欽定四庫全書|仲氏易卷十三
翰林院檢討毛奇齡撰
䷜【坎下坎上】
四易卦。
易:
臨䷒【初往五來】。
觀䷓【上來二往】。
又易:
萃䷬【四來二往】,
升䷭【三往五來】
習坎,
【歸藏易卦名作犖,劉瓛本作欿。郭氏舉王習上有坎字,誤】。
有孚,維心亨,行有尚。彖曰:習坎,重險也。水流而不盈,行險而不失其信。維心亨,乃以剛中也。行有尚,往有功也。天險不可升也,地險山川丘陵也。王公設險以守其國,險之時用大矣哉!
習坎,重坎也。習者,重也,猶尚書云不習吉也。第八純皆重,而此獨以習名者,古卦名多加字,如夏易以艮為連山,商易以豫為陽豫類。獨周易不然,故祗于坎卦八純之首,特加習字,以為卦名有如是者耳。郭京于習坎上欲更增坎字,以為坎是名習坎,是義陋矣。第坎離相對,離樂坎憂,此本憂危卦,而坎體旁陷,以重坎言之,則亦中爻平而兩旁陷。雖初為憂患之始,上當憂患之終,終則必變,而惟恐以出險之後,或易險而反入乎險,故坎六爻皆少吉,而初上尤凶,以為坎之形與坎之義固如是也。然而四无咎,何也?原坎之卦辭,以中為主,所謂有孚,維心亨,皆中象也。雖坎以險中,以剛中,指兩坎中言,而以全坎觀之,則三四中也。且所謂行有尚者,指中爻言。大傳自二至五為中爻【中爻即互卦,有云非中爻不備】。
今中爻自二至五,下互震而上互艮,震為行,而艮則以高山居上位,所謂行而有尚者,非三四兩爻不足當此,故三猶勿用,而四即无咎。亦以三主行,四主尚,水尚則盈,盈則出險,故三不如四不止,三多凶,四多懼也。夫坎者,孚也,即信也。凡卦之上下相合而中虛中實者,皆謂之孚,以為可相合作符信也。今以形言之,則兩體中實,信也;全體中虛,又信也;上下與内外皆得印合如使竹,又信也。而以義言之,水附于坎,其流也,盈坎而後行,然盈則必行,無徒盈者,【故曰不盈】,可信也。盈坎而行,則行乎險矣,然而猶此盈即猶此行,前坎之行無以異于後坎之行也,可信也。此其間獨心為之【維,獨也】。
坎為心,為通【見說卦】。
是為心亨。乃心在中,而坎以兩剛而居實中,又復以一行而居虛中,是其往也。三行而四通,三无功而四有尚,則即以多功有尚而推四爻為卦主,豈有誣乎?夫險,凶德也,然而上合乎天,下合乎地,中合乎人,故后王君公因險設險,而即有以用其險。所謂生憂患而死安樂者,此險也;所謂危者使平,易者使傾者,此險也。故曰:險不終險而終乎險。惟終乎險,故可無險也,此處險之道也。
象曰:水洊【京房作臻,于寶作薦,皆聲轉義同】至,習坎,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
【洊即習也。爾雅云:再也。劉氏云:猶仍也。習,教之。習,閑也。重之,故閑之】。
初六:習坎,入于坎窞,凶。象曰:習坎入坎,失道凶也。習坎在外,
【因重之。卦皆由下而上】而此亦曰習坎者,以上下言之,則重又在下也。窞者,坎又坎也。初為坎之隂,坎也。然又為臨、兌所易,兌為澤,又坎也。故先言習坎者,以兩坎之重,而繼言坎窞者,則又以坎、兌之複也。失道,失處險之道也。
九二:坎有險,求小得。象曰:求小得,未出中也。
此險中也。然剛能處險,雖未出乎中,而初有失,此反可求得,特小耳。蓋二自觀來,移觀巽上九而為坎中,巽多利,故有小得,猶隨卦互巽之稱有求得也。
六三,來之坎坎,險,
【鄭玄、向秀本作撿。鄭云:木在首曰枕,在手曰檢,如桎梏之類。坎為桎梏,此正與上六之徽纆相對,較似有理。但須改險為撿,則擅改經字,故不可從耳】。
且枕入于坎窞,勿用。象曰:來之坎坎,終无功也。
