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十翼】序卦传-[清]毛奇龄撰《仲氏易•卷三十》

[清]毛奇龄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序卦傳

二篇分上下,名曰對易,此文王周易所謂三易之一者。其例有對待而無聨屬,夫子故創為聨屬之說以寄意焉。然仍不明註對待者,書不盡言也,默而成之,存乎人也。

有天地,然後萬物生焉。盈天地之間者惟萬物,故受之以屯。屯者,盈也。屯者,物之始生也。物【郭京作始】。

生必蒙,故受之以蒙。蒙者,蒙【郭京本此下有昧也】。也。物之穉【一作稚】也。物穉不可不養也,故受之以【李鼎祚本無以字】。

需需者,飲食之道也。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【僧一行易纂引孟喜序卦曰:隂陽養萬物,必訟而成之。君臣養萬民,亦訟而成之。今傳無此】。

訟必有衆起,故受之以師。師者,衆也。衆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比。比者【郭京本者下有親字】。

比也比必有所畜【一作蓄】,故受之以小畜。物畜然後有禮,故受之以履【吳澄云:此下宜有履者禮也四字,今韓註有之,而王弼略例引此四字,當是後人誤以正文書作註字者】。

履而泰【本義引晁氏云:鄭無而泰二字】。

然後安,故受之以泰。泰者,通也。物不可以終通,故受之以否。物不可以終否,故受之以同人。與人同者,物必歸焉,故受之以大有。有大者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謙。有大而能謙必豫,故受之以豫。豫必有隨【韓康伯曰:順以動者,衆之所隨也】。

故受之以隨。以喜隨人者必有事,故受之以蠱。蠱者,事也。有事而後可大,故受之以臨。臨者,大也【荀慈明曰:陽稱大,謂一陽動升,故曰大也。項平甫曰:以大臨小曰大。凡稱臨,皆大者之事】。

物大然後可觀【說文引地可觀者莫可觀于木,今傳無此】。

故受之以觀。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【李鼎祚本此下有噬字】。

嗑者,合也。物不可以苟合而已,故受之以賁。賁者,飾也。致飾然【李鼎祚本作而】。

後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剥。剥者,剥也。物不可以終盡,剥窮上反下,故受之以復【淮南子引云:剥之不可遂盡也,故受之以復。與此不同】。

復則不妄矣,故受之以无妄。有无妄然後可畜,故受之【李鼎祚本無之字】。

以大畜,物畜然後可養,故受之以頤。頤者,養也。不養則不可【李鼎祚本此下有以字】。

動,故受之以大過。物不可以終過,故受之以坎。坎者,陷也。陷必有所麗,故受之以離。離者,麗也【王昭素本于此下增麗必有感,故受之以咸,真狂妄無忌憚者。上下分篇,此文王舊文,故夫子于上傳至此而止】。

有天地然後有萬物,有萬物然後有男女,有男女然後有夫婦,有夫婦然後有父子,有父子然後有君臣,有君臣然後有上下,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。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以恒。恒者,久也。物不可以久居其所,故受之以遯。遯者,退也。物不可以終遯,故受之以大壯。物不可以終壯,故受之以晉。晉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傷,故受之以明夷。夷者,傷也。傷於外者必反其家,故受之以家人。家道窮必乖,故受之以睽。睽者,乖也。乖必有難,故受之以蹇。蹇者,難也。物不可以終難,故受之以解。解者,緩也。緩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損。損而不已必益,故受之以益。益而不已必决,故受之以夬。夬者,决也。决必有所【李鼎祚本無所字】。

遇,故受之以姤。姤者,遇也。物相遇而後聚,故受之以萃。萃者,聚也。聚而上者謂之升,故受之以升。升而不已必困,故受之以困。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井。井道不可不革,故受之以革【韓康伯曰:井久則穢濁,宜易其故】。

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【韓康伯曰:鼎所以和齊生物,成新之器也】。

主器者莫若長子【崔憬曰:鼎所烹飪,享于上帝,主此器者,莫若冢嫡,以其為祭主也】。

故受之以震。震者,動也。物不可以終動【李鼎祚本此下有動必二字】。

止之,故受之以艮。艮者,止也。物不可以終止,故受之以漸。漸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歸,故受之以歸妹。得其所歸者必大,故受之以豐。豐者,大也。窮大者必失其居,故受之以旅。旅而無所容,故受之以巽。巽者,入也。入而後說之,故受之以兑。兑者,說也。說而後散之,故受之以渙。渙者,離也。物不可以終離,故受之以節。節而信之,故受之以中孚。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【韓康伯曰:守其信者,則失貞而不諒之道,而以信為過也,故曰小過】。

有過物者必濟,故受之以既濟【韓康伯曰:行過乎恭,禮過乎儉,可以矯世勵俗,有所濟也】。

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未濟終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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