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清]毛奇龄撰《仲氏易•卷十》

[清]毛奇龄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欽定四庫全書|仲氏易卷十

翰林院檢討毛奇齡撰

䷔【震下离上】三易卦

【五來初往】。

又易

【五來四往】,

【二往四來】

【此在盧氏、虞翻、侯果諸家,俱謂從否來,與推易合。若本義謂從益來,則又從變言,與此不同】。
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
彖曰:頤中有物曰噬嗑,噬嗑而亨,剛柔分(句)。【王弼注直下連動而明六字作句,以為剛柔分動,不溷乃明,則于震動離明義例盡失之矣,大謬】。

動而明,雷電合而有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噬嗑象也。噬者,齒決物也。嗑者,合也。初上二陽為齦剛,上下相向,而填諸物于其中,名為噬嗑。但賁象倒見,與此並同。【噬嗑、賁、】而不名噬嗑,則以上開下動,與上止下開,有分殊也。【離開震動,上噬下嗑、賁,則艮止離開,不能合矣】。

夫開而能動,中有決斷,自能亨通。而即以其象旁推之,上下兩剛,同于犴狴,決斷諸有,兼類折獄,則噬嗑既亨,即因而用獄,亦有利焉。是何也?卦象類頤而中決諸物,因名噬嗑。【三陰一陽俱在頤中,則俱謂之物。舊祗以九四當物,且謂四剛間斷,上下必須決去,則之爻詞,殊不其然,謬之極矣】。

第物以類聚,而後始從而分之。凡陰陽剛柔,皆謂之物,傳所謂陽物、陰物是也。今卦從否推,又從益與損分推,則當未推時,剛柔皆聚而不分。【否三陰三陽對聚,損、益三陰内聚,三陽環聚】。

自九四互易,而剛柔分焉。【三陰三陽自相分隔】。

所謂物以羣分者,而于是下動【震】,上明【離】,下雷震上電【離】,相合成章。但以否卦推之,則初柔易得五中,而柔從上行。【盧氏、虞氏易、侯果諸儒俱謂卦從否來,以否之坤初升為乾五,為柔得中而上行,與推卦合。第諸家不曉損、益分推,得半而止,故不能全解推卦之法】。

而以益與損分推,則亦以四柔易得五中。【朱元晦本義以為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,以至于五而得其中,為得中上行,亦與推卦合。第不曉否、損之推,仍是半解,且得中上行單指否卦,與損、益分推無與】。

以三柔易得二中,皆柔之得中,而從震而上行者。【震為行,此上行與否柔上行不同】。

雖五中,以陰居陰,殊不當位,而開明決斷,自能出離光之照,以為震雷之決,雖以之用獄,尚有兼利,而況噬嗑乎?

象曰:雷電【雷電似宜作電雷,但泰彖宜言地天交而曰天地交,此固易例,況彖已明言雷電合矣。蔡邕石經本、李鼎祚易解皆作電雷,此必以己意強正之者。程傳、朱本義皆謂此文有互,非是】。

噬嗑:先王以明罰敇【亦作勅】,法【電故明罰,雷故敇法】。

初九:履校滅趾,【陸德明本作止】,无咎。象曰:屨校滅趾【古本此下有止字】不行也。

噬嗑以初上兩剛為斷物之具,其取象噬嗑,而復以用獄為義者,雖坎為刑律,亦以噬嗑之剛能斷決也。但初剛從否來,當在否時,本坤柔之一,而今易為震剛,而陰没于陽之中,似震足。【震為足】。下垂見剛木【震為陽禾】。而不見趾,一若以校木為屨緉者。校者,足械也。夫如是,則不行矣。震為動為行,而前當互艮,故有此象。
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二柔與三柔皆在噬嗑之間,而體當大離【一至四成大離】。

離火炎上,則近上者為乾腊,而近下者為革肉。膚者,革也,禮所謂膚鼎是也。【禮别實一鼎,為膚鼎】。

第此六二本損之兌剛,兌口上向,而二剛隆然于兌口之上,所謂鼻也。今易以四柔而隆然者亡矣。雖二四互艮,艮為黔喙【見說卦】為鼻【見荀九家易】。

而二當艮喙之根,但見喙而不見鼻,一似從根而噬,噬之深而滅其鼻者,所謂没鼻之噬也。夫艮之所以得稱鼻者,徒以一剛踞口上,與兌口同,而今已滅去,則凡為剛者皆魚肉之矣,可乘剛乎?

