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小過,亨,利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【去聲。】,不宜上句/,宜下。大吉。
程子謂:過者,過其常也。事有待過而後能亨者,故小過自有亨義。愚竊謂易之道,中正而已,過中則失正。卦體四陽在内曰大過,四陰在外曰小過。大過以本末言,取象于棟,物之重者;小過以上下言,取象于鳥,物之輕者。中孚四陽外而二陰内,如鳥爪之抱子;小過四陰外而二陽内,如鳥翮之飛肉,皆卦體自然之象。時當小過,氣或稍偏,勢或畸重,必矯枉而後平,小過之所以亨也。然豈可以不正哉?故利在貞。卦畫陰多陽少,小者柔順之事,大者陽剛之事。遺音者,鳥飛已過,而音始聞于下也。飛鳥是不吉之象,非小過所遺者,乃所宜之音,則不上而下,為小過之吉,故又借上下二字,申明大小之義。上二陰乘陽,下二陰順陽,不宜上宜下者,鳥音也。大吉者,宜下則吉也。所謂亨而利貞,其義如此。先儒謂聖人以喻語解正語,復以正語解喻語者是己。
愚又按:本卦之言利貞,與他卦不同。以大小言,則小者為貞;以上下言,則下者為貞,皆從小過得義。不宜上,故不可大事;宜下大吉,故可小事。大抵无命世之才者,不可希非常之業,量力而審處,寧為其小,毋為其大,寧為其下,勿為其上,處小過之道當然也。可不可,宜不宜,皆斟酌无過之詞,而不宜上三字,尤全卦網領,看來六爻總是一意。
【原文】彖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,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;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有飛鳥之象焉,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
愚按:彖傳釋卦名,却于中間加一者字,以見先聖立卦之妙用。小者有時而過,不過則不行,故有亨道在,困其過而善用之耳。他卦或言利貞,或言與時行,此獨曰過以利貞,過即所謂貞,貞即所謂時,非時有小過,乃時當小過也。聖人處此,亦與時偕行而已。柔得中指二五,而五之不正不言;剛失位指三四,而三之得位不言。當柔過乎剛之時,柔既得中,不必言正位;剛既失中,猶之失位也。兩箇是以皆從卦彖申明可不可之義,只争箇中不中,中則過而不過,失中則過而已矣。卦象中二爻陽為腹背,下二陰為左翼,上二陰為右翼。夫子繫彖至此,因文王言飛鳥之音,不覺嘆曰:有飛鳥之象焉。若從意外感觸者,聖人立言,豈必拘一定之體哉!《程傳》謂此句不類彖體,疑解者之辭誤入彖中者,非也。飛鳥之音,文王但言上下,夫子復以順逆釋之。凡鳥立而鳴則首向上,飛而鳴則首向下,故其音逆而上則難,順而下則易,只借鳥音之順逆,以明宜下不宜上之意。
【原文】象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
【先儒謂雷在山上,止而不動,其聲亦不離乎山下。詩所謂殷其靁也,威而不猛,小過之象。君子當小過之時,不能不過,亦不容太過,取法乎此。愚謂雷在天上為大壯,雷在山上為小過,小過亦時為之。聖人之補偏捄弊,豈得已哉?行過乎恭三句,非有取于過也。恭以救謟,哀以救易,儉以救奢,救其過以補其不足,要歸于中而已,所謂時中也。晁嵩山云:時有舉趾高之莫敖,正考父矯之以循牆;時有短喪之宰予,高柴矯之以泣血;時有三歸、反坫之管仲,晏嬰矯之以敝裘。雖非中行,亦足移風勵俗也。
【原文】初六:飛鳥以凶。
【原文】象曰:飛鳥以凶,不可如何也。
《易纂》言:飛鳥指九四,過盛之陰,傷不及之陽,正應乃為敵仇,初六害九四者也。九四之凶,以初六而凶。愚竊謂初柔在下,又艮體,宜止不宜動者也。恃其有應于四,自成飛鳥象,非以害九四也。鳥之飛在翼,故于初、上言之。蔡虚齋曰:不好處全在飛字,是上而不下者也。愚又謂以字與飛字相發明,鳥既飛矣,外三爻遇動體,中爻互巽為風,一上不可復下,其飛也,乃其所以致凶也。不可如何,非但從旁莫捄,鳥亦有不能自主之勢矣。初之不宜上,其象如此。
