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元]胡震撰《周易衍义•卷二》

[元]胡震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元]胡震撰《周易衍義•卷二》

【原文】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【原文】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。訟,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訟之道,必有孚實,中无其實,乃是誣妄,凶之道也。訟者,與人争訟而待决于人,雖有實理,當時亦窒塞而未通。理既未通,吉凶未可必,故當惕畏。訟以得中為吉,終凶其事則凶也。大人者,剛明中正之人,能决所訟,故利見之。訟非和平之事,先當擇所安而處,不可自陷于危險,故不利涉大川。夫訟,非人事之得已也。反之于已,宜直而不宜曲;質之于人,宜明而不宜暗。天覆地載,汚垢兼包,奚以争為?父天母地,性命一源,奚以争為?訟者,人事之大不義也。自夫氣禀不齊,私立町畦,善惡雜處,是非角立,此訟之不能無也。然訟之所生,其有不同天之仇而愛親之誠,窒而未通歟?其有不反兵之仇而友恭之誠,窒而未通歟?存于己者,必懷惕懼之念,必存大中之道,乃得其吉也。不是之思,而矯誣浮辭,輕忽躁妄,以終極其訟,凶之甚也。人之有訟,質成于上之人,必其明哲,足以辨是非,察誠偽,斯利見之。虞、芮争田之訟,必欲見文王;鼠牙雀角之誠偽,必欲見召伯,此皆利見大人也。若伯州犂之輕重其手,張湯之輕重其心,是非不明,邪正不别,何利見焉?嗟夫!兵非聖人之所欲,自世有暴亂,然後不免有兵;刑非聖人之得已也,自世有姦邪,然後不免于用刑;訟非聖人之所貴,自世有逆順之不明,然後不免于有訟。然辨訟之曲直,聽訟之明暗,亦在我審其取舍而已。斯道之正,豈可以争訟而離之乎?

夫子之釋曰: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常解于相平,而合于不相下。險者狡而工于争,健者強而利于争。以卦德言,乾剛居上,以制其下;坎險居下,以伺其上。以坎之險,遇乾之剛,訟之所由興。又健而不險,不生訟;險而不健,不能訟;險而又健,是以訟也。以剛來得中釋有孚,窒,惕,中吉者,以卦變言也。二隂二陽之卦,各十有二,皆自臨、遯而來。遯之二隂,上往居三;遯之三陽,下來居二,剛來得中也。中居險中,故有孚,窒,惕,而得中焉,此訟之吉也。以不可成釋終凶者,以卦體言也。上九過剛,居訟之極,為終其訟之意。以尚中正釋利見大人者,九五剛健中正,為聽訟之主,訟者宜質厥成也。以入于淵釋不利涉大川者,以卦象言也。以乾剛乘坎險,險在下,故有涉川之象。凡訟者,宜先晏處其身,思出險之道,不可自陷入深淵。俗諺所謂必須存一條走路是也。

楊氏曰:誠心無詐者,必不訟。窒隙而無仇者,必不訟。惕厲而懼刑戮者,必不訟。中和而不狠愎者,必不訟。如是則吉也。潘氏曰:不見大人而反涉川,是與隂險小人謀之,險愈深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天體居上,水行于下,天道左旋,水道右流,皆違行而不相親。訟,不親也,不親所以為訟。君子觀象,凡所作事,必謀其始。盖欲息訟端于作事之始,不欲言訟事于失事之後也。作事謀始,期無訟也。

楊氏曰:止訟在初,而聽訟亦在初。又曰:訟心者祥,訟人者殃。作事謀始,豈特訟為然。

【原文】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,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初六與四應,九二間之,此初六之所以訟也。初六居險之初,柔不當位,无當訟之才,故不永所事。隂柔在下,而二以剛乘之,近而不相與,故小有言。然上有陽剛之正,應辨理之明,故終得其吉。程氏曰:在訟之義,同位而相應,相與者也,故初與四為獲。其辨明同位而不相得,相訟者也,故二與五為對敵。訟之初六,無終訟之凶,則有止訟之善。甚矣,訟之不可興也。戴天履地,孰非同氣?秉彞好德,均有此生。與我相角于勝負之場,孰若相忘于道義之域?與我相持于争競之際,孰若相與于和順之中?初六之不永所事,棄細過而偕之大道,釋小嫌而不介胷次,此息訟之所以吉也。昔虞芮一履文王之境,善心油然而生,遷善悔過,萬世誦之。雖使小傷,而其終之吉,固自若也。夫子以訟不可長,又曰其辨明,聖人之不貴訟,固如此。世衰道微,小而一家,固有兄弟鬩牆,而骨肉之争,積代不醒。大而一國,固有曲直交責,城池之争,歷代相戕。甚矣,其愚也。觀初六之義,可以自訟矣。

