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:小過序卦: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。人之所信則必行,行則過也,小過所以繼中孚也。為卦山上有雷,雷震於高,其聲過常,故為小過。又隂居尊位,陽失位而不中,小者過其常也。蓋為小者過,又為小事過,又為過之小。
小過:亨,利貞。
傳:過者,過其常也。若矯枉而過正,過所以就正也。事有時而當然,有待過而後能亨者,故小過自有亨義。利貞者,過之道,利於貞也。不失時宜之謂正。
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。傳:過,所以求就中也。所過者,小事也。事之大者,豈可過也?於大過論之詳矣。飛鳥遺之音,謂過之不遠也。不宜上宜下,謂宜順也。順則大吉,過以就之,蓋順理也。過而順理,其吉必大。
《本義》小,謂隂也。為卦四隂在外,二陽在内,隂多於陽,小者過也。既過於陽,可以亨矣。然必利於守正,則又不可以不戒也。卦之二五,皆以柔而得中,故可小事。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,故不可大事。卦體内實外虚,如鳥之飛,其聲下而不上,故能致飛鳥遺音之應,則宜下而大吉,亦不可大事之類也。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小過飛鳥遺音,
《本義》謂:致飛鳥遺音之應,如何?曰:看這象以有羽蟲之孽之意,如賈誼鵩鳥之類是也。
彖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。
傳:陽大隂小,隂得位,剛失位而不中,是小者過也,故為小事過。過之小小者,與小事有時而當過,過之亦小,故為小過。事固有待過而後能亨者,過之所以能【一作求】亨也。
《本義》: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其辭。
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
傳:過而利於貞,謂與時行也。時當過而過,乃非過也,時之宜也,乃所謂正也。
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;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有飛鳥之象焉。
傳:小過之道,於小事有過則吉者,而彖以卦才言吉義。柔得中,二五居中也。隂柔得位,能致小事吉耳,不能濟大事也。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,大事非剛陽之才不能濟。三不中,四失位,是以不可大事,小過之時自不可大事,而卦才又不堪大事,與時合也。有飛鳥之象焉,此一句不類彖體,蓋解者之辭誤入彖中。中剛外柔,飛鳥之象,卦有此象,故就飛鳥為義。
《本義》:以三、四言。
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
傳:事有時而當過,所以從宜,然豈可甚過也?如過恭、過哀、過儉,大過則不可,所以在小過也。所過當如飛鳥之遺音。鳥飛迅疾,聲出而身巳過,然豈能相遠也?事之當過者亦如是。身不能甚遠於聲,事不可遠過,其常在得宜耳。不宜上宜下,更就鳥音取宜順之義。過之道,當如飛鳥之遺音。夫聲逆而上則難,順而下則易,故在高則大。山上有雷,所以為過也。過之道,順行則吉。如飛鳥之遺音,宜順也。所以過者,為順乎宜也。能順乎宜,所以大吉。
《本義》: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,以二五言。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,以三四言。有飛鳥之象焉,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,以卦體言。
象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
傳:雷震於山上,其聲過常,故為小過。天下之事,有時當過,而不可過甚,故為小過。君子觀小過之象,事之宜過者則勉之,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是也。當過而過,乃其宜也。不當過而過,則過矣。
《本義》:山上有雷,其聲小過,三者之過,皆小者之過,可過於小,而不可過於大,可以小過,而不可甚過,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者也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山上有雷,小過是聲在高處下來。飛鳥遺之音,也是高處聲下來為小過。
○君子行過恭,喪過哀,用過儉,皆是宜下之意。
○小過是過於慈惠之類,大過則是剛嚴果毅㡳氣象。
○小過者,小者過而亨,不知小者是指箇甚物事。
○小過大率是過得不多,如大過便說獨立不懼,小過只說這行喪用,都只是這般小事。
初六,飛鳥以凶。
傳:初六隂柔在下,小人之象。又上應於四,四復動體,小人躁易,而上有應助,於所當過,必至過甚,況不當過而過乎?其過如飛鳥之迅疾,所以凶也。躁疾如是【一有則字】。所以過之速且遠,救止莫及也。
《本義》:初六隂柔,上應九四,又居過時,上而不下者也。飛鳥遺音,不宜上宜下,故其象占如此。郭璞洞林:占得此者,或致羽蟲之孽。
象曰:飛鳥以凶,不可如何也。
傳:其過之疾,如飛鳥之迅,豈容救止也。凶其宜矣,不可如何,无所用其力也。
六二,過其祖,遇其妣;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傳:陽之在上者,父之象。尊於父者,祖之象。四在三上,故為祖。二與五居相應之地,同有柔中之德,志不從於三四,故過四而遇五,是過其祖也。五隂而尊,祖妣之象,與二同德相應,在它卦則隂陽相求,過之時必過其常,故異也。无所不過,故二從五,亦戒其過。不及其君,遇其臣,謂上進而不陵及於君,適當臣道,則无咎也。遇,當也。過臣之分,則其咎可知。
