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總義卷十
宋易祓撰
下經
䷞【艮下兑上】
咸之成卦,艮在下,兌在上。卦辭言吉,而諸爻皆不純乎吉者,何也?咸,感也。感以心為主,而偏體皆所感之一。初為感之始,故曰感其拇。二為感之正,故曰咸其腓。三曰感之過,故曰咸其股。曰拇,曰腓,曰股,則非其所當感者也。五應二而未免乎私意,故曰咸其拇。上應三而容說以為尚,故曰咸其輔頰舌。曰拇,曰輔頰舌,皆不足以為感者也。惟所感出于心,故皆以咸字明之。若九四當上下往來之間,其位為心,故不言咸而言所感之道。所感得其道,則謂之貞吉。所感非其道,則有朋從爾思之戒。六者其職各舉其偏體,所感皆以心為之主,惟聖人能盡咸感之道者歟?咸所以利貞也。
咸:亨,利貞,取女吉。
彖曰:咸,感也。柔上而剛下,二氣感應以相與。止而說,男下女,是以亨,取女吉也。天地感而萬物化生,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。觀其所感,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。
咸之所以為感者,咸之卦本否卦之體,三爻上爻相易,是謂柔上而剛下。二氣感應,自然之理也。二氣感應以相與者,艮卦止于下而感之者至,兌卦說于上而應之者切。男下于女,是得男女之正者,故曰亨利貞,取女吉也。豈惟取女哉?盖天地萬物以情言,則所感無不通。惟利乎貞,則天地感而萬物化生矣,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矣。此义廣言相感之理,感之者至也。
象曰:山上有澤,咸;君子以虛受人。
澤在山之上,山以虛中而受澤之氣者也。盖惟虛故始能受,惟受故始能感,惟感故始能通。是以君子體之,以虛受人者也。所以感無不通,盖納汙藏疾之義云爾。
初六,咸其拇。
象曰:咸其拇,志在外也。
初六者,艮之始也。艮以止為義,而初居艮體之下,尤不可以妄動。惟其上應六四之爻,四在外卦,而初欲從應,故象曰志在外也。然咸卦六爻之義,皆以身為喻。初履隂居下為拇,拇為足之大指,乃一身之中至微者。身雖未動,而拇有欲往之志,志方在外,而聖人已為之戒懼。其一摇足而不可止,則未有不失其正者。然不言凶與悔者,以其居動之始,而猶可以或止者也。
六二,咸其腓,凶,居吉。
象曰:雖凶居吉,慎不害也。
腓者,在拇之上,股之下,足之肚也。足動而拇應於下,股應於上,腓居其中,不能止其行,又從而順之,順物而動,乃凶之道也。然二爻艮體為止,得中守正,所以貴乎能居。居者,謂居中則不一於隨,雖順而不害,故曰居吉也。然吉凶並言者,以二之得中而知所擇之故也。
九三,咸其股,執其隨,往吝。
象曰:咸其股,亦不處也;志在隨人,所執下也。
處者,止也。三爻與初、二兩爻,皆居咸之下體。初、二爻隂柔在下,感陽而動,故為拇為腓。三爻以陽剛之才,為艮之主,宜其止而不動者,顧乃說乎隂而欲應乎上,故曰咸其股。股在拇腓之上,謂其隨拇腓而動,不異乎初與二爻,故象曰亦不處也。盖三與上為正應,所感在上,故言不處,而所執在下,故言志在隨人。三以陽居陽,在艮止之,終不能以靜處之者,見上之可說,乃隨人以往,是謂知隨而不知止,此所以為往吝者也。
九四,貞吉,悔亡。憧憧往來,朋從爾思。
象曰:貞吉悔亡,未感害也。憧憧往來,未光大也。
九四取象,居腹之上,脢之下,又為三陽之中。以序言之,當曰咸其心。心者,一身之君主也,不可與脢股同列,則言其所感之道。何謂道也?貞吉悔亡是也。曰:係於初六之私應,固不免於悔。貞吉悔亡,則未免為感道之害。惟下體已往,上體方來,且以上下二陽為明,乃勞思以應之,故言憧憧往來,朋從爾思。盖一涉於私,累於偏,則所感益狹,未為光大。然則四之不言感者,果何取于感?大傳申言之曰:天下何思何慮?推而至于日月寒暑之往來,尺蠖龍蛇之屈伸,以至窮神知化之所以然,盖無非所以發明爻辭之意,以明所感之道也。
九五,咸其脢,无悔。
象曰:咸其脢,志末也。
五居尊位,當思萬物為一體,而後足以盡咸感之道。然九五之應在六二,二以艮體止于下,五以兌體說于止。方其未能相感,而上居一體之末,以滕口說為尚小人也。五或近而說之,不可也,故有咸其脢之象。脢者,背肉也,與心相背者也。五既志于上六之末,則有親狎小人之悔,故欲咸其脢以背其志之所向。既舍乎上,必應乎二,中正相與,庶乎其可。然專應乎二,則心累乎私,與萬物不相通,亦不足以言吉,僅能无悔而已。
上六,咸其輔頰舌。
象曰:成其輔頰舌,滕口說也。
咸之為道也,自拇而股,主于足之舉止者也;自心而脢,主于身之動寂者也。至上六爻處兌之極,正兌為口之象也。隂柔容說,而以滕口說為尚者,故曰咸其輔頰舌。曰輔、曰頰、曰舌,皆兌體為口,而不言口者,以三者雖動而未發于口,豈知所謂感者乎?夫感以无心為先,而出于心思者次之。九四爻涉于思,所感已狹,况乎滕口說以為說,感道之窮也,與諸爻豈可同語哉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