習坎,有孚,維心亨,行有尚。
習,重習也。坎,險陷也。其象為水,陽陷隂中,外虚而中實也。此卦上下皆坎,是為重險中實,為有孚心亨之象。以是而行,必有功矣,故其占如此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陽實在中,謂中有孚信,維其心誠一,故能亨通。行有尚,謂以誠一而行,則能出險,有可嘉尚。不然,則常在險中矣。
○項氏曰:重卦之序,坎在六子之先,故於坎卦加習字,以起後例,示離、震、艮、兌、巽,皆當以重習起義。故孔子於離曰繼明,震曰洊雷,艮曰兼山,巽曰申命,兌曰麗澤,義皆與三畫之卦不同也。又曰:九二、九五在全卦之中,為有孚,為心亨,為行有尚,兩剛相繼出於險中,有不失其信而至於有亨之義。若在各爻言之,止為各能自守,不陷於險中而已。故二為小得,五為祇旣平,皆无出險之功,此坎之六爻所以不能盡成卦之義也。
○丘氏曰:身陷而心不陷,故曰維心亨。心不亨,則失處險之道矣。
初六:習坎,入于坎窞,凶。
以隂柔居重險之下,其陷益深,故其象占如此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窞,坎中之險處。已在習坎中,更入坎窞,其凶可知。
○童溪王氏曰:初以隂柔之才,居坎之㡳其能出險乎?是以凶也。六三亦入于坎窞者,止曰勿用,未如初之凶者,以其在下惟初而已。然无才而不能出險,則初與三同也。
○易氏曰:說文謂坎中更有坎曰窞,言其險為尤深也。
九二,坎有險,求小得。
處重險之中,未能自出,故為有險之象。然剛而得中,故其占可以求小得也。
集疏:
○潘氏曰:陽剛之才而在險中,可以小得而未能自出也。
○易氏曰:二陷於險而能出乎險中,然上求於九五而不相應,惟與上下二隂相比,僅足以自振而已,是求小有得者也。小,謂二隂也。
六三:來之坎坎,險且枕,入于坎窞,勿用。
以隂柔不中正而履重險之間,來往皆險,前險而後枕,其陷益深,不可用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枕,倚著未安之意。
集疏:
《語録》曰:來之自是兩字,謂下來亦坎,上往亦坎。之,往也,進退皆有險也。又曰:險且枕,枕便如枕頭之枕。
○童溪王氏曰:乾之九三,處二乾之間,故曰終日乾乾。坎之六三,處二坎之間,故曰來之坎坎。言進退皆險也。居進退皆險之地,自君子處之,其恐懼不安何如也。然三乃隂柔不正之才,不知恐懼,乃於險而且枕焉。以不安之地為可安,故入于坎窞。其曰勿用,蓋戒之以處險之道。
○張氏曰:枕有倚藉之義。初之坎窞,下坎之下。三之坎窞,上坎之下也。
○易氏曰:枕,安也。險而且枕,安於所不安之地,故與初皆入于坎窞。
○案:王氏險且枕之說,與《本義》不同,其義亦通。
六四:樽酒簋,貳用缶,納約自牖,終无咎。
晁氏云:先儒讀樽酒簋為一句,貳用缶為一句,今從之。貳,益之也。周禮大祭三貳,弟子職左執虚豆,右執挾匕,周旋而貳是也。九五尊位,六四近之,在險之時,剛柔相濟,故有但用薄禮,益以誠心,進結自牖之象。牖非所由之正,而室之所以受明也。始雖艱阻,終得无咎,故其占如此。
集疏:
《語録》曰:樽酒簋為一句,自是陸德明釋文如此注斷。又曰:不由戶而自牖,以言艱險之時,不可有致也。又曰:納約自牖,雖有向明之意,然非是路之正。又曰:終无咎,始雖不甚好,然於義理无害,故終亦无咎。
○潘氏曰:樽酒簋貳用缶,與損二簋可用亨同意,皆言窮約之時,不事多儀,而尚誠實也。納約自牖,與暌遇主于巷同意,皆言艱難之時,自間道而通於君也。六四居大臣之位,當坎險之時,盡其誠心,雖自牖而納約,非其正道,終无咎也。若治平之時,由間道而結於君,則不可矣。
○泉峰龔氏曰:坎卦四隂,三爻皆凶,而此爻獨得无咎者,以其出下坎之上,居得正位,而又上承乎五也。
○愚謂:坎以陽陷於隂為義,而諸隂爻多凶。蓋陽雖陷於隂而得中,故象言維心亨,行有尚。二曰求小得,五曰无咎,隂陷陽者也。當坎之時,然不免於有凶。六四近承九五,能以誠心結約,資陽剛之助,故異於諸爻而得无咎。坎體中說酒食凡三見,需九五、困九二及此爻。
九五:坎不盈,祗既平,无咎。
九五雖在坎中,然以陽剛中正居尊位,而時亦將出矣,故其象占如此。
集疏:
《語録》曰:二與五雖是陷於險中,畢竟是陽會動,陷他不得。如有孚如,維心亨如,行有尚,皆是他。
○泉峰龔氏曰:坎不盈,祗旣平者,以水言之,未盈而方平耳。蓋盈則能出險,未盈而方平,是猶未能出險也。然平則有盈之漸矣。九五以陽剛中正之才,雖在險中,終必能出,故有此象。
上六:係用徽纆,寘于叢棘,三歲不得,凶。
以隂柔居險極,故其象占如此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上以隂柔居險陷之極,故取牢獄為喻。如係以徽纆,囚寘于叢棘之中,不能出矣。故至於三歲之久,不能免也。叢棘,如今之棘寺云。
○《語録》曰:釋文云,三股曰徽,兩股曰纆,皆索名。
○項氏曰:初、上兩爻,凶同而情異。初六在重坎之下,陷於險者也。上六居重坎之上,為險者也。當險之初,則陷於險者受其凶。及險之極,則為險者凶必及之矣。旣係用徽纆,又寘于叢棘,亦重險之義。他爻之險,皆遇險而陷於其中。上六之險,則人設之以治罪人者。故曰係,曰寘,皆執治之辭。
○徐氏曰:徽纆、叢棘,皆坎象。
○愚謂:上六居坎險之極,宜有出險之理,而爻象之凶如此。蓋居重隂之極,乘五之上,无濟險之才,亦終陷於險而已。所謂高而必危,行險而不可僥倖者也。初以陷人,終以自陷,惡之不可作也。如此可以為權臣之陷,正人者之戒。易中陽爻吉而隂爻凶,於坎尤可見。
總論:
○泉峰龔氏曰:習坎卦辭,本以陽陷為義。至爻辭則隂陽皆陷,不以陽陷於隂為義矣。二小得,五旣平,是陽之陷猶可出。初與三之入于坎窞,上之三歲不得,則隂之陷反為甚矣。易卦辭、爻辭取義不同多如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