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總義卷七
宋易祓撰
上經
䷔【震下离上】
噬嗑之成卦,震雷在下,離火在上,卦本頤體,一陽在四之位,為頤中之間,有噬嗑之象。嗑者,合也。方其未合,必貴乎噬。考六爻之義,有言噬者,有不言噬者。初爻言履校滅趾,則除間之始,未至于噬。上爻言何校滅耳,則除間之終,噬有所不足言。惟二爻之柔而得中,則以噬膚之道噬之。三爻之柔而不中,則以噬腊肉之道噬之。至四爻言噬乾胏,則臣道貴乎剛决。五爻言噬乾肉,則君道貴乎柔恕。此二、三、四、五在頤中則言噬,初、上爻在頤之上下則不言噬,而言校六爻之義,雖剛柔異體,而皆能得所噬之道,噬嗑而亨之義也。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頤中有物,噬而後嗑,所以言亨。蓋卦自否來,五以陽剛分而之初,初以陰柔分而之五,于是成震離之體,有動而明之義,為雷與電之象。電者,離也。離為火、為日、為電,不取諸火與日而取諸電者,電與雷合故也。言雷電,則向之分者合而章。以其卦義推之,五爻以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于用獄也。然用獄本于治,頤中之間,上下皆噬者,而彖辭獨歸于九五者,蓋噬嗑之世,噬物或過,則其剛易于撓。惟五以一隂居尊位,而二陽居其上與下,則剛柔相濟,正柔中上行之義也。蓋其位雖不當,而利于用獄,此噬嗑之所以亨也。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石經作電雷噬嗑。
噬嗑者,所以除頤中之間;刑獄者,所以除天下之間。卦辭言利用獄,夫獄者,豈常用之具哉?蓋罰者,刑之輕也;法者,刑之先也。明罰勑法,欲使之不犯于刑而已。聖人體離之照而明其罰,體震之威而勑其法者耳。
初九,履校滅趾,无咎。
象曰:履校滅趾,不行也。
初九與上九二爻皆曰校,校一也。上則言何?初則言履,以履為校也。說者皆言校而不及履。尚書大傳曰:中刑雜履。即傳所謂藨蒯之刑之類是也。履者,治世之中刑,而後世則刑之最輕者。何以謂之履校滅趾?滅者,没也。震體為足,在初為趾,履校至于滅趾,使之不得行而已。大傳以小懲大誡為小人之福,所以謂之无咎也。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以六爻言之,五乃除間之主也,四乃大臣之除間者也,初、二、三、上,羣臣之除間者也。頤中為間之物,四言乾胏者是也。六二柔體,乃以噬膚之道噬之,固未足以得其情。惟其乘初爻之剛,以初爻之滅趾為不悛,又轉而為滅鼻,二互三、四,得艮體為鼻,使之褫氣屏息而不得喘,是深其刑以治之,乃所以懲之也,故无咎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三亦柔體,隂居陽位,位既不當,无乘剛之助。當順中有物之時,乃以噬腊肉之道噬之。腊為小物全乾,而不虞胏骨之見傷,遂為所毒,未免小吝。然志在去間,噬而必合,亦无咎也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此爻本為間者也。一卦全體本頤之象,陽剛居四,為頤中有物,爻言乾胏是已。先儒釋乾胏為脯之有骨者,其物至剛而難噬,二三柔體,僅得无咎。惟四近君位,其體為剛,能以噬乾胏之道噬之,故言得金矢。周官大司宼:以東矢聽民之訟,以鉤金聽民之獄。金堅矢直,固足以得其情矣。爻言利艱貞,而象以為未光者,乾胏本至剛之物,而又噬之以噬乾胏之道,以剛敵剛,豈以是為用獄者之光哉?處以艱貞,是以君子盡心焉。諸爻言无咎,而四獨言吉者,以其同為間之位,而終能除其間者也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六五,君位也,即彖辭所謂柔得中而上行者是已。方其用獄,有司既得其情矣,以獄之成者告于六五,而六五惟柔中,故以噬乾肉之道噬之,是謂得黄金。金者,堅而不變也。黄者,中色也。得中不變,固可去間,何以復言貞厲?以六居五,其位不當,惟先貞後厲,是以位雖不當,而義得其當,此正聖人明謹恤刑之意。然言无咎而不言其吉,天下未有得當而不吉者。蓋用獄之道,必噬之而後合,此九四爻之吉,至此而後為无咎也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小人之惡積罪大,至上而極。何校滅耳,謂之耳不聰可也。象以為聰不明者,明何與于聰哉?盖耳以聽物為聰,聽以察為明,惟用獄者以之。若被罪之人以明用聰,則詭計幸免,是非貿亂,足以惑人之聽。惟蔽其聰而使之不明,其情既專,服其罪而後已。此何校滅耳,小人凶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