噬嗑:䷔【震下离上】
下備艮為止,上備坎為隱伏,有獄象。
李鼎祚曰:四在頤中,齧而後亨,故利用獄也。
䷲
震為足。屨校,足械也。㓕趾,没其趾也。因其當刑而刑之,故无咎。内初變坤,坤隂為刑。屨校,獄之用刑者也。重變晉,其初晉如摧如,故有屨校滅趾之象。
朱子曰:初上无位,為受刑之象。中四爻為用刑之象。
《- -》
卦以噬為義,二噬之初也,故曰噬膚。内二變兑為口,為附决,鼻與口近,故有噬膚滅鼻之象。然刑中則无咎,重變睽,小事吉,噬膚亦用獄之小事也。
朱子曰:噬膚而滅其鼻,中為器中也。
《- -》
虞翻曰:三在膚裏,故稱肉。離日熯之為腊,坎為毒,故噬腊肉遇毒。
按:内及重皆變離,重明相照,用獄所利。然牝牛則柔,而噬腊遇毒矣。明不盡明,吝,可无咎。
《一》
陸績曰:肉有骨謂之胏。離為乾肉,又為兵矢,失位用刑,物亦不服,若噬有骨之乾胏也。
按:次得乾之中畫,有金象,故曰金矢。噬乾雖艱,而剛直得伸,故曰貞吉。外四變艮為黔喙,故乾胏可噬。重變頤,自求口實,乃頤中之物也,故有噬乾胏之象。
楊時曰:九四合一卦言之,則為間者;以爻言,則居近君之位,任除間之責者也。易之取象不同,類如此。
《- -》
虞翻曰:隂稱肉,位當離,日中烈,故乾肉也。
按:外五變乾為金,五位中黄色,故曰得黄金,雖貞厲而无咎也。重變无妄,動而健,故有噬乾肉之象。
《一》
鄭玄曰:離為槁木,坎為耳,木在耳上,何校滅耳之象也。
按:初為屨校,上為何校,坎為耳痛,又象滅没其耳,惡積罪大,凶之至也。外上及重皆變震,震來虩虩,故何校滅耳,其震驚而所喪者多矣。
郭雍曰:初上滅字,或以為刑,獨孔氏訓没。屨校桎其足,桎大而滅趾;何校械其首,校大而沒耳也。或以滅耳為刵,滅鼻為劓,㓕趾為剕。書註劓、刵輕刑,呂刑剕、辟為重。方初九小刑,固不當斷趾;上九罪重,復不當輕刑。以是知三者言滅,皆非刑也。
《彖》
虞翻曰:物謂四。
崔憬曰:物在頤中,隔其上下,因齧而合,乃得其亨焉。以喻人于上下之間,有亂羣者,當用刑去之,故言利用獄。
來知德曰:本卦綜賁,以賁下卦,離之柔得中上行,而居于噬嗑之上卦也。
《象》
張清子曰:蔡邕石經本作雷電。
《初》
干寶曰:不敢遂行,強也。
《上》
九家易曰:當據離、坎以為聪明。坎既不正,今欲滅之,故曰聪不明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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