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傳義附録卷七下,宋董楷撰
下經
傳:益序卦:損而不巳必益,故受之以益盛衰。損益如循環,損極必益,理之自然,益所以繼損也。為卦巽上震下,雷風二物相益者也。風烈則雷迅,雷激則風怒,兩相助益,所以為益,此以象言也。巽震二卦,皆由下變而成。陽變而為隂者,損也;隂變而為陽者,益也。上卦損而下卦益,損上益下,所以為益,此以義言也。下厚則上安,故益下為益。
益:利有攸往,利涉大川。
傳:益者,益於天下之道也,故利有攸往。益之道,可以濟險難,利涉大川也。
《本義》益,增益也。為卦損上卦初畫之陽,益下卦初畫之隂,自上卦而下於下卦之下,故為益。卦之九五六二,皆得中正,下震上巽,皆木之象,故其占利有所往,而利涉大川也。
彖曰益,損上益下,民說无疆。自上下下,其道大光。
【下下,上,遐嫁反。下,如字】。
傳:以卦義與卦才言也。卦之為益,以其損上益下也。損於上而益下,則民說之。无疆,謂无窮極也。自上而降,已以下下,其道之大光顯也。陽下居初,隂上居四,為自上下下之義。
《本義》:以卦體釋卦名義。
利有攸往,中正有慶。
傳:五以剛陽中正居尊位,二復以中正應之,是以中正之道益天下,天下受其福慶也。
利涉大川,木道乃行。
傳:益之為【一无為字,一作於】。道於平常无事之際,其益猶小,當艱危險難,則所益至大,故利涉大川也。於濟艱險,乃益道大行之時也。益誤作木,或以為上巽下震,故云木道,非也。
《本義》:以卦體、卦象釋卦辭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易卦木道乃行。曰:不須改木字為益,只木字亦得。某見一朋友說,有八卦之金木水火土,有五行之金木水火土。如乾為金,易卦之金也;兌之金,五行之金也;巽為木,是卦中取象;震為木,乃東方屬木,五行之木也。五行取四維故也。
○渙卦說乘木有功,中孚說乘木舟虚,以此見得只是木字。
益,動而巽,日進无疆。
傳:又以二體言,卦才下動而上巽,動而巽也。為益之道,其動巽順於理,則其益日進。
【一本益字在日進下】。廣大无有疆限也。動而不順於理,豈能成大益也?
天施地生,其益无方,
【施,始豉反】。
傳:以天地之功言益道之大,聖人體之以益天下也。天道資始,地道生物,天施地生,化育萬物,各正性命,其益可謂无方矣。方,所也。有方所【一无所字】則有限量。无方,謂廣大无窮極也。天地之益萬物,豈有窮際乎?
凡益之道,與時偕行。
傳:天地之益无窮者,理而已矣。聖人利益天下之道,應時順理,與天地合,與時偕行也。
《本義》:動巽二卦之德,乾下施,坤上生,亦上文卦體之義,又以此極言贊益之大。
象曰:風雷,益;君子以見善則遷,有過則改。
傳:風烈則雷迅,雷激則風怒,二物相益者也。君子觀風雷相益之象,而求益於己。為益之道,无若見善則遷,有過則改也。見善能遷,則可以盡天下之善;有過能改,則无過矣。益於人者,无大於是。
《本義》:風雷之勢,交相助益,遷善改過,益之大者,而其相益,亦猶是也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遷善如風之速,改過如雷之烈。
○風是一箇急。㡳物見人之善,已將不及,遷之如風之急。雷是一箇勇決。㡳物已有過,便斷然,改之如雷之勇。決不容有些子遲緩。
○問:莫是才遷善,便是改過否?曰:不然。遷善字輕,改過字重。遷善如慘淡之物,要使之白;改過如黑之物,要使之白,用力自是不同。遷善者,但是見人做得一事強,似我心有所未安,即便遷之。若改過,須是大段勇猛,始得。
○伊川將來牽合說,熹不曉。看來人有遷善時節,自有改過時節,不成必是一件事!
