,故利用獄。賁止,故折獄致刑。離必遇震乃為電,否則日也,火也。離合震,剛柔分,動而明,故春分後雷發聲,電始至,秋分而雷收電隱。用刑,噬嗑之一端耳。

○朱漢上曰:六五柔中,不當位也。施于用獄,无若柔中之為利。蓋人君止于仁,不以明斷稱也。

○項平甫曰:剛柔分,分者,未合之時也。一剛在内,分隔三柔,此其所以當噬也。動而明,則二體合矣。合而章,則大化亨矣。此三句皆解噬嗑亨也。

○李隆山曰:噬嗑以去頤中之梗,雷電以去天地之梗,刑獄以去天下之梗。

○徐進齋曰:剛柔分,未噬之象。動而明,方噬之象。合而章,已噬之象。

李西溪曰:人之頤中,自有雷電,齒剛而古柔。雷之擊搏,必與電合。齒之噬齧,必與舌俱。

○趙汴水曰:體卦之畫,則寛嚴胥濟。體卦之德,則明清善聼。體卦之象,則訟不淹宿。

○俞石澗曰:噬嗑倒轉為賁,亦有頤中有物之象,而以為賁,何耶?曰:凡噬者必下動,賁无震,不得為噬嗑也。夫頤而中虚,則无事于噬而自合。今有物焉,則窒塞矣。故文王曰:噬嗑,亨。孔子添一而字,蓋謂噬而嗑之則亨,不噬則不嗑,不嗑則不亨也。

○何玄子曰:雷得電爍而益威,電得雷轟而益曜。當罰即罰,當刑即刑,如雷之奮而與電合。罰所當罰,刑所當刑,如電之赫而與雷合。

○來矣鮮曰:剛柔分,震剛離柔,分居内外。内剛者,齒也。外柔者,輔也。

剛柔分,乃引起下文動而明句,自當以二體言,不當以爻言。分字從合字生,有分有合,乃為噬嗑。

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

象傳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王輔嗣曰:屨,謂著而踐履也。校,謂所施之械也。處刑之初,居无位之地,是受刑之人,凡過之所始,必始于微,而後至于著;罰之所始,必始于薄,而後至于誅。過輕戮薄,故校之在足。足為懲誡,不復重犯,故无咎。

○侯行果曰:屨貫趾足也。震為足,坎為校,震没坎下,故屨校滅趾。初位得正,故无咎。

○《程傳》:初與上无位,為受刑之人,餘四爻皆為用刑之人。

○朱漢上曰:震為行,艮止之,不行也。

○呂東萊曰:大抵為惡,先從發足處制之,則惡必不能長矣。

○蔡節齋曰:滅,没也。

○沈守約曰:震為足,在足之下者,趾也。變而為坤,滅趾之象。

○趙汴水曰:趾,足跟也。說文:足跟曰歱。字從止。人不能行為,字亦從止,則止為不行之義。下爻或言足,或言趾,足者通稱,趾有止之義。

○吴草廬曰:足械之制,周圍其脛而已。今械木之廣,既圍脛而遮掩,又過其脛,并不見脛下之趾也。入獄之初,桎之使不得去,鞫問无罪,則釋其械而縱之。

○來矣鮮曰:中爻坎為桎梏,校之象,故上九亦言校。震性動,滅其趾,則不得動而行,以為惡矣。
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

象傳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王輔嗣曰:處中得位,所刑者當,故曰噬膚也。膚者,柔脆之物也。

《本義》:祭有膚鼎,蓋肉之柔脆者。六二中正,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。語録:膚腹膄滅,浸没也,謂因噬膚而没其鼻也。

○趙復齊曰:以柔居柔,而且乘剛,故最易噬。

○項平甫曰:他卦以乘剛為危,噬惡者以乘剛為利也。

○楊誠齋曰:二三五有衆齒上下噬齧之象。

○沈守約曰:艮為鼻,爻變而艮體亡矣。

○吴草廬曰:卦體象頤,初上二剛象頤口上下齦齶,有齒牙能噬者也。中四畫乃頤中虚而容物之象,故各象所噬之物。二三五柔畫物之脆者,四剛畫物之堅者。二三五皆柔,三五以柔居剛,雖脆而堅,二以柔居柔,最為易噬。膚者,豕腹之下无骨之肉,古禮别實于一鼎,曰膚鼎。二最易噬象,膚又近初剛,初為下頤之齶,凡噬物,下齶之動最有力,以至近能噬之剛,噬至柔易噬之物,一舉盡臠,畧无留難,以至所噬之膚,掩遏噬者之鼻也。坎為豕,二在互坎下,象豕腹向下之膚。艮為鼻,二當互艮之下,畫鼻之下端也,正與所噬之膚相直,故有膚滅其鼻之象。噬嗑在于去間,噬易,是其間易去也,故无咎。

