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-[清]毛奇龄撰《仲氏易•卷十》

[清]毛奇龄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

䷖【坤下艮上】聚卦【一陽五陰】

剝:不利有攸往。

彖曰:剝,剝【舉正增一落字,謬】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。

此十二辟卦之一也。漢儒以十二辟卦分配十二月枝辰之數,如一陽復配子十一月,六陽乾配巳四月,一陰姤配午五月,六陰坤配亥十月類。【復、臨、泰、大壯、夬、乾六陽卦,姤、遯、否、觀、剝、坤六陰卦,為十二辟卦,詳見臨卦彖下】。

分配秩然。第諸卦名義,各以因重及分聚起見,而獨剝與復,則純以陰陽往來、消息盈虚為卦名、卦義。蓋剝為陽之將盡,復為陽之始生。易惟重陽,故于一生一死間,消息盈虚,明明指揭,以為君子小人所當儆戒者,在此際也。夫剝者,削也,落也。以陰柔而變其陽剛,是剝其陽剛也。夫陽往則陽剝陰,陰往則陰剝陽;往則息,剝則消;往則盈,剝則虚:此天行之顯然者。今陽之止而待剝,已及五矣,尚安往乎?雖下坤上艮,坤順艮止,其止而待剝,觀象固然,然不曰有天行在乎?夫止而不往者,人之行也。而消而復息,虚而復盈,小人之進而復退者,天之行也。君子所尚者,天行而已,往與止何計焉?

象曰:山附于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,

【此仍以因重之義釋之】。

初六:剝牀以足,蔑。【荀九家易本作滅,義同】。

貞凶。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
夫其所以欲剝而尚未剝者,止此艮之一陽耳。夫艮之一陽,以坦然平直而横陳于衆陰之上,有似乎牀而剝之,是剝牀也。【牀屬上爻,足屬初爻。從來誤解】,然而尚未剝也。蓋當剝之初,必自近乎地者始,牀之足則近乎地也,所謂下也。【初、二為地道,為下】。

剝牀者何?以以此而已。夫剝者,削也;蔑與滅,亦削也。【廣韻:剝,削也。王弼云:蔑,猶削也。陸德明云:楚俗有削篾之言】。

雖剝下非正,而剝陽則剝正矣,剝正則凶。

六二,剝牀以辨,蔑貞凶。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
足之上為辨,謂屈伸之際有分辨也。【鄭玄曰:謂近膝之下,屈則相近,伸則相遠,故為辨。辨,分也】。

而牀梐亦然。【崔憬曰:以牀言之,則辨者牀梐也,在笫足之間。孔穎達云:牀身之下,牀足之上,足與身分辨之處是也。大抵兩物交縫,俱謂之辨,如革之中絶為辨類。若孔安國謂為牀幹,則在牀棧之上,樹以懸物者,與梐不同】。

牀有笫有足,而笫足之交,復設梐以當分辨之處,故亦謂之辨。則辨之加于足,猶之二之加于初也。初以足,則此以辨矣。夫二為五應,亦賴五之為我與也。今五陽已剝而不我與,則二五正位雖與初異,而剝陽滅正,則正與初等,其凶也,視之初可耳。

六三,剝之【陸德明本去之字,反謂有之者為非,大謬】无咎。象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
三則有與矣。【上九相應為有與】。第其所與者,則即其所剝者。夫四陰無應,而祗此區區之一陽,下為我應,而尚忍剝之?然而與者三所獨,剝者衆所同也。衆皆欲剝,吾何獨不剝?則亦曰剝之而已。初不言其所剝者何物也,牀也,廬也。且不言我之所以剝之者何所以也,以足也,以辨也,以膚也,以宫人也。一若為衆所逼,而陰為避嫌,陽故若不覺者。夫如是,則何咎矣?雖上下四陰皆無所與,而我獨有與,則所得者一,而所失者在上下。此即坤之所為得主,為利喪朋,為安貞者。陰類小人,其宜離而不宜合如此。