《本義》:六二柔順中正,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,是過陽而反遇隂也。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,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。皆過而不過,守正得中之意,无咎之道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三父四祖五,便當妣過祖而遇隂,然而隂不可過,則不能及六五,卻反回來六二上面。
象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也。
傳:過之時,事无不過其常,故於上進則戒。及其【一作】,君臣不可過。不可過,臣之分也。
《本義》:所以不及君而還遇臣者,以臣不可過故也。
九三,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。
傳:小過,隂過陽。失位之時,三獨居正,然在下无所能為,而為隂所忌惡,故有【一作所】。當過者在過防於小人,若弗過防之,則或從而戕害之矣,如是則凶也。三於隂過之時,以陽居剛,過於剛也。既戒之過防,則過剛亦在所戒矣。防小人之道,正已為先,三不失正,故无必凶之病,能過防則免矣。三居下之上,居上為下,皆如是也。
《本義》:小過之時,事每當過,然後得中。九三以剛居正,衆隂所欲害者也。而自恃其剛,不肯過為之備,故其象占如此。若占者能過防之,則可以免矣。
象曰:從或戕之,凶如何也。
傳:隂過之時,必害於陽,小人道盛,必害君子,當過為之防,防之不至,則為其所戕矣,故曰凶。如何也?言其甚也。
九四,无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傳:四當小過之時,以剛處柔,剛不過也,是以无咎。既弗過,則合其宜矣,故云遇之,謂得其道也。若往則有危,必當戒懼也,往去柔而以剛進也。勿用永貞,陽性堅剛,故戒以隨宜,不可固守也。方隂過之時,陽剛失位,則君子當隨時順處,不可固守其常也。四居高位,而无上下之交,雖比五應初,方隂過之時,彼豈肯從陽也,故往則有厲。
《本義》:當過之時,以剛處柔,過乎恭矣,无咎之道也。弗過遇之,言弗過於剛,而適合其宜也。往則過矣,故有厲而當戒。陽性堅剛,故又戒以勿用永貞。言當隨時之宜,不可固守也。或曰:弗過遇之,若依六二爻例,則當同此說。若依九三爻例,則過遇當如過防之義。未詳孰是,當闕以俟知者。
朱氏附錄:九四弗過遇之,過遇猶言加意待之也。上六弗遇過之,疑亦當作弗過遇之,與九三弗過防之文體正同。
象曰:弗過遇之,位不當也。往厲必戒,終不可長也。
傳:位不當,謂處柔。九四當過之時,不過剛而反居柔,乃得其宜,故曰遇之,遇其宜也。九居四,位不當也。居柔,乃遇其宜也。當隂過之時,陽退縮自保足矣,終豈能長而盛也?故往則有危,必當戒也。長,上聲,作平聲,則大失易意。以夬與剥觀之,可見與夬之象文同而音異也。
《本義》:爻義未明,此亦當闕。
朱氏附錄,此爻小象,恐不得如伊川說,以長字為上聲。勿用永貞,更是不可長久。勿用永貞,是莫常恁地。又曰:莫一向要進。
六五,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
傳:五以隂柔居尊位,雖欲過為,豈能成功?如密雲而不能成雨,所以不能成雨,自西郊故也。隂不能成雨,小畜卦中:巳解公弋,取彼在穴。弋,射取之也。射止是射,弋有取義。穴,山中之空,中虚乃空也。在穴指六二也。五與二本非相應,乃弋而取之。五當位,故云公,謂公上也。同類相取,雖得之兩隂,豈能濟大事乎?猶密雲之不能成雨也。
《本義》:以隂居尊,又當隂過之時,不能有為,而弋取六二以為助,故有此象。在穴,隂物也。兩隂相得,其不能濟大事可知。
朱氏附錄:密雲不雨,大槩做不得事㡳意思。
○弋是俊壯,㡳意卻只弋得這般物事。
象曰:密雲不雨,巳上也。
傳:陽降隂升,合則和而成雨。隂已在上,雲雖密,豈能成雨乎?隂過不能成大之義也。
《本義》:已上太高也。
上六,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。
傳:六隂而動體,處過之極,不與理遇,動皆過之,其違理過,常如飛鳥之迅速,所以凶也。離過之遠也,是謂災眚,是當有災眚也。災者天殃,眚者人為,既過之極,豈惟人眚,天災亦至,其凶可知,天理人事皆然也。
《本義》:六以隂居動體之上,處隂過之極,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或曰遇過,恐亦只當作過遇,義同九四,未知是否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疑弗遇過之,皆當作弗過遇之,猶言加意待之也。與九三弗過防之,文體正同。
象曰:弗遇過之,已亢也。
傳:居過之終,弗遇於理而過之,過已亢極,其凶宜也。【一作矣】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中孚有卵之象,小過中間二畫是鳥腹,上下四隂為鳥翼之象。鳥出乎卵,此小過所以次中孚也。
○中孚、小過兩卦,鶻突不可曉,小過尤甚。如云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則只是不能過,防之四字只是一句。至弗過遇之與弗遇過之,皆是兩字為絶句,意義更不可曉。
【资料录入】:王玲玲
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
【再次点校】:暂无
【点校底本】:《欽定四庫全書》第二十册-經部十四易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