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宋]胡瑗撰《周易口义•卷二》

[北宋]胡瑗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宋]胡瑗撰《周易口義•卷二》

【原文】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《義》曰:按序卦云:需,飲食之道也。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。然謂之訟,上下不和,物情違戾,所以致也。

有孚窒惕中吉,盖孚,由中之信。人所以興訟,必有由中之信實于己,而為他人之所窒塞,不得已而興訟。盖己直而彼曲,己是而彼非,其間情偽利害雖存,則必具兩造,以聽斷于在位之人。然雖已有信實,而為人之窒塞,亦須恐懼兢慎,而不敢自安,則庶幾免于凶禍。又中道而止,則可以獲吉也。

終凶,言能兢懼中道而已,則可也。若于訟之時,必欲終成而不已,則聽訟之人,必加之以鞭朴之刑,重之以流竄之罪,如此則是凶之道也。

利見大人,夫争訟之所由興,皆由情意之相違戾,上下之不和同。鬬訟一生,姦偽萬狀。然刑獄之情,至幽至隱,必得大才大德之人,以明斷其事,則情偽利害,是非曲直,可曉然而決矣。何則?盖大人,才識明達,智慮通曉,雖幽隱纎芥,皆能察辨之,故訟往求而決之,宜矣。

不利涉大川,大川,謂大險大難也。凡歷險涉難,必須物情相協,志氣和同,則可得而濟也。今訟之時,是其物情違忤而不相得,欲濟涉險難,必不可得。何則?以剛健在上,坎險在下,用剛健而涉坎險,則愈入于深淵,何利之有?

【原文】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。訟,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《義》曰:大凡在上剛,在下柔,則不至于不和。在上巽,在下險,亦不至于為訟。今在上既剛,為下又險,其訟必興,故曰訟。

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,此言九二之爻也。以訟之所由興,由已有信實,而為人之所窒塞,又兢懼怵惕,得中而止,不敢終竟其事,而獲其吉。是惟九二以剛明之德,而處得其中,則能然也。

終凶,訟不可成也,為訟之道,雖有理而見窒于人,然亦不可久于其事。若必欲成其事,而終竟于訟,則凶禍必及之也。

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,言九五之爻,以剛明居中,又處得其正,獄訟之事,皆可决之,是善聽訟之主,盖所尚中正而已。

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,大川,謂大險大難也。若以訟道入于大險大難,則訟愈深也,故曰入于淵,淵即川之又深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《義》曰:天之運行,則左旋而西;水之流行,則无不東流。以天與水所行既相違悖,則不相得,是訟之象也。君子之人,當法此訟卦。凡作一事,必須謀其始而圖其終,使爭訟之端无由而起。以之居一家,興一事,則皆謀慮其初,使上下和睦,而絶閨門之訟。以之居一國,凡造一事,必須謀度其初,使人民和同,而絶一國之訟。若此之類,皆于其始慎慮之,則忿爭辨訟,自然可以息也。故孔子曰:聽訟,吾猶人也,必也使无訟乎!其獄訟之事,得明賢之人聽治之,而又謀之在始,則刑可期于无刑也。

【原文】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,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《義》曰:夫剛險相勝,物情違戾,故理有窒塞,而事有侵犯,是以成訟也。今此一爻,以柔順之質,居下卦之初,其性柔順,不好為訟也。然應在九四,九四以剛強而好訟,來犯于己,是以初六不得已而應之。然訟之所由興,在乎得理而已,不可終竟其訟。

故曰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興訟之道,若不務終其事,則聽訟亦必哀矜之。雖然,事理明辨,亦須惕懼戒慎,然後可以終得其吉。今初六其性柔順,不好辯訟,雖小有忿争之言,又不終竟其事,故終獲吉也。

