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元]胡炳文撰《周易本义通释•卷一》

[元]胡炳文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(元)胡炳文撰《周易本義通釋•卷一》

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訟,争辨也。上乾下坎,乾剛坎險,上剛以制其下,下險以伺其上,又為内險而外健,又為己險而彼健,皆訟之道也。九二中實,上无應與,又為加憂,且於卦變自遯而來,為剛來居二,而當下卦之中,有有孚而見窒,能懼而得中之象。上九過剛,居訟之極,有終極其訟之象。九五剛健中正,以居尊位,有大人之象。以剛乘險,以實履陷,有不利涉大川之象。故戒占者必有争辨之事,而隨其所處為吉凶也。

《通》曰:屯蒙之後,繼以需訟。需由於屯世,不屯无需。訟由於蒙人,不蒙无訟。然需非有孚,時至何用?訟非有孚,情得必窮。故二卦皆以坎之中爻有孚為主,特需之坎在上,為光為亨。訟之坎在下,為窒為惕。窒惕者,光亨之反也。

《本義》謂:涉川尤貴於能待,就需待之義說利涉。以剛乘險,以實履陷,就争訟之危說不利涉,其義精矣。大抵能安於其分,則為需以相待。不安其分,則為訟而相持。故需卦辭有吉无凶,有利无不利。於訟則曰如是而吉,如是而凶,如是而利,如是而不利,别白而言之。

《本義》謂:隨其所處為吉凶,盖拳拳欲戢人之訟而已。六爻柔不能訟,剛者能訟,二四可訟,二陷隂中而窒,故不克。四承五而惕,故亦不克。訟五剛中正,訟之極善。上九剛過乘五,故凶。天子主諸侯,有司主庶人,訟非特士庶之爭,
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陰柔居下,不能終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《通》曰:初,不曰不永訟,而曰不永所事,事之初,猶冀其不成訟也。小有言,與需不同。需小有言,近坎也,人不能不小有言也。此之小有言,坎也,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。終吉之終,與卦辭終凶之終不同。終凶者,上九在訟為終,在人為不終。終吉者,初六在訟為不終,在人為有終。凡陰爻不好訟,而陽爻好訟,
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先眚。

九二陽剛,為險之主,本欲訟者也。然以剛居柔,得下之中,而上應九五,陽剛居尊,勢不可敵,故其象占如此。邑人三百戶,邑之小者,言自處卑約,以免災患。占者如是,則旡眚矣。

《通》曰:九二、九四皆以剛居柔,故皆不克訟。但九四居健體之初,非能用其健者;九二為險體之主,則本欲用其險者。

《本義》謂:本欲訟,盖誅其心而言之也。但以九五勢不可敵,故從而退避省約。然則二之不克訟,非不能也,勢不可也,故僅可以无眚焉爾。或曰:九自遯之三來歸,三復成遯,有逋之象。又曰:三百戶者,屯、蒙、需、訟,凡四坎也。一坎得乾、坤之策八十四,四坎三百六十有六也。歸而逋,則餘策三百,當三百戶之象。此說盖得之學邵堯夫之數學者。或曰:非正說也。以《本義》說卦變繫是九二、六三二爻,故備之。此馮氏說。以邵子數象推之,則坎、震本屬三數。
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
食,猶食邑之食,言所享也。六三陰柔,非能訟者,故守舊居正,則雖危而終吉。然或出而從上之事,則亦必无成功。占者守常而不出,則善也。

《通》曰:食舊德,與位乎天德語同。位必稱德而居,故寧德過其位,母位過其德。食必稱德而食,故寧德浮於食,母食浮于德。食,猶食邑之食。九二,邑人三百戶,食之最約者也。二剛險,本欲訟者,能退處於分之小,僅可无眚。三陰柔,本不能訟,能安守其分之常,雖厲猶吉。謂之貞者,守常則為貞,不守常則非貞也。曰貞,曰或從王事无成,與坤六三爻辭同。此獨不曰有終者,三,下卦之終也。在坤之三而或出,始雖无成,而後猶可以有終。在訟之三而或出,但見其无成而已,訟固非可終者。《本義》曰:占者守常而不出,則善也。盖守常而或出,則非真能守者矣,深戒之也。或曰:舊者,二本六之所居,九歸逋於三,則二可以食其舊矣。始在三而厲,終居二則吉。二應五,有從王事之象。
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吉。

即,就也。命,正理也。渝,變也。九四剛而不中,故有訟象。以其居柔,故又為不克而復就正理。渝變其心,安處於正之象,占者如是則吉也。

《通》曰:命,有指理而言者,有指氣而言者。否九四曰有命,指氣言也;此曰即命,指理言也。皆上乾,故皆曰命。四之不克訟,與九二不同。九二坎體,其心本險;九四乾體,其心能安乎天理之正,故吉。然曰歸曰渝,皆知反者。九二識時勢,能反而安其分之小;九四明義理,能變而安於命之正。聖人不貴无過,而貴改過,又如此。

九五,訟元吉。

陽剛中正,以居尊位,聽訟而得其平者也。占者遇之,訟而有理,必獲伸矣。

《通》曰:九五剛健中正,聽訟必得其平。然古人不貴聽訟,而貴无訟。初不永訟,三不訟,四、二不克訟,在下皆无訟,此九五所以於訟為元吉也。
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鞶帶,命服之飾。褫,奪也。以剛居訟極,終訟而能勝之,故有錫命受服之象。然以訟得之,豈能安久?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。其占為終訟无理,而或取勝,然其所得,終必失之,聖人為戒之意深矣。

《通》曰:或,設若也,非必之辭。上九過於剛,設若勝訟,而得鞶帶,終朝且三褫之,况鞶帶命服,以錫有德,非以賞訟也,豈有必得之理?甚言訟之不可終也。初不言訟,杜其始也。上不言訟,惡其終也。聖人只欲人无訟,故諸爻皆隨其所處而教之。如九四、九二,剛而能柔,許之曰无眚,吉。初六、六三,柔能應剛,許之曰終吉。惟上九以剛極處訟終,卦辭所謂終凶者也,故又設此以戒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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