【原文】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【原文】象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也。
《本義》六二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,是過陽而反遇陰也。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,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。皆過而不過,守正得中之意。愚竊据此闡發之。諸卦内外爻類取相應,小過獨取其不相應。盖卦體陰過乎陽,陽又失位,相應則陰抗陽矣。惟二五以陰遇陰,故五不言過。二言過,即言不及。過與不及兩相形,乃見過不過之妙。如其進而求遇,則過三四而遇五六;如其止而不進,則不及五六而自得其分。全卦是過二止于三,下獨象不及。祖指三四兩陽爻,妣指六五陰爻。對三四言則為妣,對二言則為君。二居臣位,五居君位,君臣以上下卦言。三艮主,四震主,二陽在上下之交,祖也。二必歷三四而後遇五,則是過其祖而遇其妣矣。然五雖妣,君位也。二為臣,惟不及其君,斯為遇。二在下卦,故曰不及;五在上卦,故曰過。不及其君者,臣不可過乎君也。不過乎君,故无咎。過與不及,皆非中道。六二柔順得中,當小過之時,與其為過,寧為不及。二之不宜上,其義如此。
胡雲峯曰:相過之謂過,過是有心;邂逅之謂遇,遇是无意。我所欲曰及,及則不惟與之齊,且主在我矣。遇與及相反,過與不及相反,他爻過者不遇,遇者不過,惟六二過亦遇,不及亦遇,柔順中正,所以如此。
【原文】九三:弗過句/防之,句/從句/或戕之,句/凶。
【原文】象曰:從或戕之,凶如何也。
《易纂》言:九三與上六正應,然陽不及之時,豈可踰越于陰,是謂弗過。惟當如扞水之防,備上六不為己害,斯可矣。愚竊謂弗過者,陽不能過乎陰也。九三陽剛居正,在内卦之上,乃羣陰所欲害者,故當防之。若不防而反從之,或且戕害于我而凶矣。從者,順乎陰也。因三與上應,故有此戒。小象單釋末句,正見三不宜上之意。
【原文】九四:无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【皆二字為句。】
【原文】象曰:弗過遇之,位不當也;往厲必戒,終不可長也。
項平甫曰:九三、九四兩爻,為陰所過,非能過人者也,故皆曰弗過。愚竊按:九四雖交動體,而以剛居柔,不為羣陰所忌。爻辭先言无咎,幸其可免于戕也。弗過與三同,而遇與防異。盖捄小者之過,惟有防、遇兩途。三曰防,是先事預圖,有心備禦之法;四曰遇,是彼此邂逅,无心任處之法。遇之者,利于彼來,不利于我往,故曰往厲;中心若惕,故曰必戒;臨機當斷,故曰勿用;持守當堅,故曰永貞。因四、上與五比,故戒之如此。此四之不宜上也。小象申之以位,不當歉詞,亦憫詞。若使九四居位得中,莫夜有戎,何足恤哉?終不可長。長字,《程傳》讀上聲,與姤彖傳不可與長義同。言四若往而從陰,是與之長矣。
《本義》謂:爻義未明,當闕。竊參會先儒之意以補之。
【愚又按:三四兩爻當合看,盖二陽相比,在上下四陰之間,不可无先幾之防,輕往之戒。三之弗過防之,似指下二陰言,弗恃我能過之,而當防其見戕也。四之弗過遇之,似指上二陰言,彼來與我遇則无咎,我往與彼遇則有厲,而當戒也。一戒之以凶,一斷之以勿用,易為君子謀,一片苦心,溢于言表。
【原文】六五: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
【原文】象曰:密雲不雨,已上也。