○胡雲峯曰:噬而言膚腊胏肉者,取頤中有物之象也。各爻雖有所噬之難易,然因各爻自有此象,故于其所噬者,因而為之象耳。

○來矣鮮曰:人剛則性直,獄内委曲,不能隱藏,六二又以中正乘其剛以聼斷,必得其情,故易
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象傳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虞仲翔曰:三在膚裏,故稱肉。離日熯之為腊,坎為毒。

孔仲達曰:腊是堅剛之肉,毒者苦惡之物。三處下體之上,失政刑人,刑人不服。若齧其腊肉,非但難齧,更生咎怨,猶遇其毒也。刑不侵順,雖有遇毒之吝,於德亦无大咎。

○趙復齋曰:獸乾者,腊物,雖小而有骨。六三柔若易噬,居剛中,實噬之者。易而不戒,則傷諸口,遇毒,故小吝。終噬之,故无咎。

○呂東萊曰:自不正而欲正人,難矣哉!噬腊肉而遇毒,當于此知正己之道,雖吝而无咎。小人有惡,從而治之,在我則實无罪。聖人不長小人之惡之意也。

○林黄中曰:腊者,肉見于外,骨藏于中。以六居三,外柔内剛,腊肉之象。

○胡雲峯曰:二三皆无咎,而三小吝者,中正不中正之分也。

○觀彖以柔居剛,動而麗明,故雖所治至難,不免小吝而无咎。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象傳:利艱貞,吉,未光也。

陸公紀曰:肉有骨謂之胏。離為乾肉,又為兵矢。金矢者,剛直也。噬胏雖難,終得伸其剛直。

○《程傳》:居近君之位,當噬嗑之任者,四已過中,是其間愈大,而用刑愈深,故云噬乾胏。噬至堅而得金矢,金取剛,矢取直。九四陽德,為得剛直之道。剛而明體,陽而居柔。剛明則傷于果,故戒以知難。居柔則守不固,故戒以堅貞。剛而不貞者有矣,凡失剛者,皆不貞也。在噬嗑四為最善。

○楊龜山曰:九四合一卦言之,則為間者也。以爻言,則居大臣之位,任除間之責者也。

○項平甫曰:四、五兩爻稱得金,又皆用貞者。下卦為間尚淺,故用力易。上卦為間大,故用力難,非貞不濟。四得剛直之才,可以去間矣。然以所居不正,未能光大,故必艱貞而後吉。先艱後貞者,明所遇者艱,非才之罪,能以貞勝,雖艱可吉。五得剛中之位,可以去間矣。然以其才不當位,故必貞厲而後可无咎。先貞後厲者,明五本非才,雖貞猶厲,但正得當中,故可免咎而已。大抵噬嗑諸爻,噬于淺者,皆可无咎。噬于深者,雖吉亦艱。就其淺者言之,三已稍難,故遇毒而有小吝;就其深者言之,初則艱,中則利,終則凶。

○馮厚齊曰:肉之附骨,猶四之附九,居于離火,故為乾胏。

丘行可曰:噬嗑唯四、五兩爻,能盡治獄之道。象以五之柔為主,故曰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利用之言,獨歸于五。爻以四之剛為主,故曰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吉之言,獨歸于四,而他爻謂之无咎也。主柔而言,以仁為治獄之本;主剛而言,以威為治獄之用。

○胡雙湖曰:蒙金矢,指坎九二,此爻正互坎中爻。蘭氏曰:九,乾之策,乾為金。

○齊氏曰:坎為矯,柔為木,又為弓,矯木加金,施於弓,亦有矢象。

○胡雲峯曰:乾胏,骨連肉,剛中有柔。九四剛居柔,故所噬如之。

○來矣鮮曰:九四居坎中,坎得乾中畫,故有金象,有矢象。若六五變為乾,則止有金象,无矢象矣,故止曰得黄金。且九四剛而不正,故戒之以剛直;六五柔中,故戒之以剛中。得者,教人必如此,非周禮鈞金束矢之謂。:光,離體也,未光四居互坎中也。