六四:剝牀以膚,【京房本作簠,謂祭器,不可解】。

凶。象曰:剥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
牀之有薦席,猶獸之有皮毛也【見崔憬說】。

故獸以皮毛為膚,而牀亦以薦席為膚。四之剝牀,則漸與上近矣。雖牀終未剝,而剝牀以此,故曰災不遠耳。

六五,貫魚,以宫人寵,无不利。象曰:以宫人寵,終无尤也。

五亦剝牀者也,且切近于牀。牀膚既剝,則此正剝牀之際,而無如牀未可剝也。何也?以剝之為象,將及乎坤,而猶未坤也。斯時也,五陰排連,駢頭而進,有似乎貫魚然者。夫魚本陰類,五坤是也。【下坤,互亦坤,故五坤】。

乃以艮手【艮為手】,牽巽繩【五以觀之,上巽剝而為艮,故牽巽】。

而貫而穿之,將何以哉?夫魚陰類,宫人亦陰類【見何妥、崔憬說】。

與小人同,而大小一貫,一若后、夫人、嬪婦、女御次第而進【按:禮注:一后、三夫人、九嬪婦、二十七世婦、八十一御妻,以次當夕,凡十五日而遍】。

如貫魚之有序者,此非以膚、以辨、以足者可同年語也,蓋以宫人寵矣。夫盈虚消息,全藉天行,天行未至,不虞不待,此正小人之欲剝。而時尚未至,伎倆有限,故止蔑為寵,止凶為利,此在小人亦無如何者。而昧者謂設一轉變之幾,夫爻義所在,何容設變?若謂此即消而轉息、虚而轉盈之際,則何以處夫坤亥之盡剝也?善觀易者,于此當自省耳。後漢梁皇后曰:願陛下思雨雲之均澤,識貫魚之次序。正引此辭。夫梁氏亂政,此剝牀之尤者,然漢祚未盡,猶能受寵,而順止如此,此可監矣。【後儒因文立義,動摭史事,如此二爻,雜引四皓、邵平、伏生、浮丘以為博談,而至于易義所在,曾不之顧。此禍易之學,與此間所引據絶不相同,不可不察】。
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【京本、董本俱作德,誤】輿【董本作車】。小人剝廬。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;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
夫此一陽也,必致于剝,而時尚未剝,則于此有危微之幾焉。試觀艮之菓蓏【艮為菓蓏】,至剛而碩【上一剛爻為碩】。

祗此碩果,縣之于衆陰之上,而羣欲食之而不能食,可謂幸矣。然而禍福之端,得失之數,皆蘊于此。浸假君子居此,則以坤為大輿【見說卦】而我乘其上而得之。小人居此,則以艮為門闕而我居其下而必欲剝之。夫得時則駕君子之行,乃以非所攸往而不得與民為周旋,厚下安宅,亦順止之義,而小人道長。凡艮之安止象牀又象廬者,【一陽為覆,有廬象】。

而必欲盡剝之而不可為用,此剝之所以不終剝。【此君子得輿】,而自此以往所由繼之以坤亥而不可救也。【此小人剝廬,舊謂二占不分用,非是】。

漢五行志引京房易傳曰:小人剝廬,厥妖山崩。兹謂隂乘陽,弱勝強,則以艮為山,艮剛剝則山崩,此平實了義。後儒解易多傅會,謂牀為陽所居,廬為陰所居,既已可怪,未聞艮剛之牀復有一陽居其上者。且謂剝牀為使陽失所居,剝廬為自失所居,不成坤亥之月六陰皆露處乎?此皆說易之最可笑者。【仲氏曰碩果不食,第以艮剛未剝取象耳。必謂果有仁可再生,則鑿矣。說詩者不以詞害志,說易亦然。使此果仁可生,得毋復之一陽即剝之未盡者乎?且坤不盡剝乎?】,

仲氏易卷十

<經部,易類,仲氏易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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