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清]晏斯盛撰《易翼宗•卷三》

[清]晏斯盛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(清)晏斯盛撰《易翼宗•卷三》

噬嗑:䷔【震下离上】

噬嗑:(句)亨(句)。利用獄。

傳:頤中有物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大象:雷電,噬嗑。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
繫辭:日中為市,致天下之民,聚天下之貨,交易而退,各得其所。蓋取諸噬嗑。

序卦: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

雜卦:噬嗑,食也。三陽三隂,乾、坤、泰、否之雜,震、離相加,反覆相推。本卦賁之反,上下兩陽含隂,頤之象也。中間一陽,頤中有物也。頤中而有物間之,必嚙之而後合。噬嚙也,嗑口之合也,如食物然,故曰噬嗑。為爻三剛三柔,間雜分布為德,震動而離明,震、離兩象,雷電相似,而爍赫昭著。又本卦賁之反易,離上震下,而離五柔中。凡此皆亨之道也。以其事言之,何所利乎?利用獄而已。剛柔相濟,動能斷而明能察,明動相合而幽隱章著。柔得中而居五,是則明斷兼備,而主之以寛仁,此其所以為利也。又言雖不當位,利用獄者,以五為用獄之主,而見寛仁為用獄之本也。書曰惟明克允,又曰欽哉欽哉,惟刑之恤哉,即此理也。觀爻象多以用獄言,可見

先儒據卦變,噬嗑自益來者,六四之柔上行,以至于五而得其中,是柔上行而得中矣,亦補凑牽合之法。不若反覆觀之,賁反為噬嗑,離上行而六五柔中為自然也。又利用獄,專以彖柔得中句為解,亦未審彖文勢相連,賓主分合之微旨也。

初九:(句),屨校滅趾(句)。无咎。

傳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繫辭:子曰:小人不耻不仁,不畏不義,不見利不勸,不威不懲。小懲而大戒,此小人之福也。易曰:屨校滅趾,无咎。此之謂也。

初獄小刑輕,故象為屨校滅趾。小懲大戒,故占為无咎。震動之初,于小事而即懲之,使不能行,若納校于足而不見其趾者然,是仍在上者能用獄以止惡也。先儒皆謂初無位,為受刑之人,未詳不行意。屨校,納校于足,如納屨也,以為加校于屨,非也。滅,没而不見也,以為有傷,亦非也。

六二(句)。噬膚滅鼻(句)。无咎。

傳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祭有膚鼎,蓋肉之柔脆者。鼻,肺竅,凡物之本始亦謂之鼻。六二柔中而乘初之剛,亦易治之獄,用法過嚴,直窮根株,如噬鼎肉之膚而深至于鼻也。六二中正而僅曰无咎,以乘乎剛也,則稍過矣。聖人之執中也如是。

六三(句)。噬腊肉遇毒(句)。小吝(句)。无咎。

傳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周禮:腊人掌亁肉。則腊肉皆亁肉,堅韌之物也。亁久之肉,美惡難分,有毒存焉,噬之者不免也。六三上承九四,當交噬之位,噬之而未易合。獄之難辨者,以爻柔而不克噬也。欲噬四而遇其梗,吝所必至。爻辭曰:小吝,无咎。而止釋位不當者,吝不免也。

九四(句)。噬亁胏(句)。得金矢(句)。利艱貞(句)。吉。【胏,說文作 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-[清]晏斯盛撰《易翼宗》。子夏傳、虞氏易俱作脯】。

傳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胏,說文作,與胾通,肉之帶骨者。亁胏堅韌,噬值其剛者也,亦噬而難合。辨獄者弗慎則枉矣,惟艱難貞固以處之而後吉。九四剛而不中,故有此象。

得金矢,及下爻得黄金,不與遇毒同類。噬亁胏,噬亁肉二句,斷處已了所噬之象。得金矢,得黄金,本義引周禮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,即以用獄言,於利艱貞,吉,貞厲,无咎,意義方明足。但以九四為得用刑之道,得聽訟之宜,於未光之義不協,何也?經曰吉而曰未光者,以利艱貞言也,自當以為據。毛氏奇齡曰:太平御覽載王肅解云:金矢所以獲野禽,故食之反得金矢。君子于食必思其毒,于利必備其難也。本義引周禮鈞金束矢,獄訟所入為解,其于金矢固巧合矣,然于噬胏之義何居?且得金矢與遇毒得黄金一例,黄金無矢,毒又何物?况文王未必用周禮也。此條甚辨,但周禮必相沿而起,文王時亦必有之。且爻辭一云繋自周公,則用周禮亦合。

六五(句)。噬亁肉(句)。得黄金(句)。貞厲无咎。

傳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六五柔順得中,居最尊之位,有離明之體。柔中則仁,離明則察。獄雖難事,不欲冤人,如噬亁肉然,蓋噬之而易合者也。亁肉無滅鼻之傷,去腊之毒,而少胏之艱者也。金,謂鈞金,獄之有事。貞厲者,庶獄庶慎,无咎之道。

傳:得當,即當于中道。不作戒辭以柔中,内自有貞厲之心也。

胡氏炳文曰:噬膚、噬腊肉,一節難于一節。六五噬亁肉,則易矣。五,君位也,以柔居剛,柔而得中,用獄之道也,何難之有?訟則出矢,獄則出金,訟為小,獄為大,四于訟獄兼得,大小兼理之也。五,君也,非大獄不以聞。

上九(句)。何校:滅耳(句)。凶。【何古本作荷】。

傳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繫辭:善不積不足以成名,惡不積不足以滅身。小人以小善為无益而不為也,以小惡為无傷而弗去也,故惡積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。易曰:何校滅耳,凶。

何?荷通積獄,至上獄極矣。任剛不悔,終于獄者,故有荷重校而没其耳之象,凶之道也。荷校而至滅其耳,久而不釋者也,亦久而不悔者也,故曰聰不明。

郭氏雍曰:或以滅鼻為劓,滅趾為剕。書註劓、刖輕刑,剕、辟為重,故漢斬趾同于棄市。初九小刑,固不當斷趾;上九罪大,復不當輕刑。以是知三者言滅,皆非刑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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