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元]赵采撰《周易程朱传义折衷•卷四》

[元]赵采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第6卦: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元]趙采撰《周易程朱傳義折衷》

程子曰:序卦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。人之所需者,飲食既有所需,争訟所由起也,訟所以次需也。為卦乾上坎下,以二象言之,天陽上行,水性就下,其行相違,所以成訟也。以二體言之,上剛下險,剛險相接,能无訟乎?又人内險阻而外剛彊,所以訟也。

愚曰:訟不專主於飲食,飲食本是末事,只為是斯人口腹所需,而大欲存焉,故争辯常由此作。以飲食日有訟,則其他争城、争地、争位、争禄財、争名而成訟者,從可知矣。

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程子曰:訟之道,必有其孚實。中无其實,乃是誣妄,凶之道也。卦之中實,為有孚之象。訟者,與人争辯,而待決於人。雖有孚,亦須窒塞未通,不窒則已明无訟矣。事既未辯,吉凶未可必也,故有畏惕。中吉,得中則吉也。終凶,終極其事則凶也。訟者,求辯其曲直也,故利見於大人。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,決所訟也。訟非和平之事,當擇安地而處,不可䧟於危險,故不利涉大川也。

朱子曰:九二中實,上无應與,又為加憂。且於卦變自遯而來,為剛來居二,而當下卦之中,有有孚而見窒,能懼而得中之象。上九過剛,居訟之極,有終極其訟之象。九五剛健中正,以居尊位,有大人之象。以剛乘險,以實履陷,有不利涉大川之象。故戒占者必有争辯之事,而随其所處為吉凶也。

愚曰:卦變初與四為中孚,又二五剛實居中,主信,故曰有孚。遯卦九三下而為訟,故云窒。下,塞也。以九三下墜,塞而為坎也。坎為加憂,故云惕。中,二五也。終,上也。利見大人,九五也。不利涉大川,川,坎也。涉之者,乾也。乾在下,涉而欲出,故利。乾在上,退而入,故不利。此需、訟之反也。厥初生民,必假物以為用。夫假物者必争,争而不已,必就其能斷曲直者而聽命焉,此訟所以继需也。易料其必訟,故欲挽之於无訟,故明指其吉凶利害,使人自決。若曰:汝欲訟歟?取吉之道四,有孚而不妄訟,窒慾而不興訟,惕懼而不好訟,得中而不過訟,是也。其終極不反,必歸於凶。取利之道一,有孚實而見大人,斷聽曲直,是也。若恃其孚實,冒險健訟,則不利矣。

彖曰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

程子曰:訟之為卦,上剛下險,險而又健也。又為險健相接,内險外健,皆所以為訟也。若健而不險,不生訟也;險而不健,不能訟也;險而又健,是以訟也。

朱子曰:以卦德釋卦名義。
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

程子曰:訟之道固如是。又據卦才而言,九二以剛自外來而成訟,則二乃訟之主也。以剛處中,中實之象,故為有孚。處訟之時,雖有孚信,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,不窒則不成訟矣。又居險䧟之中,亦為窒塞惕懼之義。二以陽剛自外來而得中,為以剛來訟而不過之義,是以吉也。卦有更取成卦之由為義者,此是也。卦義不取成卦之由,則更不言所變之爻也。據卦辭,二乃善也,而爻中不見其善。蓋卦辭取其有孚得中而言,乃善也。爻則以自下訟上為義,所取不同也。

愚曰:剛來而得中,伊川云剛自外來,殊不知剛來與剛自外來不同。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内,是訟卦變為无妄。此言剛來而得中,是遯卦變為訟。遯之九三來為訟之二,遯之二為訟之三。文公嘗言伊川不更變卦,所以到這處便說不通。如柔進而上行,柔來而文剛,分剛上而文柔,須用作圖子看方活。

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

程子曰:訟非善事,不得已也,安可終極其事?極意於其事則凶矣,故曰不可成也。成謂窮極其事也。

愚曰:此罪上九也。夬訟,涼德也。訟而服,已不足敬;訟而不勝,且入刑辟。勝則凶於天,不勝凶於人,可畏哉!

