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宋]方寔孙撰《淙山读周易记•卷六》

[宋]方寔孙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宋]方寔孫撰《淙山讀周易•卷六》

䷔【震下离上】
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
《疏》云: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在于口,則隔其上下。若齧去其物,上下乃合,而得亨也。此卦之名,假借口象以為義,以喻刑法也。凡上下之間,有物間隔,當須用刑法去之,乃得亨通,故云噬嗑,亨也。利用獄者,以刑除間隔之物,故利用獄。

伊川曰:不云利用刑,而云利用獄者,卦有明照之象,利于察獄也。

序卦曰:可觀而後有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卦有明照之象,利于察獄,可觀而後有合也。噬嗑卦六爻言噬者四:六二曰噬膚,六三曰噬腊肉,九四曰噬乾胏,六五曰噬乾肉。唯初九、上九爻不言噬者,刑期于无刑之意也,故曰利用獄。而不言利用刑,其大旨可見矣。繫辭曰:小人不恥不仁,不畏不義,不見利不勸,不威不懲。小懲而大戒,此小人之福也。易曰:屨校滅趾,无咎。又曰:小人以小善為无益而弗為也,以小惡為无傷而弗去也,故惡積而不可揜,罪大而不可解。易曰:何校滅耳,凶。繫辭獨舉初九、上九爻,而不及其他,以見初九屨校,是懲小人于其始;上九何校,是懲小人于其終。終始言校,皆不欲言噬也。後世有喜納人于狴犴者,為害不淺,非噬嗑卦所謂利用獄者矣。

彖曰:頤中有物曰噬嗑。

伊川曰:口中有物間之,齧而後合也。卦上下二剛爻,而中柔外剛中虚,人頤口之象也。中虚之中,又一剛爻,為頤中有物之象。口中有物,則隔其上下,不得嗑,必齧之,則得嗑,故為噬嗑。聖人以卦象推之于天下之事,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,在天下則為有強梗或讒說間隔于其間,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。當用刑法,小則懲戒,大則誅戮,以除去之,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。

噬嗑而亨。

伊川曰:有物間于頤中則為害,噬而嗑之則其害亡,乃亨道也。

剛柔分,動而明。

伊川曰:以卦才言也。剛爻與柔爻相間,剛柔分而不相雜,為明辨之象。明辨,察獄之本也。下震上離,其動而明也。

雷電合而章。

伊川曰:雷震而電燿,相須並見,合而章也。照與威並行,用獄之道也。能照則无隱情,用威則莫敢不畏。既以二象言其動而明,故復言威照並用之意。

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伊川曰:六五以柔居中,為用柔得中之義。上行,謂居尊位。雖不當位,謂以柔居五為不當。而利于用獄者,治獄之道,全剛則傷于嚴暴,過柔則失于寛縱。五為利用獄之主,以柔處剛而得中,用獄之宜也。

象曰:雷電,噬嗑。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
伊川曰:象无倒置者,疑此文互也。雷電相須並見之物,亦有嗑象。電明而雷威,先王觀電雷之象,法其明與威,以明其刑罰,勑其法令。法者,明事理而為之防也。

司馬曰:先王明罰,非以殘人,所以正法也。

明罰勑法,使民知避,非果欲用刑也。故卦不言用刑,但言利用獄。
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
伊川曰:校,木械也。其過小,故履之于足,以滅傷其趾。人有小過,校而滅其趾,則當懲懼,不敢進于惡矣,故得无咎。
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伊川曰:屨校而滅傷其趾,則知懲戒而不敢長其惡,故云不行也。古人制刑,有小罪則校其趾,蓋取禁止其行,使不進于惡也。

初九,屨校,責其不能行善于其初,故取滅趾之象,欲使之改過而不行惡,則得无咎。非謂初九為受刑之人果傷其趾,如所謂刖刑也。
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,

