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傳義附録卷三上,宋董楷撰
上經
傳:比序卦:衆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比。比,親輔也【一作比。輔,比也。二作比,輔也】。人之類必相親輔,然後能安,故既有衆,則必有所比,比所以次師也。為卦上坎下坤,以二體言之,水在地上,物之相切比无間,莫如水之在地上,故為比也。又衆爻皆隂,獨五以陽剛居君位,衆所親附,而上亦親下,故為比也。
比,吉。原筮元永貞,无咎【比,毗志反,卦内並同】。
傳:比,吉道也。人相親比,自為吉道,故雜卦云:比樂師憂。人相親比,必有其道,苟非其道,則有悔咎,故必推原占決其可比者而比之。筮謂占決卜度,非謂以蓍龜也。所比得元永貞則无咎,元謂有君長之道,永謂可以常久,貞謂得正道。上之比下,必有此三者,下之從上,必求此三者,則无咎也。
【原文】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傳:人之不能自保其安寧,方且來求親比,得所比則能保其安。當其不寧之時,固宜汲汲以求比。若獨立自恃,求比之志不速而後,則雖夫亦凶矣。夫猶凶,况柔弱者乎?夫,剛立之稱。傳曰:子南夫也。又曰:是謂我非。夫凡生天地之間者,未有不相親比而能自存者也。雖剛強之至,未有能獨立者也。比之道由兩志相求,兩志不相求則睽矣。君懷撫其下,下親輔【一作附】於上,親戚朋友鄉黨皆然。故當上下合志以相從,苟无相求之意,則離而凶矣。大抵人情相求則合,相持則睽,相持相待莫先也。人之相親固有道,然而欲比之志,不可緩也。
《本義》比,親輔也。九五以陽剛居上之中,而得其正,上下五隂,比而從之,以一人而撫萬邦,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。故筮者得之,則當為人所親輔。然必再筮以自審,有元善長永正固之德,然後可以當衆之歸而无咎。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,亦將皆來歸之。若又遲而後至,則此交已固,彼來已晚,而得凶矣。若欲比人,則亦以是而反觀之耳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此卦大抵占得之多,是人君為人所比之象。曰:也不必拘。若三家村中推一箇人作頭首,也是為人所比也。須自審自家才德可為之否,所以原筮元永貞也。
○筮字,說做占決亦不妨,然亦不必說定不是龜筮之筮。
○問:不寧方來後夫凶?曰:别人自相比了,已既後於衆人,郤強要去比他,豈不為人所惡,是取凶也。
○後夫,不必如伊川說。左傳齊崔卜娶妻卦云:入于其宫,不見其妻,凶。人以為凶。他云前夫,已當之矣。彼云前夫,則此云後夫,正是一樣語。陽便是夫,隂便是婦。
彖曰:比,吉也。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
傳:比,吉也。比者,吉之道也。物相親比,乃吉道也。比,輔也。釋比之義。比者,相親輔也,下順從也。解卦所以為比也。五以陽居尊位,羣下順從,以親輔之,所以為比也。
《本義》:比,吉也。此三字疑衍文。比,輔也。下順,從也。此以卦體釋卦名義。
《朱子•附録》:比,吉也。也字羨,當云:比,吉。比,輔也。下順,從也。比,輔也。解比字。下順,從也。解吉字。按:王昭素謂多此也字,此即用其說,與《本義》皆疑而未定之辭。姑録于此,更詳之。
【原文】原筮元永貞,无咎,以剛中也。
傳:推原筮【一作占】決相比之道,得元永貞而後可以无咎。所謂元永貞,如五是也。以陽剛居中正,盡比道之善者也。以陽剛當尊位為君德,元也。居中得正,能永而貞也。卦辭本泛言比道,彖言元永貞者,九五以剛處中正是也。
【原文】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
傳:人之生,不能保其安寧,方且來求附比。民不能自保,故戴君以求寧。君不能獨立,故保民以為安。不寧而來比者,上下相應也。以聖人之公言之,固至誠求天下之比,以安民也。以後王之私言之,不求下民之附,則危亡至矣。故上下之志,必相應也。在卦言之,上下羣隂比於五,五比其衆,乃上下應也。
【原文】不後夫凶,其道窮也。
