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總義卷三
宋易祓撰
䷄【乾下坎上】
需之成卦,坎居乾上,乾之三陽在下,欲進于上,而二隂間之,所以為需也。然所需不在二隂,而在坎中之一陽,九五陽剛,以中正居尊,天下之大利歸焉,故係以酒食之象。盖其坎體為水,三陽以遠近于水而取義,初需于郊,則遠于水者也。水有遠近,而二隂居其上,是以有凶有吉。惟九五與之同德,故言需于酒食。酒食之利,同德所需,是以三陽上行,不隔于二隂,而二隂敬順,與三陽同麗于五,上下皆順,需道之成者也。
需:有孚,光亨,貞吉,利涉大川。
彖曰:需,須也,險在前也。剛健而不陷,其義不困窮矣。需,有孚,光亨,貞吉,位乎天位,以正中也。利涉大川,往有功也。
需之為言須也。乾之三陽在下,為君子之象。前遇坎險,必有所需而後進。坎之所以為險者,二隂也。二隂者,小人之象也。隂險在上,為三陽之害,若不可以進矣。惟三陽與五同德,是以二隂不能陷,而無困窮之義。蓋坎體中實,三陽待之而孚,故曰有孚。坎險在前,而剛不揜焉,故曰光亨。剛以健行,而守以正固,故曰貞吉。備是三德,是以位乎天位,居中履正,而獨得進退君子小人之權。三陽並進,而君子得以用其剛;二隂遜避,而小人無以施其險。以此而往,何向不濟?此所以利涉大川,而往有功也。
象曰:雲上于天,需;君子以飲食宴樂。
雲上于天,需之象也,何與于飲食宴樂乎?夫宴樂與憂患為對,而九五自為險體,二隂居其上下,未免涉憂患之域,雖有飲食,其能安乎?惟剛健得中,衆陽俱進,共與之濟險,則所需得其道,此飲食所以為宴樂也。
初九,需于郊,利用恆,无咎。
象曰:需于郊,不犯難行也。利用恒,无咎,未失常也。
需以乾之三陽上行,而坎體在前,姑少須之。初去險尚遠,有需于郊之象。曠遠之地,上有二陽為援,初隨之而進,又與四為正應,而小人無害。君子之意,不犯險難而行者也。以乾陽之性,不犯險難,則勇于必進,變常者多矣。顧乃以安靜處之,未失乎常,雖進不遽,待時而已。以此涉世,何咎之有?
九二,需于沙,小有言,終吉。
象曰:需于沙,衍在中也。雖小有言,以吉終也。
沙去險為漸近,未之溺也,故二言需于沙。沙以衍而在中,何憚而不進?然前有六四之險,未免于小有言,君子處之,豈直與相交為敵者哉?惟其得中,平其心以待之,小人自不得以用其險,此所以爻謂之終吉,而象謂之吉終也。
九三,需于泥,致寇至。
象曰:需于泥,災在外也。自我致寇,敬慎不敗也。
泥之于水,最近而逼,又其性善陷,非若沙之不陷而遠于水也。二之需于沙,已不免小有言,至三則重剛不中,乃君子過于用剛,而四以小人阻之,隂險在前,故言需于泥。泥則陷于坎險之中,坎體為盗,寇也,災也。了齋陳氏曰:災在外則非我,自我致寇則非人。非我者,无妄之災。非人則敬慎在我,况九五以同德相濟之,雖勇于進而不敗也。此九三之所以不病于剛也。
六四,需于血,出自穴。
象曰:需于血,順以聽也。
六四,坎體之小人也。方五之一陽陷于險中,三陽上行,同德濟險,乃君子道長之漸,而四以隂柔在上,獨與之抗。當是時也,坎為血,言需于血,則隂類之傷也。坎以陷為穴,言出自穴,則隂出而避之也。方其未出也,所謂四者為險、為難、為災、為寇,及三陽上應于五,而四亦與初為應,君子亦非輕絶乎小人也,需其自委順而聽命云爾。
九五,需于酒食,貞吉。
象曰:酒食貞吉,以中正也。
坎體多言酒食,如困于酒食之類。以九居二,養之失其道,則為困;以九居五,養之得其道,則為需。五其需之主歟?大象言:雲上于天,需,君子以飲食宴樂。宴樂與憂患為對,若周之文、武,猶未免涉憂患之域,至成、康而后可以言宴樂,所需至此得矣。然玩所樂而忘所戒,則宴安之鴆,其毒尤慘。惟五以陽剛得中,則酒食雖宴樂之時,而常以正守之,故曰貞吉。
上六,入于穴,有不速之客三人來,敬之,終吉。
象曰:不速之客來,敬之終吉,雖不當位,未大失也。
上不言需者,需至于上,無所復需也,故言入于穴。穴一而已,上入于穴則得所安,四出于穴則有所傷,何也?四當三陽之衝,必有所傷,然後出自穴以避之。而三陽與五為應,上居九三相應之地,必有所安,然後入于穴,而與三陽同比于五。三人,三陽也。客者,乾西北之位也。速,遽也。不速之客三人來者,謂君子上進而小人遜順,至上六而獲見。盖上六與九三相應,九三以敬而不敗,故上六亦以敬而獲吉。若初與二雖不當相應之位,敬其一,不敬其二,則必失其陽剛之類。三陽皆敬,同比于五,未為大失,是以上六得所安而終吉,固異乎六四之有所傷而後順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