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(坎下离上)-[明]林希元撰《易经存疑•卷八》

[明]林希元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(坎下离上)

未济:䷿【坎下离上】

未濟:亨;小狐汔濟,濡其尾,无攸利。

水火相為用,如以烹飪言。火以烹水,而飲食之物出焉。水得火而成功,火得水而功有所施,是水火之交,各得其用也。坎水在下,離火在上,則水不得火而無功。火不得水,而功亦無所施,烹餁之功,不可成矣。故曰:水火不交,不相為用。

天下之事,必同心協力,始克有濟。水火不交,不相為用,則不同心協力矣。事焉攸濟,貞固足以幹事。六爻皆失其位,是失其正矣。事焉攸立,故其卦為未濟。水火之交,不但烹餁之水火,人身亦有水火。但此人事,只當世道說。未濟有終濟之理,故亨。若如小狐幾濟而濡其尾,則猶未濟也,故无攸利。亨,占辭也。小狐汔濟以下,戒占之意。

彖曰:未濟,亨,柔得中也。

六五柔得中,則能小心慎密,以圖事幾,而未濟者以濟矣,故亨。本義不以六五解亨義,乃知象傳柔得中,特亨之一義爾。

小狐汔濟,未出中也。

言未出乎水中也,是未能濟意。

濡其尾,无攸利,不續終也。

不續終是對汔濟言,謂始焉汔濟,終也。不濟是雖有其始,不續其終也。只是解濡其首,无攸利。蒙引不能慎終如始之說,似太深。

雖不當位,剛柔應也。

蒙引曰:分明是說始雖不濟,終必濟也。

六爻初、三、五皆以柔居剛,二、四、上皆以剛居柔,雖不當位而為未濟,然初柔與四剛相應,二剛與五柔相應,三柔與六剛相應,剛柔相應,相交為用,則終於濟矣。如衛靈公無道,宜喪也,而三賢為之用,亦可以無喪。唐代宗之昏暗,宜不能濟大事也,李晟、郭子儀為之用,亦可以戡亂。

象曰:火在水上,未濟,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

水火異物,各居其所。君子慎辨夫物之異,使之各居其方,所以體易也。辨君臣、父子、夫婦、長幼、朋友之異倫,使之各盡其道。辨趙、錢、孫、李、周、吳、鄭、王之異姓,使之各認其族。辨公卿大夫之異爵,使之各居其位。辨農工商賈之異事,使之各修其業。辨日月星辰之躔度次舍,分至啓閉之氣候早晚,而定四時。辨東西南北之異宜,而分九州。以至中國居内,夷狄居外,驅虎豹犀象而遠之,驅蛇龍而放之菹。似此之類,不能悉數,皆慎辨物居方之事也。

水火異物,各居其所,不相混雜也。辨物居方,辨其異,使各居其所,亦不相混也。水火異物,各居其所者,天地之辨物居方,君子以辨物居方。王者承天意以從事,贊天地之化育也。

此題與未濟不甚貼,說得相貼時又不通了。

初六,濡其尾,吝。

以隂則无能濟之才,居下則無可振之勢,當未濟之初,又非可進之時,以是才是勢而當是時,則不能有濟。如狐涉水而濡其尾,吝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亦可羞矣。

九二,曳其輪,貞吉。

本義,以九二應六五,似不見得陵逼之嫌。今人說作有陵逼之嫌者,盖因曳其輪貞吉之句爾。何也?以二應五,若無所嫌,則聖人當許其進,必無曳輪之戒矣。今有曳輪之戒,故知其應五處有陵逼之嫌,而聖人因之致戒也。

言以九二應六五,有君臣之分。然二剛五柔,陵逼之嫌,有不免者矣。幸其居柔得中,而不純任乎剛,故能以理自裁,自止而不進,為曳其輪之象。九二如此,得為臣之正也。占者能如二之貞,則亦吉矣。吉能保其禄位,而無傾覆之禍也。

象曰:九二貞吉,中以行正也。

中以心言,正以事言。曳其輪,二之正也,由其得中,故能行正。程傳中重於正,中無不正,正不必中是也。

六三,未濟,征凶,利涉大川。

隂柔不中正,才德俱劣也。居未濟之時,不足以濟,故其占征凶。然以六三之柔,乘九二之剛,以虚乘實,有舟楫之象,居坎體之上,將出乎坎水,有濟川之象,故其占為利涉大川。

此爻最難看。既曰征凶,又曰利涉大川,前後相反矣。今為之說,以征凶為濟事之占,涉川為濟水之占,於本義可以水浮、不可陸走之說,亦無不通。劉氏蒙引俱云當作不利涉大川,覺未是。果如其說,既曰未濟征凶,則涉川亦在其中矣,乃獨剔起說,何也?且於不可陸走之說亦不通。本義不曰將出乎險,而曰將出乎坎,可見其為涉水之象也。

象曰:未濟,征凶,位不當也。

只是隂柔不中正。

九四,貞吉,悔亡。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賞于大國。

此爻最難看,今人多以變化氣質為說,然易為人事之占,自來無有此說者。看來當就治道上說。九四以陽居隂不正,或所為乖其方,或所遇非其時,故不免有悔。如太戊當商道之衰,有祥桑榖共生于朝,七日大拱,是以陽居隂不正而有悔也。太戊聞於伊陟曰:妖不勝德,君之政其有闕歟?太戊於是修先王之法,明養老之政,早朝晏退,問疾弔喪,三日而祥桑枯死,三年遠方重譯而至者七十六國,商道復興。是亦能勉而貞,則吉而悔亡,震用伐鬼方,賞于大國也。

又如越王句踐兵敗於會稽,是亦以陽居隂,不正有悔也。句踐使大夫種行成於吳,身請為臣,妻請為妾,吳許之。句踐退而卧薪嘗膽,十年生聚,十年教訓,而後滅吳,亦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賞于大國之義也。

象曰:貞吉悔亡,志行也。

當不中有悔之時,其志未始不欲得吉而亡其悔也。貞吉悔亡,則其志得遂矣,故曰志行也。

六五,貞吉,无悔。君子之光,有孚,吉。

以六居五而非正,是存之於心而施之事,未免有不正也。然為文明之主,賦性聰明,既有悔悟自新之美,居中應剛,虚心下賢,又有聞道啓益之助,故能舍惡趨善,存心行事,能得其正。若然,則君德脩,治道成,而吉於是乎在矣,故无悔。然以文明虚中之德,而得賢之助,豈但貞吉而已哉?將見暢於四肢,發於事業,皆其實德之流行,初非聲音笑貌以偽為於外,是為君子之光有孚也。若然,則君德極其盛,治道極其成,吉而又吉也。爻辭純是占象,在占中。

象曰:君子之光,其暉吉也。

本義云:暉者,光之散。須看光是如何,光之散又是如何。大抵就其體統言則曰光,就其散殊言則曰暉,非有二也。禮樂文章,昭布乎宇宙,皆暉之所在,實光之散也。

上九,有孚于飲酒,无咎。濡其首,有孚失是。

上九居未濟之極,其時將濟,以剛明居之,其才又足以濟,故不待有所作為。惟誠心自信,飲酒自樂,以俟天命之至,則未濟以濟矣,故无咎。然當有節,不可縱樂而忘反也。若縱而不反,如狐之涉水而濡其首,則過於自信而失其義矣,占者當以為戒也。即本義自信自養觀之,有孚于飲酒是二意。

象曰:飲酒濡首,亦不知節也。

所謂知和而和,不以禮節之,亦不可行也。

易經存疑卷八

<經部,易類,易經存疑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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