伊川曰:二居中得正,是用刑得其中也。用刑得其中正,則罪惡者易服,故取噬膚之為象。噬,齧人之肌膚,為易入也。滅,没也,深入至没其鼻也。

楊氏曰:噬膚而滅鼻者,惡其不通也。
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伊川曰:二以中正之道,其刑易服。然乘初剛,是用刑于剛強之人。刑剛強之人,必須深痛,故至滅鼻而无咎。

六二柔而得中,法令先正,易以服人,如噬膚之易人,故能責小人之不能自通于善者,是噬膚滅鼻之象也。剛不足以制剛,唯六二柔而得中,故能乘初九之剛于其下,是以无咎。
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伊川曰:六居三,處不當位,自處不得其當,而刑于人,則人不服,而怨懟悖亂之。如噬齧乾腊堅韌之物,而遇毒惡之味,反傷于口也。用刑而人不服,反致怨傷,是可鄙吝也。

鄭注周禮:小物而全乾曰腊。六三言噬,而柔不得中,處不當位,不足以服強梗之人,譬如噬堅剛之腊肉而反遇毒,是以小吝。然六三以震體而在離下,能動而明,奉法以行,終亦无咎。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《疏》云:乾胏,是臠肉之乾者。

伊川曰:胏,肉之有聯骨者。乾肉而兼骨,至堅難噬者也。噬至堅而得金矢,金取剛,矢取直。九四陽德剛直,為得剛直之道。雖用剛直之道,利在克難其事,而貞固其守,則吉也。九四剛而明,陽而居柔。剛明則傷于果,故戒以知難;居柔則守不固,故戒以堅貞。

象曰:利艱貞,吉,未光也。

伊川曰:其道未光大也,戒于利艱貞。蓋其所不足者,不得中正故也。

九四處近君之位,噬嗑卦以九四爻為頤中有物之象,是九四以強梗之臣,而欲去天下之梗者也。譬如噬乾肉之有聯骨者,而得金矢之象,可謂剛且直矣。然九四剛而不中,亦非利用獄之道,故戒之曰:利艱貞,吉,未光也。唯以九居四,屬于離體,剛明而能静,知以利艱貞而為戒,不敢輕于用獄,所以吉也。

六五,噬乾肉,

伊川曰:五在卦愈上而為噬乾肉,反易于九四之乾胏者,五居尊位,乘在上之勢以刑于下,其勢易也。

得黄金,

伊川曰:黄,中色;金,剛物。五居中為得中道,處剛而四輔以剛,得黄金也。

貞厲,无咎,

伊川曰:六五雖處中剛,然實柔體,故戒以必正固而懷危懼,而得无咎也。

象曰:貞厲,无咎,得當也。

伊川曰:所以能无咎者,以所為得其當也。所謂當者,居中用剛,而能守正慮危也。

六五以人君而去天下之梗,如噬乾肉,其勢易合也。五,剛位也,居上卦之中,居中用剛,是得黄金之象,猶戒之曰貞厲无咎,雖貞亦厲,以見用獄終非好事也。唯以六居五,柔亦得中,屬于離體虛中,而明知有貞厲之戒,哀矜危懼,常有不敢用獄之心,可以无咎,六五所以為得當也。九四爻曰得金矢,六五爻曰得黄金,九四為剛直之臣,知以艱貞而為吉,六五為居中用剛之君,又欲以貞厲而无咎,故噬嗑卦下三爻皆言无咎,是六五主之于其上也。舜命臯陶,猶欲欽恤,周命蘇公,猶欲謹罰,即是此意。
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伊川曰:何,負也,謂在頸也。人之聾暗不悟,積其罪惡,以至于極。古人制法,罪之大者,何之以校?為其无所聞知,積成其惡,故以校而傷滅其耳,戒其聰之不明也。

噬嗑卦六爻,言无咎者四,言艱貞吉者一。唯上九言凶者,是小人終于強梗之象。積惡滅身,其凶可知矣。然象曰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但責其未能聞善而改過,不盡絶之,以為皆不聰也。猶有姑惟教之之意,此上九爻所以終不言噬也。曰滅耳者,取其聰不明之象,亦非果傷滅其耳,如所謂刵刑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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