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0卦-观卦䷓风地观卦(坤下巽上)-[宋]董楷撰《周易传义附录•卷四下》

[宋]董楷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0卦-观卦䷓风地观卦(坤下巽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宋]董楷撰《周易傳義附錄•卷四下》

傳:噬嗑序卦: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既有可觀,然後有來合之者也,噬嗑所以次觀也。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口中有物閒之,齧而後合之也。卦上下二剛爻,而中柔外剛中虛,人頤口之象也。中虚之中,又一剛爻,為頤中有物之象。口中有物,則隔其上下不得嗑,必齧之則得嗑,故為噬嗑。聖人以卦之象,推之於天下之事,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,在天下則為有強梗或讒邪閒隔於其間,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【一无也字】。當用刑法,小則懲誡,大則誅戮,以除去之,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。凡天下至於一國一家,至於萬事,所以不和合者,皆由有閒也,无閒則合矣。以至天地之生,萬物之成,皆合而後能遂。凡未合者,皆為閒也。若君臣父子親戚朋友之閒,有離貳怨隙者,蓋讒邪閒於其閒也,除去之則和合矣。故閒隔者,天下之大害也。聖人觀噬嗑【一作齧合】之象,推之於天下萬事,皆使去其閒隔而合之,則无不和且治【一作洽】矣。噬嗑者,治天下之大用也。去天下之閒,在任刑罰,故卦取用刑為義。在二體明照而威震,乃用刑之象也。

【原文】噬嗑䷔卦辞:

噬嗑,亨,利用獄【噬,市制反。嗑,胡臘反】。

傳:噬嗑亨,卦自有亨義也。天下之事,所以不得亨者,以有閒也。噬而嗑之,則亨通矣。利用獄,噬而嗑之之道,宜用刑獄也。天下之閒,非刑獄何?以【一作不可以】去之。不云利用刑,而云利用【一无利用字獄者,卦有明照之象,利於察獄也。獄者,所以究察情偽,得其情則知為閒之道,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。

《本義》: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有閒者,齧而合之也。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,頤口之象。九四一陽閒於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,故為噬嗑。其占當得亨通者,有閒故不通,齧之而合,則亨通矣。又三隂三陽,剛柔中半,下動上明,下雷上電,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,以至於五而得其中,是以以隂居陽,雖不當位,而利用獄。蓋治獄之道,惟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,故筮得之者,有其德則應其占也。

【原文】噬嗑䷔彖传:
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。

傳:頤中有物,故為噬嗑。有物閒於頤中,則為害。噬而嗑之,則其害亡,乃亨通也,故云噬嗑而亨。

【原文】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

傳:以卦才言也。剛爻與柔爻相閒,剛柔分而不相雜,為明辨之象。明辨,察獄之本也。動而明,下震上離,其動而明也。雷電合而章,雷震而電耀,相須並見,合而章也。照與威並行,用獄之道也。能照則无所隱情,有威則莫敢不畏。上既以二象言其動而明,故復言威照並用之意。

【原文】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【上時掌反】。

傳:六五以柔居中,為用柔得中之義。上行,謂居尊位。雖不當位,謂以柔居五為不當。而利於用獄者,治獄之道,全剛則傷於嚴暴,過柔則失於寛縱。五為用獄之主,以柔處剛而得中,得用獄之宜也。以柔居剛為利用獄,以剛居柔為利否?曰:剛柔質也,居用也,用柔非治獄之宜也。

《本義》:頤中有物曰噬嗑。以卦體釋卦名義: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又以卦名、卦體、卦德二象、卦變釋卦辭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彖辭中剛柔分以下,都掉了頤中有物,只說利用獄。爻亦各自取義,不說噬嗑頤中之物。

問:易彖傳剛柔分者二,噬嗑節也,何以言剛柔分?曰:據某觀之,只是三隂三陽謂之剛柔分,分猶均也。問:易中三隂三陽之卦多,獨二卦言之,何也?曰:偶於此二卦言之,餘卦别有義。剛柔分,語意與日夜分同。

【原文】噬嗑䷔象传:

【原文】象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
傳:象无倒置者,疑此文互也。雷電相須並見之物,亦有嗑象。電明而雷威,先王觀雷電之象,法其明與威,以明其刑罰,飭其法令。法者,明事理而為之防者也。

《本義》:雷電,當作電雷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諸卦象皆順說,獨雷電、噬嗑倒說,何邪?曰:先儒皆以為倒寫二字,二字相似,疑是如此。

【原文】噬嗑䷔初九:

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【校,爻教反,一音教。象同】。

傳:九居初,最在下,无位者也。下民之象,為受刑之人。當用刑之始,罪小而刑輕。校,木械也,其過小,故屨之於足,以滅傷其趾。人有小過,校而滅其趾,則當懲懼,不敢進於惡矣,故得无咎。繫辭云:小懲而大誡,此小人之福也。言懲之於小與初,故【一有後字】得无咎也。初與上无位,為受刑之人,餘四爻皆為用刑之人。初居最下,无位者也。上處尊位之上,過於尊位,亦无位者也。王弼以為无隂陽之位,隂陽繫於奇偶,豈容无也?然諸卦初上不言當位,不當位者【一作不言位當,不當者】。蓋初終之義為大,臨之初九則以位為正。若需上六云不當位,乾上九云无位,爵位之位,非隂陽之位也。

《本義》:初上无位,為受刑之象。中四爻為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又在卦下,故為屨校滅趾之象。止惡於初,故得无咎,占者小傷而无咎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傳:屨校而滅傷其趾,則知懲誡而不敢長其惡,故云不行也。古人制刑,有小罪則校其趾,蓋取禁止其行,使不進於惡也。

