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清]牛钮撰《御制日讲易经解义•卷三》

[清]牛钮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訟之六爻,惟五聽訟,惟三不訟,餘皆訟者也。然初不永所事,二不克訟,四不克訟而得吉。上以訟受服,遂有終朝之褫。皆言訟不可成,而使民無訟之意蓋可見矣。初三兩柔爻皆係以終吉,九二、九四以剛居柔,故皆不克訟。卦辭有孚惕中,指九二,乃卦辭稱吉,而爻辭僅曰无眚者。卦辭取其有孚得中,爻則兼以自下訟上為義,所取不同也。

訟,有孚窒,惕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此卦坎下乾上,乾剛坎險。在上下為相制,内外為相濟,人己為相敵,皆致訟之道也,故名為訟。卦辭言,處訟者當曲盡其道,以歸於無訟也。有孚,是理實。窒,是屈而不通。惕,憂懼之意。涉大川,猶駕虛辭以求勝也。

文王繫訟彖辭曰:訟為爭辨之義,非人之得已也。惟理直見枉,情真受誣,屈抑而不能自通,是有孚見窒,勢不得不出於訟。然所以處之之道何如?必也反求在我,心存憂懼而能惕,度於事理,辨明即已而能中,則有孚之窒可伸,而訟復於無。訟豈不為吉。若自恃其理,可止不止,終極其訟,而不惕中,則尚氣以損德,好勝以敗業,凶可知矣。且又非自逞其胸臆,能剖白以冀免,必利見公明之大人,資其明斷,始可據理以獲伸。如於孚窒之外,妄生事端,駕虛以求勝,如涉川然,冒險僥倖,不能惕中之甚者矣。雖訟本有理而好剛自䧟,其何能免乎。此所為不利也。

按:聖人不貴聽訟,而貴無訟。惟使人懷競惕,知所畏懼,所以消弭勝心,而一反於至當之理,故能内自訟者,又為無訟之本也,可不加之意哉。

《彖》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,有孚窒,惕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於淵也。

此《彖傳》,是釋訟彖辭,以明險健為致訟之象,而中正乃無訟之道。反覆開喻,以垂訓也。入於淵,猶䧟於罪。

孔子釋訟彖辭曰:訟之為卦,卦德上乾剛而下坎險,是為上剛以陵其下,下險以伺其上。以一人言,則内險以懷詐,外健以恃強;以二人言,則又己險能攻彼短,彼健能欺此弱,是以為訟也。夫訟之端,多生於人心之不平,辭所謂有孚見窒,人心所甚不堪者,乃能惕中而吉,何哉?卦變九自遯來而居二,剛來為柔所掩,而不能自伸。惟其得中,能以情恕而不為己甚,以理遣而不欲過求,有爭事而無爭心,故渙然冰釋,得無訟之吉。又言終凶者,天下事惟善者可成,訟則德喪而招尤,怨深而召患。揆之於理,斷乎不可成也。終則不可成,而成所以凶也。至所謂利見大人,卦體九五居上卦之中,得陽位之正。中則先事而無偏主,正則臨事而決猜疑。所尚如此。訟之不中者咸歸於中,不正者一反於正,故利也。又言不利涉大川,卦象坎為險䧟,有淵之義焉。乾以剛實乘之,是訟者情真,反駕虛求勝,自䧟其身,入於罪惡之淵而不知,何利之有。

按:民生有欲,不能無爭。欲莫大於飲食,此訟之次乎需也。若以爭濟之,則眾起興戎,終為厲階,故又次之以師。聖人為世道人心慮,至深遠矣。然則處訟之道,孰吉孰凶,孰利孰不利,烏可不致審乎哉。

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,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此《象傳》,言君子謹始以慮終,為絶訟之源也。

孔子釋訟象曰:天高在上,水流就下,其行相違,此訟之象也。君子體之,以為訟不起於爭訟之時,而起於作事之始。其始不慎,少有乖違,始於微而終於著,訟所由起。故不待發聲徵色,見於云為。當事幾之初,必順乎人情,息是非於未萌;協乎天理,杜利害於未見。不但無違於言,亦且無違於心,訟何由得生乎。作事如此,則始於自訟,終於無訟,而中吉,終凶,更不必言矣。可見脩德者,貴慎初念;圖治者,貴憂未然。堯舜君臣,反復咨嗟,致警於幾微之際。凡有興作,莫不謀始以塞違,又豈獨止訟一端為競競歟。
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辨明也。

此一爻見能畏慎以處訟,所以終得免訟之吉也。永,即是終意。

周公繫訟初爻曰:凡人自恃剛强,居高挾勢,往往逞求勝之心,訟所以終極而為凶也。初六陰柔才弱,本無健訟之資。居下勢卑,又無能訟之力。故中心畏惕,虛己讓人,不敢終極其事,而訟不至於成。雖小有言辨,不過明其有孚之窒,而情可以白,理無不伸,有不終吉乎。

孔子釋初象曰:初之不永所事者,非特絀於才勢而已。以理度之,訟非美事,固不可長也。知其不可長,有慚忿而無遂心,則所發亦易收。小有言說,止於微愬而不敢於大訟,則所爭亦易釋。其辨既明,終訟何為哉。以是知惕中而能得吉也。夫人處世,貴乎識時勢,尤貴乎明理義。體之於己,有自量之心;衡之於物,無好勝之念。此訟之初,所以不言訟而言事者。冀其不成訟,而善其中止之意也如此。
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

《象》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此一爻見能守義分,可免犯上之患也。克,勝也。歸逋,猶退避意。邑人三百户,是邑之小者,言自處卑弱之意。掇,自取也。