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

程子曰:訟者,求辯其是非也。辯之當,乃中正也。故利見大人,以所尚者中正也。聽者非其人,則或不得其中正也。中正大人,九五是也。

愚曰:幸九五也。夫興訟在我,聽訟在人,遇得中正,則理直者伸矣。

不利涉大川,入於淵也。

程子曰:與人訟者,必處其身於安平之地。若蹈危險,則陷其身矣,乃入於深淵也。卦中有中正險陷之象。

愚曰:以下坎設戒也。夫見可而進,訟之中策,冒而為之,鮮不及禍。曰入於淵者,自取之也。
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程子曰:天上水下,相違而行,二體違戾,訟之由也。若上下相順,訟何由興?君子觀象,知人情有争訟之道,故凡所作事,必謀其始。絶訟端於事之始,則訟无由生矣。謀始之義廣矣,若慎交結、明契劵之類是也。

朱子曰:天上水下,其行相違,作事謀始,訟端絶矣。

愚曰:天一生水,方天與水為一,則氣之未判者也。而訟之象,何以見一氣判矣?天運而西,水流而東,天水違行,事有逆順,情有好惡,於是而後有訟。君子知凡訟之所由起,存乎始之不順也,故事必謀之於始。謀始者,非擬議以興訟,隄防以絶訟也。是故君子居則擇隣,與則擇交,口則擇言,身則擇行,皆謀始也。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程子曰:六以柔弱居下,不能終極其訟者也。故於訟之初,因六之才,為之戒曰:若不長永其事,則雖小有言,終得吉也。蓋訟非可長之事,以隂柔之才,而訟於下,難以吉矣。以上有應援,而能不永其事,故雖小有言,終得吉也。有言,災之小者也。不永其事,而不至於凶,乃訟之吉也。

朱子曰:隂柔居下,不能終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愚曰:兩争而彊者,勝勢也;兩争而弱者,勝道也。蓋彊者知勝人,弱者知自勝。勝人者未必能勝人,自勝者真能勝人矣。初六其自勝者乎?四以彊凌初,初雖不能忍其忿忿之心以興訟,而能急起其自反之心以不永所事;雖不能遏其不平之鳴以有言,而能因其柔弱之資。但小小言辯而不大有言,所以始雖訟而終无訟之吉。象曰:其辯明。蓋理直辭順,况遇九五明哲而聽其訟乎?

伊川云:上有應援而能不永所事。應援指九四。以愚觀之,訟卦只九五一爻為聽訟之主,九四方且不克訟而復即命,豈能聽初六之訟乎?小有言亦不必言災之小
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程子曰:二五相應之地,而兩剛不相與相訟者也。九二自外來,以剛處險,為訟之主,乃與五為敵。五以中正處君位,其可敵乎?是為訟而義不克也。若能知其義之不可,退歸而逋避,以寡約自處,則得无過眚也。必逋者,避為敵之地也。三百戶,邑之至小者,若處彊大,是猶競也,能无眚乎?眚,過也,處不當也,與知惡而為有分也。自下而訟其上,義乖勢屈,禍患之至,猶拾掇而取之,言易得也。

朱子曰:九二陽剛,為險之主,本欲訟者也。然以剛居柔,得下之中,而上應九五,陽剛居尊,勢不可敵,故其象占如此。邑人三百戶,邑之小者,言自處卑約,以免災患。占者如是,則无眚矣。

愚曰:二之所以不克訟者,二,下也;五,上也。下豈可以訟上哉?二若恃其有邑人三百而與上訟,則罣誤而麗於眚者多矣。天下事,財均則論勢,勢均則論理。觀訟卦,只當坎上去從乾,不當是乾下來就坎。乾,天下无對者也。坎,乾之子也,雖有道理,如何敵得乾?如臣雖有道理,如何敵得君子?雖有道理,如何敢抗父?類而長之,則下不可以凌上,卑不可以踰尊,賤不可以敵貴,首足冠屨,體統在焉故也。天下无不是底天,无不是底君,无不是底父母,况九五中正居尊而元吉者乎?二若訟,則必掇禍患,歸而逋,則邑人之罣誤者可免矣。故曰: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然二所以知歸逋者,以其亦是箇剛中之人,雖有道理而訟,只為乾剛在上,義不可敵,便退而逋竄。蓋名分所在,道理又大也。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以二變坤,坤為戶,二在大夫位為邑,坎為眚,坎化為无眚,三百戶。朱漢上曰:古者諸侯建國,大夫受邑。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,食九人。中士倍下士,上士倍中士,大夫倍上士。卿四大夫,君十卿。禄,天子之大夫視子男,大國之卿當小國之君。然則諸侯之卿當天子之大夫也,食二百八十有八人,三百戶,舉全數也。
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朱子曰:食猶食邑之食,言所享也。六三隂柔,非能訟者,故守舊居正,則雖危而終吉。然或出而從上之事,則亦必无成功。占者守常而不出,則善也。

