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明]林希元撰《易经存疑•卷四》

[明]林希元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噬嗑:䷔【震下离上】
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
天下固有間阻而不得合者,皆必噬之而後合。故聖人因頤中有物之卦,而取噬嗑之名,見有問阻者之必噬合也。蠻夷猾夏,寇賊奸宄,於是有五刑之作;四國流言,於是有東征之師;玁狁内侵,於是有太原之伐。四凶之去,少正卯之誅,與凡一事之有間阻而必有以合之者,皆是義也。

亨者有間,故不通。噬之而嗑,則亨通也。此泛指萬事說。利用獄,是專就治獄一事說。

利用獄,雖卦具許多義,實本卦名。蓋治獄之事,噬嗑之最切者也,故六爻皆以治獄言。

治獄之道,過剛則暴而虐害乎人,過柔則懦無以懾服乎人。剛柔中分,則既不傷於暴,又不失之懦,得其中也。卦變六四之柔,上行至五而得其中,柔則不傷於暴,又不過於柔,亦得其中也。故本義總之曰:得其中之為貴。震之德為動,其象為雷。離之德為明,其象為電。下動以斷獄,雷則其斷如雷之威也。上明以察獄,電則其察如電之明也。由也果,註謂有决,斷即其動如雷也。孔子謂片言折獄,註謂忠信明,决即其明如電也。

治獄之道,惟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。卦體、卦德、卦象、卦變備而有之,故利用獄。
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
本義,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,頤口之象。九四一陽問於其中,必噬之而後合,故為噬嗑。

噬嗑而亨。

以卦名釋卦辭,即本義。有間,故不通。噬之而嗑,則亨通意。

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。

說見卦辭本義。雷電交作而文成焉,故曰合而章。此於卦義無干,始知聖人亦欲成文也。

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既不當位而利用獄者,蓋中重於正,以隂居陽雖不正,然柔得中而上行,因中可以求正,故利用獄。訟九五訟元吉,象傳以中正也。本義云:中則聽不偏,正則斷合理。以此觀之,不當位當作斷不合理說。然動既能斷,又曰斷不合理,非相悖乎?曰:天下之人固有優游無斷者,而能斷者又未必皆當乎理。蓋能斷與不能斷係於資質,而斷之當理與不當理又係乎學問,義理固不可同也。
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勅法。

此以制刑言。明罰者,明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、流宥、鞭朴、金贖之罰。原事情以定罪,本天倫以制刑。當墨者墨,當劓者劓,剕、宫、大辟以下皆然。使刑必當其罪,罰必麗於事,輕重毫釐之間,各有攸當。若此者,所以振法度以警有衆,使人不敢犯也。舜典象以典刑,流宥五刑,鞭作官刑,朴作教刑,金作贖刑,呂刑五刑之屬三千,即是此意。
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
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其所得之刑,亦只在足趾,而無大事。在卦之下,又足趾受刑之象,故為屨校滅趾之象。言屨之以校,以滅其趾,使人不得行也。人之惡方形,而遽懲之,則其惡由是而止矣,故其占雖小傷而无過咎。
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《本義》:滅趾,又有不進於惡之象。觀一又字,可見不行也非爻辭本意。蓋爻辭本意只是使人不能行走,非不進於惡也。然焉知象傳之意是如此?本義毋亦以使人不能行之意淺而無味,故為此說與?程傳謂古人制刑,有小罪則校其趾,蓋取禁止其行,使不進於惡,則以為實然矣。恐未是。
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
中則聽不偏,正則斷合理,以此治獄,何獄不治?故如噬膚之易然,以柔乘剛,柔既不足於剛乘剛,則所治又強梗之徒,故治人而人不服,未免少損其威,猶噬膚而傷滅其鼻然。在彼既所當治,在我又善於治,始雖不服而終必服矣,故无咎。蒙引不失暴縱之說,於以柔乘剛有碍,故不用。
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此乘剛亦當跟帶柔字。
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隂柔則不足於剛,不中正則失用刑之道。故治人而人不服,如噬腊肉而遇毒者然。今之斷訟,人不輸服而反致告訐者,是遇毒也。然在彼本有罪,在吾自當治之而不為過。始雖頑梗,終必輸服,故雖小吝而終无咎。

時當噬嗑者,九四一陽問於其中,必囓之而後合。時當噬嗑,則其人在所當治也。
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即不中正。
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九四以剛居柔,既不傷於柔,又不傷於暴,剛柔相稱,故得用刑之道。夫用刑得道,人無不服,凡有枉者,無不即之以求伸矣,故其象為噬乾胏。得金矢,言所噬愈堅,而得聽訟之宜也。得金矢,非得聽訟之宜,得聽訟之宜,而自得金矢也。得金矢,九四之吉也。占者艱貞,亦得聽訟之宜,如九四之得金矢矣,故吉。九四之得金矢,與六五之得黄金,一也。九四之得金矢者,得聽訟之宜,人願入金矢以求聽也,蓋人無不服也。六五之得黄金者,聽斷得中,人願入黄金以求聽也,蓋人無不服也。四得聽訟之宜,本義雖不言用刑於人,人無不服,然人無不服,蓋不待言而可見矣。五之用刑於人,人無不服,本義雖不言得聽訟之宜,然得聽訟之宜,亦不待言而可見矣。

上二句是象,下利艱貞一句是戒占者之辭。
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此以聖人必也使無訟道理斷之,言為民上者,使民無訟,始為可貴。四雖善於决獄,其道則未光也。

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
柔順而中,以居尊位。柔順則不失之剛,而中則不過於柔,即柔得中也,是得用刑之道。以是用刑於人,人無不服,故有噬乾肉、得黄金之象。占者必貞固危厲以處之,則得用刑之宜而无咎矣。
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得當,即是得用刑之道,不就爻位說。

蒙引曰:若果是說位得中,當以解得黄金,不宜以解貞厲无咎矣。
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
初上皆受刑之爻,初為過小,上則惡之極。初為罪薄,上則罪之大。上之位又當滅耳之地,故其象為何?校滅耳是項頸受枷,枷之厚,沒入其耳也,其凶可知矣。
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聰字單言則包明,與明並言,則聰又為體,而明為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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