周公繫訟二爻曰:九二陽剛而主險,逞其智謀,有能訟之才,又有欲訟之心。但以剛居柔,得下之中,能反躬自審,裁度於理,而且上應九五之尊,屈於勢分,不能相敵。則雖欲訟,烏能克勝乎。故幡然退避,自處卑約,不敢與之抗衡,是為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户之象。此正能懼而得中,當屈而屈,不至越禮犯分,何眚之有。

孔子釋二象曰:凡人不肯退讓,皆由終訟而求勝。二惟不克,宜其歸休而逋竄,能全身以遠害也。所以然者,上尊下卑,有一定之分。若以下訟上,既乖於分,而不相安,又絀於勢,而不自下,以之樹怨賈禍,患之至也。不猶自取之易乎。《記》有之曰:「分爭辨訟,非禮不決。」禮所以别尊卑,定上下,防患於未然也。若後世爭奪相尚,僭名越分,駸駸乎出於禮,入於刑矣。訟之九二,嚴其辨於上下之間,不特止訟,亦維世之深意也夫。
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
《象》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此一爻見守常安正,能始終以求無訟者也。食舊德,是守常分。貞,是守正理也。

周公繫訟三爻曰:六三陰柔處險,而介二剛之間,非能訟者。但知守其常分,享所固有而已足。由乎正理,行所當然而不違,是食舊德而能貞者也。雖有意外之侵侮,不免於危厲,而能泰然自得,眾莫能傾,況必無厲者乎。吉不待言矣。然而守分實難,必若從王之事,事權在握,易逞功能而退遜自處,一無專成之心,此真能守舊居貞而得吉者也。

孔子釋三象曰:食舊德何以得吉?凡訟皆有上人之心,必非能從人者也。三惟委心聽命,以順從乎上,則欿然自視,退讓於人,不敢自主其事,宜其恪守素分,居卑處厚,而得無訟之吉乎。大抵聖賢學問,不外素位而行。分所當得,不與人競利;分所不得越,不與人競功。蓋一有功利之心,即與世相違,而不能相從,訟所由作矣。三之從上而吉者,從則安分而不違,為弭訟之善道也。
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
《象》曰:復即命渝,安貞不失也。

此一爻言能改過以絶訟端,為得理之正也。即,就也。命,猶理也。渝,變也。貞,理之正也。

周公繫訟四爻曰:凡人一有好訟之心,更不思正理所在。九四剛而不中,本欲訟者。幸其居柔,而剛以柔克,知訟不可成,以理自制,故亦為不克。能平情恕物,反其健訟之行,以復就於理,無爭事也。且悔過遷善,變其欲訟之心,以安處於正,無爭心也。是訟可歸於無訟,而得惕中之吉者矣。

孔子釋四象曰:凡終於訟者,悖理忘害,不知命而大無正,是其失也。今四能不克,至於復而能即渝而得安,内外一歸於正。雖前有欲訟之失,而剛心既盡,忿氣自消,訟不至於成,豈尚有失乎!吉可知也。

按:天之所命者,理也。人心惟危,何以遂能安貞?惟在乾健一惕間耳。前念之惕,即為後念之貞;競心之忘,即為道心之正。聖人不貴無過,而貴改過。於此可見矣。

九五,訟,元吉。

《象》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此一爻見大人以德化民,能得訟之平,而盡善也。

周公繫訟五爻曰:九五以聖德而居天位,所謂大人而利見者。能以德化生民,而使民無訟者也。即有時聽訟,無不各得其平,使理直見枉者,得以上伸情真;受誣者,可由上達,有孚不至於見窒。不惟天下無冤民,而且民自不冤矣。非大善而吉者乎。

孔子釋五象曰:訟何以得元吉?以五之德本中心一於公,則未聽之前,已無偏主。五之德本正,事得其宜,則既聽之後,皆能當理,將見刑清民服。謂之元吉,信矣。

按:聖人論治,必言使民無訟。而此曰訟元吉者,正欲化有訟為無訟也。九五以中正在上,正己而物正,是以靡爭之化,百辟其刑。最險如九二,已歸逋矣;最健如上九,已三褫矣。其餘復即命者,食舊德者,不永所事者,皆已忘險忘健,无訟可聽,此訟者所以利見大人也。若止以聽不偏,斷合理,為得聽訟之道,一明察之吏能之,豈所望於大人者乎。此訟獄之歸大舜,虞芮之質文王,至德之感人深而化民成俗,斯義得焉耳。
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此一爻甚言終訟之凶,不可倖勝以取辱也。鞶帶,命服之飾。褫,奪也。

周公繫訟上爻曰:上九剛居訟極,以健訟之才,而濟以必訟之志,誣偽以為真,矯曲以為直,終極其訟以求勝,凶所固然也。即使恃強而獲勝,或錫之以鞶帶焉。然是非情偽,不踰時而立辨。以訟得之,必且以訟失之。終朝甚暫,而奪之者至於三矣。況必無取勝之理,而有必敗之道乎。甚矣!訟之不可終也。

孔子釋上象曰:終訟之人,雖倖勝,而有受服之寵。本非德賞,則授之者非道,服之者不終。縱使受而不褫,亦安足敬哉。而況終朝之褫,俄頃隨至矣。訟之不可成也如此。

按:五服五章,天之所以命有德也。《禮》曰:「君子恥服其服而無其容。」況以訟受服,恥孰大焉。亦不足敬,其殆有甚於三褫者乎。此聖人原心之論,所以深愧之而使人自省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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