【宋政和末平江入解者筮之,得此爻曰:離為戈兵,艮為門闕。又以艮東北之卦而介乎南,離必東北敵人,南寇犯闕,且將不利乎君矣。鼻者,君祖也。後徽宗果北狩。明正統間魏文靖驥上卦事,有云:藩籬既虚,寇得深入,以唇亡之羞,來滅鼻之禍】。
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三于大離稍近上,則為腊肉。腊者,火所乾也,周禮腊人有腊鼎是也。【田獸脯鼎,實以兔之薧,為腊鼎】。

但三入互坎之内,坎為隱伏,為病,則厚味腊毒【見五行志】。容亦有之,然故小吝耳,何咎焉?或曰腊固有毒,張協七命云:甘,腊毒之味。此即甘脆肥膿,所謂腐腸之藥者,與遇毒不同。

九四,噬乾胏【說文作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-[清]毛奇龄撰《仲氏易》,从内,仕聲。揚雄說今作胏。若子夏傳作脯,虞氏易亦稱乾脯,則又另一字不同】。

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象曰:利艱貞,吉,未光。【陸德明本有大字,則與當字不協矣,大謬】

離為乾【音干】。卦以一陽而夾兩離【上,離大離】之間,則其所噬者直乾胏而已。然四從損來,損下為兌,又從益來,益上為巽,而皆易之為互坎之中,是坎本弓也【見說卦】。

而兌金巽木合之,作金矢而貫于坎中,雖離火未光【四為離初,故未光】。而離兵【離為戈兵】。

之用早見之,則我之所噬不過殘肉。【胏者,食之遺】而已得利器。此飲食之道,吉凶相循,所謂於味必思其毒,于利必思其難者。【太平御覽載王肅解云:金矢所以獲野禽,故食之反得金矢。君子于味必思其毒,于利必備其難也】。

金矢之得所由,必艱貞而後為利也。蓋剛噬固艱,噬剛尤艱,明罰敇法,端必由此。舊以此爻為所噬之物,不通。即以中四爻全指獄訟,牽強傅會,亦殊不合。此言噬嗑耳。金矢本箭鏃,今食田肉而得九鏃者,往有之。朱本義引周禮鈞金束矢,獄訟所入者為解,其於金矢固巧合矣,然于噬胏之義何居?且得金矢與遇毒得黄金一例,黄金無矢,毒又何物?況文王演易禾,必用周禮也。

【季彭山曰:鈞金束矢,先入之而後聽訟,並不見他書,恐前古必無是例,不可訓也。黄東發謂:先取其金而後與之聽訟,雖昏亂之世不為,況成周之治哉?此皆以臆見論周禮,殊為不合。蓋此專解易,謂易解不如是則可,謂周禮不是則不可,學者當自省耳】。

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其噬乾肉同,而此又得黄金者,以五柔為否乾所易,乾為金,而位當坤五之中,則為黄金。天下事何常以意外之獲,而守以恐厲之心?雖以剛決剛,以柔決剛,事有不同,而貞厲與艱貞一也,何咎之有?

上九:何【古本亦作荷】校滅耳,凶。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初剛為足,為屨校,則上剛在首,為荷校。荷校者,項械也。夫三五同功者,坎也。坎為耳【見說卦】。

而此踞坎上,而荷械于項,則并坎耳而滅之矣。夫離為電,為明,而滅耳,而不聰,即不明矣。以不聰不明者,而使之用獄,不其凶乎?夫猶是罹刑,而屨校无咎,荷校即凶者,剛固不可成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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