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-[宋]易祓撰《周易总义•卷三》

[宋]易祓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-(宋)易祓撰《周易總義•卷三》

䷇【坤下坎上】

比之成卦,坤上坎下,卦以九五一陽為比之主,而五爻皆隂類,不論其應否,而專以比五為主,故五之得位,陽剛中正,有下臨諸侯之象。至餘爻分位,如五等列爵,有上朝天子之象。二之藴德于内,以正應比五,初之誠信質實,自他而比五,四之親賢從上,以近而比五,皆有獲吉之道。至若三之隂柔不正,所比匪人,未免有傷也。上之无終,後而不比,其凶為尤甚耳。惟九五得所比之道,至於上下皆得其應,此比道之善者也。

比:吉。原筮,元永貞,无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
彖曰:比,吉也。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原筮,元永貞,无咎,以剛中也。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後夫凶,其道窮也。

比之言吉者,盖一陽為五隂所比。比者,輔也。先王封建萬國,如輔車之勢,得下之順以從而已。筮者,决也。原者,再也。九五在上,再筮以自審其德。元有善之意,永有久之意,貞有固而不變之意。能有此三者,然後為比之主,可以无咎矣。而五居尊位,猶在坎險,不敢以自安,故言不寧方來。不寧與建侯不寧之義,方來與朱紱方來之文相同。其心不寧,方且來比于下,而後在下者無不比乎上。夫上六居比之極,乃獨後乎五,有凶而窮之道。凡易言窮者,窮則能變,所以卦言比吉也。

象曰:地上有水,比;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

地上有水,密比無間,五王也。餘爻,諸侯也。坤在下,國也。晉畢萬卜事,遇屯之比,則曰:坤土動于下,是為有國。今坎水在上為衆,乃衆建其國之象。建萬國則有以比乎國,親諸侯則有以比乎王。建之而後親之,密比無間之道也。

初六,有孚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有他,吉。

象曰:比之初六,有他吉也。

居比之初,未與物交,有誠信之道焉,故言有孚比之,无咎。然去五最遠,未易遽比,故再言有孚盈缶。缶者,質也。盈者,實也。質而且實,則誠信素積于中,可以上比于五。五亦自上比下,故曰來非所應而應焉,故曰有他吉。

六二,比之自内,貞吉。

象曰:比之自内,不自失也。

比之為道,皆以衆隂比陽為貴,如初之有他吉,四之外比貞吉,皆以求比而後濟。其有不求而自比者,惟六二得中應五,比之自内,初未嘗躁求于外,而知所謂不自失之道,以正而比,所以貞吉也,豈他比之可同哉?

六三,比之匪人。

象曰: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!

三隂柔不正,去五甚遠,而上比于四,下比于二,介乎隂柔之間,故曰比之匪人。且二比五于内,四比五于外,皆有貞吉之道,何以謂之匪人?以二四言之,固以比五為貞,以三之一爻言之,則上下隂柔,非所比之正,誠可傷也已。

六四,外比之,貞吉。

象曰:外比于賢,以從上也。

易以上卦為外,下卦為内,而二體亦各有内外。四與五同體而言,外比亦所以比五也。五以陽剛中正為比之主,以德則賢也,以位則上也。四之比賢從上,于義為正。盖四與二同義,皆柔順得位,故二言比之自内,四言外比而皆謂貞吉。

九五,顯比,王用三驅,失前禽,邑人不誡,吉。

象曰:顯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順,失前禽也。邑人不誠,上使中也。

五,比之主也。一陽居中正之位,顯比道于天下,豈有心于求比者哉?譬之從禽,設驅逆之車,逐禽于圍,乃田獵之常。今王田不合圍,三面而驅,順而來則取之,初不強其來;逆而去則舍之,亦不遏其去。雖失前禽,不顧也,盡吾之比而已。故以邑人言之,邑人從王而田,乃已之私屬,不待告誡而舍逆取順,自然有相比之理。以此比天下,不特順者來比,而逆者亦以不比比之,吉孰大焉?此無他,使之以中而已。

上六,比之无首,凶。

象曰:比之无首,无所終也。

乾、比、既濟、未濟,皆以上為首。

比以九五陽剛為主,而羣隂皆比。上居一卦之極,而不能比无首也。无首者,无所終也。以上下言之,則為无首;以始終言之,則為无所終。此即卦辭所謂後夫凶深,所以為不能比乎陽剛者之戒。

周易總義卷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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