豫,利建侯行師。
豫,和樂也。人心和樂,以應其上也。九四一陽,上下應之,其志得行。又以坤遇震,為順以動,故其卦為豫,而其占利以立君行師也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上動而下順,諸侯從王師,衆順令之象。君萬邦而聚大衆,非和說不能使之服從也。
○項氏曰:屯九五屯膏,而初九為濟屯之主,故為利建侯。豫六五貞疾,而九四為由豫之主,故亦為利建侯。屯之初,豫之四,皆震之初爻,主器之長子也。
○丘氏曰:屯有震无坤,則言建侯,而不言行師。謙有坤无震,則言行師,而不言建侯。此合震、坤成卦,故兼之。
初六:鳴豫,凶。
隂柔小人,上有強援,得時主事,故不勝其豫,而以自鳴,凶之道也,故其占如此。卦之得名,本為和樂,然卦辭為衆樂之義,爻辭除九四與卦同外,皆為自樂,所以有吉凶之異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隂柔居下,四豫之主也,而已應之,是不中正之小人,為上所寵,志意滿極,至發於聲音,必至於凶也。鳴,發於聲也。
○誠齋楊氏曰:鳴謙則吉,鳴豫則凶,何也?謙可鳴,豫不可鳴也。
○泉峰龔氏曰:豫之初六,即謙上六之反對,故謙之上六曰鳴謙,豫之初六曰鳴豫也。謙之上六應九三,處元勲之位,心不自安,故鳴其謙以自見。豫之初六上應九四,恃強援之勢,意滿志得,故不勝其豫以自鳴。此所以謙而鳴則吉,豫而鳴則凶也。
六二:介于石,不終日,貞吉。
豫雖主樂,然易以溺人,溺則反而憂矣。卦獨此爻中而得正,是上下皆溺於豫,而獨能以中正自守,其介如石也。其德安靜而堅確,故其思慮明審,不俟終日而見凡事之幾微也。大學曰:安而后能慮,慮而后能得。意正如此,占者如是,則貞而吉矣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豫之諸爻多不得正,是上下皆溺於豫,惟六二中正无應。當豫之時,獨能自守,可謂特立之操。人於豫樂心悅之,故遲遲遂至於耽戀不能已。二以中正自守,其介如石,其去之速,不俟終日,故貞而吉也。處豫不可安且久也,久則溺矣。如二可謂見幾而作者也。
○易氏曰:互體艮,有石象。
○丘氏曰:豫之諸爻以无係應者為吉。初應四,三、五比四,皆有係者也。獨六二隂靜而中正,與四无係,特立於衆隂之中,而无眈戀之意,得正而吉者也。
六三:盱豫,悔,遲有悔。
盱,上視也。隂不中正而近於四,四為卦主,故六三上視於四,而下溺於豫,宜有悔者也。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為事當速悔。若悔之遲,則必有悔也。
集疏:
○郭氏曰:處豫之道,戒在不能自立,而優游无斷,睢盱視上而悅之,非介于石者也。遲疑而有待,非不終日者也。
○《語録》問:上視於四,下溺於豫,未曉。曰:趨時附勢,以得富貴,自以為樂者也。
○丘氏曰:三以隂處陽,其位不當以隂比陽,又非正應,但仰視九四以為豫,能无悔乎?苟知盱豫之致悔,則當速改。若復猶豫不決,則又有悔矣。
○泉峰龔氏曰:有悔之有,當作又字說。古文有、又通用。
九四,由豫,大有得,勿疑,朋盍簪。
九四,卦之所由以為豫者也,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為大有得。然又當至誠不疑,則朋類合而從之矣,故又因而戒之。簪,聚也,又速也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簪,聚也。簪之得名,取聚髮也。
○李氏曰:由豫者,莫不由之以豫。由頤者,莫不由之以頤。
○蔡氏曰:大有得者,一剛而得五柔也。居非正位,故疑。朋謂衆柔也。
○丘氏曰:卦五隂爻皆斷,一剛爻獨連,故以簪為象。
○愚案:盍簪二字,近有人音盍作菴,入聲。簪音匝,謂朋類之雜,愚竊笑之。及考孔氏疏,則謂盍,合也。簪,疾也。衆隂合聚而來疾也。蘇氏謂盍,何不也。簪,固結也。而《本義》又以速訓之,其說不同有如此者。
六五:貞疾,恒不死。
當豫之時,以柔居尊,沈溺於豫,又乘九四之剛,衆不附而處勢危,故為貞疾之象。然以其得中,故又為恒不死之象。即象而觀,占在其中矣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六五以隂柔居尊位,沈溺於豫,不能自立者也。四以陽剛得衆,非耽惑柔弱之君所能制,乃柔弱不能自立之君,受制於權臣也。居得君位,貞也。受制於下,有疾也。權雖失而位未亡,恒不死也,如漢魏末世之君也。人君致危亡之道非一,而以豫為多,在四不見其失正,而於五乃見其強逼者,四本无失,五自柔弱,不能自立,各㨿爻以取義,故不同也。蒙六五亦以隂居尊位,二以陽為蒙之主,然彼吉而此疾者,時不同也。童蒙而資於人,宜也。耽豫而制於人,危亡之道也。又蒙相應而豫相逼也。
○童溪王氏曰:當豫之時而不為豫者,以正自守,六二是也。當豫之時而不得豫者,見制於人,六五是也。此豫之六爻,惟六二、六五所以不言豫也。
上六:冥豫,成有渝,无咎。
以隂柔居豫極,為昬冥於豫之象。以其動體,故又為其事雖成,而能有渝之象。戒占者如是,則能補過而无咎,所以廣遷善之門也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在豫之終,故為昬蒙已成。若能有渝變,則可以无咎。豫終有變之義,聖人發此義,所以勸遷善也。故不言冥豫之凶,而專言渝之无咎。
○童溪王氏曰:聖人於初六鳴豫,則繼之以凶。於上六冥豫,則繼之以无咎。蓋初所以遏其惡,終所以開其善。聖人之心,於豫之初、上見之矣。
○愚謂:聖人不絶人以為善之道,故豫雖至於昬冥,而人心天理,誰獨无之?苟能因其所發而遂明之,一變其所為,則亦可以无咎。不然,則冥行縱欲,禍不可勝言矣。
總論:
徐氏曰:豫有三義,曰和豫,曰逸豫,曰備豫。彖、象所言,和豫也。六爻所言,逸豫也。備豫不虞,卦文无此義。傳曰:重門擊柝,以待暴客。此備豫也,故曰蓋取諸豫。
○丘氏曰:豫以九四一爻為主,故本爻謂之由豫,以衆隂由已而豫也。在他爻皆以不從四為善,初應則鳴豫,凶。三比則盱豫,悔。五乘則貞疾,恒不死。上同震體,亦不免於冥豫,而後有渝也。惟六二一爻,隂柔中正,與四无係,獨能介于石,不終日而貞吉,豫之不可溺也如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