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噬嗑,亨,利用獄。
《本義》: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有間者,齧之而後合。王注謂噬嗑乃去間之卦。
愚按:間去則噬嗑卦中自有亨義,凡君臣、父子、兄弟、朋友有離間者,皆當去之。用獄乃噬嗑中之一事也。卦體九四,一陽居三隂中,強梗不服之象。不曰用刑,曰用獄者,必先究治情偽,知其為閒,乃可致刑。六爻皆治獄之官,六五柔中居尊,為用獄之主,此利用獄之義。又按:凡齧者,下動而上不動,震在下而動,噬必及之。賁與噬嗑卦形相似,而賁不為噬者,艮止與震動異耳。艮震合而成頤,則亦下動之象。但中四爻皆隂,无陽以間之,又為養道,觀象可以知變矣。
【原文】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當,去聲。上下二陽與頤象同。頤中无物,卦名曰頤。此有九四一陽間于其中,必須間去噬乃可嗑,嗑則亨矣。剛柔分三句,正所以得亨。處三隂三陽之卦,獨于噬嗑言剛柔分者,震離分居内外,取明動相資也。于剛柔言分,于雷電言合者,分之則上與下,未噬之象;合之則動而明,已噬之象。分者其體,合者其用也。以其動而明,故曰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專指六五一爻。不當位,卦彖所未言。夫子推原文王之意,謂五以柔居剛,位雖不當,然居上以寛為主,所以利用獄也。
《本義》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,以至于五而得其中,為卦變。愚竊謂兩爻同在上卦,似不得云上行。据卦變圖,噬嗑自否來,于内卦三柔中,分初六一柔為上卦之五,是謂柔得中而上行。上卦得柔而成離,五本陽位,而柔來居之,故不當位,義當如此。來氏不取卦變,多從反對看,于他卦往來之象為順。至噬嗑之于賁,兩卦初上皆陽,二五皆隂,惟三四兩爻剛柔互易,與彖傳柔得中而上行不合。反對之例,于此卦獨難通。
【原文】象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雷電二字,先儒或以為誤,以卦體離上震下也。其說始于李鼎祚。《程傳》亦謂象无倒置者。《本義》直云雷電當作電雷。
愚按:本卦彖傳云:雷電合而章。又泰卦坤上乾下,大象不云地天交泰,而云天地,與此例同。只依原本經文,未必誤也。
黃氏曰:抄亦云然。上卦本離火,夫子易火以電,乃取在天之象,所謂天討有罪也。
黃氏日《抄》云:雷電本一氣,而雷為主。電者,雷之精光。今按:凡大兩之候,雷將發聲,必先之以電光,而後霹隨之。故王者亦先明罰,而後勅法。明罰如電,先雷而顯;勅法如雷,繼電而至。
潘雪松曰:利用獄是臨時,明罰、勅法是平時。愚又謂:罰者,一時所用之法;法者,平日所定之罰。不言用罰,而曰明罰,辨别詳審,使人知所避;不言行法,而言勅法,告戒威嚴,使人知所畏。皆在未用獄之前,不待有間而後冶也。
吳草廬云:聖人之用刑,不掩人以所不備,不慢令而予之死。得其義矣。
【原文】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
【原文】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《程傳》:滅,傷也。黃氏日抄云:恐止是滅没,如過涉滅頂之義。以校滅没其趾,與滅鼻、滅耳同,與傷字異義。
愚又按:中爻互艮,艮為趾。初陽横于艮止之下,屨挍之象。《本義》云:初上无位,為受刑之象。愚竊謂初為震主,亦治獄之官也。周禮秋官:掌囚,中罪桎梏。注云:在手曰梏,在足曰桎。桎,足械也,亦曰校。屨校者,著校于人之足,如納屨然,滅其趾,使之不得行也。初所治之人,其罪尚輕,只用屨校之刑,小懲而大戒,故无咎。初曰趾,上曰耳,人身自下至上也。初震體,宜其行而互艮,故曰不行。上離體,宜其明而互坎,故曰不明。兩爻之吉凶在此。
【原文】六二:噬膚,滅鼻,无咎。
【原文】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二柔順中正,上與五應,聽斷易以得情,噬膚之象。凡獸肉无骨者曰膚,儀禮豕膚、内則麋膚皆是也。荀九家艮為鼻,卦體自二至四互艮,九四一爻當之,正卦之所以為間者。膚肉易噬,言二之治獄,不用深詢,已得主名,用能滅鼻,使不濫及也。滅鼻與滅趾、滅耳,皆用刑之義。人處胎中,鼻最先生,比之于惡,是為禍本。二之滅鼻,罪人斯得矣,何咎之有?初為動主,二因初以動,故曰乘剛。中正則得情,乘剛則能斷,乃與之之詞,與他卦言乘剛者不同。先儒謂噬膚而烕其鼻于器中,殊難理會。
【原文】六三:噬腊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。
【原文】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【當,去聲,下同。】
愚按:獄至此凡三訊矣。三偪近于四,離火在前,二所噬之膚,至此為腊肉矣。去惡較難于二,有噬腊遇毒之象。周禮腊人掌田獸之脯腊膴胖之事,注云:小物全乾為腊。漢書五行志厚味實腊毒,注云:腊,久也。味厚者為毒久。蓋腊肉有味,積之久而成毒,猶人有過,積之久而成惡。噬者至此乃遇之,不免小吝,由三所居之位不中不正也。然時當噬嗑,雖吝无咎。據爻例,三與四凡遇毒,似當指四,而小象歸諸位,不當此反躬責已之論。
【原文】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【原文】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愚按:以全體言,四為一卦之間;以爻位言,則四亦為除間之人。内卦三爻,三訊已終,至此則獄上于大司寇矣。九四為大臣之位,胏,乾肉之有骨者,噬之猶難,于三、四已變離體,以其溺于三、四重隂之間,恐有狥私之念,而未光明正大,故戒以利艱貞。《程傳》:于金取剛,于天取直,蓋謂治獄者必得剛直,而利在艱難正固,然後吉也。《本義》引周禮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,謂得用刑之道。黃氏日抄云:金矢、黃金,皆象也。合從程說。
蘇紫溪曰:得金矢,所謂訟得其理,非為訟人言也。若借周禮之文以作解,則未受民辭,而先受金矢,此豈可為訓哉?