《象》曰:其辯明也,言雖小有辯訟之言,且非己好,盖九四來侵于已,其理自可明矣。

【原文】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,人三百戶,无眚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不克訟,歸逋,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《義》曰:,能勝之辭。據彖辭言,訟上剛下險,則好訟之人也。今九二以剛強之質,又居坎險之中,好為其訟,而上敵于九五。然九五居至尊之位,而行得其正,今九二以非理訟之,是下訟于上,少訟于長,卑訟于尊,賤訟于貴,此而行,訟何由勝?故曰不克訟也。

歸而逋,九二既不克訟,若不退歸而逋竄,則禍必及之矣。

其邑人三百戶无眚,言訟不克勝而逋逃,若反據其強盛之國,則是復有敵上之意,故退避于至小之邑,而止三百之戶,則可以免其災眚。三百戶,即周禮司徒所謂通十為成,成一百井,三百家,革車一乘,二十人,徒二十人之邑,是其邑之至小也。

《象》曰: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,掇,拾取之謂也。自外來謂之災,自已召謂之眚,此先聖因象而戒之。言凡人以下而訟上,至于逋逃,盖自掇取其患害也。

【原文】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,或從王事,无成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《義》曰:六三以隂柔之質,居坎險之終,其性和同,不犯于物。然而上應于上九,上九之性剛暴,乃來訟于己巳,不與之辯争,故衆人莫克傾覆,時君不為憎忿,所以保全舊德,是所食爵禄不為上九之侵奪也。

故曰食舊德,貞厲,言本亦失正,而又介二陽之間,雖得食其舊德,于正道言之,亦危厲也。

終吉,言此六三雖有危厲,然已不好辯訟,能以順從于上,故終得吉也。

或從王事无成,言六三居一卦之下,體柔而不敵上,雖有訟于己,而已能順之,不為之辯,是以終為在上之信任,而人委之以事。及其成功,而且不自恃其力,又不敢居其成,但從王事,守其本位本禄而已,故獲其吉也。

【原文】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復即命渝,安貞,不失也。

《義》曰:九四以剛暴之性與物不和,好為争訟也。而初六為己正應,己以非理訟之,然初能以隂柔之質不與物競,雖為九四見陵而自能辨明,故四于此不能勝之也,故曰不克訟也。

復即命渝,安貞吉,即,就也;渝,變也。言九四以非理訟于初,既不能勝,則當反就其好而變爭訟之命,故可安静守正而獲吉也。然而九二、九四皆不克訟,二乃逋,四乃吉,何也?盖二以下訟上,以卑訟尊,于義不可,是以懼而逋竄,不敢據其強邑,然後始可免咎。此九四以上訟下,雖為不可,然能反其所好,變其所訟,改前之非,從今之是,此所以獲吉也。

《象》曰:復即命渝,安貞不失也,九四既復即其命,變其前非,修其正應之道,守其安貞之德,復何有所失也?

【原文】九五:訟,元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《義》曰:九五以剛明之德,居至尊之位,為訟之主也。以陽居陽,故所行正,而无過與不及,皆得中道。而内有剛明之才,則无所偏黨,臨事果斷。以此為聽訟之主,則可察天下幽隱之情,決天下寃枉之獄也。然以居中得正,又能决斷无私,以此數德,故獲元大之吉也。

【原文】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《義》曰:上九以剛陽之性,居訟之極,而下有六三之應,六三又柔順而不與物争,故此上九訟而能勝也,乃有鞶帶之錫。夫鞶帶,寵異之服也。且上之賜必以禮,下之受必以功,此古之常道。今上九以争訟忿競而受其寵異之服,則是賜之不以禮,受之不以功,其為愧恥可知矣。故于終朝之間,三褫之而不能自安也。

褫云,為褫奪之褫,又為恥辱之恥,盖受之不當其分,則必反覆褫奪而不自安也。何哉?至如有虞之時,所賜皆以禮,所受皆以功,以至九官尚相遜而不敢當其所賜,况今上九乃因争訟而受此寵異之服,則褫不亦宜乎?

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,言凡授受賜予有差,過其分則君子且不敢當,是恐貽其羞辱也。今上九以訟而當其厚賜,何足敬尚之哉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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