愚曰:上有德於三矣,三之所享,不敢忘也。是以處紛争交訟之間,而獨无訟焉。食舊德而不忘,正也。處争訟之間,亦厲矣。然始於厲而終於吉者,非以三不忘上之舊德而正當耶?或未必之辭。王,九五也。事,訟事也。若曰三若忘大德而求小怨,從九五以事乎訟,則必无成。若從上而不忘舊德,則吉也。
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象曰:復即命渝,安貞不失也。

朱子曰:即,就也。命,正理也。渝,變也。九四剛而不中,故有訟象。以其居柔,故又為不克,而復就正理。渝,變其心,安處於正之象。占者如是則吉也。

愚曰:四以剛凌初,為初所訟。初既不永所事,四或從而乘之,非初之病,乃四之過。今四不克訟,而復就正理,渝變其心,安處其正,所以為吉,而象以為不失也。伊川、文公皆以命為正理,蓋正理便是天命,如賜不受命,居易俟命,俱就說理。

九五:訟,元吉。象曰:訟,元吉,以中正也。

程子曰:以中正居尊位,治訟者也。治訟得其中正,所以元吉也。元吉,大吉而盡善也。吉大而不盡善者有矣,中正之道,何施而不元吉?

愚曰:九五訟元吉,文公云:此爻便似乾之利見大人,有占而无象,爻便是象。訟元吉,九五便是說得好,但恐學者无捉摸。夫以九五剛健中正,為天下立心、立極、立道之主,在河圖、洛書為居中之五,在洪範為皇極。以大君言之,位居天下之中正,道有天下之中正,德全天下之中正,不勉不思,從容中道,所以為聽訟之主而元吉者也。凡天下之不中者,於是而取中;凡天下之不正者,於是而取正;凡天下之不叶於極者,於此而會極。忿者消,慾者窒,奪者止,争者息,欺者信,偽者實,陂者平,高者下,抑者揚,物理民情,莫不由是取正,而各得其所正焉。此争訟之所以元吉也。訟元吉,辭約而旨遠,學者所當沈潜而深玩也。
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程子曰:九以陽居上,剛健之極,又處訟之終,極其訟者也。人之肆其剛彊,窮極於訟,取禍喪身,固其理也。設或使之善訟,能勝窮極不已,至於受服命之賞,是亦與人仇争所獲,其能安保之乎?故終一朝而三見褫奪也。窮極訟事,設使受服命之寵,亦不足敬而可賤惡,況又禍患隨至乎?

朱子曰:鞶帶,命服之飾。褫,奪也。以剛居訟極,終訟而能勝之,故有錫命受服之象。然以訟得之,豈能安久?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。其占為終訟无理,而或取勝,然其所得,終必失之,聖人為戒之意深矣。

愚曰:訟之六爻,二四不能訟者也,上以訟勝而受賜者也。然易於不克者曰无眚、曰獲吉,於受賜者曰三褫之、曰不足敬,何也?嗚呼!此聖人止訟之道也。夫使勝者自多其勝以夸其怨,不勝者自恥其不勝以遂其惡,則訟之禍吾不知其終矣。是故訟勝人以為吉,易以為凶;訟不勝人以為凶,易以為吉。蓋莫恥於訟,莫安於不訟也。上言鞶帶,以卦乾衣坤裳,坤中一畫有帶之象。

周易程朱傳義折衷卷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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