六五爻辭,本小畜卦辭。關子明云:小畜一卦之體,當小過一爻之義。彼以陰畜陽,此則陰過陽,同為密雲之象。彼以陽多而不與陰和,此則陰多而不與陽和,同為不雨之象。
吳艸廬曰:中爻互坎,四五得坎之上體,又有九三重蔽其下,如雲之密然。坎之下畫塞而而不通,則陰上而不下,故不雨。九四為主爻,陽弱陰強,故陰陽不和。我西郊謂四也。
愚又按:坎水在下為雨,在上為雲,此易之通例。小畜中爻互兑,本卦中爻亦互兑,西郊之象。程子釋小畜卦彖所云:凡雲自東而來,西則有雨。今自西而東,則水生木而洩其氣,故不雨是已。小象言已上者,謂雲雖不雨,而其氣上升,所謂不宜上者。今已上矣,所以不能與陽和也。艸廬又云:公謂四,彼謂初,盖言四但下取初,而不上取五。愚竊按:公當指六五,彼當指二。二艮體,伏二陽之下,在穴之象。五欲取二為己助,其如伏者之不出何?公弋句從密雲不雨說來,密雲不能致雨,在穴豈可弋取乎?因二與五敵應,又有此象也。
【原文】上六:弗遇句/過【去聲。】之,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。
【原文】象曰:弗遇過之,已亢也。
《本義》謂:上爻遇過,當作過遇,與九四同。愚竊就爻辭本文解之,上與四相應,而實相反。四曰弗過遇之,言陽不能過乎陰,而與五相比,是弗過乎陰,而適遇夫陰也。此言弗遇過之,言上六為五所隔,弗遇乎陽,而位居于上,乃過乎陽也。卦辭云不宜上,而外三爻皆動體,動而彌上,初之飛鳥,至此終不得免離,即詩雉離于羅之義。凶從外來,孽自己作,是之謂災眚。凶字與初爻相應,已亢與已上相應,皆犯不宜上之戒者也。然則陰之過,豈陰之利哉?乾上九陽爻曰亢,此陰爻亦曰亢者,中爻互巽,鳥乘風愈飛則愈高,不但己上,而且己亢,在初已是凶象,況居卦終乎?
建安丘氏曰:卦體四陰二陽,故為小過。合六爻而論,初、上兩爻,皆陰不中過者也,故皆曰凶,戒其過也。二、五兩爻,二比三,五比四,剛柔相濟,復得中不過者也,故皆无凶咎之戒。此上下四陰爻之别也。至三、四兩陽爻,在三則曰弗過防之,防下二陰也。三在二陰之上,而不謹為之防,則陰柔必至害己,故凶。四曰弗遇遇之,遇上二陰也。四在二陰之下,一或輕動,致五、六之遇,則危厲之事也,故往厲必戒。然陰在陽上,其害猶可逭;陰在陽下,其禍不可測矣。是以九三凶,而九四无咎。此又中兩陽爻之别也。觀小過者,于爻位陰陽求之,則過與不過之義得矣。
臨川吳氏曰:此卦初、六與九四,九三與上六,兩爻之辭,皆相表裡。然初六之以凶,其辭若急,至九四則曰无咎,曰勿用,則其辭緩,何也?九三之或戕,其辭猶疑,至上六則曰凶,曰災眚,則其辭決,何也?盖陰柔過盛,陽則但宜下退,不宜上進。四居柔,能下也;三居剛,則好上也。下則凶或可免,上則凶不可免矣。此初、四之辭,所以先緩而後急;三、上之辭,所以始疑而終決歟!
《象數論》曰:卦體有飛鳥之象,故卦辭、爻辭多就飛鳥取義。至治之世,不麛不卵,不殺胎,不覆巢,故麟鳳游于郊藪,大道不行,而獸亂于下,鳥亂于上矣。聖人傷之,特設此卦,初爻即從飛鳥二字而斷其凶,三則戕之,四以往而危。五之弋,矰繳也;上之離,網羅也。四方上下,无非殺機,飛者固難逃,穴處者將盡取,人情安忍?且謂取之小過,不足傷仁,豈復有祝網縱麑之舉乎?夫鳥翔于空,上下惟其所之,今云不宜上宜下,上逆而下順,戒之以凶,申之以防,惕之以厲,極之以弋取,終之以災眚,若為飛鳥示趨吉避凶之道者,人世暴殄之慘,不待言矣。于斯時也,士君子之出處,可不審哉!
【点校底本】:欽定四庫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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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四库书目】:第47册•经部第四十一•易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