初九,利用為大作,元吉,无咎。
傳:初九震動之主,剛陽之盛也。居益之時,其才足以益物,雖居至【一无至字】。下,而上有六四之大臣應於已。四巽順之主,上能巽於君,下能順【一作巽】於賢才也。在下者不能有為也,得在上者應從之,則宜以其道輔於上,作大益。天下之事,利用為大作也。居下而得上之用,以行其志,必須所為大善而吉,則无過咎。不能元吉,則不唯在已有咎,乃累乎上,為上之咎也。在至下而當大任,小善不足以稱也,故必元吉,然後得无咎。
《本義》:初雖居下,然當益下之時,受上之益者也,不可徒然无所報效,故利用為大作,必元吉,然後得无咎。
象曰:元吉无咎,下不厚事也。
傳:在下者,本不當處厚事。厚事,重大之事也。以為在上所任,所以當大事,必能濟大事而致元吉,乃為无咎。能致元吉,則在上者任之為知人,已當之為勝任。不然,則上下皆有咎也。
《本義》:下本不當任厚事,故不如是,不足以塞咎也。《朱氏•附録》:初、九、上為四所任而作大事,必盡善而後无咎。若所作不盡善,未免有咎也。故孔子釋之曰:下不厚事也。蓋在下之人,不當任重事。若在下之人,為在上之人,作事未能盡善,自應有咎。
六二:或益之十朋之龜,弗克違,永貞吉,王用享于帝,吉。傳:六二處中正而體柔順,有虛中之象。人處中正之道,虚其中以求益,而能順從,天下孰不願告而益之?孟子曰:夫苟好善,則四海之内,皆將輕千里而來告之以善。夫滿則不受,虚則來物,理自然也。故或有可益之事,則衆朋助而益之。十者,衆辭,衆人所是,理之至當也。龜者,占吉凶、辯是非之物,言其至是,龜不能違也。永貞吉,就六二之才而言。二中正虚中,能得衆人之益者也。然而質本隂柔,故戒在常永貞固則吉也。求益之道,非永貞則安能守也?【一作之】。損之六五:十朋之則元吉者,蓋居尊自損,應下之剛,以柔而居剛,柔為虚受,剛為固守,求益之至善,故元吉也。六二虚中求益,亦有剛陽之應,而以柔居柔,疑從益之未固也,故戒能常永貞固則吉也。王用享于帝,吉,如二之虛中,而能永貞用以享上帝,猶當獲吉,況與人接物,其意有不通乎?求益於人,有不應乎?祭天,天子之事,故云王用也。
《本義》:六二當益下之時,虚中處下,故其象占與損六五同。然爻位皆隂,故以永貞為戒。以其居下而受上之益,故又為卜郊之吉占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或益之十朋之龜,句/弗克違
○王用享于帝,吉。是祭則受福㡳道理。
象曰:或益之,自外來也。
傳:既中正虚中,能受天下之善而固守,則有有益之事,衆人自外來益之矣。或曰:自外來,豈非謂五乎?曰:如二之中正虚中,天下孰不願益之?五為正應,固在其中矣。
《本義》:或者,衆无定主之辭。
六三,益之用凶事,无咎。有孚中行,告公用圭。
傳:三居下體之上,在民上者也,乃守令也。居陽應剛,處動之極,居民上而剛決,果於為益者【一无者字】也。果於為益,用之於凶事,則无咎。凶事,謂患難非常之事。三居下之上,在下當承稟於上,安得自任擅為益乎?唯於患難非常之事,則可量宜應卒,奮不顧身,力庇其民,故无咎也。下專自任,上必忌疾,雖當凶難,以【一无以字】義在可為,然必有其孚誠,而所為合於中道,則誠意通於上,而上信與之矣。專為而无為,上愛民之至誠,固不可也。雖有誠意,而所為不合中行,亦不可也。圭者,通信之物。禮云:大夫執圭而使,所以申信也。凡祭祀朝聘用圭玉,所以通達誠信也。有誠孚而得中道,則能使上信之,是猶告公上用圭玉也,其孚能通達於上矣。在下而有為之道,固當有孚中行,又三隂爻而不中,故發此義。或曰:三乃隂柔,何得反以剛果任事為義?曰:三質雖本隂,然其居陽,乃自處以剛也。應剛,乃志在乎剛也。居動之極,剛果於行也。以此行益,非剛果而何?易以所勝為義,故不論其本質也。
《本義》:六三隂柔,不中不正,不當得益者也。然當益下之時,居下之上,故有益之以凶事者。蓋警戒震動,乃所以益之也。占者如此,然後可以无咎。又戒以有孚中行,而告公用圭也。用圭,所以通信。《朱氏•附録》:益之用凶事,猶書言用降我凶德,嘉績于朕躬。
○伊川說易,亦有不分曉處甚多。如益之用凶事,說作凶荒之凶。直指刺史郡守而言。在當時未見有這守令,恐難如此說。
象曰:益用凶事,固有之也。
傳:六三益之,獨可用於凶事者,以其固有之也,謂專固自任其事也。居下當稟承於上,乃專任其事,唯救民之凶災,拯時之艱急,則可也。乃處急難變故之權宜,故得无咎,若平時則不可也。
《本義》:益用凶事,欲其困心衡慮而固有之也。
六四,中行告公從,利用為依遷國。
