鼎:元吉,亨。
鼎,烹飪之器。為卦下隂為足,二三四陽為腹,五陰為耳,上陽為鉉,有鼎之象。又以巽木入離火而致烹飪,鼎之用也,故其卦為鼎。下巽,巽也。上離為目,而五為耳,有内巽順而外聦明之象。卦自巽來,陰進居五,而下應九二之陽,故其占曰元亨。吉,衍文也。
《通》曰:人所需者飲食,飲食所需者井與鼎。革茹毛而為火食,包羲有取於鼎也,尚矣。後世制器尚易之象,而伏羲畫井鼎之象,則已取諸井鼎之器矣。大有與鼎,卦名。下直言元亨,孔子以卦才言之。文王之初意,謂大有六五虛中在上,而能有衆陽之大,所以大亨。鼎變生而熟,化剛而柔,水火不同處,而能使相為用,可以養人,亨亦大矣。
初六,鼎顛趾,利出否。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
居鼎之下,鼎趾之象也。上應九四,則顛矣。然當卦初,鼎未有實,而舊有否惡之積焉。因其顛而出之,則為利矣。得妾而因得其子,亦猶是也。此爻之象如此,而其占无咎,盖因敗以為功,因賤以致貴也。
《通》曰:此爻象中取象,顛趾非利,出否則為利,得妾未為重,有子則可重矣。陰柔在下,於鼎為趾象,於人則又為妾象。鼎偶顛趾而有出否之利,是因敗以為功也。又因得妾而遂有得子之慶,是因賤以致貴也。天下事固自有偶如此者,非可有心以致之也。
九二,鼎有實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
以剛居中,鼎有實之象也。我仇,謂初。隂陽相求而非正,則相陷於惡而為仇矣。二能以剛中自守,則初雖近,不能以就之矣。是以其象如此,而其占為如是,則吉也。
《通》曰:鼎諸爻與井相似,井以陽剛為泉,鼎以陽剛為實。井九二有泉象,下比初六,則有射鮒之象。鼎九二有實象,下比初六,則有我仇之象。井初為泥,二視之為鮒。鼎初為否,二視之為疾。皆隂惡之象也。井二无應,故其功終不上行。鼎二有應,而能以剛中自守,故初雖近,不能就之而吉。
九三,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,方雨,虧悔,終吉。
以陽居鼎腹之中,本有美實者也。然以過剛失中,越五應上,又居下之極,為變革之時,故為鼎耳方革而不可舉移。雖承上卦文明之腴,有雉膏之美,而不得以為人之食。然以陽居陽為得其正,苟能自守,則隂陽將和而失其悔矣。占者如是,則初雖不利而終得吉也。
《通》曰:井、鼎九三皆居下而未為時用,井三如清潔之泉而不見食,鼎三如鼎中有雉膏而不得以為人食。然君子能為可食,不能使人必食。六五鼎耳,三與五不相遇,如鼎耳方變革而不可舉移,故其行不通。然五文明之主,三上承文明之腴,必以剛正自守,五終當求之。方且如陰陽和而為雨,始雖有不遇之悔,終當有相遇之吉。井三所謂王明並受其福者,亦猶是也。
九四,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。
晁氏曰:形渥,諸本作刑剭,謂重刑也。今從之。九四居上,任重者也。而下應初六之隂,則不勝其任矣。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凶也。
《通》曰:初顛趾,四應初,故有折足之象。初未有鼎實,故因顛趾而出否。四已有鼎實,故折足而覆餗。否舊穢餗,取新者也。其形渥,諸家或以為其形赧汗,或以為霑濡之象,皆未足以見其凶。如《本義》則大臣居上任重,而信用陰柔之小人,必有重刑之凶,聞者懼矣。
六五,鼎黄耳金鉉,利貞。
五於象為耳,而有中德,故云黄耳。金,堅剛之物;鉉,貫耳以舉鼎者也。五居中以應九二之堅剛,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則利在正固而已。或曰:金鉉以上九而言,更詳之,
《通》曰:金鉉。《本義》存兩說。竊謂鉉在上,可以舉鼎;二剛在下,可謂之金,不可謂之鉉;不若上之剛,可謂之金鉉利貞。五質陰柔,故因占而為之戒。
上九,鼎玉鉉,大吉,无不利。
上於象為鉉,而以陽居隂,剛而能温,故有玉鉉之象,而其占為大吉无不利。盖有是德,則如其占也。
《通》曰:上九一陽横亘乎鼎耳之上,有鉉象。金,剛物。自六五之柔而視上九之剛,則以為金鉉。玉具剛柔之體,上九以剛居柔,而又下得六五之柔,則以為玉鉉。鼎上爻與井皆以上出為功,故彼之占元吉,此之占則大吉无不利。或曰:鼎,象也。全體一鼎,分上下體,則為二鼎。上體之鼎有耳而无足,故四折足。下有足而无耳,故三曰耳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