楊氏曰:初六、九四,訟之敵也。六才弱而居下,才弱者有暫忿而無遂心,故雖訟而不永。位下者敢于微愬,而不敢于大訟,故雖有言而小。不永則易收,小言則易釋,所以終吉。

【原文】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,人三百戶,无眚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不克訟,歸逋,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二五相應之地,而兩剛不相與相訟者也。然五君也,二臣也,其可敵乎?不克訟者,義不克也。知其義之不可退居而逋避,以寡約自處,則自无過眚。三百戶,邑之至小也,若要強大,是猶競也,能无眚乎?夫上下之分,天冠地履之不可易也。父有不直,子無證父之理;兄有不直,弟無證兄之理;上有不直,下無訴上之理。子而證父,未問所證之事,先有證父之曲;弟而證兄,未問所證之事,先有證兄之曲;下而訴上,未問所訴之事,先有訴上之曲。詹父之于虢公,元咺之于衛侯,皆君臣也。使虢公之譛詹父,衛侯之訟元咺,而詹父、元咺知有避難守約之義,雖使不伸,猶曰免陵君之過也。不是之思而有辭,其如訟上之罪何?上下之分,本非較曲直之地,逃難遁藏,亦惟庶幾上人之宥其罪也。聖人為九二謀,盖亦分義之不可踰爾。小象以歸逋竄釋不克訟,退歸逋避,罔敢有辭,如是則无自下訟上之患,以患至掇釋自下訟上。夫微者不得于大者,其在微者唯可以自責;賤者不得于貴者,其在賤者唯可以自咎。若九二不能自訟,以下訟上,義乖勢曲,禍患之至,皆其自取,夫何咎哉?朱氏曰:退歸而逋,則其邑人三百戶得以无眚。不然,五來討二,禍及邑人矣。坤為戶,三在大夫位為邑,諸侯之卿,當天子之大夫也,食邑二百八十有八人,三百,舉全數也。

【原文】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,或從王事,无成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禄者,稱德而受。食舊德,謂處其素分而无求也。六三居下之上,在三公之位,承乘皆剛,无健之才,以隂居陽,質本隂柔,與上九為應,而四間之,宜有訟也。然三柔而明,安其素分,不失舊物,堅固自守,雖處危地,終獲其吉。但知從上之事,而不居其成功,此三之善也。盖訟以能正為吉,六三之不争,莫善于動静之兩不争。其静而止也,則安其分,守其素所履。舊焉采食,則食采食之舊,而守其正。舊焉家食,則食家食之舊,而守其正。不越常而妄動,不踰理以苟禄,雖不幸處危懼之地,固可必其有終之吉。其動而行也,從上之事,有善則稱君,而不敢有其善。有勞則稱君,而不敢有其勞。以功而下人,致恭以存位,此從上不争之所以終吉也。小象以從上吉釋食舊德者,于以見守己之吉,與從上之吉,二者之兼備也。嗟夫!争訟,逆德也。人惟志不帥氣,氣以役志,則血氣之分,不能不激而為争訟之由。能持其志,毋暴其氣,則犯而不校,有而若無,争訟何從而生乎?石氏曰:九二以下訟上,不能保其舊邑。六三順以從上,其食舊德也宜矣。

【原文】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復即命渝,安貞,不失也。

四以陽剛居健體,不得中正,本為訟者也。承五履三,而應初九。五,君也,義不克訟。三居下而柔,不與之訟。初正應而順,非從于訟者也。四雖剛健,无與對敵,不克訟也。乃克其剛健欲訟之心,而與初相應。復即就于命,革其心,平其氣,變前之為,而安于正理,則吉也。命,正理也。復而不變,變而不安,偽也。夫極天下之不善者,訟也。極天下之至善,亦訟也。其訟人之心,轉而為訟己之善,則吉也。同一目也,用之視非禮則為惡,用之視正禮則為善。同一耳也,用之聽淫聲則為惡,用之聽雅樂則為善。同一訟也,用之訟人則為惡,用之訟己則為善。九四之不克訟而自訟者,必能自反而仁,自反而有禮,自反而忠信。復以反此天命之正理,安以守此天命之正理,使忿懥、争競、誣罔、狡詐之念,一毫不萌。自訟之善,其不在兹乎?夫子以不失也釋之,能復之,即本然之天理,曾未嘗喪也。昔者鯀之方命,子貢之不受命,其初固未能無失也。及其終也,一則彝倫之斁,一則天道之聞。盖鯀之圯族,唯知以訟人為心。賜之何敢望,猶有自訟之功也。訟己訟人之得失,其判于此乎?

【原文】九五:訟,元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九五剛健中正之君,聽天下之訟。中而不過,則上無淵魚之察;正而无私,則下无梗陽之賂。直者伸,枉者愧,尚何訟之有?畫衣冠而民不犯,虚囹圄而不式可也,此天下之大吉也。古之聖人知天下之不能无訟也,于是有大司寇之職焉。凡諸侯之獄訟,則以邦典定之;卿大夫之獄訟,則以邦法斷之;庶民之獄訟,以邦成弊之。又有小司寇之職焉,以五刑聽訟而訊其情,以五聲聽訟而求其情,以八辟而麗其法,以三刺而斷其中。又有士師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,有鄉士聽獄訟以察其辭,有縣士各掌其名教而辨其獄訟,有方士以掌邦家之獄訟,有訝士以掌四方之獄訟。所以詳于設官分職者,亦曰欲聽之得其平爾。故聽訟之際,有所忿疾,有所顧忌,皆不得其平。此九五之所以元吉,而夫子釋之以中正者,其得聽訟之大本歟!

【原文】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九以陽剛居上,剛健之極,又處訟之終,極其訟者也。倘或善訟而勝,窮極不已,至于受服命之賞,是亦與人亢争而得,其能保乎?故終一朝而三見褫奪于人也,不足敬也可知矣。天下之事,以非道而取之者,偶然而成,必忽然而敗;泛然而蒙賞,必俄然而蒙罰。上九之以訟受服,非讒譛忠良而蒙其榮,

【闕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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