恒,亨,无咎,利貞,利有攸往。
恒,常久也。為卦震剛在上,巽柔在下,震雷巽風,二物相與,巽順震動,為巽而動。二體六爻,隂陽相應,四者皆理之常,故為恒。其占為能久於其道,則亨而无咎。然又必利於守貞,則乃為得所常久之道,而利有所往也。
集疏:
○潘氏曰:恒,久也。不曰久而曰恒,惟恒而後久也。天下之理,未有不正而能恒,亦未有不動而能恒者。恒非不動之謂,動而不離乎正,所以為恒,故曰利貞,利有攸往。
○徐氏曰:恒有二義,有不易之恒,有不已之恒。利貞者,不易之恒也。利有攸往者,不已之恒也。合而言之,乃常道也。倚於一偏,則非道矣。
○愚案:恒,久也,而非一定之謂,一定則不能恒矣。利貞者,以正靜為恒者也。利有攸往者,以燮動為恒者也。當靜而静,當動而動,乃常道也。當靜而動,當動而靜,是所謂知常而不知變者矣。
初六:浚恒,貞凶,无攸利。
初與四為正應,理之常也。然初居下而在初,未可以深有所求。四震體而陽性,上而不下,又為二三所隔,應初之意,異乎常矣。初之柔暗,不能度勢,又以隂居巽下,為巽之主,其性務入,故深以常理求之,浚恒之象也。占者如此,則雖貞亦凶,而无所利矣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初與四為正應,求望之深,是知常而不知變也。泥常如此,无所往而利矣。世之責望故素,而致悔咎者,皆浚恒者也。
○愚案:初以隂柔在下,不宜靜而宜動者也。顧乃深浚守常,雖貞何為?若九三、上六,宜靜而動,亦致凶咎。凡若此者,時位之不同故也。
九二:悔亡。
以陽居隂,本當有悔,以其久中,故得亡也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居得其正,則常道也。陽居隂位,非常理矣。處非其常,本當有悔,以其得中,故得亡之。其處得中,是能久於中也。能久於中,則不失正矣。中重於正,中則正矣,正不必中也。
○愚案:此爻有占无象,蓋九二即象也。以陽居隂,凡處非其位,事不得宜,皆是也。曰悔亡者,僅得中而已。
九三: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,貞吝。
位雖得正,然過剛不中,志從於上,不能久於其所,故為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之象。或者,不知其何人之辭。承,奉也。言人皆得奉而進之,不知其所自來也。貞吝者,正而不恒,為可羞吝,申戒占者之辭。
集疏:
《語録》曰:承如奉承之承,如人送羞辱與之也。
○易氏曰:二與四上,皆不恒其德者也。而三為甚,陽剛不中,居巽之終,變態不常之人而已,果能恒其德者乎?
