䷿【坎下离上】三易卦。
易
否䷋【五來二往】。
又易:
恒䷟【三往上來】,
損䷨【初往四來】
未濟:亨。小狐汔濟,濡其尾【史記引作狐涉水,濡其尾】。无攸利。
彖曰:未濟亨,柔得中也。小狐汔濟,未出中也。濡其尾,无攸利,不續終也。雖不當位,剛柔應也。
反,既濟則未濟矣。既濟曰亨,未濟亦曰亨,以未濟終濟也。既濟以陽始,而内柔居中,曰柔得中。未濟以陽終,而外柔居中,亦曰柔得中,以内外一中也。第得中無内外,出中有内外,而既之與未,從此判焉。中者,極也,我所守也。濟者,由此以達之彼也。方既濟時,水在外而火在内,由中以濟水,而已出乎此。今乃未濟,火在外而水反在内,一涉足而水已濡之,求其由此而濟之以出乎中,勢乃甚難。故内坎為水,而此非水也,必假物以象之,則坎當為狐【見九家易】。
且又不止狐也,内坎為狐,三五之坎當為小狐【見何氏訂詁】。
乃小狐之濟,則正丁坎剛之外,離剛之内,所云一柔得中者,而究未能出【未出中三字,正未濟之未絶大關鍵,從來未經拈出】,則幾濟而仍未濟焉。所云汔也,汔者幾也,汔濟非濟也,故曰未也。盖隂不可終,隂終則道窮【見上卦】。
陽不可終,陽終則隂與陽無不窮【雜卦曰男之窮也,指陽窮。序卦曰物不可窮也,物該隂陽言】。
窮則續之曰續終,苟能續則未濟終濟,雖曰濡尾,曰无攸利,何害焉?雖既濟六爻隂陽皆當位,未濟六爻隂陽皆不當位,而剛柔内外尚能相應,何勿終焉?既濟求濟,未濟亦求濟,既濟不可窮,未濟亦不可窮,而易義已備,文王以未濟終全易者如此。狐善涉水,且尾長,故涉必濡尾。古語狐欲渡河,無如尾何,可驗。餘見前卦【史記春申君引易狐涉水濡尾,以為始易終難。韓嬰詩傳云官怠于宦成,病加于小愈,引易小狐云云,皆續終之義】。
象曰:火在水上,未濟;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
物者,隂陽也,猶云坤隂物,乾陽物也。方者,位也,猶云初率其詞而揆其方也。辨則物自解,所云分也;居則類自合,所云聚也。此正文王推易一法,而夫子于繫詞發其始【方以類聚,物以羣分】。
于大象六十四卦之末,直明揭而終結之,一篇之中三致意焉。故乾坤聚之始,既未分之終,聚始為居方,分終為辨物,而即此一卦六爻之中,奇偶分列,即辨物也。奇自為奇,偶自為偶,即居方也。故夫子于說卦一傳,皆該以方【如震東方,離南方,乾西北方,類】。
于敘卦一傳,皆該以物【如物生必蒙,物穉不可養,類】。
而其于雜卦曰否泰反其類也,于序卦未濟曰物不可窮也,則以否泰者為既未推易所自來,而于否泰揭類字見其類聚,于未濟揭物字則見其羣分也。嗚呼!微矣。
初六:濡其尾,吝。象曰:濡其尾,亦不知極也。
初在損居四,未出中之時也。見摧于陽剛,而易居水裔,與中遠矣。而乃居坎窞之中,而思以求濟,尾則濡矣,濟于何有?夫中者,極也【廣韻:極,中也。屋極曰中。按李鼎祚解易,亦以極為中,但指四為濡尾,不同】。
中極甚遥,相望未可及,而褰裳濡足,則亦不知極之所在為何等矣。按既濟之初,亦有濡尾曳輪語,而此卦初、二分見之,以爻義各有在也。王輔嗣不明象數,而自為義例,概以君臣比應,強合卦位,而言易者悉遵之,易焉得不長晦乎?
