需:有孚,光亨,貞吉,利涉大川。
需,待也。以乾遇坎,乾健坎險,以剛遇險,而不遽進以陷於險,待之義也。孚,信之在中者也。其卦九五以坎體中實,陽剛中正,而居尊位,為有孚得正之象。坎水在前,乾健臨之,將涉水而不輕進之象。故占者為有所待而能有信,則光亨矣。若又得正則吉,而利涉大川。正固无所不利,而涉川尤貴於能待,則不欲速而犯難也。
《通》曰:需,待也。乾陽在下,皆有所需。九五坎陽在上,又為衆所需。需而无實,无光且亨之時。需而非正,无吉且利之理。世有心雖誠實,而處事或有未正者,故曰有孚,又曰貞吉。程子以此為既貞且吉,《本義》以為得貞則吉,當辨也。《本義》以孚與貞歸之九五,且曰占者有所待而能孚,則光亨,又得正則吉,而利涉大川,豈獨九五可用㦲?卦辭言利涉大川者七,需首言之。盖涉川不待而先,反致濡滯,甚者覆溺亦多矣。此《本義》所以曰涉川尤貴於能待也。需主事,孚主心,乾知險,而需所以為君子之謀。
初九,需于郊,利用恒,无咎。
郊,曠遠之地,未近於險之象也。而初九陽剛,又有能恒於其所之象,故戒占者能如是則无咎也。
《通》曰:郊,坎險最遠之象,國外曰郊。同人以象上九,此以象初,皆取其遠也。同人于門于宗而後于郊,近而遠也。需于郊而後于沙于泥,遠而近也。初能需于曠遠之地,而又戒之以利用恒者,身不輕進,必不至妄動,斯无咎也。
九二,需于沙,小有言,終吉。
沙則近於險矣。言語之傷,亦災害之小者。漸進近坎,故有此象。剛中能需,故得終吉。戒占者當如是也。
《通》曰:沙近坎,水之象。或曰沙得水而不陷,剛實居中之象。小有言,害之小者。近坎象,初最遠坎,利用恒,乃无咎。九二漸近坎,小有言矣,而曰終吉者,初九以剛居剛,恐其躁急,故雖遠險,猶有戒辭。九二以剛居柔,性寛而得中,故雖近險,而不害其為吉。
九三,需于泥,致宼至。
泥將陷於險矣,宼則害之大者。九三去險愈近,而過剛不中,故其象如此,
《通》曰:泥逼險。宼,害之大者,皆坎象。需與漸皆取有待而進之義。需内卦于郊、于沙、于泥,由平原而水際,水際非人所安也。漸内卦于干、于磐、于陸,由水際而平原,平原非鴻所安也。皆以三危地故也。需之三逼坎而曰致宼,至漸之三互坎而曰利禦宼。禦宼者,艮剛而能止;致宼者,乾剛而不中也。致之一字,罪在三矣。險何嘗逼三?三急於求進,自逼於險爾。
六四,需于血,出自穴。
血者,殺傷之地;穴者,險陷之所。四交坎體,入乎險矣,故為需于血之象。然柔得其正,需而不進,故又為出自穴之象。占者如是,則雖在傷地,而終得出也。
《通》曰:血,坎水象;穴,坎險象。血者,陽之傷;穴者,隂之陷,四入坎險有傷,故有需于血之象。出自穴,諸家以為三陽方來四出,而不安于穴
《本義》以為四隂柔得正,可出而不陷于穴。夫以小畜之時,下三陽並進,而四六當之,其終也。猶血去惕出需之時三陽非急于進者四需于血而終得出自穴者,宜也。以為不安于其穴者過矣。
九五,需于酒食,貞吉。
酒食,宴樂之具,言安以待之。九五陽剛中正,需于尊位,故有此象。占者如是而貞固,則得吉也。
《通》曰:酒食,坎象。開闢以來,生民有欲,莫大於飲食男女。屯蒙卦爻既於㛰娶之正三致意焉,此復以飲食之正言之。五有剛中之德,時乎當需,且宜需于酒食,安以待之,況在下者乎?五需于酒食,惟正乃吉,况在下而可宴酣无度乎?《本義》曰:占者如是而正固,則吉。其教人之意切矣。或曰:下三陽待五而進,九五需于酒食,將以待之也。
上六,入于穴,有不速之客三人來,敬之,終吉。
隂居險極,无復有需,有陷而入穴之象。下應九三,九三與下二陽需極並進,為不速客三人之象。柔不能禦,而能順之,有敬之之象。占者當陷險中,然於非意之來,敬以待之,則得終吉也。
《通》曰:入于穴,隂極而陷之象。速者,主召客之辭。三人,乾三陽之象。下三陽非皆與上應也,有不速之象。上柔順,有敬之之象。上獨不言需,險之極,无復有需也。外卦險體,二隂皆有穴象。四出自穴,而上則入于穴,何㦲?六四柔正能需,猶可出於險,故曰出者,許其將然也。上六柔而當險之終,无復能需,惟入於險而已,故曰入者,言其已然也。然雖已入於險,非意之來,敬之終吉,君子未嘗无處險之道也。乾居西北,故乾為客。乾,内卦也,自内而之外為客。坎為盗,坎,外卦也,自外而侵内為宼。九三逼乎坎,故為宼之至,則以為自我致之。上六遠乎乾,故於客之來,則非自我速之。自我致之者,敬慎猶可以不敗。不自我速之,而能敬之,其終吉也宜矣。三陽已至,時不可阻,陰知敬之,故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