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傳義附録卷四上,宋董楷撰
上經
傳:豫,序卦有大而能謙必豫,故受之以豫,承二卦之義而為次也。有既大而能謙,則有豫樂也。豫者,安和說樂之義。為卦震上坤下,順動之象。動而和順,是以豫也。九四為動之主,上下羣隂所共應也。坤又承之以順,是以動而上下順應,故為和豫之義。以二象言之,雷出於地上,陽始潛閉【一作閉潛】於地中。及其動而出地奮發,其聲通暢和豫,故為豫也。《程氏•附録》:豫者,備豫也,逸豫也。事豫故逸樂,其義一也。
豫,利建侯,行師。
傳:豫,順而動也。豫之義,所利在於建侯行師。夫建侯樹屏,所以共安天下。諸侯和順則萬【一作兆】。民說服。兵師之興,衆心和說,則順從而有功。故說豫之道,利於建侯行師也。又上動而下順,諸侯從,王師衆,順令之象。君萬邦,聚大衆,非和說不能使之服從也。
《本義》豫,和樂也。人心和樂,以應其上也。九四一陽,上下應之,其志得行。又以坤遇震,為順以動,故其卦為豫,而其占利以立君用師也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建侯行師,順動之大者。立箇國君,非舉動而何?
彖曰:豫,剛應而志行,順以動,豫。
傳:剛應,謂四為羣隂所應,剛得衆應也。志行,謂陽志上行,動而上下順從,其志得行也。順以動,豫。震動而坤順,為動而順理。順理而動,又為動而衆順,所以豫也。
《本義》:以卦體、卦德釋卦名義。
【原文】豫順以動,故天地如之,而況建侯行師乎?
傳:以豫順而動,則天地如之而弗違,況建侯行師,豈有不順乎?天地之道,萬物之理,唯至順而已。大人所以先天後天而不違者,亦順乎理而已。
《本義》:以卦德釋卦辭。
【原文】天地以順動,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;聖人以順動,則刑罰清而民服。
傳:復詳言順動之道。天地之運以其順動,所以日月之度不過差,四時之行不愆忒。聖人以順動,故經正而民興於善,刑罰清簡而萬民服也。
【原文】豫之時義大矣哉!
傳:既言豫順之道矣,然其二日味淵永,言盡而意有餘也,故復贊之云:豫之時義大矣哉!欲人研味其理,優柔涵泳而識之也。時義,謂豫之時義。諸卦之時與義用大者,皆贊其大矣哉,豫以下十一卦是也。豫、遯、姤、旅言時義,坎、睽、蹇言時用,頤、大過、解、革言時,各以其大者也。
《本義》:極言之而贊其大也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刑罰不清民不服,只為舉動不順了,致得民不服,便是徒配了,他亦不服。
○豫之時義,言豫之時㡳道理。
【原文】象曰:雷出地奮,豫。先王以作樂崇德,殷薦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
傳:雷者,陽氣奮發,隂陽相薄而成聲也。陽始潛閉地中,及其動,則出地奮震也。始閉鬱,及奮發,則通暢和豫,故為豫也。坤順震發,和順積中,而發於聲樂之象也。先王觀雷出地而奮,和暢發於聲之象,作聲樂以襃崇功德,其殷盛至於薦之上帝,推配之以祖考。殷,盛也。禮有殷奠,謂盛也。薦上帝,配祖考,盛之至也。
《本義》:雷出地奮,和之至也。先王作樂,既象其聲,又取其義。殷,盛也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雷出地奮,豫,先王以作樂崇德。曰:象其聲者謂雷,取其義者謂和,崇德謂著其德,作樂所以發揚其德也。
○先王作樂,其功德便自不可掩也。
○問:作樂崇德,是自崇其德,如大韶、大武之類否?曰:是。
○先王作樂,无處不用,如燕享飲食之時,无不用樂。然用樂之大者,尤在於薦上帝,配祖考也。
初六:鳴豫,凶。
傳:初六以隂柔居下,四,豫之主也,而應之,是不中正之小人。處豫而為上所寵,其志意滿極,不勝其豫,至發於聲音,輕淺如是,必至於凶也。鳴,發於聲也。
《本義》:隂柔小人,上有強援,得時主事,故不勝其豫而以自鳴,凶之道也,故其占如此。卦之得名,本為和樂,然卦辭為衆樂之義,爻辭除九四與卦同外,皆為自樂,所以有吉凶之異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豫卦初六與九四為應,九四由豫大有得,本亦自好。但初六恃有強援,不勝其豫,至於自鳴,所以凶否?曰:九四自好,自是初六自不好,怎奈他何!