傳:衆必相比,而後能遂其生。天地之間,未有不相親比而能遂者也。若相從之志,不疾而後,則不能成比,雖夫亦凶矣。无所親比,困屈以致凶,窮之道也。
《本義》:亦以卦體釋卦辭。剛中,謂五上。下,謂五隂。朱子附録《程傳》云:以聖人之公言之,固至誠求天下之比以安民也。以後王之私言之,不求下民之附,則危亡至矣。蓋且得他畏危亡之禍,而求所以比附其民,猶勝於全不顧者,政此謂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地上有水,比。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
傳:夫物相親比而无間者,莫如水在地上,所以為比也。先王觀比之象,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建立萬國,所以比民也;親撫諸侯,所以比天下也。
《本義》:地上有水,水比於地,不容有間。建國親侯,亦先王所以比於天下而无間者也。彖意人來比我,此取我往比人。
《朱子•附録》:伊川言建萬國以比民,言民不可盡得而比,故建諸侯使比民,而天子所親者諸侯而已,這便是他比天下之道。
初六:有孚,比之无咎。
傳:初六,比之始也。相比之道,以誠信為本,中心不信而親人,人誰與之?故比之始必有孚,誠乃无咎也。孚,信之在中也。
【原文】有孚盈缶,終來,有它吉。
傳:誠信充實於内,若物之盈滿於缶中也。缶,質素之器,言若缶之盈實其中,外不加文飾,則終能來有它吉也。它非比也,外也。若誠實充於内,物无不信,豈用飾外以求比乎?誠信中實,雖它外皆當感而來從。孚信,比之本也。
《本義》:比之初,貴乎有信,則可以无咎矣。若其充實,則又有他吉也。
《朱子•附録》:孚有在陽爻,有在隂爻。伊川謂:中虚,信之本;中實,信之質。
○終來有它說,將來似顯。比便有每周遍底意思。
○易中言語,煞有不可曉者。蓋當時事與人言語,自有與今日不同者,如有孚,比之无咎;有孚盈缶,終來有他吉之類。
【原文】象曰:比之初六,有它吉也。
傳:言比之初六者,比之道在乎始也。始能有孚,則終致有它之吉。其始不誠,終焉得吉?上六之凶,由无首也。
六二:比之自內,貞吉。
傳:二與五為正應,皆得中正,以中正之道相比者也。二處於内,自内,謂由已也。擇才而用,雖在乎上,而以身許國,必由於已。已以得君,道合而進,乃得正而吉也。以中正之道,應上之求,乃自内也,不自失也。汲汲以求比者,非君子自重之道,乃自失也。
《本義》:柔順中正,上應九五,自内比外,而得其正,吉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則正而吉矣。
【原文】象曰:比之自內,不自失也。
傳:守己中正之道,以待上之求,乃不自失也。易之為戒嚴密,二雖中正,質柔體順,故有貞吉自失之戒。戒之自守,以待上之求,无乃涉後凶乎?曰:士之修已,乃求上之道,降志辱身,非自重之道也。故伊尹、武侯救天下之心非不切,必待禮至然後出也。
《本義》:得正則不自失矣。
六三:比之匪人。
傳:三不中正,而所比皆不中正。四隂柔而不中,二存應而比初,皆不中正,匪人也。比於匪人,其失可知。悔吝【一作咎】,不假言也,故可傷。二之中正,而謂之匪人,隨時取義,各不同也。
《本義》:隂柔不中正,承乘應皆隂,所比皆非其人之象,其占大凶,不言可知。
【原文】象曰: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。
傳:人之相比,求安吉也。乃比於匪人,必將【一无必將字】反得悔吝【一作咎】。其亦可傷矣,深戒失所比也。
六四:外比之,貞吉。
傳:四與初不相應,而五比之,外比於五,乃得貞正而吉也。君臣相比,正也。相比相與,宜也。五剛陽中正,賢也。居尊位,在上也。親賢從上,比之正也,故為貞吉。以六居四,亦為得正之義。又隂柔不中之人,能比於剛明中正之賢,乃得正而吉也。又比賢從上,必以正道,則吉也。數說相須,其義始備。
《本義》:以柔居柔,外比九五,為得其正,吉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則正而吉矣。
【原文】象曰:外比於賢,以從上也。
傳:外比,謂從五也。五剛明中正之賢,又居君位,四比之,是比賢且從上,所以吉也。
九五:顯比,王用三驅,失前禽,邑人不誡,吉。