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
象傳:貞厲,无咎,得當也。

虞仲翔曰:隂稱肉,離中日烈,故乾肉也。

王輔嗣曰:黄中,金剛也。

《本義》:噬乾肉,難于膚而易于腊胏者也。柔順而中,以居尊位,用刑于人,人无不服,故有此象。

○語録:問:九四、六五皆有艱難、正固、危懼之意,故皆為戒占者之辭。曰:亦是爻中原自有此道理,大抵纔是治人,彼必為敵,不是易事。故雖時位、卦德得刑之宜,亦須以艱難、正固處之。

○朱漢上曰:黄,中色,離中之坤也。變乾為金,故曰得黄金。

○王童溪曰:四以剛而居柔,五以柔而居剛,其不正一也。故四必艱貞而後為吉,五必貞厲而後得无咎。

○沈守約曰:離變為乾,明而健,噬乾肉之象。剛健而中,得黄金之象。雷動于下,而天臨于上,人君用刑之象。

○趙汴水曰:此利用獄之爻也。乾肉、黄金皆不過于剛者,六五大君以柔用獄,故動中肯綮,无頓刃折剛之患,而猶曰貞厲无咎者,聖人謹用刑獄,其過慮若此。釋彖言不當位,此言得當者,彼以位言,此以事言。五以柔用獄,行以正厲,其无咎者,得用獄之當也。

李西溪曰:九四以剛噬,六五以柔噬。以剛噬者,有司執法之公;以柔噬者,人君不忍之仁。

○林黄中曰:以六居五,剛柔得中,乾肉象。

○俞石澗曰:居離明之中,其明不至于察,而罰當其罪。
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
象傳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鄭康成曰:離為槁木,坎為耳,木在耳上。何校滅耳之象。

○《程傳》:上過乎尊位,无位者也,故為受刑者。居卦之終,是其間大噬之極也。何,負也,謂在頸也。

○朱漢上曰:四坎為耳,上九宜曰耳不聰,而曰聰不明,何也?坎水離火,日月之光。火,外景也,于目為視;水,内景也,于耳為聼。視聼之用,无非明也。

○項平甫曰:上九離之極,離主目,坎主耳,離極則傷,坎火旺則水囚,故耳受其病。

○沈守約曰:上處卦極,變而為震動,極而不知己也。離,麗也,震動為木,上極而麗于木。何校象。

○毛伯玉曰:以怙終,故寄之上九。

○王秋山曰:居卦之外,火體炎上,而去震遠,是有雷霆之威,若罔聞知,炎炎于上而不顧,故凶。

○吴草廬曰:上畫為首,剛畫在上,首械象。首械在坎耳之上,是械之厚,掩過其耳,而耳不見也。居卦之終,問獄已成,而首何至厚之械,罪不可掩矣。

○來矣鮮日,上九未變,離明在上,坎耳在下,故聼之明。今上九變,則不成離明矣,所以聼之不明也。坎既心險,又不信好言,所以犯大罪。

:彖傳頤中有物,則專指九四一爻而言。至卦辭利用獄,傳以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釋之,則是二體六爻皆有噬嗑之道,各有用獄之義,自不得復泥于九四之梗矣。卦體與爻象取義不同類如此。以噬四為主,以六爻遞相噬者,均枝辭也。初、上兩爻,孔子繫辭備言小人之狀,故諸儒以為受刑之人,說自不易。但初、上之為小人,何歟?蓋天下國家之害,惟在小人之為間,而柔惡易去,剛惡難除。初、上皆剛而无位,故聖人以象為間之小人。卦象震、離,雷電相合,本天地間暴烈之氣,在上為用威,在下即為不靖。无位而不靖,初、上以之。初乃孽之萌,上為惡之極。且中爻艮山坎水,坎為險䧟,為刑獄,為法律,為弓矢,為盜;離為兵戈,為惡人。是卦有外示陽明,中藏險毒之象。初動而之險,將入山水之間,挾弓矢、興戈兵而為盜,勢且必麗于法。幸而艮止于前,變為坤順,尚可懲之于初,此屨校滅趾之象也,孔子以為小人之福也。上則伏險在中,亢威在上,變為叠震,動不知止,離火不戢,必自焚身,當獄成不變之時,其能免乎?此周公于滅耳之下,更繫以凶,孔子以為惡積罪大者也。止惡于初,怙終不悛,爻中固有其象,非硬設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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