傳:四當益時,處近君之位,居得其正,以柔巽輔上,而下順應於初之剛陽,如是可以益於上也。唯處不得其中,而所應又不中,是不足於中也。故云若行得中道,則可以益於君上,告於上而獲信從矣。以柔巽之體,非有剛特之操,故利用為依,遷國為依。依,附於上也。遷國,順下而動也。上依剛中之君而致其益,下順剛陽之才以行其事,利用如是也。自古國邑,民不安其居則遷。遷國者,順下而動也。
《本義》:三、四皆不得中,故皆以中行為戒。此言以益下為心,而合於中行,則告公而見從矣。傳曰:周之東遷,晉、鄭焉依?蓋古者遷國以益下,必有所依,然後能立。此爻又為遷國之吉占也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中行與依見不得是指誰。
象曰:告公從,以益志也。
傳:爻辭但云:得中行,則告公而獲從。象復明之曰:告公而獲從者,告之以益天下之志也。志苟在於益天下,上必信而從之。事君者不患上之不從,患其志之不誠也。
九五,有孚惠心,勿問元吉,有孚惠我德。
傳:五剛陽中正,居尊位,又得六二之【一无之字】。中正相應,以行其益,何所不利?以陽實在中,有孚之象也。以九五之德之才之位,而中心至誠,在惠益於物,其至善大吉,不問可知,故云勿問元吉。人君居得致之位,操可致之權,苟至誠益於【一作於益】天下,天下受其大福,其元吉不假言也。有孚惠我德,人君至誠益於【一作於益】天下,天下之人无不至誠愛戴,以君之德澤為恩惠也。
《本義》:上有信以惠于下,則下亦有信以惠于上矣,不問而元吉可知。
象曰:有孚惠心,勿問之矣。惠我德,大得志也。
傳:人君有至誠惠益天下之心,其元吉不假言也,故云勿問之矣。天下至誠懷吾德以為惠,是其道大行,人君之志得矣。
上九,莫益之,或擊之,立心勿恒,凶。
傳:上居无位之地,非行益於人者也。以剛處益之極,求益之甚者也。所應者隂,非取善自益者也。利者,衆人所同欲也。專欲益已,其害大矣。欲之甚,則昬蔽而忘義理。求之極,則侵奪而致仇怨。故夫子曰放於利而行多怨,孟子謂先利則不奪不饜,聖賢之深戒也。九以剛而求益之極,衆人所共惡,故无益之者,而或攻擊之矣。立心勿恒,凶。聖人戒人存心不可專利,云勿恒如是,凶之道也。所【一作謂】,當速改也。
《本義》:以陽居益之極,求益不已,故莫益而或擊之,立心勿恒,戒之也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或擊之。曰:或字,衆无定主之辭,言非但一人擊之也。立心勿恒,勿字只是不字,非禁止之辭。此處亦可疑,且闕之。
象曰:莫益之,偏辭也;或擊之,自外來也。
傳:理者,天下之至公。利者,衆人所同欲。苟公其心,不失其正理,則與衆同利,无侵於人,人亦欲與之。若切於好利,蔽於自私,求自益以損於人,則人亦與之力爭。故莫肯益之,而有擊奪之者矣。云莫益之者,非有偏己之辭也。苟不偏,已合於公道,則人亦益之,何為擊之乎?既求益於人,至於甚極,則人皆惡而欲攻之。故擊之者,自外來也。人為善,則千里之外應之。六二中正虚己,益之者,自外而至是也。苟為不善,則千里之外違之。上九求益之極,擊之者,自外而至是也。繫辭曰:君子安其身而後動,易其心而後語,定其交而後求。君子脩此三者,故全也。危以動,則民不與也。懼以語,則民不應也。无交而求,則民不與也。莫之與,則傷之者至矣。易曰:莫益之,或擊之,立心勿恒,凶。君子言動與求,皆以其道,乃完善也。不然,則取傷而凶矣。
《本義》莫益之者,猶從其求益之偏辭而言也,若䆒而言之,則又有擊之者矣。
《朱氏•附録》:大抵損、益二卦,諸爻皆互換。損好,益卻不好。如損六五,卻成益六二。損上九好,益上九卻不好。
○易象自是一法。如離為龜,則損、益二卦皆說龜,此類甚多。
○益、損二卦說龜,一在二,一在五,是顚倒說去。未濟與既濟說鬼方亦然,不知如何。
○向在玉山道間,見徐彦章說離為龜,故卦中言龜處,皆有離象。如頤之靈龜,損、益十朋之龜,以其卦雖無離,而通體似離也。頤六爻,損自二至上,益自初至五,此其求之巧矣。然頤猶取龜義,而無取於離。損、益則但言其得益之多,而義亦不復繫於龜矣。今乃不論其所以得益之故,以為求益之方,而必窮其龜之所自來,亦可謂枉費心力矣。
【资料录入】:王玲玲
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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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点校底本】:《欽定四庫全書》第二十册-經部十四易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