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50卦-鼎卦䷱火风鼎卦(巽下离上)-[宋]董楷撰《周易传义附录•卷八上》

[宋]董楷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50卦-鼎卦䷱火风鼎卦(巽下离上)

【周易下经】第50卦-鼎卦䷱火风鼎卦(巽下离上)-[宋]董楷撰《周易傳義附錄•卷八上》

傳:鼎序卦: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。鼎之為用,所以革物也。變腥而為熟,易堅而為柔,水火不可同處也,能使相合為用而不相害,是能革物也,鼎所以次革也。為卦上離下巽,所以為鼎,則取其象焉,取其義焉。取其象者有二:以全體言之,則下植為足,中實為腹,中實受物,在中之象,對峙於上者耳也,横亘乎上者鉉也,鼎之象也;以上下二體言之,則中虚在上,下有足以承之,亦【一无亦字】鼎之象也。取其義,則木從火也,巽,入也,順從之義,以木從火,為燃之象,火之用唯燔與烹,燔不假器,故取烹象而為鼎,以木巽火,烹飪之象也。制器取其【一作諸】象也,乃象器以為卦乎?曰:制器取於象也,象存乎卦,而卦不必先器,聖人制器,不待見卦而後知象,以衆人之不能知象也,故設卦【一无卦字】以示之卦器之先後,不害於義也。或疑鼎非自然之象,乃人為也。曰:固人為也,然烹飪可以成物,形制如是則可用,此非人為,自然也。在井亦然,器雖在卦先,而所取者乃卦之象,卦復用器以為義也。

鼎:元吉,亨。

傳:以卦才言也,如卦之才可以致元亨也,止當云元亨文羨吉字。卦才可以致元亨,未便有元吉也。彖復止云元亨,其羨明矣。

《本義》鼎,亨飪之器。為卦下隂為足,二三四陽為腹,五隂為耳,上陽為鉉,有鼎之象。又以巽木入離火而致亨飪,鼎之用也,故其卦為鼎。下巽,巽也。上離為目,而五為耳,有内巽順而外聰明之象。卦自巽來,隂進居五,而下應九二之陽,故其占曰元亨。吉,衍文也。

彖曰鼎,象也。

傳:卦之為鼎,取鼎之象也。鼎之為器,法卦之象也【一作法象之器也】。有象而後有器,卦復用器而為義也。鼎,大器也,重寶也,故其制作形模,法象尤嚴。鼎之名正也,古人訓方,方實正也。以形言,則耳對植於上,足分峙於下,周圓内外,高卑厚薄,莫不有法而至正,至正然後成安重之象。故鼎者,法象之器,卦之為鼎,以其象也。

以木巽火,亨飪也。聖人亨以享上帝,而大亨以養聖賢。

【亨,普庚反。飪,入甚反】。

傳:以二體言鼎之用也。以木巽火,以木從火,所以亨飪也。鼎之為器,生人所賴至切者也。極其用之大,則聖人亨以享上帝,大亨以養聖賢。聖人,古之聖王。大,言其廣。

《本義》:以卦體二象釋卦名義,因極其大而言之。享帝貴誠,用犢而已;養賢則饔飱牢禮當極其盛,故曰大亨。

巽而耳目聰明,柔進而上行,得中而應乎剛,是以元亨。

【上時掌反】。

傳:上既言鼎之用矣,復以卦才言,人能如卦之才,可以致元亨也。下體巽為巽順於理,離明而中虛於上,為耳目聰明之象。凡離在上者,皆云柔進而上行。柔在下之物,乃居尊位,進而上行也。以明居尊而得中道,應乎剛,能用剛,陽之道也。五居中,而又以柔而應剛為得中道,其才如是,所以能元亨也。

《本義》:以卦象、卦變、卦體釋卦辭。

象曰:木上有火,鼎;君子以正位凝命。

傳:木上有火,以木巽火也,亨飪之象,故為鼎。君子觀鼎之象,以正位凝命。鼎者,法象之器,其形端正,其體安重,取其端正之象,則以正其位,謂正其所居之位。君子所處必正,其小至於席,不正不坐,毋跛毋倚,取其安重之象,則以凝其命令,安重其命令也。凝,聚止之義,謂安重也。今世俗有凝然之語,以命令而言耳,凡動為皆當安重也。

《本義》鼎,重器也,故有正位凝命之意。凝,猶至道不凝焉之凝,傳所謂協于上下,以承天休者也。《朱氏•附録》:正位凝命,恐伊川說得未然。此言人君臨朝,也須端莊安重,一似那鼎相似,安在這裏不動,然後可以凝住那天之命,如所謂協于上下,以承天休。

