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郭雍撰
序卦
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,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。
三才之序,先天地而後萬物,萬物盈天地之間,人居萬物之中。聖人之道,周萬物而濟天下,則萬物復附于聖人。故聖人與天地相似,是以萬物盈天地,聖人之道亦盈天地。物盡則聖人之道盡,孟子所謂塞乎天地之間者也。
故受之以屯。屯者,盈也;屯者,物之始生也。
易卦,三才也。乾坤為天地,惟人事不齊,故自屯以往,皆為人道,然後可配乾坤,以見乾坤之大,非諸卦比也。屯為人事之始,故次于坤。物之始生,屯之始也,其究則盈也。卦或有一義,或二三義,言于此者,或取其一,或二三取之,不必皆同。
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蒙。蒙者,蒙也,物之稺也。
上蒙卦也,下蒙物之蒙也,物以稺而蒙也。
物稺不可不養也,故受之以需。需者,飲食之道也。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。
物稺不可不養,故天地待聖人以成,能養人為事也。
案:原本作養為人事也,今據大易粹言校正】。飲食欲也,欲為訟之始。
訟必有衆起,故受之以師。師者,衆也。衆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比。比者,比也。比必有所畜,故受之以小畜。
畜德,畜賢,畜君,畜衆,皆畜也。是以比必有所畜。
物畜然後有禮,故受之以履。
衆必有比,比必有畜,畜而有禮則安,无禮則危。
履而泰,然後安,故受之以泰。
履之而通者安之,道不通則不安,非所宜履也。
泰者,通也。物不可以終通,故受之以否;物不可以終否,故受之以同人。
泰、否,時也。同有盈謙,皆在人事自取之耳。能盡同人之道,則否傾矣,舜、文是也。物不可者,猶云物不能終,通終否也。
與人同者,物必歸焉,故受之以大有。有大者,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謙。
如器之容物,盈則不能有,故有大者。同天无物可以盈,不盈為謙。
有大而能謙必豫,故受之以豫。
以謙有大,則絶盈滿之累,故優游不廹而暇豫也。
豫必有隨,故受之以隨。
豫,猶中庸所謂素也。素有富貴之道,則可行乎富貴;素有貧賤之道,則可行乎貧賤。行則隨矣,富貴貧賤,其所隨者也。統言隨義,不必皆為隨人。
以喜隨人者必有事,故受之以蠱。蠱者,事也。有事而後可大,故受之以臨。臨者,大也。
隨,善道也。喜隨人則失于无所擇,故必有弊。蠱者,已弊之事。弊而知改為則可大,故有事復為大之幾。
物大然後可觀,故受之以觀。
天地可觀者也,聖人與國皆可觀也,而聖人又觀乎道,故可觀皆大物。
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
凡合在觀之後,未有无所見而合者,不獨大觀而後有合也。
嗑者,合也。物不可以苟合而已,故受之以賁。賁者,飾也。
人之合則有上下長少,非禮以飾之則无分,无分則亂,故不可苟合。
致飾然後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剝。剝者,剝也。
自同人、大有、謙、豫、隨、蠱、臨、觀、噬嗑、賁,聖人所以履、泰、傾、否之美道備盡于斯。其道極盡,則有剝矣。
物不可以終盡剝,窮上反下,故受之以復。復則不妄矣,故受之以无妄。
剝窮則降而必復于道,復于道則不妄,以見小人之剝皆妄也。是以小人无忌憚,而君子惟誠之為貴。
有无妄然後可畜,故受之以大畜。
大畜,畜无妄之道而已。无妄之道,天道也。有无妄之道則可畜,猶有天命之性則可率而循之。是以君子存其心,養其性,使不失赤子之心者以此。
物畜然後可養,故受之以頤。頤者,養也。
有所畜,則天道止于我矣。不有以養之,將復失其正。孟子所謂以直養而无害,則塞乎天地之間者也。
不養則不可動,故受之以大過。
大過之動,非常動也。不能大養其德者,不可動。養大過之德,如養枮楊,使之生稊,盖亦難矣,豈可失所養而妄動哉?此孟子所以養浩然之氣也。
物不可以終過,故受之以坎。坎者,陷也。陷必有所麗,故受之以離。離者,麗也。
過越非常,則蹈陷害。何所謂陷?必有麗也。或麗于險,或麗于阻,皆為陷也。
有天地然後有萬物,有萬物然後有男女,有男女然後有夫婦,有夫婦然後有父子,有父子然後有君臣,有君臣然後有上下,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。
有天地然後生物,人出其中,則有男女。男女,人道之大;夫婦,人道之始。父子君臣相因以生,至于上下分定,而後禮義有所錯。舉禮義而錯諸上下也,人道以此為急,无此則亂矣。
夫婦之道,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以恒。恒者,久也。物不可以久居其所,故受之以遯。遯者,退也。
日月久照,尚有昃食,况萬物乎?久居其所而退者,宜也。
物不可以終遯,故受之以大壯。
遯以陰侵而遯,大壯以剛長而壯,消息往來之理。
物不可以終壯,故受之以晉。晉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傷,故受之以明夷。
剛過則柔至,進極則必傷。
夷者,傷也。傷于外者,必反于家,故受之以家人。
行有不得者,皆反求諸己;治國治天下而不治者,必反于家。治自近始,實一道也。
家道窮必乖,故受之以暌。睽者,乖也。
治道不可窮極,有家、有國、有天下,皆一也。
乖必有難,故受之以蹇。蹇者,難也。
合則有飾,乖則有難,理之宜也。
物不可以終難,故受之以解。解者,緩也。緩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損。損而不已必益,故受之以益。益而不已必決,故受之以夬。夬者,決也。
難必思戒,思戒故可緩,緩則不知懼,不知懼則必失。損極則益,益極則決,皆理勢之常也。
決必有遇,故受之以姤。姤者,遇也。
人之于性,決去其惡,則德可遇;其在國也,決去小人,則君子可遇。
物相遇而後聚,故受之以萃。萃者,聚也。
相遇則道合而聚,不合亦散矣,故利見大人貞。
聚而上者謂之升,故受之以升。升而不已必困,故受之以困。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井。
聚而上進于道則日升,升不知止則遇困,遇困而後反下,其常理如此。
井道不可不革,故受之以革。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。主器者莫若長子,故受之以震。震者,動也。物不可以終動,止之,故受之以艮。艮者,止也。物不可以終止,故受之以漸。漸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歸,故受之以歸妹。得其所歸者必大,故受之以豐。豐者,大也。窮大者必失其居,故受之以旅。
動極而止,止極復進,進極必傷。進以漸則有歸,歸得其所則大,窮其大則必失。盖非有大,以謙故也。
旅而无所容,故受之以巽。巽者,入也。入而後說之,故受之以兌。兌者,說也。
窮无所容其入,必決入然後感。感則說,不入則无感矣。
說而後散之,故受之以渙。渙者,離也。物不可以終離,故受之以節。
說而後羣疑可散,散而无節,則乖離矣。
節而信之,故受之以中孚。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。有過物者必濟,故受之以既濟。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未濟終焉。
有節故可信,如人之言无節、行无節者,皆不可信也。信故可行,行則有濟,濟之極則復于未濟。然自屯至于未濟,雖皆相受之道,而君子居而安之者,又必有其道焉。是以履泰則不至于否,居豐則不至于旅,又非常道相受之所能拘也。故繫辭言吉凶則曰貞勝,稱君子則曰自天祐之,吉无不利。
郭氏傳家易說卷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