○愚謂:恒,巽下震上;益,震下巽上。恒九三,即益之上九也。益之上九,立心勿恒,故有或擊之凶。恒之九三,其德不恒,故或承之羞也。
九四:田无禽。
以陽居隂,久非其位,故為此象。占者田无所獲,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以陽居隂,處非其位,雖常何益?人之所為,得其道則久而成功,不得其道則雖久何益?田无禽,徒用力而无功也。
○易氏曰:四處非其位,為動之主,動而无獲,故曰田无禽。巽六四之田獲三品,以其得位,此則失位不中,宜其无所獲也。
六五:恒其德,貞,婦人吉,夫子凶。
以柔中而應剛中,常久不易,正而固矣。然乃婦人之道,非夫子之宜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五以隂柔而應陽剛,居中而所應又中,隂柔之正也,故恒。久則其德為貞也。夫以順從為恒者,婦人之道,在婦人則為貞,故吉。若丈夫而以順從於人為常,則失其陽剛之正,乃凶也。
○《語録》問:婦人從一而終,以順為正,夫子則制義者也,若從婦道則凶。曰:固是如此,然須看得象占分明。六五:有恒其德,貞之象。占者視其德而有吉凶耳。
○項氏曰:彖以貞為利,而爻辭皆不利於貞者,彖論卦德,爻各言其位,卦得其道,固當以貞守之。爻多不正,正者又不得中,皆失其道,不可貞也。
○童溪王氏曰:易於六五設泥常之戒,故以婦人、夫子兼言之。
○丘氏曰:二以陽居隂,五以隂居陽,皆位不當而得中者也。在二則悔亡,而五有夫子凶之戒者,蓋二以剛中為常,五以柔中為常也。恒九四之才與二同而位異,故四之久不如二之久。六五之位與二同而才異,故五之柔中又不如二之剛中也。
○泉峰龔氏曰:初之浚恒,五之恒其德貞,皆泥於常者也。初泥常而求之於人,五泥常而守之於已,皆知常而不知變,其為凶一也。
上六:振恒,凶。
振者,動之速也。上六居恒之極,處震之終,恒極則不常,震終則過動。又隂柔不能固守,居上非其所安,故有振恒之象,而其占則凶也。
集疏:
項氏曰:初居巽之下,以深入為恒者也。上居震之極,以振動為恒者也。在始而求深,居上而好動,皆凶之道也。
○李氏曰:動靜不失其時,然後其常可久,此恒卦之大旨。上六動極當静,猶且振動不已,凶之道也。
總論:
○丘氏曰:恒,中道也。中則能恒,不中則不能恒矣。初在下體之下,四在上體之下,皆不及乎恒者,故泥常而不知變,是以初浚四,田无禽。三在下體之上,上在上體之上,皆已過乎恒者,故好變而不知常,是以三不恒而上振恒也。二五得中,似知恒者,而五位剛爻柔,以柔中為常,故不能制義,而但為婦人之吉。而二位柔爻剛,以剛中為常,而居位不當,故但悔亡而已,亦不能盡恒久之道也。能盡恒久之道者,其惟卦辭乎!
○泉峰龔氏曰:二以剛為恒,而居位不當,近乎不常者。五以柔為恒,而居位不當,近乎泥常者。然二以剛中,故得亡其悔。五以柔中,故不免制義之凶也。
○愚案:恒六爻之義,有宜動而反静者,初六是也。有宜靜而反動者,九三是也。在動靜之間者,其九二乎?九四則動靜皆未見其可,六五則靜為婦人之吉,為夫子之凶,則隂類宜靜而陽類宜動矣。上六則過於求動者,由初終而論,初為過於求靜,上為過於求動,以見恒非一定之謂,惟其時位而已。
通論:
○程子曰:天地,萬物之本。夫婦,人倫之始。所以上經首乾坤,下經首咸,繼以恒也。又曰:咸,少男在少女之下,以男下女,是男女交感之義。恒,長男在長女之上,男尊女卑,夫婦居室之常道也。
○劉氏曰:男下女,成昬之禮。女下男,正家之道也。心既感而位不辨,非可久之道。以恒次咸,義取諸此。
○誠齋楊氏曰:上經首乾坤,乾坤隂陽之辨。下經首咸恒,咸恒隂陽之交。不辨分不嚴,不交情不通。
○丘氏曰:咸二少相交,夫婦之始。恒二長相承,夫婦之終也。或曰:卦以二少二長相重者,不有損益乎?曰:損雖二少而男不下女,益雖二長而女不下男,於交感恒久之義悖矣。此下經所以不首損益而首咸恒也。
○愚案:咸卦二體隂陽相等,乾下交坤,坤上交乾,故取交感為義。蓋獨陽不生,獨隂不成,而隂陽合而不相等,則造化亦偏而不全。故以巽遇艮,則隂老陽少而為蠱。以兌遇震,則陽老隂少而為歸妹。惟咸恒二少二長相等,故取以為人倫之始,而為下經之首。又天地水火為上經之用,而雷風山澤為下經之用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