愚又按:矢百為束,三十斤為一鈞,必入金矢而後聽其獄,竊恐貧民之寃,无由上達肺石矣。
【原文】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【原文】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愚按:此爻所謂柔得中而上行者,人主以好生為德,故貴柔而得中。五柔中居尊,受成于四,獄已具矣。周禮腊人掌乾肉,與腊肉同。兩爻同為離體,離為乾卦,故一象乾胏,一象乾肉。又本皆乾體,同為金象,故一得金矢,一得黃金。離得坤之中爻,故坤曰黃中,離曰黃離。又旅卦六五,亦離中爻也,曰一矢亡,故本爻金當得黃而无矢。四以剛噬,五以柔噬,貞者正也,刑當其罪之謂。四曰艱貞,艱在貞之前,其難其慎,惟恐不得當也。五曰貞厲,厲在貞之後,雖正猶危,不敢自謂得當也。四為臣位,詘法易,執法難,故艱而利貞。五居君位,用刑易,恤刑難,故雖貞亦厲。彖傳曰不當位,六三曰位不當,此則曰得當者,言必如此方得當而无咎也。前以位言,此以事言。
【原文】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【原文】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何,去聲,與荷同。何,猶負也。滅耳,謂校加于人首而没其耳。中爻自五下互三為坎,坎為耳,上之一陽貫于坎耳之上。何校,滅耳之象,同一校也。初滅趾則无咎,小懲大誠,喜其斂跡之早也。上滅耳則凶,怙終不悛,惡其聽言之不明也。聰不明,猶云聽不聰,此小人之罪名也。上為三公之位,獄至此當制刑矣。但治獄者刑期无刑,故初以滅趾者之无咎為己之无咎,上以滅耳者之凶為己之凶。聖人之心,吉凶與民同患如此,豈初自屨校,上自何校乎?
《象數論》曰:治獄宜設困苦之象,而中爻所言,皆燕享祭祀之用。膚者,豕腹下肉,祭禮别為一鼎,所謂膚鼎也。腊者,周禮腊人所供乾腊也。胏者,肉而聯骨者也。乾肉,大饗之腵脩也。先王設刑官,原以輔教之不逮,一民有罪,曰我陷之也。刑豈仁人所輕用哉?故以燕享之義,寓于縲絏之中,所謂不忍人之心,不忍人之政也。
愚按:六爻就人身取象者,噬嗑、咸、艮凡三卦,本卦爻辭之取象,痛傷人之肌膚也。漢書刑法志云:禹制肉刑,湯武順而行之。初之滅趾,剕刑也。二之滅鼻,劓刑也。上之滅耳,則刑也。中間噬膚、噬腊、噬胏,无非取于肉者,蓋三代時皆用肉刑也。先儒謂初上无位,為受刑之人。愚又謂卦體頤中有物,四也。初上兩爻,乃頤之象,欲丢一間,必用兩剛,似不當作犯罪之人看。有犯罪之人,必有斷獄之人,初、上則定其所犯之罪名者也。古之聽獄者,史以獄成告于正,正聽之;以獄成告于大司寇,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;以獄之成告于王,王命三公參聽之;三公以獄之成告于王,王、三又然後制刑。今以爻位配之,初則司寇吏,所謂史也;二與三,正也;四為大司寇,五為王,上則三公也。屨校之罪定于初,歷二、三、四中,更幾讞獄无異辭。五既虚中受成,復命上參聽,而獄始決。刑至于上,則一成而不可變矣,故凶。本卦當與訟卦參看。訟者,獄之未成,兩造方爭,非剛中之君不能斷。噬嗑則已斷而用刑,非柔中之君不能恤。訟惟九五為聽訟之主,噬嗑六爻皆治獄之人,兩卦之不同在此。
《像抄》曰:噬嗑之道,日用飲食之道也。有一步不可輕舉,一毫不可自昧者焉。所以膚可嗑,腊可噬,遇毒之害,不可以不防。雖噬而得金,天得黃金,艱貞之厲,不可以不戒。當為先事之禁,滅趾于方動之初;毋為養成之惡,滅耳于不可救藥之地。此治身之道,即治天下亦此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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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四库书目】:第47册•经部第四十一•易类