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卦:䷇【坤下坎上】
比:(句)。吉;(句)。原筮;(句)。元;(句)。永;(句)。貞;(句)。无咎;(句)。不寧方來;(句)。後夫凶。
傳:比,吉也。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原筮元永貞无咎,以剛中也。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後夫凶,其道窮也。
大象:地上有水,比。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序卦衆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比。比者,比也。雜卦“比樂”。
師之覆也,坤來居下,坎往居上。文王觀此,坎上坤下,坤順坎行,五陽居尊,衆陰歸之,因名為比。原,再也。左原田、漢書原廟、本草原筮俱訓再。凡卦先内卦,後外卦。再筮謂九五。比,師之反,對師而言。九五在外卦,故曰原筮。九五剛而得中,有元善永久貞固之德,所以吉而无咎,曰吉。原筮元永貞者,倒揭語也。卦體九五,得位坤順,六二正應,羣陰相輔,有歸心恐後,上下恊應之象,故曰不寧方來。當此比順之時,天下歸心,有後之者,心欲後也。觀望遲疑,中懷異志,是悖乎比之義者,窮之道也,故曰後夫凶。夫出衆者,如丈人長子之類。牧誓稱夫子朂哉朂哉,夫子即其人也,庸可後哉?初二、三四,不寧方來者也。上六高亢,後夫也。蒙,屯之反,剛來居内,故曰初筮。比,師之反,剛往居外,故曰再筮。此如貞悔之謂聖,傳皆曰以剛中也。本義作再筮以自審,不恊
初六(句)。有孚(句)。比之(句)。无咎(句)。有孚盈缶(句)。終來有他,吉。
傳:比之初六,有他吉也。
坤體比初,歸附最先。方來之始,其于五位雖遠,而已有以信之矣。本自无咎,不但无咎已也。孚信之至,至于積誠既久,則五其志同道合矣,吉何如之?六皆比陽者也,而誠不誠異。後夫懷疑,故凶。三與後類,故傷。觀後之所以凶,則知初之所以吉。初對後看,吉可豫卜。傳比之初六,倒轉爻辭,正從初字得義,而直决其有他吉,非後與三之所能同也。缶雖最薄之陳,而誠積于初,則孚之早矣。
鄭氏汝諧曰:五為比之主,初最遠而非其應,何以有吉義?盖機生于應物之先,而誠出于志之未變,故以信求比,何咎之有?盈,充也。缶,素器也。居下而位卑,擴吾之信以充之,雖遠而非其應,終必應而有他吉矣。有他吉者,非期於必得而得之也。
六二(句)。比之自内(句),貞吉。
傳:比之自内,不自失也。
内,已也。五其正應,有適合之道,以天下所共比之主,而已與之應。道合志同,則一德一心,不苟于比,而適相比者,其正也,故正而吉。
傳曰:不自失,不失其正也。本義曰:柔順中正,上應九五,自内比外,而得其正,吉之道也。
六三(句)。比之匪人。
傳: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。
不中不正,危疑之地,處二之後,五隔于四,不能相比,與上相應,後夫之類。後夫凶,而比傷可知矣。之謂上也,非初、二、四之類也,故曰匪人,專以應言。
語類曰:初應四為比,得其人;二應五亦為比,得其人。惟三乃應上,上為比之无首者,故為比之匪人也。趙氏彦肅曰:初比于五,先也;二,應也;四,承也。六三無是三者之義,將不能比五矣。
六四,(句)。外,比之(句)。貞(句)。吉。
傳:外比于賢,以從上也。
上謂九五,五位尊剛正,一卦之主賢也。四從五,五在外而四從之,正也,比之最切者也。從龍從虎,氣類自然。
李氏過曰:二與四皆比于五,二應五,在卦之内,故言比之自内。四承五,在卦之外,故言外比之。外内雖異,而得其所比,其義一也,故皆言貞吉。
九五:(句),顯比(句)。王用三驅(句)。失前禽(句)。邑人不誡(句)。吉。傳:顯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順,失前禽也。邑人不誡,上使中也。
九五居尊,為比之主,剛健中正,而羣陰翕然從之。剛健則明而不暗,中正則公而不私,故曰顯比。觀顯之為義,則廓然并包乎天下,而無所于廹;坦然誠服乎天下,而無所于疑。已盡一爻之神,而吉可知矣。失前禽,顯比之德,剛中之存,來者不殺,而衆歸之。王者之仁,所以蓄衆。邑人不誡,顯比之化,剛中之致,自恊乎中,而不知誰之為之,帝力于我何有也?陸氏振奇曰:三驅失禽,置失得于無恤者,狀蕩平之王心;邑人不誡,冺知識于大順者,狀熙皥之王化。
三驅失禽之義,程傳、本義俱以天子不合圍及武湯祝網為解。然古註云:凡驅禽而射,三度則已也。軍禮,禽在前,來者不逆而射之。不殺,降也。旁去又不射,奔者不禁也。惟背我而去則射之,故自膘達肩為上。殺而傷者不以獻,是舍逆者不迎射之也。取順者,取其所當取,如書所謂取亂侮亡也。失前禽則所到皆下,不殺一人而全收其衆,正顯比之事。若來者不拒,則來即取而殺之矣,于義未安。又邑人不誡,本義云:雖私屬,亦喻上意,不相警備,以求必得。經、傳義俱未合。語類則云:邑人不誡,如有聞無聲,言其不消告誡。又如歸市者不止,耕者不變相似。後條更切得顯比景象。
上六:(句),比之无首(句)。凶。
傳:比之无首,无所終也。
九五為比之主,初比之最先,故有喜。二正比五,四外比五,故皆貞吉。六陰柔疑貳,比之最後,而居于五之上,既已過之,不知天命,禍可言乎?此彖之所謂後夫凶也。无首,即後也。无所終,據无首而言也。與不寧方來對看,非先无首而後不知所終也。王氏弼曰:无首,後也。處卦之終,是後夫也。為時所棄,宜其凶也。王氏申子曰:五以一陽居尊,四陰比之于下,故彖傳曰下順從也。而上六孤立于外而不從,豈非後夫之象?二家得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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