初六,鼎顛趾,利出否。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

【出,尺遂反,又如字。否,悲已反。象同】。

傳:六在鼎下,趾之象也。上應於四,趾而向上,顛之象也。鼎覆則趾顛,趾顛則覆其實矣,非順道也。然有當顛之時,謂傾出敗惡,以致潔取新,則可也。故顛趾利在於出否。否,惡也。四近君大臣之位,初在下之人而相應,乃上求於下,下從其上也。上能用下之善,下能輔上之為,可以成事功,乃善道。如鼎之顛趾,有當顛之時,未為悖理也。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六隂而卑,故為妾。得妾,謂得其人也。若得良妾,則能輔助其主,使无過咎也。子,主也,以其子致其主於无咎也。六隂居下,而卑巽從陽,妾之象也。以六上應四為顛趾,而發此義。初六本无才德可取,故云得妾,言得其人則如是也。

《本義》:居鼎之下,鼎趾之象也。上應九四則顛矣,然當卦初,鼎未有實,而舊有否惡之積焉。因其顛而出之,則為利矣。得妾而因得其子,亦由是也。此爻之象如此,而其占无咎,蓋因敗以為功,因賤以致貴也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曰:據此爻,是凡事須用與它飜轉了,卻能致利。曰:不然。只是偶然如此。此本是不好底爻,卻因禍致福,所謂不幸中之幸。蓋鼎顛趾本是不好,卻因顛傾出鼎中惡穢之物,所以反得利而无咎,非是故意欲飜轉鼎趾而求利也。

得妾以其子:得妾是无緊要,其重卻在以其子處。顛趾利出否?伊川說是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彼謂子為王公在喪之稱者,恐不然。

象曰:鼎顛趾,未悖也。

【悖必内反】,

傳:鼎覆而趾顛,悖道也。然非必為悖者,蓋有傾出否惡之時也。

利出否,以從貴也。

傳:去故而納新,瀉惡而受美,從貴之義也。應於四上,從於貴者也。

《本義》:鼎而顛趾,悖道也,而因可出否以從貴,則未為悖也。從貴,謂應四,亦為取新之意。

九二,鼎有實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

傳:二以剛實居中,鼎中有實之象。鼎之有實,上出則為用。二陽剛,有濟用之才,與五相應,上從六五之君,則得正而其道可亨。然與初密比,隂從陽者也。九二居中而應中,不至失正,已雖自守,彼必相求,故戒能遠之,使不來即我,則吉也。仇,對也,隂陽相對之物,謂初也。相從則非正而害義,是有疾也。二當以正自守,使之不能來就已。人能自守以正,則不正不能【一有以字】,就之矣,所以吉也。

《本義》:以剛居中,鼎有實之象也。我仇,謂初。隂陽相求而非正,則相陷於惡而為仇矣。二能以剛中自守,則初雖近,不能以就之矣。是以其象如此,而其占為如是,則吉也。

象曰:鼎有實,慎所之也。

傳:鼎之有實,乃人之有才業也。當慎所趨向,不慎所往,則亦陷於非義。二能不暱於初,而上從六五之正應,乃是慎所之也。

我仇有疾,終无尤也。

傳:我仇有疾,舉上文也。我仇對已者,謂初也。初比已而非正,是有疾也。既自守以正,則彼不能即我,所以終无過尤也。

《本義》:有實而不慎所往,則為仇所即,而陷於惡矣。

九三,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。方雨,虧悔,終吉。

【行,下孟反。塞,悉則反】。

傳:鼎耳,六五也,為鼎之主。三以陽居巽之上,剛而能巽,其才足以濟務。然與五非應而不同,五中而非正,三正而非中,不同也,未得於君者也。不得於君,則其道何由而行?革變革為【一作謂】,異也。三與五異而不合也,其行塞,不能亨也。不合於君,則不得其任,无以施其用。膏,甘美之物,象禄位。雉指五也,有文明之德,故謂之雉。三有才用而不得六五之禄位,是不得雉膏食之也。君子藴其德,久而必彰,守其道,其終必亨。五有聰明之象,而三終上進之物,隂陽交暢則雨,方雨且將雨也。言五與三方將和合,虧悔終吉。【一无此二字】謂不足之悔【一再有不足之悔字】。終當獲吉也。三懷才而不偶,故有不足之悔。然其有陽剛之德,上聰明而下巽正,終必相得,故吉也。三雖不中,以巽體,故无過剛之失。若過剛,則豈能終吉?

