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本義集成卷十一,元熊良輔撰
序卦傳
有天地,然後萬物生焉。盈天地之閒者唯萬物,故受之以屯。屯者,盈也。屯者,物之始生也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萬物始生,鬱結未通,故為盈塞於天地之間。至通暢茂盛,則塞意忘矣。
○愚按:不言乾坤,而言天地。乾坤,天地之性情也。故直指其形體言之,則乾坤見矣。
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蒙。蒙者,蒙也,物之穉也。物穉不可不養也,故受之以需。需者,飲食之道也。
集疏:
項氏曰:人之所需,飲食為急,故以需為飲食之道。
○愚按:屯者,物之始生。蒙者,民之始生。至是方有人物之分,而不可无以養之。需者,飲食之道,所以養之也。茹毛飲血,而至於粒食,民命立矣。
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。訟必有衆起,故受之以師。師者,衆也。衆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比。比者,比也。比必有所畜,故受之以小畜。物畜然後有禮,故受之以履。
集疏:
項氏曰:人之所履,未有外於禮者。外於禮,則非所當履,故以履為有禮也。履上天下澤,亦有禮之名分焉。
○愚按:履,踐履也。踐履乎實,則為有禮矣。
履而泰,然後安。
晁氏云:鄭无而泰二字。
故受之以泰。泰者,通也。物不可以終通,故受之以否。物不可以終否,故受之以同人。與人同者,物必歸焉,故受之以大有。有大者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謙。有大而能謙必豫,故受之以豫。豫必有隨,故受之以隨。以喜隨人者必有事,故受之以蠱。蠱者,事也。
集疏:
項氏曰:蠱不訓事,蠱者,壞也。事因壞而起,故以蠱為事之元,如人之亡,謂事故也。以喜隨人者,必淪胥以壞,所謂荒於嬉、毁於隨者,此之謂也。
有事而後可大,故受之以臨。臨者,大也。
集疏:
張子曰:天下之事,未有驟而大者,必積累以成之。有事然後可大,故受之以臨者,二陽進而四隂退,駸駸已向於大矣。
物大然後可觀,故受之以觀。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物不可以苟合而已,故受之以賁。賁者,飾也。致飾然後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剝。剝者,剝也。物不可以終盡,剝窮上反下,故受之以復。復則不妄矣,故受之以无妄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復者,反於道也。既復於道,則合於正理,而自无妄矣。
有无妄然後可畜,故受之以大畜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无妄則為有實,故可畜聚。
物畜然後可養,故受之以頤。頤者,養也。不養則不可動,故受之以大過。
集疏:
○《語錄》間:不養則不可動,故受之以大過,何也?曰:動則過矣,故小過亦曰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。
物不可以終過,故受之以坎。坎者,陷也。陷必有所麗,故受之以離。離者,麗也。
集疏:
○泉峰龔氏曰:陷於險者,必有所附麗。有所憑藉,而後可以出險。无所附麗憑藉而能出險者,未之有也。故受之以離,則有出險之道,而不終陷矣。序此於上經之終,是亦窮則變之道也。
有天地然後有萬物,有萬物然後有男女,有男女然後有夫婦,有夫婦然後有父子,有父子然後有君臣,有君臣然後有上下,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。
集疏:
○《語錄》間:卦序下經不言咸,何也?曰:夫婦之道即咸也。曰:亦如上經不言乾、坤,而但言天地,則乾、坤可見否?曰:然。
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以恒。恒者,久也。物不可以久居其所,故受之以遯。遯者,退也。物不可以終遯,故受之以大壯。物不可以終壯,故受之以晉。
集疏:
