噬嗑:亨,利用獄。
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有間者,齧而合之也。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虚,頤口之象。九四一陽間於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,故為噬嗑。其占當得亨通者,有間故不通,齧之而合則亨通矣。又三隂三陽,剛柔中半,下動上明,下雷上電,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,以至於五而得其中,是知以隂居陽,雖不當位而利用獄。盖治獄之道,惟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,故筮得之者,有其德則應,其占也。
《通》曰:凡物不合,由有間也。必噬而後嗑,嗑而後亨。不曰利用刑而曰利用獄者,先之以電之明而雷從之也。電之明所以察獄也,雷之威所以決獄也。雷電有時,獄之用亦有時,不至如頤中有物強梗者為之間,獄豈宜用㦲?既明且威,又柔且中,治獄之道也。不如是,豈易用㦲?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初上无位,為受刑之象。中四爻為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又在卦下,故為屨校滅趾之象。止惡於初,故得无咎。占者小傷而无咎也。
《通》曰:中四爻用刑者,故稱噬。上下二爻无位受刑者,故无噬辭。然曰校自有噬象。或曰初之過小,不必用噬。上之罪大,无所用噬。趾乃人之所用以行者,屨校滅趾,懲之於初,使不得行,乃小人之福也。小人受刑,而所傷者尚小,故曰无咎。爻无咎者,四初受刑者无咎,二三五用刑者无咎也。刑不得已而用初,免於過咎可矣。繫辭傳於一卦而兼釋二爻者,惟噬嗑與解。解難不可以急,故於上六乃許君子之動。噬惡不可以緩,故於初則言小人之懲。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祭有膚鼎,盖肉之柔脆,噬而易嗑者。六二中正,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。然以柔乘剛,故雖甚易,亦不免於傷滅其鼻,占者雖傷而終无咎也。
《通》曰:膚柔脆,因六取象鼻中正之體,二象噬而言。膚腊胏肉者,取頤中有物之象也。各爻雖取所噬之難易而言,然因各爻自有此象,故於其所噬者,因而為之象耳。六二柔而中正,故所治如噬膚之易入。但初剛未服,反不能无傷吾中正之體。然始雖有傷,終可无咎,是初之剛終可服也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腊肉,謂獸腊全體骨而為之者,堅韌之物也。隂柔不中正,治人而人不服,為噬腊遇毒之象。占雖小吝,然時當噬嗑,於義為无咎也。
《通》曰:肉因六柔取象,腊因三剛取象。二至五互坎,坎有毒象,師有坎,故釋彖亦曰毒。六二柔居柔,故所噬象膚之柔。六三柔居剛,故所噬象腊肉。柔中有剛,三比之二則難矣。然三遇毒,二亦滅鼻,甚言夫刑之不可輕用也。二三皆无咎,而三小吝,中正不中正之分也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胏,肉之帶骨者,與胾通。周禮:獄訟,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。九四以剛居柔,得用刑之道,故有此象。言所噬愈堅,而得聽訟之宜也。然必利於艱難貞固則吉,戒占者宜如是也。
《通》曰:胏,肉之帶骨者。骨因九取象,肉因四取象。離為乾卦,故為乾胏。腊肉内藏骨,柔中有剛,六三柔居剛,故所噬如之。乾胏,骨連肉,剛中有柔,九四剛居柔,故所噬如之。古者以兩造禁民訟,以兩造聽之而无所偏受,則不直者自反,而民訟禁矣。入束矢於朝,不直則入其矢,所以懲不直也。以兩劑禁民獄,以兩劑聽之而无所偏信,則不信者自反,而民獄禁矣。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,不信則入其金,所以懲不信也。三遇毒以治之,人不服也。四得金矢,其人服矣。然必艱難正固乃吉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噬乾肉,難於膚而易於腊胏者也。黄,中色。金,亦謂鈞金。六三柔順而中,以居尊位,用刑於人,人无不服,故有此象。然必貞厲,乃得无咎,亦戒占者之辭也。
《通》曰:乾因五取象,肉因六取象,噬膚、噬腊肉、噬乾胏,一節難一節,六五噬乾肉易矣。五,君位也,以柔居剛,柔而得中,用獄之道也,何難之有?然六三亦以柔居剛遇毒,何也?六三柔不中正,故噬之難而且遇毒;六五柔而得中,故噬之易而又得黄金。或曰:九四金矢兼得,五獨言得黄金,何也?曰:獄訟而出金矢,已非尋常小小之訟。訟則出矢,獄則出金,訟為小,獄則大矣。九四於獄訟兼得,大小兼理之也。五,君位也,非大獄不敢以聞,書所謂罔攸兼于庶獄是也,故獨曰得黄金,亦君臣之分也。《本義》鈞金束矢之說,極為有據。然以鼎金鉉例之,謂九四金剛而近五之中直,故曰金矢;六五黄中而近四之用剛,故曰得黄金。君臣相得,剛柔相濟,亦皆用獄之道也,宜兼存之。貞厲與九四艱貞同,盖必如此而後吉,而後无咎。不然,雖有得,猶不能无咎也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何,負也。過極之陽,在卦之上,惡極罪大,凶之道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《通》曰:《本義》於初曰過小,於上曰惡極。盖過而不改,必流於惡。初能改過,是止惡於始,故曰无咎。上則怙惡於終,直曰凶矣。滅耳有二義,刑莫重於耳,故古之馘者以耳。或曰:耳在上,人所用以聽者,以剛居中,不聽人言,以至此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