以升之六五移來為坎,是其坎為來之坎也。今以來之坎而逼重坎,又坎也。坎之又坎而且安之,有如枕入于坎,又入于窞,是初之坎窞以坎兌之複,而此之坎窞則仍以兩坎之重也。夫往有功者,以行之尚也。今以震之盡而當艮之首,行未尚也。三雖終,何功之有?坎坎,勞貌,詩坎坎伐檀是也。故傳曰勞乎坎,又曰坎為勞卦,今勞而无功矣。
六四:樽酒簋貳,用缶,納約自牖,
【陸績本作誘聲,誤】。
終无咎。象曰:樽酒簋貳,剛柔際也。
此行尚時也。前險既過則盈坎,坎行將必有尚而出乎險者。當其時,以三位之剛與四柔相接,【三四剛柔以位言】。宜有宴衎酬酢,為遵養之藉。此如需之遇坎而需酒食,困之遇坎而困酒食者,則飲食相歡,夫亦處險者之不得已也。夫以艮木之堅,兼震竹蒼筤之細,木可為樽,而竹可為簋,比之王臣之會,諸侯享之樽,而副以簋,所謂樽酒簋副者,亦燕禮也。而不特此也,險者儉也。漢劉修碑以險為儉,故君子儉德,避難于險時用之。其為樽也不必木,其為簋也不必竹,用缶而已。所謂汗樽而土簋,門内樽而門外缶,此其時也。爾雅:盎為缶。《虞氏易》曰:震為仰缶。今樽與簋交用之,凡此者所為約也。約者儉也,然且以至約之物,當相見之歡,而又以三四剛柔相接之密,乃不納于戶,而納于牖。【戶在室東南,牖在室南】。
艮為門闕【見說卦】。
而四當艮門之半,比之牆牖。【爾雅:在牆曰牖】。
如云陳之牖下者。此約之又約,亦以四自升來,却巽剛而受坎柔,猶之坎與坎交,居艮柔而受坎約,其情同也。貳與副同。本義引周禮三貳,謂益酒之副,遂以簋貳,不合。引晁以道說,謂先儒以樽酒簋為句,既又以夫子象詞樽酒簋貳四字連讀,又不合。又引晁氏據陸德明本,欲去貳字,則以解經之故,而至改經不可矣。夫子象詞,自無誤句。晁氏古易,多出偽造,况唐時郭、京、陸德明諸本,私臆穿鑿,明屬乖舛,可輕信耶?
【陸德明釋文亦明註簋貳句,未嘗以簋句】。
九五,坎不盈,祗【說文京房本作禔。禔、祗通用,猶史記祗取辱作禔取辱,類皆作徒與但解。若鄭玄本作泜,則又一義耳】既平,无咎。象曰:坎不盈,中未大也。
五雖剛中,而仍未出險。坎者,科也。水必盈科而後進,内坎稍終,而外坎未既,是未盈也,彖之所謂水流而不盈是也。蓋互艮為止,止水不行,且臨初升三,俱為兌澤,澤又瀦水,故五從兌升,則皆有不盈之意。以止水瀦澤,皆不能溢而出也,故曰此不盈者也,但已平耳。莊子曰:平者,水停之盛。停亦止也,盈則行,平則停。夫二不出中,而此云中未大者,猶是坎中,而以險而出,則必以大而行也。
上六,係用徽纆,寘【劉瓛本作示,云:衆議于九棘之下】。于叢棘,三歲不得,凶。象曰:上六失道,凶三歲也。
若夫上六,則可以出險之時,所謂險極必變者,而萬一恃為必得。失處險之道,則前坎之終既在坎窞,習坎之終猶是也。雖曰已出水矣,可以無坎窞矣,然獨不有叢棘在乎?坎雖為水,而實為叢棘,以觀巽之繩為徽、為纆,係而寘之叢棘之中。向之六二在險中者,祗求小得,而尚不即出。今以出險之際,而一或不戒,反致出險而仍居于險,當其時,雖欲如疇昔之求小得,尚可得乎?故曰:我亦不知得在何時。三歲陽數,以坎為中男,故數三。言不得者,已三周陽矣。夫處險有道,初失之,今又失之;初失之而凶,今失之而又凶。然則坎豈終險乎?故曰:此憂危之卦也,可戒也。劉表曰:三股為徽,兩股為纆,皆索名。虞翻曰:獄外種九棘,故稱叢棘。《九家易》曰:司寇公卿議獄,上罪三年舍,中二年舍,下一年舍,不舍故不得。鄭康成曰:終不自改而出諸圜土者殺,故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