○《語錄》間:物不可以終壯,受之以晉,竊意物進然後至於壯盛,既壯盛則衰退繼之矣。今易傳曰壯盛則必進,何也?曰:物固有壯而後進者,亦有進而後壯者,其義自有不同,難以一說拘也。且以十二月卦論,大壯之為夬,夬之為乾,豈非壯而後進乎?至乾乃極其衰耳。又問:壯與進何别?曰:不但如此壯而已,又更須進一步也。
晉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傷,故受之以明夷。夷者,傷也。傷於外者必反其家,故受之以家人。家道窮必乖,故受之以睽。睽者,乖也。乖必有難,故受之以蹇。蹇者,難也。物不可以終難,故受之以解。解者,緩也。
集疏:
○《語錄》間:緩字恐不是遲緩之意,乃是懈怠之意,故曰解,緩也。曰:緩字是散意。
緩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損。損而不已必益,故受之以益。益而不已必决,故受之以夬。夬者,決也。決必有所遇,故受之以姤。姤者,遇也。
集疏:
項氏曰:決者,相分别也。遇者,相會合也。物有分必有合,故曰決必有所遇。
物相遇而後聚,故受之以萃。萃者,聚也。聚而上者謂之升,故受之以升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物之積聚而益高大,聚而上也,故升所以次萃。
升而不已必困,故受之以困。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井。井道不可不革,故受之以革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井之為物,存之則穢敗,易之則精潔,不可不革也。
○愚按:升而不已必困,所謂冥升者也。困乎上者必反下,所謂困窮而通者也。井道不可不革,所謂井渫井甃,居其所而遷者也。
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。主器者莫若長子,故受之以震。震者,動也。物不可以終動,止之,故受之以艮。艮者,止也。物不可以終止,故受之以漸。漸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歸,故受之以歸妹。得其所歸者必大,故受之以豐。豐者,大也。窮大者必失其居,故受之以旅。旅而无所容,故受之以巽。巽者,入也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羈旅親寡,非巽順何以取容?苟能巽順,雖羈旅之中,何往而不能入?巽所以次旅也。
入而後說之,故受之以兌。兌者,說也。說而後散之,故受之以渙。渙者,離也。
集疏:
項氏曰:人之情,相拒則怒,相入則說,故入而後說之。憂則氣結,說則氣散,故說而後散也。
物不可以終離,故受之以節。節而信之,故受之以中孚。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。
集疏:
項氏曰:有節者必能守之以信,自恃其信,其行必果而過於中。有其信,猶書所謂有其善之有,言其以此自負也。
有過物者必濟,故受之以既濟。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未濟終焉。
集疏:
項氏曰:坎離之交,謂之既濟,此生生不窮所從出也。而聖人猶以為有窮也,又分之以為未濟,此即咸感之後,繼之以恒久之義。蓋情之交者,不可以久而无弊,故必以分之正者終之。人之心腎,其氣何嘗不交,而心在上,腎必在下,不可易也。以此觀之,則可以知既濟未濟之象矣。
總論:
卲子曰:易首乾坤,中坎離,終水火之交不交,皆至理也。又曰:乾坤坎離,上篇之用。兌艮震巽,下篇之用。頤中孚大小過,二篇之正。
○程子曰:乾坤,天地之道,隂陽之本,故為上篇之首。坎離,隂陽之成質,故為上篇之終。咸恒,夫婦之道,生育之本,故為下篇之首。既未濟,坎離之合,合則交而生物,隂陽之功也,故為下篇之終。二篇之卦既分,然後推其義為之,以序卦是也。
○《語錄》曰:序卦大率上經用乾、坤、坎、離為始終,下經便當用艮、兌、震、巽為始終。
○《或問》:上經三十卦,下經三十四卦,多寡不均,何也?曰:卦有正對,有及對。乾、坤、坎、離、頤、大過、中孚、小過八卦,正對也。正對不變,故反覆觀之,止成八卦。其餘五十六卦,反對也。反對者皆變,故反覆觀之,共二十八卦。以正對卦合反對卦觀之,總而為三十六卦。其上經不變卦凡六,乾、坤、坎、離、頤、大過是也。自屯、蒙而下二十四卦反之,則為十二,以十二而加六,則十八也。其在下經不變卦凡二,中孚、小過是也。自咸、恒二卦反之,則為十六,以十六而加二,亦十八也。其多寡之數,未嘗不均也。