【原文】象曰:初六鳴豫,志窮凶也。
傳:云:初六謂其以隂柔【一无柔字】處下,而志意窮極,不勝其豫,至於鳴也,必驕肆而致【一作至】凶矣。
《本義》:窮,謂滿極。
六二:介于石,不終日,貞吉。
傳:逸豫之道,放則失正,故豫之諸爻多不得正,才與時合也。唯六二一爻處中正,又无應,為自守之象。當豫之時,獨能以中正自守,可謂特立之操,是其節介如石之堅也。介于石,其介如石也。人之於豫,樂心悦之,故遲遲遂至於耽戀不能已也。二以中正自守,其介如石,其去之速,不俟終日,故貞正而吉也。處豫不可安且久也,久則溺矣。如二可謂見幾而作者也。夫子因二之見幾,而極言知幾之道,曰:知幾其神乎!君子上交不諂,下交不瀆,其知幾乎!幾者,動之微,吉之先見者也。君子見幾而作,不俟終日。易曰:介于石,不終日,貞吉。介如石焉,寧用終日,斷可識矣。君子知微知彰,知柔知剛,萬夫之望。夫見事之幾微者,其神妙矣乎!君子上交不至於諂,下交不至於瀆者,蓋知幾也。不知幾,則至於過而不已。交於上以恭巽,故過則為諂;交於下以和易,故過則為瀆。君子見於幾微,故不至於過也。所謂幾者,始動之微也。吉凶之端,可先見而未著者也。獨言吉者,見之於先,豈復至有凶也?君子明哲,見事之幾微,故能其介如石。其守既堅,則不惑而明,見幾而動,豈俟終日也?斷,别也,其判别可見矣。微與彰,柔與剛,相對者也。君子見微則知彰矣,見柔則知剛矣。知幾如是,衆所仰也。故贊之曰:萬夫之望。
《本義》:豫雖主樂,然易以溺人,溺則反而憂矣。卦獨此爻中而得正,是上下皆溺於豫,而獨能以中正自守,其介如石也。其德安靜而堅確,故其思慮明審,不俟終日,而見凡事之幾微也。大學曰:安而後能慮,慮而後能得。意正如此。占者如是,則正而吉矣。
【原文】象曰:不終日,貞吉,以中正也。
傳:能不終日而貞且吉者,以有中正之德也。中正故其守堅,而能辯之早,去之速。爻言六二處豫之道,為教之意深矣。
六三:盱豫,悔,遲有悔【盱,香于反】。
傳:六三隂而居陽,不中不正之人也。以不中正而處豫,動皆有悔。盱,上視也。上瞻望於四,則以不中正不為四所取,故有悔也。四豫之主,與之切近,苟遲遲而不前,則見棄絶,亦有悔也。蓋處身不正,進退皆有悔吝,當如之何?在正身而已。君子處已有道,以禮制心,雖處豫時,不失中正,故无悔也。
《本義》:盱,上視也。隂不中正,而近於四,四為卦主,故六三上視於四,而下溺於豫,宜有悔者也。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為事當速悔,若悔之遲,則必有悔矣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盱豫悔,言覷着六四之豫,便當速悔,遲時便有悔。盱豫是句悔,遲有悔。
○問:六三云上視於四,而下溺於豫,下溺之義未曉。曰:此如人趨時附勢,以得富貴,而自為樂者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盱豫有悔,位不當也。
傳:自處不當,失中正也,是以進退有悔。
九四:由豫,大有得。勿疑,朋盍簪。
