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元]熊良辅撰《周易本义集成•卷一》

[元]熊良辅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(元)熊良輔撰《周易本義集成•卷一》

訟。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訟,爭辯也。上乾下坎,乾剛坎險,上剛以制其下,下險以伺其上,又為内險而外健,又為已險而彼健,皆訟之道也。九二中實,上無應與,又為加憂,且於卦變自遯而來,為剛來居二,而當下卦之中,有有孚而見窒,能懼而得中之象。上九過剛,居訟之極,有終極其訟之象。九五剛健中正,以居尊位,有大人之象。以剛乘險,以實履陷,有不利涉大川之象。故戒占者必有爭辯之事,而隨其所處為吉凶也。

集疏:

○程子曰:以健遇險,内險外健,皆所以為訟。若健而不險,不生訟也。險而不健,不能訟也。險而又健,是以訟也。

○《語録》曰:九二正應在五,五亦陽,故有窒塞之象。

○項氏曰:曲直未明,故窒。勝負未分,故惕。中止則吉,終成則凶。

○新安胡氏曰:訟所以興,必已有由中之信,實為他人所窒塞,不得已而訟,亦須恐懼而不敢自安,所以獲吉。

○建安張氏曰:訟字從言從公,人有爭,不能直之於私,故言之於公也。

○愚謂:有孚窒,指九二中實而言。惕中吉,九五也。終凶,上九也。利見大人,上乾象。不利涉大川,下坎象。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隂柔居下,不能終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集疏:

《語録》曰:此爻是隂柔之人,不會十分與人訟,那人也无十分傷犯㡳事,但只畧去訟之,才辯得明便止,所以曰終吉也。

毛氏曰:所事,爭辯之事也。有言,訴訟之言也。

○愚謂:初以隂在下,入訟之體未深,故只小有言。其辯明,故不永所事。惟其不永所事,故得終吉。
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
九二陽剛,為險之主,本欲訟者也。然以剛居柔,得下之中,而上應九五,陽剛居尊,勢不可敵,故其象占如此。邑人三百戶,邑之小者,言自處卑約,以免災患。占者如是,則无眚矣。

集疏:

○程子曰:二五居相應之地,而兩剛不相與相訟者也。然五以中正處君位,其可訟乎?若知其義之不可,退歸而逋避,以寡約自處,則得无過眚。若處強大,是猶競也,能无眚乎?

○泉峰龔氏曰:邑人三百戶,象未詳。或曰坤象坎,九二變而成坤,此又聖人取象之一例也。

○愚謂:訟之得名,正以二居險中,卦辭之有孚窒,為二而發也。九二為險之主,故以下而訟上,訟而不克,凶患之來可知已。惟其居中有孚窒,塞而能惕,故能歸逋而无眚也。或曰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,言其邑人以之為戒,无過誤之災也。
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
食猶食邑之食,言所享也。六三隂柔,非能訟者,故守舊居貞,則雖危而終吉。然或出而從上之事,則亦必无成功。占者守常而不出,則善也。

集疏:

○程子曰:三雖居剛,然質本隂柔,非為訟者也。禄者,稱德而受。食舊德,謂處其素分。守素分而无求,則不訟矣。在險而乘承皆剛,故厲。夫訟者,剛健之事,故初不永所事,三食舊德,皆非能訟者也。二爻皆以隂柔不終而得吉,四亦不克而得吉,訟以能止為善故也。

○《語録》問:必无成功,似與象辭從上吉也之意不恊,又與坤六三文言亦不恊。竊意《本義》是直作占辭解如此,未知是否?曰:易中經傳不同,如此處多,且兼存之。然經意是本,傳辭是第二節話。又曰:食舊德句,貞句,厲句,終吉句。

○易氏曰:三不言訟,无訟也。隂居陽位,宜於食舊德而吉。

○泉峰龔氏曰:王指五而言,三以隂居陽,與五非應,故曰或者,言或然而非必也。

○愚謂:坤六三亦曰或從王事,无成,而曰有終者,以地道代有終也。此曰或從王事,无成,而不曰有終者,訟不可終也。訟以中止為吉,无成乃所以為有終也,无成所以為終吉也。
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吉。

即,就也。命,正理也。渝,變也。九四剛而不中,故有訟象。以其居柔,故又為不克,而復就正理,渝變其心,安處於貞之象。占者如是,則吉也。

集疏:

○楊氏曰:居非中正,義弗克訟也。復即命,變而為安貞,則吉矣。命,天理也。知義不克,自反而即理,則非迷而不復者,其吉不亦宜乎?

○《語録》曰:不克訟句,復即命句,渝句,安貞句,吉句,易辭只是排幾句在此。

○泉峰龔氏曰:二與五訟,四與初訟,其與為敵者,強弱不同,而皆曰不克者,蓋二以下訟上,其不克者,勢也;四以上訟下,其不克者,理也。二見勢之不可敵,故歸而逋竄;四知理之不可渝,故復而即命。二四皆以剛居柔,故能如此。

九五:訟元吉

陽剛中正,以居尊位,聽訟而得其平者也。占者遇之,訟而有理,必獲伸矣。

集疏:

《語録》曰:此爻有占无象,爻便是象,訟元吉便是占。

○項氏曰:人謂九五為聽訟之君,非也。爻與象皆稱訟,何謂聽訟?訟卦五爻皆不正,惟九五一爻旣中且正,訟之最善者,故象曰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何與聽訟之事?諸家為君位所惑,謂君无訟理,遂以聽訟解之,殊不思君豈聽訟者哉?

○愚謂:訟元吉,謂之聽訟得其平亦可,謂之為訟而最善亦可,各隨占者之所值也。
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鞶帶,命服之飾。禠,奪也。以剛居訟極,終訟而能勝之,故有錫命受服之象。然以訟得之,豈能安久,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。其占為終訟无理,而或取勝,然其所得,終必失之,聖人為戒之意深矣。

集疏:

○誠齋楊氏曰:上九訟終而凶者,倘或勝而受賞,亦不足敬,況衆皆褫而奪之乎?況未必勝,且未必賞乎?或者,未必之辭。

總論:

《語録》問:觀訟一卦之體,只是訟不可成。初不永所事,二不克訟,三守舊居正,四不克訟而復就正理,五聽訟元吉。上雖有鞶帶之錫,而不免有終朝之褫,首尾皆是不可訟之意,故象曰訟不可成也。曰:然。

○釋褐楊氏曰:聖人不嫌於訟,而嫌於終訟。大抵陽爻好訟,隂爻不好訟也。

○易氏曰:初、三以隂居陽位,皆不為訟。二、四以陽居隂位,皆不克訟。上九終訟,或至三褫,惟九五得訟之中正,所以為元吉也。

○泉峰龔氏曰:訟卦六爻言吉者,四除九五為得訟之中正而吉外,其餘皆以息訟而吉,非勝訟而吉也。若二之逋竄,僅能无眚,上之禠服,則終必凶矣,可不戒哉!

愚謂:訟之諸爻,曲盡為訟之義。初與四應,初曰不永所事,四曰復即命渝,有商和其訟之象。五與二應,五曰訟元吉,二曰歸而逋,有一勝一負之象。三與上應,三曰食舊德,是不為訟者也。上曰或錫之鞶帶,是必欲終其事,健訟之流者與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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