○問:序卦或云非聖人之書,信乎?曰:此沙隨程氏之說也。先儒以為非聖人之藴,某以為非聖人之精則可,謂非易之藴則不可。周子分精藴字甚分明,序卦正是易之藴,事事夾雜,有在裏面。
○項氏曰:易始於乾、坤,終於坎、離,而震、艮、兑、巽錯綜於其中,故上下經之終,皆先列不反對之卦二,而後以坎、離終之。其不相反對者,艮與震合,巽與兑合之卦也。明四卦之變畢,坎、離之用終也。乾、坤相合於上經之中,而坎、離相合於下經之終,明乾、坤為體,坎、離為用也。震、艮與巽、兑相合於上經者一,相合於下經者三。乾坤與坎離相合於上經者三,相合於下經者一,明乾坤坎離為上經之主,震艮兌巽為下經之主也。
○又曰:陽長之卦,復、臨、泰皆在上經。隂長之卦,姤、遯皆在下經。否以與泰反對,故得在上經。陽多在上,隂多在下也。
○環溪李氏曰:經分上下,見於大傳大衍章。二篇之策之語,兼序卦至坎離,别起文義。而上經首乾坤,是二老對立。下經首咸,是二少合體。故上經隱乾坤之名,下經獨隱咸之名。以次推之,所可見者,上經需、訟對下經晉、明夷,需、訟變之,盡為晉、明夷。上經泰、否對下經損、益,泰、否、乾、坤之交不交,損、益、咸、恒之交不交也。上經頤、大過偶在坎、離之前,下經中孚、小過偶在既、未濟之前,坎、離之交不交也。頤似離,大過似坎,而坎、離繼之。中孚厚畫離,小過厚畫坎,而既、未濟繼之。此坎、離又為乾、坤、震、巽、艮、兌之用也。上經五十二陽爻、五十六隂爻,下經五十六陽爻、五十二隂爻。以此觀之,經分上下,必有至理。惜乎師說不傳,未能究其所以然者。
○深居馮氏曰:上篇皆乾、坤、坎、離之卦,其否者四卦,隨、蠱、頤、大過是也。下篇皆震、兑、艮、巽之卦,其否者四卦,晉、明夷、既、未濟是也。
○泉峰龔氏曰:上經以乾、坤、坎、離為主,下經以震、艮、巽、兑為主,故上經多乾、坤、坎、離之卦,下經多震、艮、巽、兑之卦。上經乾、坤、坎、離合者十二卦,震、艮、兑、巽合者才四卦;下經震、艮、兌、巽合者十二卦,乾、坤、坎、離合者才四卦。上經首乾、坤而終坎、離,下經首咸、恒而終既、未濟。咸、恒、兌、艮、震、巽之合也,既、未濟、坎、離之合也。上經將終,序頤、大過;下經將終,序中孚、小過。頤、大過、震、艮、兑、巽之合也,中孚、小過亦震、艮、兑、巽之合也。乾、坤、坎、離為上經之主,而雜序於下經;震、艮、兑、巽為下經之主,而雜序於上經,互相為用也。上經乾、坤、坎、離四卦不變,乾、坤交而為否、泰,則變矣;坎、離交而為既、未濟,則變矣。下經震、艮、兌、巽四卦皆變,震、艮交為頤、小過,巽、兌交而為中孚、大過,則不變矣。頤、中孚似離,大、小過似坎。上經列頤、大過於坎、離之前,下經列中孚、小過於既、未濟之前,无往而非坎、離也。故坎、離為乾、坤之大用,而艮、震、兑、巽又所以成坎、離之用也。參同契曰:乾、坤,易之門戶。坎、離,匡郭運轂。正軸牝牡,四卦以為橐籥。其序亦有取於此與?又按:後天序卦,皆本先天八卦自相反對,重為乾、坤、坎、離。願中孚、大、小過八正卦,而以乾、坤、坎、離為上經之始終,而位頤、大過於上經坎、離之前,位中孚、小過於下經既、未濟之前。以先天八卦兩兩相對,重為否、泰、咸、恒、損、益、既、未濟八變卦,而以咸、恒、損、益、既、未濟為下經之始終,而上經十一卦序泰、否,而下經十一卦序損、益。其始終次序,无非自先天八卦來也。先天者,其後天之祖;後天者,其先天之用與!
愚按:上經以乾、坤、坎、離為主,下經以兌、艮、震、巽為主。正伏羲八卦方位。伏羲八卦方位,乾南坤北,離東坎西,皆列之四方之正位;兌、艮、震、巽列之四隅。列之四方之正位,以正對言,天之道也;列之四隅者,以反易言,人之道也。以天道而言,故乾、坤為首於上經;主人道而言,故咸、恒為首於下經。以乾、坤、坎、離為主,故首乾、坤而終坎、離;以兑、艮、震、巽為主,故首咸、恒而四卦皆在下經。以伏羲八卦方位言之,乾、坤重而為泰、否,坎、離重而為既、未濟,此正對之卦也;兌、艮重而為咸、損,震、巽重而為恒、益,此反對之卦也。乾、坤上經之首,泰、否上經之中,坎、離上經之終,咸、恒下經之首,損、益下經之中,既、未濟下經之終。今之易序,即伏羲之卦序也。若乾、坤、坎、離、頤、中孚、大小過,此固以正對為序也;屯反為蒙,需反為訟之類,此以反對為序。然頤、大過序於上經之末,中孚、小過序於下經之末者,以明諸卦之反對。及其終也,又歸於正對,始雖變而終不失其常也。
周易本義集成卷十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