傳:五居君位,處中得正,盡比道之善者也。人君比天下之道,當顯明其比道而已。如誠意以待物,恕已以及人,發政施仁,使天下蒙其惠澤,是人君親比天下之道也。如是,天下孰不親比於上?若乃暴其小仁,違道干譽,欲以求下之比,其道亦已狹矣,其能得天下之比乎?故聖人以九五盡比道之正,取三驅為喻,曰:王用三驅,失前禽,邑人不誡,吉。先王以四時之畋不可廢也,故推其仁心為三驅之禮,乃禮所謂天子不合圍也。成湯祝網,是其義也。天子之畋圍,合其三面,前開一路,使之可去,不忍盡物好生之仁也。止取其不用命者,不出而反入者也。禽獸前去者皆免矣,故曰失前禽也。王者顯明其比道,天下自然來比。來者撫之,固不煦煦【一作呴呴】。然求比於物,若田之三驅,禽之去者從而不追,來者則取之也。此王道之大,所以其民皡皡而莫知為之者也。邑人不誡吉,言其至公不私,无遠邇親疎之别也。邑者,居邑。易中所言邑,皆同王者所都諸侯國中也。誡,期約也。待物之一,不期誡於居邑,如是則吉也。聖人以大公无私治天下,於顯比見之矣。非唯人君比天下之道如此,大率人之相比莫不然。以臣於君言之,竭其忠誠,致其才力,乃顯其比【一作比其】,君之道也。用之與否,在君而已,不可阿諛逢迎,求其比已也。在朋友亦然,修身誠意以待之。親已與否,在人而已,不可巧言令色,曲從苟合,以求人之比已也。於鄉黨親戚,於衆人,莫不皆然。三驅,失前禽之義也。
《本義》:一陽居尊,剛健中正,卦之羣隂,皆來比已。顯其比而无私,如天子不合圍,開一面之網,來者不拒,去者不追,故為用三驅失前禽,而邑人不誡之象。蓋雖私屬,亦喻上意,不相警備,以求必得也。凡此皆吉之道,占者如是則吉也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邑人不誡,蓋上人顯明其比道,而不必人之從已;而其私屬亦化之,不相戒約,使人從已也。
○邑人不誡,如有聞无聲,言其自不消相告戒。又如歸市者不止,耕者不變相似。
【此說與《本義》不同,當考】。
○伊川解顯比:王用三驅,失前禽。所謂來者撫之,去者不追,與失前禽而殺不去者,所譬頗不相類,如何?曰:田獵之禮,置旃以為門,刈草以為長圍。田獵者自門驅而入,禽獸向我而出者皆免,惟驅而入者皆獲。故以前禽比去者不追,獲者比來則取之。大意如此,无緣得一一相似。伊川解此句不足疑,但邑人不誡吉一句似可疑,恐易之文義不如此。
【原文】象曰:顯比之吉,位正中也;
傳:顯比所以吉者,以其所居之位得正中也。處正中之地,乃由正中之道也。比以不偏為善,故云正中。凡言正中者,其處正得中也,比與隨是也。言中正者,得中與正也,訟與需是也。
【原文】舍逆取順,失前禽也【舍音捨】。
傳:禮,取不用命者,乃是舍順取逆也。順命而去者,皆免矣。比以向背而言,謂去者為逆,來者為順也。故所失者,前去之禽也。言來者撫之,去者不追也。
【原文】邑人不誡,上使中也。
傳:不期誡於親近,上之使下中平不偏,遠近如一也。
《本義》:由上之德,使不偏也。
上六:比之无首,凶。
傳:六居上,比之終也。首謂始也。凡比之道,其始善則其終善矣。有其始而无其終者或有矣,未有无其始而有終者也。故比之无首,至終則凶也。此據比終而言,然上六隂柔不中,處險之極,固非克終者也。始比不以道,隙於終者,天下多矣。
《本義》:隂柔居上,无以比下,凶之道也,故為无首之象,而其占則凶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比之无首,无所終也。
傳:比既无首,何所終乎?相比有首,猶或終違,始不以道,終復何保?故曰无所終也。
《程氏•附録》:近世淺薄,以相歡狎為相與,以无圭角為相歡愛,如此者安能久?若要久,須是恭敬,君臣朋友皆當以敬為主也。比之上六象曰:比之无首,凶,无所終也。比之有首,尚懼无終,既无首,安得有終?故曰无所終也。比之道,須當有首。或曰:君子淡以成,小人甘以壞。曰:是也。豈有甘而不壞者?
《本義》:以上下之象言之,則為无首。以始終之象言之,則為无終。无首則无終矣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易第六爻在上為首,自下又為尾,兩用。比上六象曰比之无首,无所終也是也。
【资料录入】:王玲玲
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
【再次点校】:暂无
【点校底本】:《欽定四庫全書》第二十册-經部十四易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