傳:豫之所以為豫者,由【一无由字】九四也,為動之主。動而衆隂說順,為豫之義。四,大臣之位,六五之君順從之,以陽剛而任上之事,豫之所由也,故云由豫。大有得,言得大行其志,以致天下之豫也。勿疑,朋盍簪,四居大臣之位,承柔弱之君,而當天下之任,危疑之地也。獨當上之倚任,而下无同德之助,所以疑也。唯當盡其至誠,勿有疑慮,則【一有其字】朋類自當合聚。夫欲上下之信,唯至誠而已。苟盡其至誠,則何患乎其【一无乎字,一无其字】无助也。簪,聚也。簪之名簪,取聚髪也。或曰:卦唯一陽,安得同德之助?曰:居上位而至誠求助,理必得之。姤之九五曰有隕自天是也。四以陽剛迫【一作逼】近君位而專主乎豫,聖人宜為之戒,而不然者,豫,和順之道也。由和順之道,不失為臣之正也。如此而專主於豫,乃是任天下之事,而致時於豫者也,故唯戒以至誠勿疑。
《本義》:九四,卦之所由以為豫者也,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為大有得。然又當至誠不疑,則朋類合而從之矣,故又因而戒之。簪,聚也,又速也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由豫,猶言由頤。
○豫四以震體之陽為隂主,如大臣轉天下之危為安,上无為而下佚樂,故曰豫。此等處,孔子分明說順以動豫,理甚分明。
【原文】象曰:由豫,大有得,志大行也。
傳:由已而致天下於樂,豫,故為大有得,謂其志得大行也。
六五:貞疾,恒不死。
傳:六五以隂【一无隂字】柔居君位,當豫之時,沈溺於豫,不能自立者也。權之所主,衆之所歸,皆在於四。四之陽剛得衆,非耽惑柔弱之君所能制也。乃柔弱不能自立之君,受制於專權之臣也。居得君位,貞也。受制於下,有疾苦也。六居尊位,權雖失而位未亡也,故云貞疾恒不死,言貞而有疾,常疾而不死,如漢魏末世之君也。人君致危亡之道非一,而以豫為多,在四不言失正,而於五乃見其強逼者,四本无失,故於四言大臣任天下之事之義,於五則言柔弱居尊,不能自立,威權去已之義,各據爻以取義,故不同也。若五不失君道,而四主於豫,乃是任得其人,安享其功,如太甲、成王也。蒙亦以【一无以字】隂居尊位,二以陽為蒙之主,然彼吉而此疾者,時不同也。童蒙而資之於人,宜也。耽豫而失之於人,危亡之道也。故蒙相應則倚任者也,豫相逼則失權者也。又上下之心專歸於四也。
《本義》:當豫之時,以柔居尊,沈溺於豫,又乘九四之剛,衆不附而處勢危,故為貞疾之象。然以其得中,故又為恒不死之象。即象而觀,占在其中矣。
【原文】象曰:六五,貞疾,乘剛也;恒不死,中未亡也。
傳:貞而疾,由乘剛為剛所逼也。恒不死,中之尊位未亡也。
上六:冥豫,成有渝,无咎。
傳:上六隂柔,非有中正之德,以隂居上,不正也。而當豫極之時,以君子居斯時,亦當戒懼,況隂柔乎?乃耽肆於豫,昬迷不知反者也。在豫之終,故為昬冥已成也。若能有渝變,則可以无咎矣。在豫之終,有變之義。人之失,苟能自變,皆可以无咎。故冥雖已成,能變則善也。聖人發此義,所以勸遷善也。故更不言冥之凶,專言渝之无咎。
《本義》:以隂柔居豫極,為昬冥於豫之象。以其動體,故又為其事雖成,而能有渝之象。戒占者如是,則能補過而无咎,所以廣遷善之門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冥豫在上,何可長也。
傳:昬冥於豫,至於終極,災咎行及矣,其可長然乎?當速渝也。
【资料录入】:王玲玲
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
【再次点校】:暂无
【点校底本】:《欽定四庫全書》第二十册-經部十四易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