筮儀
擇地潔處為蓍室,南戶,置牀於室中央。
○ 牀大約長五尺,廣三尺,毋太近壁。
蓍五十莖,韜以纁帛,貯以皂囊,納之櫝中,置於牀北。
○ 櫝以竹筒,或堅木,或布漆為之。圓徑三寸,如蓍之長。半為底,半為蓋,下別為臺函之,使不偃仆。
設木格于櫝南,居牀二分之北。
○ 格以橫木板為之,高一尺,長竟牀。當中為兩大刻,相距一尺。大刻之西為三小刻,相距各五寸許。下施橫足,側立案上。
置香爐一於格南,香合一於爐南。日炷香致敬。將筮,則灑掃拂拭。滌硯一,注水,及筆一、墨一,黃漆板一,於爐東。東上,筮者齊潔衣冠,北面,盥手焚香致敬。(齊,側皆反)
○ 筮者北面,見《儀禮》。若使人筮,則主人焚香畢,少退,北面立。筮者進,立於牀前少西,南向受命。主人直述所占之事,筮者許諾。主人右還,西向立。筮者右還,北向立。
兩手奉櫝蓋,置於格南爐北,出蓍於櫝,去囊解韜,置於櫝東,合五十策,兩手執之,熏于爐上。
○ 此後所用蓍策之數,其說竝見《啟蒙》。
命之曰:「假爾泰筮有常,假爾泰筮有常,某官姓名,今以某事(云云),未知可否?爰質所疑,於神於靈,吉凶得失,悔吝憂虞,惟爾有神,尚明告之。」乃以右手取其一策,反於櫝中,而以左右手中分四十九策,置格之左右兩大刻。
○ 此第一營,所謂分而為二以象兩者也。
次以左手取左大刻之策執之,而以右手取右大刻之一策,掛於左手之小指間。
○ 此第二營,所謂掛一以象三者也。
次以右手四揲左手之策。(揲,食列反)
○ 此第三營之半,所謂揲之以四以象四時者也。
次歸其所餘之策,或一、或二、或三、或四,而扐之左手無名指間。
○ 此第四營之半,所謂歸奇於扐以象閏者也。
次以右手反過揲之策於左大刻,遂取右大刻之策執之,而以左手四揲之。
○ 此第三營之半。
次歸其所餘之策如前,而扐之左手中指之間。
○ 此第四營之半。所謂再扐以象再閏者也。一變所餘之策,左一則右必三,左二則右亦二,左三則右必一,左四則右亦四。通掛一之策,不五則九。五以一其四而為奇,九以兩其四而為耦。奇者三而耦者一也。
次以右手反過揲之策於右大刻,而合左手一掛二扐之策置於格上第一小刻。
○ 以東為上,後放此。
是為一變。再以兩手取左右大刻之蓍合之。
○ 或四十四策,或四十策。
復四營如第一變之儀,而置其掛扐之策於格上第二小刻,是為二變。(復,扶又反。營,于平反。下同。)
○ 二變所餘之策,左一則右必二,左二則右必一,左三則右必四,左四則右必三。通掛一之策,不四則八。四以一其四而為奇,八以兩其四而為耦。奇耦各得四之二焉。
又再取左右大刻之蓍合之。
○ 或四十策,或三十六策,或三十二策。
復四營如第二變之儀,而置其掛扐之策於格上第三小刻,是為三變。
○ 三變餘策,與二變同。
三變既畢,乃視其三變所得掛扐過揲之策,而畫其爻於版。
○ 掛扐之數,五、四為奇,九、八為耦。
如是每三變而成爻。
○ 第一、第四、第七、第十、第十三、第十六,凡六變竝同。但第三變以下不命,而但用四十九蓍耳。第二、第五、第八、第十一、第十四、第十七,凡六變亦同。第三、第六、第九、第十二、第十五、第十八,凡六變亦同。
凡十有八變而成卦,乃考其卦之變,而占其事之吉凶。
○ 卦變別有圖說,見《啟蒙》。
禮畢韜蓍,襲之以囊,入櫝加蓋,斂筆硯墨版,再焚香致敬而退。
○ 如使人筮,則主人焚香,揖筮者而退。
筮儀畢。
六爻不變則占本卦之彖辭。
一爻變則占本卦之變爻。
二爻變則占本卦之二變爻,仍以上爻為主。
三爻變則占本卦及之卦之彖辭,仍以前十卦主貞,後十卦主悔。
四爻變則占之卦二不變爻,仍以下爻為主。
五爻變則占之卦不變爻。
六爻變則乾坤占二用,餘卦占之卦彖辭。
上一章节
下一章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