《本義》:滅趾,又有不進於惡之象。

【原文】噬嗑䷔六二:

六二:噬膚,滅鼻,无咎。

傳:二應五之位,用刑者也。四爻皆取噬為義,二居中得正,是用刑得其中正也。用刑得其中正,則罪惡者易服,故取噬膚為象。噬,齧人之肌膚,為易入也。滅,沒也,深入至沒其鼻也。二以中正之道,其刑易服,然乘初剛,是用刑於剛強之人。刑剛強之人,必須深痛,故至滅鼻而无咎也。中正之道,易以服人,與嚴刑以待剛強,義不相妨。

《本義》:祭有膚鼎,蓋肉之柔脆,噬而易嗑者。六二中正,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。然以柔乘剛,故雖甚易,亦不免於傷。滅其鼻,亦小傷而无咎之占也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噬膚滅鼻。膚,腹膄拖泥處。滅,浸沒也。謂因噬膚而沒其鼻於器中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傳:深至滅鼻者,乘剛故也。乘剛乃用刑於剛強之人,不得不深嚴也。深嚴則得宜,乃所謂中也。

【原文】噬嗑䷔六三:

六三:噬腊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【腊音昔】。

傳:三居下之上,用刑者也。六居三,處不當位,自處不得其當,而刑於人,則人不服,而怨懟悖犯之,如噬齧乾腊堅韌之物,而遇毒惡之味,反傷於口也。用刑而人不服,反致怨傷,是可鄙吝也。然當噬嗑之時,大要噬閒而嗑之,雖其身處位不當,而強梗難服,至於遇毒,然用刑非為不當也。故雖可吝,而【一无而字】亦小噬而嗑之,非有咎也。

《本義》:腊肉,謂獸腊全體骨而為之者,堅韌之物也。隂柔不中正,治人而人不服,為噬腊遇毒之象。占雖小吝,然時當噬嗑,於義為无咎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傳:六三【一无三字以隂居陽,處位不當,自處不當,故所刑者難服,而反毒之也。

【原文】噬嗑䷔九四: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【乾,音干。胏,緇美反】。

傳:九四居近君之位,當噬嗑之任者也。四已過中,是其閒愈大,而用刑愈深也,故云噬乾胏。胏,肉之有聯【一无聯字骨者,乾肉而兼骨,至堅難噬者也。噬至堅而得金矢,金取剛,矢取直。九四陽德剛直為得剛直之道。雖用剛直之道,利在克艱其事,而貞固其守,則吉也。九【一无九字四,剛而明體,陽而居柔。剛明則傷於果,故戒以知難;居柔則守不固,故戒以堅貞。剛而不貞者有矣,凡失剛者皆不貞也,在噬嗑四最為善。

《本義》胏,肉之帶骨者,與胾通。周禮: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。九四以剛居柔,得用刑之道,故有此象。言所噬愈堅,而得聽訟之宜也。然必利於艱難正固則吉,戒占者宜如是也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得金矢,不知古人獄訟要鈞金束矢之意如何?曰:這不見得。想是詞訟時,便令他納此,教他无切要之事,不敢妄來。又問:如此,則不問曲直,一例出此,則實有冤枉者,亦懼而不敢訴矣。曰:這箇須是大切要㡳事。古人如平常事,又别有所在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傳:凡言未光,其道未光大也。戒於【一作以利艱貞,蓋其所不足也,不得中正故也。

【原文】噬嗑䷔六五:
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
傳:五在卦愈上,而為噬乾肉,反易於四之乾胏者,五居尊位,乘在上之勢,以刑於下,其勢易也。在卦將極矣,其為閒甚大,非易嗑也,故為噬乾肉也。得黄金,黄,中色。金,剛物。五居中為得中道,處剛而四輔以剛,得黄金也。五无應,而四居大臣之位,得其助也。貞厲无咎,六五雖處中剛,然實柔體,故戒以必正固而懷危厲,則得无咎也。以柔居尊,而當噬嗑【一作堅】之時,豈可不貞固而懷危懼哉【一作忘危懼也】。

《本義》:噬乾肉,難於膚而易於腊胏者也。黄,中色。金,亦謂鈞金。六五柔順而中,以居尊位,用刑於人,人无不服,故有此象。然必貞厲乃得无咎,亦戒占者之辭也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九四利艱貞,六五貞厲,皆有艱難、貞固、危懼之意,故皆為戒占者之辭。曰:亦是爻中元自有此道理。大抵纔是治人,彼必為敵,不是易事。故雖時位、卦德得用刑之宜,亦須以艱難、貞固處之。至於六三噬腊肉遇毒,則是所噬者堅韌難合。六三以隂柔不中正而遇此,所以遇毒而小吝。然此亦是合當治者,但難治耳。治之,雖小吝,終无咎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傳:所以能无咎者,以所為得其當也。所謂當,居中用剛,而能守正慮危也。

【原文】噬嗑䷔上九:
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【何,何可反,象同】。

傳:上過乎尊位,无位者也,故為受刑者。居卦之終,是其閒大,噬之極也。繫辭所謂惡積而不可揜,罪大而不可解者也,故何校而滅其耳,凶可知矣。何,負也,謂在頸也。

《本義》何,負也。過極之陽,在卦之上,惡極罪大,凶之道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傳:人之聾暗不悟,積其罪惡以至於極。古人制法,罪之大者,何之以校?為其无所聞知,積成其惡,故以校而滅傷【一无傷字】其耳,誡聦之不明也。

《本義》滅耳,蓋罪其聽之不聦也,若能審聽而早圖之,則无此凶矣。

【资料录入】:王玲玲

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

【再次点校】:暂无

【点校底本】:《欽定四庫全書》第二十册-經部十四易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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