《本義》:以陽居鼎腹之中,本有美實者也。然以過剛失中,越五應上,又居下之極,為變革之時,故為鼎耳方革,而不可舉移。雖承上卦文明之腴,有雉膏之美,而不得以為人之食。然以陽居陽,為得其正,苟能自守,則隂陽將和,而失其悔矣。占者如是,則初雖不利,而終得吉也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鼎九三鼎耳革,是如何?曰:它與五不相應,五是鼎耳,鼎无耳,動不得。革是換變之義,它在上下之間,與五不相當,是鼎耳變革了,不可舉移,雖有雉膏而不食。此是陽爻,隂陽終必和,故有方雨之吉。

象曰:鼎耳革,失其義也。

傳:始與鼎耳革異者,失其相求之義也。與五非應,失求合之道也。不中,非同志之象也。是以其行塞而不通,然上明而下才,終必和合,故方雨而吉也。

九四,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。

【折,之舌反。餗,送鹿反。象同形,一作刑。渥,一作剭,音屋】。

傳:四,大臣之位,任天下之事者也。天下之事,豈一人所能獨任,必當求天下之賢智,與之協力。得其人,則天下之治,可不勞而致也。用非其人,則敗國家之事,貽天下之患。四下應於初,初隂柔,小人不可用者也。而四用之,其不勝任而敗事,猶鼎之折足也。鼎折足,則傾覆公上之餗。餗,鼎實也。居大臣之位,當天下之任,而所用非人,至於覆敗,乃不勝其任,可羞愧之甚也。其形渥,謂赧汗也,其凶可知。繫辭曰:德薄而位尊,知小而謀大,力少而任重,鮮不及矣。言不勝其任也。蔽於所私,德薄知小也。

《本義》:晁氏曰:形渥,諸本作刑剭,謂重刑也。今從之。九四居上,任重者也。而下應初六之隂,則不勝其任矣。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凶也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刑剭,班固使來,若作形渥,卻只是澆濕渾身。

象曰:覆公餗,信如何也!

傳:大臣當天下之任,必能成天下之治安,則不誤君上之所倚,下民之所望,與已致身任道之志,不失所期,乃所謂信也。不然,則失其職,誤上之委任,得為信乎?故曰:信如何也?

《本義》:言失信也。

六五,鼎黃耳金鉉,利貞,

【鉉,玄典反,下同】。

傳:五在鼎上,耳之象也。鼎之舉措在耳,為鼎之主也。五有中德,故云黃耳。鉉,加耳者也。二應於五,來從於耳【一作者,鉉也。二有剛中之德,陽體剛中,色黃,故為金鉉。五文明得中而應剛,二剛中巽體而上應,才无不足也。相應至善矣,所利在貞固而已。六五居中,應中不至於失正,而質本隂柔,故戒以貞固於中也。

《本義》:五於象為耳,而有中德,故云黃耳。金,堅剛之物。鉉,貫耳以舉鼎者也。五虛中以應九二之堅剛,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則利在貞固而已。或曰:金鉉以上九而言,更詳之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六五:金鉉只為上已當玉鉉了,卻下取九二之應來當金鉉。蓋推排到這裏,无去處了。

象曰:鼎黃耳,中以為實也。

傳:六五以得中為善,是以中為實德也。五之所以聰明應剛,為鼎之主,得鼎之道,皆由得中也。

上九,鼎玉鉉,大吉,无不利。

傳:井與鼎,以上出為用。處終,鼎功之成也。在上,鉉之象。剛而温者,玉也。九雖剛陽而居隂,履柔不極,剛而能温者也。居成功之道,唯善處而已。剛柔適宜,動靜不過,則為大吉,无所不利矣。在上為鉉,雖居无位之地,實當用也,與他卦異矣。井亦然。

《本義》:上於象為鉉,而以陽居隂,剛而能温,故有玉鉉之象。而其占為大吉,无不利,蓋有是德,則如其占也。

象曰:玉鉉在上,剛柔節也。

傳:剛而温,乃有節也。上居功成致用之地,而剛柔中節,所以大吉,无不利也。井、鼎皆以終為成功,而鼎不云元吉,何也?曰:井之功用皆在上出,又有博施有常之德,是以元吉。鼎以亨飪為功,居上為成德,與井異,以剛柔節,故得大吉也。

周易傳義附録卷八上

<經部,易類,周易傳義附錄>

【资料录入】:王玲玲

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

【再次点校】:暂无

【点校底本】:《欽定四庫全書》第二十册-經部十四易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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