九二:曳其輪,貞吉。象曰:九二貞吉,中以行正也。
互坎輪在前,而迣而不進,與既濟曳輪同。而陽居正中,中以行正,則惟否五之易為能貞耳。卦三言貞吉,皆以能守為義。未濟不急濟,是以終濟,九二有焉。
六三:未濟,征凶【朱氏本義疑利字上有不字,誤】利涉大川。象曰:未濟征凶,位不當也。
三以恒乾之中陽,易以震隂,雖乾震皆剛,勇于征行,而此固未可遽濟時也。但内坎之川,則已逾險中矣,涉矣。前征雖凶,所利者此耳。位不當,謂處正互兩坎之間,非當濟之位,與上雖不當位義又别。未濟六爻不當位,豈止三乎?朱子疑利涉上有不字,此亦意及之耳。易學四同,遂增一不字,著書之宜慎如此。
九四:貞吉,悔亡。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賞于大國。象曰:貞吉,悔亡,志行也。
未濟總須貞,而四以貞濟,此正守中將出時也。特未濟之四,即既濟之三,雖勞逸不同,功過亦異,而其為振興而圖濟世,則事一也。故四在損時,居外艮互坤之間,取初剛而填之坤方。艮,鬼之門,謂之伐鬼方,此與既濟亦何異?而特其時當震動,四之所履為互震,即震也。時當行賞,四填互坤為大國,開國承家即賞也。則猶是三年【初至四亦三位】,而一憊一賞,勞逸功過頓殊矣。坎為志,功成而有賞,故志行。
六五:貞吉,无悔。君子之光,有孚,吉。象曰:君子之光,其暉吉也。
五自二往,作離日于天中,而下使坤衆為坎,以受日光,是君子之光也。是離中與坎中交相孚也,是得中而濟者也,吉也。坎、離中合如符,信然。故凡坎、離皆有孚象。其稱君子,以五本陽位,陽者,君子也。若傳以暉頌光者,暉,光之本也。此推原言之以此。離之五本否之乾中,遡日光以見天光,故曰其暉吉,言其暉已早吉矣。按周禮眡祲以十暈為十煇,煇即暉字,皆以光氣内斂為言。故詩曰庭燎有煇,言向曉則其光將斂。管輅云日中有光,朝日為暉,正以日中光散,朝日光斂耳。程、朱以為暉者,光之散,則相反矣。且詞無証據,亦何可杜撰如此【晉史:孫登謂嵇康曰:火生而有光,不用具光,而果在于用光。人生而有才,不用其才,而果在于用才。故用光在乎得薪,用才在乎識貞。此亦貞吉為光之說】。
上九:有孚于飲酒,无咎。濡其首,有孚失是。象曰:飲酒濡首,亦不知節也。
此終濟時也,而狃于必濟,仍未濟矣。故卦以未終,而爻亦終以未然之意,以為如是可續終耳。上以恒乾之中而易之,加互坎之首,此時下坎與互坎均出險矣。以此求濟,更無所為水也。向之離坎相孚者,本孚以水火,而今已出險而踞高位,坎有罇酒【見坎卦】。而離鼓歌而饗之,則其有孚者又在飲酒,飲酒何咎乎?需時求濟,假以宴樂,正貞守者所有事,而無如亦濡其首也【濡首畢竟屬飲酒言,觀傳飲酒濡首連出可驗。本義反云如狐之涉水而濡其首,是夫子傳文為無理矣】。
夫首者,乾也【說卦:乾為首】。
恒乾之體加于坎上,一若舉乾首而埋之坎酒之中,溺于川猶可救,溺于酒不可救矣。所云有孚者,失于是矣。夫初以急濟而不知極,今以必濟而又不知節。節者,時也。在中為時,得時為節。始濟終濟,其不可自恃如此。虞仲翔極舉推易之法,而不能遍推以盡其致如此。上九亦知乾在坎上為濡首,然第知未濟為否所推,不知又為恒所推。因但舉否推之例曰:乾為首,五動則首在酒中。是以否三乾為首,而降五為二,則以上乾之首而埋之下坎之酒中。其為說非不極精甚確,與俗之言象言數者十倍有進,而不知此是五爻之解,與上何涉乎?世之欲得其理者,以此諦觀,則思過半矣【否是二五推,恒是三上推,損是初四推。故三上只推恒卦,不及否、損。他倣此】。
仲氏易卷二十六
<經部,易類,仲氏易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